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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时间:2024-07-22 07:38: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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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大常委会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2011年9月28日银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1年至2015年是国家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依法治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法制宣传教育作出如下决议:

一、深入学习宣传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进一步宣传普及宪法,使全市公民牢固树立宪法意识,自觉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权威。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要意义、基本经验、基本特征、基本法律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加强自治区、银川市地方性法规的学习,增强全市公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爱国意识、责任意识以及权利义务观念,保障和促进我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协调发展。

二、突出重点、区别对象,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在做好全民法制宣传教育的基础上,重点加强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不断增强依法决策和运用法律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公务员特别是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要切实提高依法行使公共权力的能力,确保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抓好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使其从小养成学法守法的行为习惯。着力培养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诚信守法观念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依法经营和依法管理的能力。要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农民依法参与村民自治活动和其他社会管理事务。加强城市居民、企业职工及农民工、流动人口的法制宣传教育,引导群众依法维护权益。

三、推进依法治市,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在全市深入开展多层次多领域的依法治理工作。全面开展地方和行业依法治理,每年确定一个重点,大力提高执法与管理水平。加强重点领域、重点地区的依法治理,深化乡村、社区、学校、企业等基层依法治理,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围绕平安建设、和谐社会建设,深入开展专项依法治理活动,不断扩大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覆盖面,在全市形成崇尚法治、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社会氛围。

四、创新形式、丰富内容,巩固和扩大法制宣传教育阵地。银川市属各新闻媒体要制定具体方案,开办专栏、专版,采取“以案说法”等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宣传效果。政府网和各门户网站要开辟法制宣传教育栏目,充分利用互联网、短信平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充分利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不断扩大法制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渗透力。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丰富法治文化活动载体和形式。各类文化团体要积极参与法治文化建设,广泛开展通俗易懂、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的法治文化宣传活动。

五、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动员和依靠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全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组织,都要高度重视、积极开展、主动参与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强化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的保障措施,各级政府和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各级普法依法治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建设,将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逐年增加,保证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正常开展。

六、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法制宣传教育取得实效。进一步完善法制宣传教育考核评估机制,把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纳入对各县(市)区、各部门年度效能考核范围。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做好中期督导检查和终期评估验收,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银川市人大常委会将采取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以及组织人大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形式,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以保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5年2月23日 财税[2005]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继续支持铁路运输体制改革,加快铁路政企分开,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从2005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对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为铁路运输企业提供通信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本通知所称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道部(含铁道部机关、直属单位、中心、协会、学会等)、各铁路运输企业(含各铁路局及广铁集团所属的分局、公司、站、段、所、办、厂、中心、队、室、场、协会、学会、工会、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疗养院、报社、行车公寓、招待所、中小学、职业高中、铁路中专、职工大学、医院、防疫站、印刷厂、技校、职校、党校、科研所、设计院等)、铁道部或铁路运输企业控股的铁路运输企业(含各合资铁路企业及所属站段等)以及其他的成本费用列入铁路运输总支出的单位。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本通知所称“通信服务”是指固定电话、电报、专线、各种MIS系统、数据端口、电视电话会议、数据业务、无线列调、区段通信及其他基本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专用通信业务等业务。
  附件:使用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通信服务的铁路运输企业详细名单

附件:

使用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通信服务
的铁路运输企业详细名单

  1.铁道部(含铁道部机关、直属单位、中心、协会、学会等)
  2.哈尔滨铁路局机关及所属运营单位
  3.沈阳铁路局机关及所属运营单位
  4.北京铁路局机关及所属运营单位
  5.呼和浩特铁路局机关及所属运营单位
  6.郑州铁路局机关及所属运营单位
  7.济南铁路局机关及所属运营单位
  8.上海铁路局机关及所属运营单位
  9.南昌铁路局机关及所属运营单位
  10.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机关及所属运营单位
  11.柳州铁路局机关及所属运营单位
  12.成都铁路局机关及所属运营单位
  13.兰州铁路局机关及所属运营单位
  14.乌鲁木齐铁路局机关及所属运营单位
  15.昆明铁路局机关及所属运营单位
  16.萧甬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17.金温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18.泉州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19.武夷山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20.龙岩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21.合九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22.广梅汕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23.三茂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24.石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25.平南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26.粤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27.达成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28.达万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29.水柏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30.长荆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31.西延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32.孝柳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33.蓟港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34.集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35.广大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36.邯济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37.芜湖大桥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38.新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39.朔黄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40.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41.阳涉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42.中铁渤海铁路轮渡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43.宁启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44.三茂铁路实业有限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45.南防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46.青藏铁路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47.大秦铁路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48.中国铁路建设投资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49.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50.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51.中铁行包快递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注:以上名单将随铁路运输企业体制改革进行调整。


黑龙江省五届人大常委会关于在林区、农垦区建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黑龙江省五届人大常委会关于在林区、农垦区建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82年9月28日黑龙江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了保证在林区、农垦区正确及时地实施国家法律、法令,有效地打击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适时处理民事纠纷,保卫林业和农业基地的建设,保障人民的民主、安全和合法权利,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和工作的迫切需要,黑龙江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七次会议,审议了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设立林区、农垦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请示报告,特做如下决定:
一、设立牡丹江、松花江、合江林区中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林区分院;设立柴河、穆棱、八面通、绥阳、东方红、迎春、东京城、大海林、林口、海林、亚布力、苇河、方正、山河屯、清河、通河、桦南、双鸭山、鹤北、鹤立、双丰、铁力、朗乡、桃山、通北、沾河、绥梭、十
八站、图强、阿木尔林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二、设立省农垦区中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农垦区分院;设立宝泉岭、红兴隆、建三江、牡丹江、九三、绥化、嫩江、北安农垦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三、国家有新规定,本决定与其不一致时,按国家新的规定执行。



1982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