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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8 03:08: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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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商务部


商务部令2007年第1号 公布《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令2007年第1号
 【发布日期】2007-01-19
 【实施日期】2007-05-01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2月20日商务部第1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商务部部长:薄熙来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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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流通秩序,加强食品流通的行业管理,规范食品经营行为,保障食品消费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是指从事食品交易活动的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包括集贸市场、超市、百货店、仓储式会员店、便利店、食杂店等)。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从事食品批发、零售、现场制作销售等活动的组织或个人。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流通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业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业管理,负责指导、督促市场建立保障食品流通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 市场和经销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经营食品的相关证照,其食品经营环境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卫生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六条 市场应当设立负责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或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控本市场的食品安全状况。

  第七条 市场应当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一)协议准入制度。市场应与入市经销商签订食品安全保证协议,明确食品经营的安全责任。

  鼓励市场与食品生产基地、食品加工厂"场地挂钩"、"场厂挂钩",建立直供关系。

  (二)经销商管理制度。市场应当建立经销商管理档案,如实动态记录经销商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经营产品和信用记录等基本信息。经销商退出市场后,其档案应至少保存二年。

  禁止伪造经销商档案。

  (三)索证索票制度。市场应当对入市经营的食品实行索证索票,依法查验食品供货者及食品安全的有效证明文件,留存相关票证文件的复印件备查。

  (四)购销台账制度。市场应当建立或要求经销商建立购销台账制度,如实记录每种食品的生产者、品名、进货时间、产地来源、规格、质量等级、数量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还要记录销售的对象、联系方式、时间、规格、数量等内容。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市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记录在案。

  发现在本市场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确认,市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依法报相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 鼓励市场申请绿色市场认证,并使用相应的认证标志。

  禁止冒用、使用伪造的前款规定的认证标志。

  第九条 市场现场制作食品、散装食品及生鲜食品销售应当具备保障食品安全的设施设备和条件,远离污染源,并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鼓励市场现场制作食品在消费者可是范围内操作。

  市场生、熟食品应分区销售,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场巡查制度,对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管理,完善食品安全的市场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与食品流通行业中介组织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

  第十三条 鼓励新闻媒体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市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现将《福建省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办法》予以颁发,望遵照执行。

福建省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发展我省体育事业,加强体育场地设施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场地设施是指本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公共体育场(馆)、游泳池(场)、灯光球场、射击场、旱冰场、训练房、体育俱乐部等场地设施和本省各级机关、团体、厂矿企业、学校以及乡镇、街道管理的体育场地设施。
第三条 体育场地设施是发展体育运动必需的物质条件,各级人民政府应把体育运动场地建设纳入城市统一规划,其用地应按照国家对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并将场地建设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逐步发展。申报新建市的,体育设施建
设应达到体育先进县的标准。
第四条 机关、团体、厂矿企业、学校等事业单位都应为开展体育活动创造条件。新建单位应将体育场地纳入建设规划;城镇新建的居民区,应按人均0.2~0.3平方米的用地指标,规划、建设体育场地;学校体育设施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认真规划落实;乡、镇、村应随着农
村经济的发展有计划地建设体育设施。
第五条 凡建成的体育场地均应向所在地体育运动委员会办理登记手续,并将副本送同级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拥有体育场地的单位或部门应加强对体育场地及其设施的管理,确保使用安全。切实保护和改善体育场地周围生态环境,搞好体育场地的绿化和美化建设,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
第七条 全体公民应爱护体育场地、体育设施,以及体育场地周围的文物和绿地,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或破坏体育场地、体育设施。
第八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体育场地的,用地单位应报请城市建设规划部门和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程序办理。用地单位应按征地面积异地偿还,造成原体育设施损坏的应负责赔偿。
第九条 体育场地管理单位应充分发挥体育场地、设施的整体效益,为建设社会主义两个文明服务。公共体育场地在保证训练、比赛的前提下,应综合利用,提高场地的使用率,面向社会开放,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给予优惠或免费开放。
第十条 体育运动委员会管理的公共体育场地,应拓宽门路,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多种经营,努力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增强自身发展的能力。税务、工商部门按国家税务、工商的优惠政策给予照顾。
第十一条 各级体育运动委员会管理的体育场地,必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人员配备应根据体育场地设施的规模,列入当地体育事业编制。
第十二条 体育场地设施的管理,应建立和健全管理制度,对在管理上有贡献或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破坏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除赔偿损失外,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元至200元的罚款;侵占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除赔偿损失外,处以3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并责令限期归还

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按照国务院发布的《行政复议条例》办理。
第十五条 本省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监督和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体育运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12月13日

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认定陈江华等一百五十五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

中国烟草总公司


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认定陈江华等一百五十五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




经中国烟草总公司相应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中国烟草总公司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陈江华等8人研究员任职资格,任职资格时间从2004年7月6日起算;认定李雪梅等7人副研究员任职资格,任职资格时间从2004年7月6日起算;认定王海清等44人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任职资格时间从2004年8月18日起算;认定王刚等16人高级农艺师任职资格,任职资格时间从2004年8月3日起算;认定张妍等20人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任职资格时间从2004年6月30日起算;认定朱家福等21人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任职资格时间从2004年7月21日起算;认定郭联君等25人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任职资格时间从2004年8月27日起算。具体名单如下:

国家局(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单位(11人)
研究员(2人):陈江华、闫新甫
高级工程师(1人):王海清
高级农艺师(1人):王刚
高级经济师(2人):张妍、吴践志
高级会计师(3人):王彦康、朱家福、赵素芬
高级政工师(2人):郭联君、祁学先
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3人)
高级工程师(1人):江海山
高级经济师(1人):曲伟
高级会计师(1人):刘亮山

中国烟草总公司北京市公司(3人)
高级工程师(1人):孙壮志
高级会计师(1人):张龙飞
高级政工师(1人):赵增田

河北中烟工业公司(1人)
高级工程师(1人):苏国岁

中国烟草总公司湖南省公司(4人)
高级农艺师(2人):刘正日、匡传富
高级经济师(1人):陈新田
高级会计师(1人):唐汇良

湖南中烟工业公司(5人)
高级工程师(2人):钟科军、刘东山
高级经济师(2人):刘明华、李志华
高级政工师(1人):傅克喜

中国烟草总公司吉林省公司(8人)
高级工程师(2人):李成春、崔永吉
高级农艺师(1人):张文杰
高级经济师(3人):梁长虹、周玉玲、梁宝君
高级会计师(1人):林春红
高级政工师(1人):曹东伟

中国烟草总公司辽宁省公司(2人)
高级政工师(2人):刘洪岐、刘铁生

中国烟草总公司湖北省公司(2人)
高级工程师(1人):汪宏毅
高级农艺师(1人):倪国仕

湖北中烟工业公司(2人)
高级工程师(2人):李丹、张世灵

中国烟草总公司福建省公司(2人)
研究员(1人):陈顺辉
高级农艺师(1人):徐茜

福建中烟工业公司(2人):
高级工程师(1人):杨述元
高级会计师(1人):吴晓梅

中国烟草总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7人)
研究员(1人):胡有持
副研究员(1人):谢复炜
高级工程师(3人):毛国强、王兵、孟庆华
高级农艺师(2人):王卫康、王信民

中国烟草总公司黑龙江省公司(5人)
高级工程师(2人):宋延彬、朱红
高级农艺师(1人):王连君
高级经济师(1人):王志国
高级会计师(1人):李殿民

中国烟草总公司云南省公司(9人)
研究员(1人):秦西云
副研究员(4人):夏振远、卢秀萍、邓建华、晋艳
高级工程师(1人):孟红明
高级农艺师(2人):张庆刚、陈光宏
高级经济师(1人):汤平天

云南中烟工业公司(8人):
研究员(2人)陈永宽、葛孚明
副研究员(2人)李雪梅、胡群
高级工程师(3人):钱强、王爱国、尤辉
高级政工师(1人):官润芬

中国烟草总公司四川省公司(2人)
高级工程师(1人):陶晓秋
高级会计师(1人):张劲

川渝中烟工业公司(4人)
高级工程师(2人):徐太源、谭南邻
高级经济师(1人):邓权
高级会计师(1人):张代荣

江苏中烟工业公司(4人)
高级工程师(3人):徐哲学、李波、韩兵
高级政工师(1人):刘明轩

中国烟草总公司山东省公司(7人)
高级工程师(1人):王冬青
高级农艺师(1人):杨献营
高级会计师(1人):高居明
高级政工师(4人):孙迎春、张华昌、靳继挺、朱汇泉

山东中烟工业公司(5人)
高级工程师(3人):王京林、朱志远、谢康
高级会计师(1人):安郁厚
高级政工师(1人):周健

中国烟草总公司安徽省公司(3人)
高级工程师(1人):王莉
高级经济师(1人):周宏亮
高级政工师(1人):胡文德

安徽中烟工业公司(4人)
高级工程师(3人):王龙明、潘峰、叶为全
高级经济师(1人):周恩海

中国烟草总公司江西省公司(1人)
高级工程师(1人):江今朝

陕西中烟工业公司(1人)
高级农艺师(1人):尚忠发

中国烟草总公司河南省公司(5人)
研究员(1人):张建勋
高级农艺师(3人):谢德平、金文华、范艺宽
高级政工师(1人):刘晓来

河南中烟工业公司(6人)
高级工程师(1人):马宇平
高级经济师(2人):宋有申、李和平
高级会计师(2人):邵宏杰、李培泓
高级政工师(1人):苏来兴

中国烟草总公司广东省公司(1人)
高级工程师(1人):李燕垣

中国烟草总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司(1人)
高级政工师(1人):何文丹

上海烟草(集团)公司(10人)
高级工程师(3人):马步青、顾征宇、方维岚
高级经济师(1人):柳宝发
高级会计师(3人):杨彦、徐朱琴、李惠敏
高级政工师(3人):林蕾、陈琳、佘日荣

中国烟草总公司山西省公司(3人)
高级会计师(1人):李小焕
高级政工师(2人):张保栋、张家驰

中国烟草总公司合肥设计院(2人)
高级工程师(2人):杨波、黄大光

中国烟草总公司海南省公司(1人)
高级工程师(1人):许光

中国烟草总公司天津市公司(2人)
高级经济师(2人):刘群、杨如顺

中国烟草总公司深圳市公司(1人)
高级政工师(1人):周培春

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2人)
高级经济师(1人):钟朝
高级会计师(1人):茅俊

中国烟草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公司(2人)
高级会计师(1人):贾慧敏
高级政工师(1人):王永章

经中国烟草总公司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地方人事厅评审,中国烟草总公司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河南许昌卷烟总厂柳百智副主任医师任职资格,任职资格时间从2003年11月27日起算;认定河南郑州卷烟总厂乔春风副主任医师任职资格,任职资格时间从2002年12月1日起算;认定东方烟草报社朱培亮主任记者任职资格,任职资格时间从2003年12月23日起算;认定济南烟草职工医院刘瑞芹副主任医师任职资格,任职资格时间从2003年11月21日起算;认定青州烟草中专学校周茂庆、杜元东高级讲师任职资格,任职资格时间从2003年11月19日起算;认定济南将军实验学校马军英中学高级讲师任职资格,任职资格时间从2003年11月19日起算;认定安徽阜阳卷烟厂程斌诚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任职资格时间从2003年12月28日起算;认定郑州烟草研究院曹娟副编审任职资格,任职资格时间从2003年12月14日起算;认定湘潭烟草中专学校黄永珍、邓美丽高级讲师任职资格,任职资格时间从2003年8月18日起算;认定湘潭烟草中专学校刘双喜高级讲师任职资格,任职资格时间从2002年8月20日起算;认定北京卷烟厂唐静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任职资格时间从2003年12月26日起算;认定黑龙江省烟草公司黑河分公司周金英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任职资格时间从2004年9月23日起算。






二00五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