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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01:00: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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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安部 农业部 商务部等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管(药品监管)、公安、农业(农林、农牧、农林渔业、畜牧兽医、渔业)、商务(经贸)、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海关总署驻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了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精神,保障广大人民群 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由食品放心工程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制定本地区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于2004年5月31日前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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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   安   部
                           农   业   部
                           商   务   部
                           卫   生   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海  关  总  署
                           二○○四年四月七日

         关于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指导意见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是维持市场经济正常秩序的保证。没有信用,就没有秩 序,市场 经济就不可能健康发展。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 济的社会信用体系。”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指出,要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形成以道 德 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国务院提出:从2003年起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建立起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
  食品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食品安全状况如何,直接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着我国国民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关系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是以培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遵纪守法为核心,通过相应的制度规范、运行系 统和运行机制建设,实现褒奖守信、惩戒失信,从而全面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保障广大 人民 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是在政府推动下全社会参与的一项系统 工程,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长效机制和治本之策。为了加快我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现提 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建立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 重大战略步骤,也是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根本措施。
  当前食品市场秩序混乱的局面仍没有得到彻底扭转,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仍然十分 严重,特别是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的 严重缺失。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了“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三绿工程”、“食品安全行动计划”,实行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尤其是实施食品药品放心 工程以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开始探索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建设,取得了初步的进展。然而 ,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还存在着缺乏统一规划指导,发展 建设无序,资源开放不够,宣传教育有待加强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我国食品 安全信用体系的建设和食品安全水平的进一步提高。要从根本上提高我国的食品安全水平, 必须注重从体制、机制和法制等方面建立和完善长效的食品安全体系,形成统一开放、公平 竞争、规范有序的食品市场环境。
  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从根本上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利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市场经营秩序,建立起新型的食品安全治理机制,实现食品行业的可持 续健康发展;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有利于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 展,维护国家形象。为此,我们必须站在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成败的高度,通过坚强的组织 领导、广泛的宣传教育、系统的制度创新、扎实的实践探索、不懈的工作努力,把食品安全 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推向深入。
  二、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 三中全会 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科学的发展观,以改善食品安全信用环境,培育食品安全信用意 识,规范食品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和食品市场秩序,全面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为目的,以加强食 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建设为核心,通过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综合抓好食品安全 制度规范、管理服务系统与运行机制建设,加快形成中国特色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推动、部门联动、市场化运作、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政府推动、部 门联动 要求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各政府监管部门共同发挥规划、指导、组织、协调和服务的作用,相 互配合、相互支持,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建设提出指导意见,制定发展规划,落实政策支 持,完善法律保障,确定基础标准,加强运行监管,营造舆论环境,推动联合建设。市场化运作要求在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披露等方面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全社会广泛参与要求政府、行业协会、企业、消费者等共同参与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2.坚持统筹协调、分工合作、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统筹协调要求食品安全的综合 监管部门与各有关部门共同对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框架进行总体设计,对各部门、各行业 、各地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发展目标、建设标准等内容进行协调。分工合作要求各部门、各行业、各地区在按照各自职权或者职责进行相关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同时,加强沟通合作,实现信用资源共享,信用环境共创。分类指导就是要针对各地区、各部门和各行业的不同实际,采取不同指导措施,积极稳妥地开展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分步实施要求在总体设计的前提下,积极探索,精心试点,注重实效,以点带面,稳步推进,逐步 深化。
  3.坚持宣传教育与制度规范并重的原则。在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中,宣传教育是基础,制度规范是保障,两者缺一不可。宣传教育要突出主题、注重实效,从而提高认识,营造环 境;制度规范要结合实际、反映规律,从而明晰权责,构建机制。
  此外,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还应坚持褒奖守信与惩戒失信并举的原则;信用建设与行政监 管相结合的原则;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原则;低成本、高效益的原则。
  (三)主要目标
  从2004年至2008年,为全面推进我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五年。通过五年的建设,要逐 步建立起我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使我国的食品安全水平迈上一个新台阶。
  ——在制度规范上,初步建立起食品安全信用的监管体制、征信制度、评价制度、披露制度、服务制度、奖惩制度等,使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方面有法可依,有章 可循。
  ——在运行系统上,初步建立起食品安全信用管理系统和服务系统,如公开、便利的食品安全信用查询系统,科学、公正的食品安全信用评价系统,不断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逐步满足社会对食品安全信用服务的需求。
  ——在信用活动上,通过宣传教育、需求培育、失信联防等活动,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食品安全信用意识,营造食品安全信用环境,创造食品安全信用文化。
  ——在运行机制上,初步建立起食品安全信用运行机制,全面发挥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对于食品安全工作的规范、引导、督促功能。对食品市场中的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充分 发挥警示和惩戒作用。
  三、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食品安全信用管理体制
  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框架进行总体 设计,并对各部门、各行业、各地区的具体建设方案组织协调。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食品安 全信用体系建设进行指导和管理。行业协会对其会员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进行行业指导 和服务。作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食品企业应当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切实抓好企业内 部信用体系建设。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进行社会监督。
  (二)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标准制度
  食品安全信用标准是食品安全信息征集、评价和披露工作的基础。为实现食品安全信息的互联互通,保障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以现行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为基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食品安全信用基础标准。
  (三)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制度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是食品安全信用体系运行的基础,其状况如何直接影响着食品安全信用的评价、披露以及监管。
  1.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原则:依法、客观和公正征集信用信息,保障信息质量,维护国 家经济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2.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渠道: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对监管对象的信息进行记录,行业协会按照协会章程对会员的信息进行记录和收集,社会信用服务中介机构按照委 托要求进行信息征集。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来源于政府、行业和社会三个方面。政府信息主要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基础监管信息;行业信息包括行业协会的评价等;社会信息包括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信息、信用调查机构的调查报告、认证机构的认证情况、消费者的投诉情况等。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应当包括一定时期食品安全的静态信息和动态信息。
  3.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提供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单位应该做好食品安全信息记录,保证信息真实全面,并依法公开其信用信息,促进信用信息的资源共享。政府各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充分、及时、无偿地向社会公开其有关食品安全的政策、法律、标准等社会公用信息资源。
  (四)建立食品安全信用评价制度
  食品安全信用评价制度包括食品安全信用评价机构的选择、评价指标的确定、评价 等级的划分、评价方法的确定和评价结果的产生等。
  1.食品安全信用评价机构。与食品安全信用征集体系相匹配,逐步建立起食品安全的政府 评价、行业评价和社会评价三者结合的评价体系。行业评价机构和社会评价机构由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遴选确定。
  2.食品安全信用评价原则。坚持独立、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评价,保证评价结论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3.食品安全信用评价指标。企业内部评价指标包括原料进货渠道、产品品质要求、检验要 求、制度建设与执行要求等。外部评价指标包括政府机构如公安、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检、海关等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的评价。上述评价指标应包括定性评价指标和定量评价指标。
4.食品安全信用等级。为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通过努力,不断提高食品安全信用水平,结合目前社会信用等级建设情况,原则上确立食品安全信用从高到低划分为A、B、C、D 四级制。各部门、各行业可根据部门、行业的需要具体细化各级评价指标条件。
  5.食品安全信用评价方法。为发挥现代科技优势,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减少主观因素的影 响,应结合先进的信息技术,设计食品安全信用管理软件,逐步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产生评价结果。
  (五)完善食品安全信用披露制度
  1.食品安全信用披露主体。食品安全监管机关、有关部门和食品行业协会定期向社会披露食品安全信用信息,供社会随时查阅食品安全信用状况。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有关部门在网站上开辟联动的中国食品安全信用专栏及专项食品安全信用管理系统,综合披露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全面展示我国食品安全信用状况。
  2.食品安全信用披露原则。食品安全信用披露应当遵循依法、客观与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六)完善食品安全信用奖惩制度
  积极推进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各自监管领域,根据信用等级状况,对食品生产经营 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对长期守法诚信企业要给予宣传、支持和表彰,如在年检、抽检、报关等方面给予便利,建立长效保护和激励机制。对严重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假售假等严重失信的企业,实行重点监管,可采用信用提示、警示、公示,取消市场准入,限期召回商品及其他行政处罚方式进行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明确相关责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成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有关部门的领导和相关专家组成,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成立省级食品安全信用体系 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地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二)加强政府信用,严格依法行政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不断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按照执政为民的要求和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切实加强行政监督,建立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三)加强法制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涉及食品安全建设的诸多方面,要逐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制度,不断提高食品安全信用法制建设水平。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积极推动有关食品安全信用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保障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进行。
  (四)加强舆论宣传,营造信用氛围
  开展多种形式的食品安全信用宣传活动,形成人人讲信用,人人重信用,守信为荣,失信为耻的良好社会氛围。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开展重合同、守信誉、依法经营的活动,倡导文明经商,形成有效的企业自律;食品行业协会要积极普及食品安全基本知识,提高全民食品安全意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要在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中宣部、全国整规办等六部委《关于开展社会诚信宣传教育的工作意见》和中央文明办、全国整规办等五部委《关 于联合开展“共铸诚信”活动的通知》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宣传工作方案。通过举办理论研讨、知识培训、法制讲座、技术咨询等各类以食品安全信用为主题的活动,把信用教育和信用实践、信用教育与法制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增强宣传教育的社会影响和实际效果。
  (五)加大科技投入,增加经费保障
  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要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加大科技投入,积极参与政府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平台的建设,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等手段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保障信息资源共享。积极支持和鼓励食品安全信用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信用服务机构的发展,不断提高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科技水平。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要加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经费保障。
  (六)加强企业信用,强化信用基础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进一步提高对信用价值的认识,结合HACCP、GMP和ISO9000等认证体系的建设,建立企业内部信用管理机制及信用风险管理制度,重视培养信用管理人才,加强经营行为自律,把维护自身形象和提升企业价值有机联系起来。
  (七)认真抓好试点,分级分层推进
  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刚刚起步,经验不足,需要进行试点,积极稳妥,分类指导,注重实效,逐步推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会同有关部门选择这项工作已经起步的地区和工作基础较好的4~5个城市和2~3个食品行业进行试点,要求试点城市和行业制定具体的试点工作方案,加强组织领导。
  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是庞大而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各企业要从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齐心协力,扎实工作,不断提高我国的食品安全水平,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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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著作权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著作权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181号


  
《安徽省著作权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3月17日省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金山

二○○五年四月一日


第一条为规范著作权行政管理,保护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的著作权行政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著作权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著作权法律、法规的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或负责著作权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新闻出版、文化、教育、科技、广播电视、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著作权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侵犯著作权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举报。举报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六条著作权人可以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作品登记。申请办理作品登记应当提供作品原件或出版作品的复制件以及公民的身份证明或法人、其他组织的批准设立、登记注册证明。
计算机软件的登记依照《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执行。
第七条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作品登记申请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核查。对超过著作权法定保护期的作品或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予登记;对准予登记的作品,发给申请人作品登记证。
作品登记证可以作为著作权人主张权利的证明。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登记的作品名称及著作权人予以公告,并向公众提供作品登记资料查询服务。
第八条已登记的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作品登记,收回作品登记证,并予公告:
(一)作品登记资料与司法判决、仲裁裁决或事实情况不相符的;
(二)已登记的作品超过著作权法定保护期的;
(三)申请人申请撤销原作品登记的。
第九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参加涉及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第十条除经著作权人许可或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开表演音乐作品以及宾馆、饭店、商场、娱乐场所等经营活动场所在经营活动中播放背景音乐,使用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管理的作品的,应当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并按规定支付报酬。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由省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
(一)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死亡后,其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
(二)享有著作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后,无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受其权利义务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省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代为行使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应当在行使该权利前60日发布公告;公告无异议后,方可行使。所获得的作品使用报酬应当及时缴入国库。
第十二条与著作权人订立专有许可使用合同、转让合同的,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版或复制单位应当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出版物样品,办理备案手续:
(一)出版图书使用境外作品;
(二)出版、制作或复制涉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
(三)复制境外音像制品;
(四)出版引进版电子游戏出版物或引进版互联网游戏出版物;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以法定许可方式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自使用该作品之日起两个月内按规定的方式和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转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著作权人以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作为债权担保的,应与质权人签订著作权质押合同,并按规定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合同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举办有关著作权的拍卖活动,举办者应当告知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接受监督。
有关著作权的拍卖活动,可能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调查甄别。对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拍卖活动,应当及时制止。
第十六条经营涉及著作权的制品,经营者应当保存经营制品合法来源的证明。
销售侵犯著作权的制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需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作品进行鉴定的,当事人应当提供作品原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或聘请专业人员进行鉴定。
申请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鉴定作品,应当按有关规定缴纳鉴定费。
第十八条发生著作权纠纷,当事人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著作权合同中有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著作权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事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对侵犯著作权同时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案查处。
第二十条省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涉及两个以上设区的市或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市以下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的著作权侵权案件。
第二十一条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或管辖不明时,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由共同的上一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侵犯著作权同时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依照《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DVD6C“专利权行使”质疑

林 晓 律师

自2003年9月1日起,DVD6C开始向全球提供DVD音频及记录型DVD专利共同许可1。 在此之前2003年8月23日,多家媒体曾相继转载刊登了广州日报记者报道的文章,该文指出,联想、七喜、方正等国内50家大型的电脑整机品牌商接到一封来自DVD6C许可联合体的信,此信要求这50家企业在购买DVD光驱这一配件时,应选择已获DVD6C专利许可的产品。 “6C通过律师说,‘如果其尚未获得许可,请贵公司要求该等DVD产品的卖方成为获得许可的制造商,这是对每一方都有益的。否则,如果使用侵权的DVD产品,贵公司自己生产的产品也将是侵权产品。’” (
由上述报道可知,DVD6C通过其代理律师在8月底向国内50家PC生产厂商发出了提示性"警告函"。由于本人并没有接到上述DVD6C的律师函,因此,本文立论依据是上述媒体记者的报道,质疑对象是DVD6C通过律师向国内50家PC生产企业发出警告函行为的法律依据,即DVD6C专利许可联盟(patent pool)此次开始的DVD音频及记录型DVD共同专利许可的权源??必须的基本专利构成(essential patents),以及DVD6C"警告"行为的合法性问题(。

1997年10月20日,株式会社日立制作所、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三菱电机株式会社、时代华纳公司、株式会社东芝、日本胜利株式会社合意建立了对各自持有的有关DVD专利进行专利共同许可的体系(patent pool),6家公司的共同专利许可契约将由东芝统一负责缔结,松下电器、日立制作所按地域分担交涉业务;同时,必须专利许可使用费DVD Player、DVD-ROM、DVD Decoder4为销售价格的4%,但每台不低于4美元。这就是所谓的DVD6C。以后,在2002年6月,又有IBM公司加入其中。
1999年6月11日,DVD6C宣告自本日起开始向全世界提供有关DVD播放机、DVD-ROM、DVD解码器及DVD光盘的必要的专利共同许可,期待通过共同许可方式促进DVD产品在世界的普及。
DVD6C始料不及的是,在6C与3C进行DVD技术标准竞争的缝隙间,中国企业异军突起,造就出可称为"20世纪最后的大型家电"的DVD播放机市场,并延续至今。由于DVD6C对中国市场估计不足,专利战略出现偏差,迄今纳入DVD6C专利目录中的中国专利只有6项,其中在[List of DVD Player/DVD Decoder Patents] (DVD Video Player, DVD-ROM Drive, DVD Audio Player, DVD Decoder)项下的中国专利共有5项5。
根据2003年4月22日日本特许厅发表的《有关标准关联专利申请的特许厅的汇总》,对6C patent pool关于播放机、驱动器、解码器、光盘等技术的总计239个专利族系(以相同内容汇集而能够把握的单位)各国延伸专利750件进行了汇集。在全部239个专利系谱中202个为日本企业所有;按照国别划分,日本专利131件,其中日本企业128件;美国专利84件,其中日本企业的专利62件。这一统计与DVD6C公布的DVD必须专利目录是一致的,即在DVD必须基本专利中不存在独立的中国专利,中国专利完全是与外国专利同一内容的并行专利。这是多国籍企业的专利战略,本无可非议。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原来作为[List of DVD Player/DVD Decoder Patents]必须专利构成的Ref.No.47专利号为US5768298、JP2882302、CN ZL96105518.9的由日立制作所在美、日、中三国分别获得授权的同一内容名称为“信息记录方法:复制方法及复制设备”的专利,又被再次组合入此次2003年9月1日开始的记录型DVD专利共同许可目录中([List of DVD Recorder/DVD Encoder Patents](DVD-RAM Drive, DVD-RW Drive, DVD-R Drive, DVD Video Recorder, DVD Encoder))6;同时,稍加留意还可发现,在再次组合中删去了日本专利(专利号:JP2882302),而仅加入了美国专利(专利:US5768298)和中国专利(专利号:ZL96105518.9)。那么,如何看待这一“删除行为”呢,DVD6C做如此“编辑”其目的究竟为何?
众所周知,根据巴黎条约确定的专利独立原则和属地主义原则,DVD6C在中国追诉专利侵权行为必须依据中国专利权,而在2003年9月1日开始的记录型DVD专利共同许可中,如果没有中国专利的加入,对于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模仿专利产品的行为,DVD6C将束手无策;也就是说,在目前权利状态下,移植组合过来的ZL96105518.9中国专利,是DVD6C在中国针对记录型DVD行使专利权的唯一依据,假如没有此项中国专利加入共同专利许可组合,就记录型DVD而言,在中国,所谓“DVD6C”的行为将处于“非专利权利行使”状态,DVD6C通过其律师向中国50家PC生产企业发出“警告”将欠缺合法依据。
不过,ZL96105518.9中国专利虽然在法律形式上挽救了DVD6C“警告函”的命运,但是,我们仍可以对其采取的移植组合方式提出如下质疑:
1.ZL96105518.9中国专利(同一内容美国专利US5768298、日本专利JP2882302)是否为DVD必须的基础专利,在记录型DVD专利共同许可目录中删去了JP2882302日本专利是否合理、合法?
对于ZL96105518.9中国专利是否为DVD基础专利,这一技术性判断必须留待专家做出最后评价。不过,在此之前,我们可以从探讨专利许可联盟(patent pool)的意义开始,对移植组合方式提出质疑。
所谓patent pool(专利许可联盟),是指多数专利等权利人,将各自分别所有的专利等或者专利等许可权限集中于一定的企业和组织,通过该企业和组织,patent pool的成员接受必要的许可,即参加企业可以自由实施集中起来的专利。patent pool自体具有集合相为互补的专利技术,回避因对抗专利存在而阻止实施以及专利侵权诉讼,并减少交易成本等优点。结成patent pool的主要目的,一般是为了参加企业间相互融通自由使用集中了的专利技术,在追求此种目的下,patent pool具有效率性且促进竞争的效果。同时,patent pool也应许可第三者使用,获得专利使用费,分配与patent pool参加企业成员。封闭的patent pool,构成“专利许可拒绝”的,将成为反垄断法的追诉对象。
如果说ZL96105518.9中国专利是DVD基础专利,那么,在专利共同许可中删去JP2882302日本专利,理论上将直接影响DVD6C成员及在日本的6C以外的企业接受共同专利许可,patent pool将失去意义。但是,事实上在日本的DVD6C成员们接受了日立制作所的“保留”,从这种“接受”可以做出如下两种推论,一是DVD6C成员以及在日本的DVD6C以外的licensee已经同日立制作所就该项日本专利实施许可进行了单独交涉并获得了许可,如果是这样的话,单独许可的条件如何,与共同专利许可的条件相比有何不同,是否构成“差别性专利许可条件”,应受到竞争当局的注意;二是JP2882302日本专利并非DVD基础专利,6C其他成员可以使用其它替代技术绕过该专利;如果是这样,可以进一步的推论,即将ZL96105518.9中国专利(同一内容US5768298美国专利)组合加入记录型DVD专利共同许可中,对于可能的获得专利共同许可的人(licensee)而言,没有必要。显然,后者的推论需要权威性的技术鉴定。那么,我们就假设第一种推论成立,来考察一下“删除行为”的直接后果吧。
在记录型DVD专利共同许可中,删去JP2882302日本专利将缩小专利实施许可地域,它意味着接受记录型DVD共同专利许可者,要想使采用同一内容中国、美国专利制造的产品进入日本市场,还需另行同掌握该日本专利的日立制作所进行单独交涉,并付出额外的专利使用费。显然,这个结果与DVD Video Player, DVD-ROM Drive, DVD Audio Player, DVD Decoder的共同专利许可相比,条件有失公平。
另一方面,对在日本的未来可能接受记录型DVD专利共同许可的licensee来说,他们在选择接受必须的共同专利许可时即受到了限制。
因此,从上述两方面来看,“删除行为”的直接后果是导致了共同专利许可条件的不公平,这应当引起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和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的注意。

2.作为平行进口防止对策,在记录型DVD专利共同许可中,删去JP2882302日本专利,是否有违公平竞争原则?
首先,需要关注的是各国判例原则对平行进口和专利许可的影响。
1997年7月1日,日本最高裁判所对于涉及专利产品平行进口、专利权国际消耗的BBS事件做出了终审判决7。该判决是世界上最初的最高法院水平的涉及专利权国际消耗的判决,对日本专利权人在外国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对日本专利权产生影响的后果进行了详细阐述。该判决指出,日本专利权人或者可视为专利权人的子公司或关联企业,在外国转让专利产品时,如果就专利产品的销售地、使用地域将不包括日本在内的意图与受让人进行了协商,并将“地域除外规定”在产品上进行了明确表示,那么,该产品经过流通进口至日本时,专利权人可以行使专利权阻止该产品的进口;反之,如果没能达成协议或在该产品上没有“权利保留”明确表示的,则不能行使日本专利权8。
此外,由Societe Anonyme des Manufactures de Glaces 对Tilghman 事件9判决确定的英联邦判例法原则对国际专利许可理论影响很大。根据该判例原则,在多国专利并存的情况下,应当区别专利权人的权利行使、专利实施被许可人(licensee)的权利行使以及产品购入者,即licensee的权利依存于其授权,在专利许可中,由于固有的地域制约是内在的,销售专利产品时,即使没有明示的特殊约定,也不影响专利权人的权利行使。这一原则在肯尼亚高等法院Beecham Group 对International Products事件判决中得到适用10。其次,与上述区别专利权人与专利实施权人的论理接近的是美国Snofi事件判决11。
根据上述判例原则以及专利的属地主义原则、专利独立原则,在A、B、C国拥有并行专利的A国专利权人甲,可以将B、C国的专利许可与乙使用,而自己继续保有A国的专利权,从而达到既控制A国市场,又通过B、C国的专利许可收取专利使用费(对DVD6C而言,还有推动事实标准成为国际标准的好处),达到控制市场、分割市场的目的。这种通过专利分割世界市场的方法,是多国籍企业生存与发展的手段。
显然,在记录型DVD专利共同许可中删去JP2882302日本专利,在理论上,日本专利权人可以利用日本专利阻止使用同一内容中国专利的产品进入日本市场。这对中国获得记录型DVD专利共同许可者而言,是不公平的,具有削弱产品市场竞争的效果。
进一步而言,专利许可虽然是专利权人契约性自由行为,但是,已经在DVD Video Player, DVD-ROM Drive, DVD Audio Player, DVD Decoder专利共同许可中提供的专利,在其后的DVD-RAM Drive, DVD-RW Drive, DVD-R Drive, DVD Video Recorder, DVD Encoder专利共同许可中又被删去,如果仅是作为平行进口防止对策为了控制低价专利产品进入日本市场的话,依照日本独占禁止法学说,这种行为虽然形式上是专利权行使行为,但却脱离了知识产权权利行使的目的,不能认为是依据知识产权法的权利行使行为,应当适用独占禁止法12。

3. DVD6C在中国行使权利的合法性依据是否存在?
企业间结成专利联盟(patent pool),进行专利共同许可,属于专利权人的契约性自由行为,同时,国际间的专利许可、实施,也属于契约自由的范畴。不过,尽管patent pool 自身具有促进竞争的效果,但是,为了标准化而形成patent pool往往限制竞合技术、规格的使用,并且,在专利实施许可中通常会伴有专利许可拒绝、不争义务、搭售、差别性专利使用费等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因此,在美国,patent pool历来是反托拉斯法的监督对象,企业结成patent pool应当向主管当局报告。
1999年6月11日,DVD6C在宣告DVD专利共同许可开始的文告中,特别注明“本专利共同许可由美国司法部的审查已经终了,进而开始向欧洲委员会提出申请,因此,依据本专利共同许可,可以接受由6家公司聚积的必须专利的总括许可。”13
在日本,根据1999年公正交易委员会发布的《关于专利、专有技术许可合同独占禁止法的指针》的规定,继续有关专利或专有技术许可合同的事前咨询制度。专利许可联盟的结成、运作应遵循该指针进行。所以,DVD6C应当已获得日本竞争当局的认可。同时,在日本政府制定公布的《关于知识财产创造、保护以及活用推进计划》中,在强调支援有利于技术标准的专利聚积(patent pool)的同时,提出在2003年度检讨专利许可费高额化对策、技术标准必须专利的鉴定和价值评价认定方法、制度等。
由此可见,专利许可联盟(patent pool) 历来是各国竞争法的监督对象,其结成应事前经过竞争当局的认可,其运作将始终受到竞争当局的监督。
在我国,虽然没有颁布反垄断法,但不等于说维护公平竞争的法律不存在、主管竞争的当局不存在。笔者孤陋寡闻,迄今未闻DVD6C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就专利许可联盟(patent pool)提出了审查申请。那么,我们不禁要问,在中国,DVD6C在法律形式上存在吗14?以DVD6C名义向50家PC生产企业同时发出“警告函”是否妥当15?



1 September 1, 2003 --- The DVD6C Licensing Agency (DVD6C), the industry body representing the seven leading developers of DVD technology and formats-AOL Time Warner Inc., Hitachi, Ltd., IBM Corporation, Matsushita Electric Industrial Co., Ltd, Mitsubishi Electric Corporation, Toshiba Corporation and Victor Company of Japan, Ltd. (JVC)-announced that today it starts the global licensing of essential patents for DVD-Audio and recordable DVD products. Licenses cover both drives and media, including DVD-Audio, DVD-RAM, DVD-RW, DVD-R and DVD-Video Recording. See http://www.dvd6cla.com /DVD6C PATENT LICENSING / News
( 《向50家PC企业追讨专利费 DVD6C目标瞄向PC产业》,http://www.sohu.com 8月23日。《日本DVD6C许可联盟向国内50家企业讨专利费》,http://www.chinabyte.com 2003年8月23日 陈海玲/广州日报。《DVD专利费告捷 6C专利费“讨”向国内PC巨头》http://www.sohu.com 2003年8月29日 植万禄 来源《北京青年报》。
( 本文纯属学术性探讨,不应成为媒体炒作的素材,转载必须征得本人的同意,并注意文章论点、论据的关联性。
4 1999年6月11日开始实施共同专利许可时,DVD解码器的专利使用费确定为销售价格的4%(每台最低1美元)。
5详见 http://www.dvd6cla.com
6 同上参照。
7 日本《判例时报》1612号3页。
8 关于日本BBS事件最高裁判决的有力学说是“附条件的平行进口允许说”,参见池内??幸「特??品の?K行?入???に?する最高裁判?Qについての考察」AIPPI(1997)Vol.42 No.9,53?。
9 Societe Anonyme des Manufactures de Glaces v. Tilghman's Patent Sand Blast Company(1883) LR 25 Ch. D1.
10 Beecham Group Ltd. v. Bristol Laboratories Ltd. and Bristol Myers Co., GRUR Int.1968,208.
11 Snofi, S. A. v. Med-Tech Veterinarian Prod., Inc., 565F. Supp. 931(D. N. J.19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