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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内部分)》的通知

时间:2024-07-11 13:33: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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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内部分)》的通知

电力部


关于印发《〈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内部分)》的通知
1996年3月25日,电力部

各电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华能集团公司:
为推动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工作进一步深入开展,更好地利用竞争机制来确保设备质量,控制工程造价,保证按时交货,缩短建设工期,提高服务质量和项目经济效益,推动技术进步,根据电建〔1995〕563号文关于《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管理办法》的精神,部制定了《〈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内部分)》,现印发给你们。为加强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工作的管理,电力部决定成立发电设备招投标工作协调小组,由分管部长任组长,以计划司为主,国际司、经调司、安生司、建设司、水农司和成套设备局等司局组成。协调小组各专业组及日常办公机构,另行发文。今后各单位电力工程设备的招投标工作,要按《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本细则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部。对于水电工程发电设备招投标的实施细则另行颁布。

《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内部分)
一、本招标实施细则依据电力工业部电建〔1995〕563号文《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管理办法》,并参照国家有关招投标的规定和法律编制。本细则适用于电力工程项目的设备招投标,其中利用世行、亚行贷款、日本海外协力基金和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按其相应的采购导则和程序办理,其它利用外资的项目的国内采购部分参照本细则执行。对于国内质量不过关或供不应求需进口的设备的招标采购,也按本细则执行。
二、定义和解释:
1.招标单位:在招标期间负责组织招标事宜的单位。承担设备招标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法人资格;
(2)有组织大中型电力建设工程设备供应工作的经验;
(3)对国家和地区大中型电力基建、技改项目的成套设备,招标单位应当具有电力部电力设备成套单位资质审查认证的相应的资质;
(4)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5)具有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6)建设工程项目单位自行组织招标的,应符合上述条件,如不具备上述条件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2.投标单位:符合投标资格的参加本工程投标的单位,它应能按照招标书要求提出投标书,中标后实施合同。但与招标单位或设备需方有直接经济关系(财务隶属关系或股份关系)的单位及项目设计单位不能参加投标。
3.中标单位:被选中可以签订合同的投标单位。
三、招标原则
公平竞争、择优选厂、合理决标、诚实可信。
四、招标条件:
电力工程设备招标须具备下列条件:
1.火电工程主机设备:国家计委批准项目建议书,并且电力部将项目可研报告上报国家计委。
2.火电工程辅机设备和输变电设备: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批准。
火电工程辅机设备和输变电设备招标目录见附件一,附件一所提出的设备主要是根据设备金额限度(国内设备一般为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进口设备为50万美元及以上)编制的,对于系统中某些关键重要设备也列入表中。
3.项目单位董事会成立。
4.项目建设日期、设备的供货日期明确。
5.设备资金(予付款)落实。
6.电力部有关部门批准。
7.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项目,须经开发行同意。
五、招标方式:
1.公开招标:通过报纸刊登招标公告或招标通告,要求符合投标资格的有关厂商进行竞争性投标,投标厂商数量不受限制。
2.邀请招标:向有投标资格的部分厂商发出招标通知或招标邀请书,邀请其参加投标。受邀厂商一般三家以上。
3.议标:供需双方在招标单位的组织下,对设备技术、商务等内容进行谈判协商,从中决定中标厂商。
六、招标
1.项目法人向招标单位办理招标委托手续。办理委托手续时项目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下列资料:
〈1〉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委托招标书;
〈4〉资金来源情况说明
〈5〉招标保函。
(1)招标保函一般为招标设备总金额的1%,招标保函可以是银行出具的支票或银行汇票
(2)招标保函在签订经济合同后三十日内退还委托方。
(3)招标保函用于委托单位出现下列行为时补偿招标单位相应的损失:
a.委托方要求终止招标;
b.委托方要求撤销招标委托;
c.宣布中标后,委托方不与中标方签订合同。
2.火电和输变电设备由招标单位负责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通知);
(2)投标须知;
(3)招标设备的技术规范书;
(4)合同条款;
(5)投标方须提供的各种表格格式。
3.招标文件编制后交项目法人审查并报电力部有关部门批准,开发银行贷款的项目还须经开发行确认。
4.成立招标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召集人由项目单位和招标单位担任。成员:各投资方1人,招标单位2--3人,项目所在地(或主管)电力局1人,设计院1人。
5.成立各专业工作小组
由招标单位、项目单位、设计院、项目所在地(或主管)电力局组成,具体进行资料汇总等招标过程中的技术、商务的具体工作。
6.招标单位组织有关方面进行标底测算且应严格保密。
7.发出招标公告(或通知)
招标公告须说明招标的内容、项目的资金情况,售标、投标的截止时间、地点等。
8.公开招标对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在发出招标公告后,厂家提供资格审查资料后进行。邀请招标和议标的资格审查在发通知前进行。采用邀请招标和议标方式时,受邀厂家都被认为具备投标资格。
资格审查主要看投标厂商的业绩和商业信誉(资信情况)。一般而言,对国内辅机设备供货厂商的资格的认定应符合电力部成套设备局、电力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所发布的《火电机组主要辅机推荐厂家名录》的要求。对国内主机设备供货厂商资格的认定应符合电力部和机械部共同认定的厂商。
资格审查工作由招标单位会同项目单位完成,并应取得招标领导小组认可。
9.由招标单位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
10.发出招标书后,如有必要由招标单位组织答疑会或通讯答疑(传真、电话会议),对招标书进行解释,并答疑。
11.成立评标专家小组。招标领导小组聘请的专家应该具有高级职称,对本专业技术有较高的水平,熟知本专业有关设备的国内外技术水平及发展,各专业专家一般主机设备5--7人,辅机设备3--5人。
12.评标专家组制定评标标准
评标标准范本由招标单位提供,根据具体工程可做相应修改。
13.阅读投标书
投标截止后,由专业组(专家组可以参加标书阅读)对投标书技术部分(商务报价此阶段不得开封)阅读、汇总数据、进行技术初评,并形成书面的质询或评议意见。
14.对投标书的质询
招标单位在投标截止后,组织有关方面对投标厂商进行投标书的质询,投标单位根据招标单位的质询意见可在投标补充截止日期前对投标书进行书面补充和修正。
15.开标
公开招标的项目,在招标单位主持下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当众开标,并经投标者验标签字,当众核对投标文件内容、数目等,宣读记录投标者的名称和相应标价。若委托方要求公证单位进行公证,委托方也可邀请公证人参加(公证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16.评标。
由招标领导小组组织评标专家小组具体进行评标比选。评标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条款依据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进行。除考虑总报价水平外,还应考虑其它因素,如生产业绩、经验、技术能力、服务水平、设备性能、质量、交货期及供货厂商信誉等因素。评标专家小组根据预定打分标准以积分的办法加以计算或折算出评标价进行比较。提出预中标厂家的顺序提供给招标领导小组决标。
每个专业的评标专家组,设组长和副组长各1人,负责评标意见的归纳整理工作,专家组的评标以独立自主和客观公正为准则。专家组中的专家由招标领导小组邀请,不受部门限制。
专家组的评标过程和评标结果要严加保密任何人都不允许泄露。泄露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定标
招标领导小组根据评标专家组的意见确定予中标单位及预中标单位的排列顺序,一般每套设备的预中标单位不应少于两个供货厂商。主机设备的定标意见须向电力部汇报。
18.发予中标通知
由招标单位通知第一予中标单位到指定地点进行合同(包括技术协议等全部合同附件)谈判并草签合同,草签合同原则上不应改动标书内容,并依据评标结果进行。
19.发中标通知书
买卖双方草签合同后,须将双方草签的合同(包括技术协议等全部附件)送电力部成套设备局审核确认,审核确认的合同双方加盖公章并经电力部成套局加盖审查章生效。在合同审查批准同时,由招标单位宣布并授予中标通知书。
火电工程主机设备招标程序和时间安排见附件二,配套辅机和输变电设备招标程序和时间安排见附件三。
七、招标书的解释、补充、修改
1.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理解不清或有疑问时,应于投标截止日期10日以前书面要求招标单位解释,招标单位将以书面形式答复并分送各投标单位,或由招标单位组织答疑会予以解释。
2.招标期间,招标单位为了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中相应的内容发出的全部补充通知,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截止日期前10日内,招标单位不再发任何补充通知。
八、投标
1.投标厂家应购买招标文件,承认并履行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2.投标书内容
投标书除以文字、图纸、资料、数据和样本组成外,还须包括下列内容。
(1)分项报价价格一览表;
(2)主要设备的规范一览表;
(3)性能保证值;
(4)投标单位银行保函;
(5)交货进度表;
(6)技术文件、图纸、资料交付进度表;
(7)供货范围及分供货厂商(分包商);
(8)质量监造;
(9)投标者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10)投标单位情况介绍资料;
(11)投标单位业绩表。
3.投标书一式十份,两正八副,价格部分三份应单独密封,封面上标明“价格部分”和“保密”字样。
4.投标保函
(1)投标单位银行保函一般按总金额的2%,最低不少于10万元,最高应不超过200万元,可用现金支票或保函方式支付,采用保函形式应由投标单位所在开户银行出具。
(2)投标保函有效期一般为投标截止日期后6个月。
(3)投标保函用以补偿招标单位由于投标单位出现下列行为时遭受的损失:
a.投标单位报送了投标书后,在开标前要求撤消其投标书。
b.开标后要求修改其投标内容和总金额。
c.被通知予中标/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
当出现上述的条件中之一时,招标单位即可向投标单位开具保函的银行兑现保函之担保金。
(4)对未中标的单位,将在宣布未中标之日起30天内原额退还其银行保函。
5.投标书报价的有效期
投标书报价的有效期一般6个月。
6.投标的费用
投标方投标的费用无论中标与否均由投标单位自己承担。
7.投标书的提交
应尽量派专人递交,也可挂号邮寄。如邮寄应充分考虑邮寄时间,保证在规定投标截止日期前寄到,过期之后收到的投标书无效。但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误期者,将酌请处理。
8.投标书的修正和补充
(1)投标截止日期前,投标单位可通过向招标单位递交书面文件来修正或补充已送出的投标书,该文件应密封,封皮上注明“补充投标”。补充投标书面文件应由原投标书代表签字并盖投标单位公章方生效,应按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前送到,逾期无效。
(2)招标单位在投标书截止日期后的10--15日内或招标单位规定日期内,就投标书的内容向投标单位进行质询,并允许投标单位在开标前规定的日期,根据质询要求以书面文件形式,对投标书的内容和报价进行修正和补充,该文件价格部分应密封,封皮上注明“补充投标”。补充投标文件将作为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一起开标。
(3)投标书对招标书未提出异议的条款,均视投标方同意的内容。
9.投标报价应为交货价格
九、投标单位的建议
投标单位可对技术规范提出补充建议或说明,提出比招标书要求更为合适的建议方案,但应说明对技术条件、价格、运行、维护、检修、安装等各方面的影响,并列出差异表。
十、开标至发中标通知书时间一般不超过二个月。
十一、议标的有关程序:
对采用议标的项目,视具体情况,以上程序可以适当简化。
十二、招标投标过程中,有关各方发生争议或纠纷,可以通过协商来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可向电力部发电设备招投标工作协调小组申请调解。
十三、招标费用按电力部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为电力工业部。

附件一:大型辅机设备和输变电设备招标目录
一、电站项目大型辅机配套设备招标目录
1.翻车机
2.皮带机
3.堆取料机(斗轮、门式)
4.卸船机
5.底开门列车
6.给煤机
7.磨煤机
8.电除尘器
9.送风机
10.引风机
11.一次风机
12.排粉风机
13.电动、汽动给水泵
14.凝结水泵
15.机械真空泵
16.循环水泵
17.空压机
18.电动双梁吊(50吨及以上)
门机(50吨及以上)
19.除氧器及水箱
20.高压加热器、低压加热器
21.凝汽器
22.化学水处理设备(补给水和凝水精处理)
23.制氢设备
24.加药装置
25.加氯装置
26.制冷设备
27.小汽轮机
28.除灰、除渣主要设备
29.汽水取样装置
30.仿真机
31.汽机旁路系统
32.启动锅炉
33.分散控制系统(DCS)
34.热控成套设备
35.大型配套电动机
36.主变压器
37.起动变压器
38.高压厂用变压器
39.联络变压器
40.干式变压器
41.电抗器
42.封闭母线
43.全封闭组合电器(GIS)
44.断路器
45.互感器
46.避雷器
47.隔离开关
48.电缆
49.高压开关柜
50.低压开关柜
51.不停电电源
52.柴油发电机组
53.保护
54.蓄电池
55.高中压阀门(含电站阀门)及低压大口径阀门(Dn≥500mm)
56.管件
二、330KV及以上送变电项目大型设备招标目录
1.变压器
2.全封闭组合电器
3.断路器
4.互感器
5.避雷器
6.隔离开关
7.导线
8.线路电瓷
9.电站电瓷
10.电缆
11.高压开关柜
12.低压开关柜
13.保护
14.关联电容器
15.电抗器
16.蓄电池
三、220KV送变电项目大型设备招标目录
1.变压器
2.全封闭组合电器
3.断路器
4.隔离开关
5.互感器
6.避雷器
7.钢芯铝铰线
8.110KV及以上高压电缆

附件二:火电主机设备招标程序和大致时间安排
注:1.本表中天数指工作日
2.表中时间可根据招标具体情况做相应的调整
---------------- |
|接受用户委托|--------→|
---------------- |
---------------- | --------------------
|标书出版完成|--------→| |建立招标工作班子|
---------------- | |----------------|
| |秘书组| 事务组|
| -------------------- ---------- |
---------------- | | |邀请评| |
|可研报告下达|--------→| | | |→|
---------------- | | |标委员| |
| | ---------- |
| | |
---------------------- | | ------------ | ----------------
|成立招标领导小组 | | --------| -------------- |投标书 | | |标书阅读汇总|
|------------------|--→|--|发标|--------→|招标书答疑|→| |--→|----| |→
|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 | -------- -------------- |截止日期| | |技术初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评委含后勤准| | |
|设备预付款落实|------→| | | | |→| |
------------------ | | | |备工作完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评标技术准备| | |
|开始标底估算|--------→| | | | |→| |
---------------- | | | | 工作完成 | | |
| | ---------------- | |
--------------------------------→|--------------→|------------------------→|----------------→|
准备阶段 | 10天 | 20天 | 5--10天 |
---------- ------------ ------ ------------ -------- ------------ ---------------- -------- ----------
|对投标| |投标书 | |开| |评|技术| |汇报| |宣布预 | |草|技术协议| |合同| |发中标|
| |→| |→| |→| |+ |→| |→| |→| |--------|→| |→| |
|书质询| |补充截止| |标| |标|经济| |定标| |中标单位| |签|合 同| |审查| |通知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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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天 | 2天 |2天 | 5--10天| 30天 |

附件三:火电机组配套辅机和输变电设备招标程序和大致时间安排
注:1.本表中天数指工作日
2.表中时间可根据招标具体情况做相应的调整
---------------- |
|接受用户委托|--------→|
---------------- |
---------------- | --------------------
|标书出版完成|--------→| |建立招标工作班子|
---------------- | |----------------|
| |秘书组| 事务组|
| -------------------- ---------- |
------------------ | | |邀请评| |
|初步设计审查完| | | | |→|
|--------------|------→| | |标委员| |
|主机合同签订后| | | ---------- |
------------------ | | |
| | |
---------------------- | | ------------ | ----------------
|成立招标领导小组 | | --------| -------------- |投标书 | | |标书阅读汇总|
|------------------|--→|--|发标|--------→|招标书答疑|→| |--→|----| |→
|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 | -------- -------------- |截止日期| | |技术初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评委含后勤准| | |
|设备预付款落实|------→| | | | |→| |
------------------ | | | |备工作完成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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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评标技术准备| | |
|开始标底估算|--------→| | | | |→| |
---------------- | | | | 工作完成 | | |
| | ---------------- | |
| | | |
--------------------------------→|--------------→|------------------------→|----------------→|
准备阶段 10天 20天 5--10天 |
---------- ------------ ------ ------------ -------- ------------ ---------------- -------- ----------
|对投标| |投标书 | |开| |评|技术| |汇报| |宣布预 | |草|技术协议| |合同| |发中标|
| |→| |→| |→| |+ |→| |→| |→| |--------|→| |→| |
|书质询| |补充截止| |标| |标|经济| |定标| |中标单位| |签|合 同| |审查|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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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天 | 2天 |2天 | 5--10天| 30天 |


关于化工停、缓建项目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化工部


关于化工停、缓建项目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1981年10月20日,化工部


根据一九八一年一月二十日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国务院清办、财政部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81)建发综字22号文《关于基本建设停建缓建项目善后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化工停、缓建项目的具体情况,对有关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总的要求
1.停、缓建项目的已完工程、未完工程及大型临时设施中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债权债务都是国家财产,必须严加保护,避免损失浪费。经管部门和经管人员都要善始善终,负责到底,财务会计人员要忠于职守,坚持按政策法令,把善后清理工作做好。
2.停、缓建项目的财产、物资仍由原经管部门负责清理保管,在善后工作未结束之前,特别是在与财务部门的帐目未结清之前清理保管工作不得撤销,经管人员也不得调离。
为适应停、缓建项目对财产物资管理的需要,原来没有财产管理部门的,应迅速从现有人员中适当调剂补充,把财产管理工作搞好。
3.一切财务收支都要由财务部门负责进行集中管理。停、缓建项目的财务机构不得撤销合并,会计主管人员及主要经管人员不得任意调离,一般经办人员必须调离时也要按《会计人员职权条例》规定办理,在其经办的业务、帐目和资料交接清楚后,始得离开岗位。

二、做好已完工程、未完工程和大型临时设施的清理维护工作
1.已完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工程要限期尽快办理交工和交付手续;已经具备使用条件,但尚未按设计完工的工程,也要通过协商,办理交工和交付手续。
2.已完工程、未完工程及大型临时设施都要妥善维护,尽量利用。凡经部同意转让给其他单位的,应按计划和财政管理体制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原则上实行有价转让。
3.必须报废的工程,由停、缓建单位提出,按国家有关处理报废工程的规定办理申请报废手续,经批准后结帐核销。

三、认真管好库存物资
1.经管部门要对全部设备材料进行认真的盘点清理,加强维护保管,防止丢失损失,财务部门要经常核对稽核,保证帐物相符。
2.认真做好通用设备材料的处理工作。处理的设备材料,凡是接、保、检工程及维护工程需要的应首先满足;需要对外处理时,要报部审批,并根据国家要求按质论价,及时回收资金,专立存户集中交部。严禁利用库存物资,擅自扩大工程建设。
3.盘盈盘亏处理时所发生的价差按会计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经批准后列入决算。
4.引进设备材料按部(81)化财第194号通知精神办理。

四、管好、维护好固定资产和其他流动资产
1.要全面清查盘点固定资产和其他流动资产(低值及易耗品、家器具等),保证帐物相符。在帐无物的要查清追回,报废报损的要按规定申请上报,帐外的要弄清原因入帐,帐面已经摊销的要清点造册管好实物,借出去的要有专人负责限期收回,确实无法收回的可按质价让。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名义抽调、占用和挪用,严禁化公为私、化大公为小公、瞒报私分、哄抢侵占。
2.固定资产和其他流动资产的清点要有财务部门参加,经管部门的帐目要和财务部门核对相符,表册要报财务部门备案。
3.不使用的固定资产由经管部门封存,未经经管部门和财务部门同意以及单位领导批准,不得任意启封。固定资产和其他流动资产的领、退、拆、装、调、转及销售都必须按规定办理手续。
经管部门至少每季盘查一次,财务部门要定期进行稽核抽查。
4.停、缓建项目的固定资产不提折旧,但当使用于完成工作量或组织其他收入时,应按常规计提折旧。
5.经管部门和使用部门要有计划地对封存的、在库的、和在用的机器设备及其它固定资产进行有效的维护保养,保证固定资产的完整和完好。
6.化工引进停、缓建项目,用接运、保管、检验工程投资所建的码头、道路、堆场、仓库、宿舍、办公用房等永久性或临时性运卸、保管维护的专用设施与设备(构成固定资产性质),建成后,视同固定资产集中保管,建立帐卡,加强管理,不计提折旧。

五、切产做好已征土地的结算和管理工作
1.土地是固定资产的组成部分,经管部门要负责进行物和量的管理,财务部门要根据经管部门提供的资料办理结算。
2.最后审定的征用土地,要由经管部门与地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征用范围(附地邻地界标桩及平面图)与各项条件,经当地政府签认,取得完整的合法的手续,以此作为费用结算和土地所有权的依据。
3.征而未用的土地,要按规定交公社耕种,要签订书面文件,并请当地政府出面,明确今后需用即可收回使用,不再付给补偿费或其他费用。

六、正确处理好与施工单位的结算
1.施工单位要在停、缓建单位的统一安排下,同心协力,办理交接结算手续。
在建工程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
预算范围以内的现场预制件,施工单位能利用的应尽量利用,不能利用的经清点核实后按实物量及分项预算价格结算。
现场剩余的工程用料经清点核实后,三大材按原转价格、地方材料确实调不出去的按预算规定的价格移交给停、缓建单位。
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都要抵付结清:
2.大型临时设施因项目停、缓建,无法按系数包干时,除施工单位可以带走的外,可按点交实物及其相应的帐面实际成本,向停、缓建单位办理移交结算,预支包干费应抵付结清。由停、缓建单位(即原建设单位)提供的大型临时设施,包括卸车措施设施,都应全部移交给停、缓建单位。
施工单位带来的活动房屋,原则上应由施工单位拆回,按双方议定的折旧程度作价冲减成本
3.施工单位撤离现场的迁返费用及由于停、缓建后发生的待命窝工费,按规定定额或按实际发生的计算,经当地建行签认,由施工单位按隶属关系报主管部门解决。

七、抓紧搞好债权债务的清理
所有债权债务,都要认真抓紧清理。
债权要全部结清收回,确定必须保留的备用金要重新审定,另立新户;呆帐坏帐要严格按会计制度规定办理,不能随便销帐。
债务要清偿,有纠葛的要弄清楚,该清偿的清偿,该销帐的锁帐,不要再挂在帐上。
偿付的资金用收回的债权、处理物资回收的资金解决。

八、明确资金渠道,管好用好资金
停、缓建项目的不同的资金需要,由几种不同的资金渠道解决,在使用时不得混淆。
1.维护工程投资,由停、缓建单位编制停、缓建工程维护费计划报部审批,从基建投资中解决。
2.长期维护及保管费,由停、缓建单位编造预算,经当地建行签注证明后报部,由部审查并申请专款解决。
长期维护及保管费包括:
(1)停、缓建留守机构的留守人员工资、附加工资及各种津贴,办公费、差旅费、交通费、工器具摊销及使用费、其他费用。
(2)固定资产设备、材料和其他流动资产的维护保管费。
(3)管天理、保管、警卫消防及维修人员的工资、附加工资及各种津贴;办公费、差旅费、交通费、工器具摊销及使用费、劳动保护费、警卫消防费及其他费用;开箱复箱费、维护材料费、机具使用费、水电汽气费、上盖下垫费、货架制作费、清杂费、归整倒堆费等。
长期维护及保管费可在“应核销其他支出——不增加工程量的停、缓建维护费”科目下核算。
3.已订货尚未到货的设备、材料应积极联系退货,撤销合同,承担合理的赔偿;已到货有应付货款,由停、缓建单位自行承付,需要增加的设备储备费,可提出货款计划,经当地建行签注证明报部审查后,由部申请解决。
4.清理回收的奖金,首先归还设备储备货款和偿付应付款,剩余资金可作为清理回收资金专户存储,集中交部。
5.要切实注意节约使用资金,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广开门路,组织其他收入,减轻国家负担。

九、其它问题
1.有接、保、检任务的停、缓建项目,其接、保、检财务工作,同时按部(81)化财第194号规定执行。
2.停、缓建项目的会计档案,按会计制度规定认真清理存档,会计报表仍按原规定编报。
3.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2001〕128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新党委字〔2000〕20号),设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是主管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事务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原劳动厅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监察、矿山安全监察职能、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交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
  2.原劳动厅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职能,交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自治区人事厅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管理职能。
2.自治区民政厅承担的农村社会保险管理职能。
3.自治区卫生厅承担的公费医疗管理职能。
4.原自治区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职能。
5.国务院原批准的实行养老保险系统统筹的8个中央驻疆部门和单位(铁路、邮电、银行、民航、石油、电力、有色金属、煤炭)及其所属企业的养老保险管理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不再对企业招用职工进行审批,改为依照劳动力市场管理法规和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管理。
  2.不再审核新建国有企业定员标准,改为重点调控这些企业的工资总额及工资水平。
  3.不再制定企业职工奖惩方面的行政规章,改为制定适用于各类企业的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作为企业制定内部规章制度以及处理劳动关系的依据。
  4.不再承担协调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工资政策职能。
  5.职业分类、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实施,职业技能标准的拟定和职业技能培训教材的组织编写工作,交由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6.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的拟定工作由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二、主要职能
  根据上述职能的调整,新组建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及劳动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条例,研究拟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定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规划;依法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职权,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规范,监督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
  (三)负责统筹规划全区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就业工作,研究拟定全区促进城乡就业的基本政策和措施;规划全区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制定劳动力市场、职业介绍及机构的管理规则;拟定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规划、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拟定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定自治区人员境外(区外)就业和境外(区外)人员在自治区就业的政策并组织实施。
  (四)根据国家职业分类、技能标准、技能鉴定等职业技能开发工作要求,拟定全区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管理意见;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制定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在国家、自治区教育工作方针、政策的指导下,制订技工学校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制定自治区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以及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及管理规则;制定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政策和措施;制定劳动预备制度的实施工作;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制定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教材建设规划和评估认可制度。
  (五)制定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规则,指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制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实施规划;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险争议处理制度及仲裁的规范、规则,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险争议处理并监督执行;制定自治区内企业职工探亲、休假等福利政策;审核并发布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评定自治区企业劳动模范。
  (六)根据国家工资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自治区实际,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政策;拟定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审核自治区直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七)拟定全区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基本政策和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八)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对全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划和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证认定标准;制定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贯彻执行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和社会承办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
  (十)承担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险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险统计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一)组织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推广应用以及宣传教育工作;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地区间、省际间的业务技术交流与合作;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按分工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涉外劳动和社会保险业务。
  (十二)指导全区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作;指导劳动保障系统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管理厅属事业单位,指导有关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的工作。
  (十三)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设11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负责厅机关日常政务;承办厅党组和厅领导政务活动事宜;承担综合性政策调研和协调工作;负责本系统的信息管理和网络建设工作;指导本系统科研及成果推广应用工作;负责领导批示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会议、文秘、档案、修志、保密保卫、信息信访、新闻宣传和接待联络工作;草拟厅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及工作制度等有关综合性报告并负责监督检查;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及所属单位公产管理等行政事务。
  (二)培训处
  拟订全区职业技能培训总体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职业技能鉴定的政策,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拟订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拟订就业培训和企业职工、富余人员转岗转业培训及社会失业人员的技术培训规划及政策;拟订技工学校以及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提出培训经费的使用意见;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拟订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教材建设规划和评估认定制度;负责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资格认定;综合管理
自治区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管理工作。
(三)就业处负责全区城乡就业规划和各项政策的制定并组织实施;拟定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拟定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拟定全区就业经费的管理规则和自治区级扶持生产资金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定就业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和促进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的政策,拟定再就业服务中心和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拟定全区和区域性劳动力流动、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拟定农牧民进城务工的管理政策;制订自治区人员境外(区外)就业和境外(区外)人员在自治区就业的政策并组织实施。
  (四)法制处
  拟定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险立法规划和计划;负责组织、协调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规章草案和部门政策规范性文件起草、修订工作;监督检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依法行使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权,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工作规划,指导和监督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承办厅机关法律事务,承办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规则;承办劳动和社会保险涉外法律事务;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法规编辑发行;负责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险系统的普法工作及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咨询工作。
(五)劳动保障监察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综合管理全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研究制订全区劳动保障监察政策、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规划指导全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负责劳动保障监察员的培训考核和颁证工作;拟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网络,组织监督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情况;拟定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规则及内部审计人员资格认证制度,颁发社会保险管理系统内部审计检查证;建立并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查处基金管理的违纪案件;拟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和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标准,认定投资机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的资格;拟定补充保险承办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资格并对其承办的补充保险基金实施监督。
(六)劳动工资处拟定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负责综合性劳动和社会保险统计、公报和预测工作;拟定全区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划;指导社会中介机构,研究拟定自治区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并审核发布;负责劳动合同鉴证工作;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按分工负责“农转非”审核工作;参与自治区企业职工劳动模范评定工作;拟定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措施;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资政策;拟定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政策、措施,提出调节收入分配的建议;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政策;拟定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拟定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政策;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审核自治区直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七)劳动保障争议仲裁处
  综合管理劳动保障争议处理工作,负责制定自治区制定劳动保障争议仲裁的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劳动保障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和队伍建设;组织全区各级劳动保障争议仲裁员的培训、考核、任命、发证工作;负责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险争议处理并监督执行;承担自治区劳动保障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协调企业调解委员、仲裁委员会与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
  (八)养老工伤保险处
  拟定全区城镇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和基金征缴政策及农村养老保险费用筹集办法;拟定基本养老保险金领取条件和企业职工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基本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政策、个人帐户管理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拟定基本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政策、规划;制定企业职工探亲、休假等福利制度;拟定死亡职工及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拟定补充养老保险规则和政策;拟定养老保险(含农村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自治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工人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职能;负责自治区直接统筹单位职工和中央驻乌单位职工退休审批和养老保险待遇给付标准的审核工作;拟定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政策;组织拟定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拟定劳动鉴定机构管理规则;拟定城镇企业职工工伤停工治疗期间的待遇政策。
(九)失业保险处
  综合管理全区失业保险工作,拟定全区失业保险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失业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定失业保险基金稽核规则并组织实施;拟定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规则;拟定失业人员医疗、生育、死亡的有关待遇政策;拟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规划;拟定自治区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管理使用办法。
  (十)医疗生育保险处
  拟定全区医疗、生育保险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医疗、生育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定医疗、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政策、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政策;拟定医疗、生育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规则;组织拟定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医疗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和支付标准;组织拟定定点医院、药店的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拟定城镇企业职工生育期间待遇政策及标准;拟定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则和政策;承担原区直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职能。
(十一)人事教育处
  负责厅机关和厅直属单位干部的考核、任免、调配、奖惩工作;负责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及职称管理工作;指导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工作;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本厅人员出国审查及挂靠本厅的社团组织的管理工作;负责厅机关及所属单位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是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的派驻机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指导本系统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职能。行政编制4名(不含纪检组长),处级领导职数2名。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机关行政编制56名。其中,厅级领导职数5名(含纪检组长);处级领导职数29名。
  老干部管理工作处,单列编制10名,领导职数2名。
  五、事业单位及编制
  1.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机关服务中心,相当县级,事业编制19名,全额预算管理,领导职数2名。
  2.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办公室,相当县级,列事业编制10名,领导职数2名,全额预算管理。
  3.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争议仲裁庭,相当副县级,列事业编制8名,领导职数1名,全额预算管理。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相当副县级,事业编制5名,领导职数1名,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其主要任务是指并调我区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工作;处理各地报送的劳动鉴定疑难问题或有争议的问题;负责中央行业劳动鉴定工作;负责特殊情况下自治区范围内突发性事件的劳动鉴定工作。修志人员事业编制2名,全额预算管理,由厅办公室管理。
  六、理顺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人事厅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考核工作方面的分工仍按“新政办〔1996〕143号”文件规定维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