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文化部科技成果技术鉴定程序

时间:2024-07-04 05:07: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79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文化部科技成果技术鉴定程序

文化部


文化部科技成果技术鉴定程序
 (1983年6月7日 文厅字(83)第1270号)




 一、 根据国家科委《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和《新产品新工艺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精神,结合文化部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程序。


 二、 文化部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分三类:(1)科学成果中属于自然科学方面的具有创造性的理论研究成果。(2)技术成果,是使生产多快好省的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3)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三、 根据国家科委“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必须经过严格鉴定”的规定,文化部门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鉴定,应根据科技成果的重要性和作用意义大小,分为三级进行鉴定:
  1.部级鉴定:必须是列为文化部重点研究项目,或由部业务局、省文化厅(局)申请部级鉴定,经批准后,由文化部科技办公室会同有关局共同组织鉴定。
  2.局级鉴定:部业务局或省文化厅(局)组织的技术鉴定,应根据科技成果的作用、意义大小而定,应该是列为厅(局)研究项目或由基层单位申请厅(局)级鉴定的比较重大的科技成果。
  3.基层鉴定:一般由研究所、厂、院、团等单位自行主持,但在鉴定的时候必须有同行专业人员参加评议,其鉴定的成果一般是作用意义比较小的。


 四、 在进行以上三级鉴定的时候,可邀请同级地方科委共同组织或参加鉴定;并请外单位的同行专业人员参加评议。一般参加鉴定会的人数可控制在四十人以下,基层鉴定应控制在二十人以下。在参加鉴定会的人员中,技术和专业人员应不少于三分之二。


 五、 技术鉴定程序:
  1.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完成单位(或课题组),应将成果鉴定必须具备的技术文件,如研究、设计、试制、试用(3个月以上)等技术文件,草拟好后,按系统向上级部门提出申请技术鉴定报告。基层鉴定由课题组向基层单位提出;局级鉴定,部直属单位,由单位向主管业务局提出;省属单位,向省文化厅(局)提出,部级鉴定由部业务局和省文化厅(局)向部里提出。
  2.上级部门收到申请技术鉴定的报告和有关技术文件以后,应及时组织审查,并确定是否可以组织鉴定或需要补充修改技术文件。
  3.技术鉴定会,应组成鉴定领导小组(其中技术人员应占二分之一以上)、技术文件资料审查小组和技术指标性能测试小组(以上均由技术和专业人员参加),或技术鉴定证书起草小组。负责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向鉴定会全体会议报告审查结论和意见,参加审查的技术人员应在通过的报告上签名。
  4.各项技术指标、性能的测试,根据鉴定会的需要也可以在会前进行预鉴定。预鉴定小组必须由技术人员组成,并经组织鉴定单位批准(有关数据也可以请地方测试中心测试)。主要是审查该项成果的各项指标是否符合开题报告、合同协议和计划任务中所要求达到的规定指标。
  5.在到会同志充分讨论以后,鉴定领导小组应全文宣读技术鉴定证书。(鉴定意见应该包括对技术的评价、是否可以定型、有无经济效益和社会意义、能否推广应用和提出保密密级建议等内容)。鉴定通过以后,到会代表应在技术鉴定证书上签名。


 六、 自燃科学的理论研究成果的鉴定,如有副研究员职称(或相当于副研究员职称)六人以上推荐,可免予鉴定。如无推荐,其鉴定办法参照以上办法进行

深圳市旅游局关于印发《关于对旅行社组织外国游客来深旅游实行奖励的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旅游局


深圳市旅游局关于印发《关于对旅行社组织外国游客来深旅游实行奖励的办法》的通知

深旅行管〔2008〕76号

各国际旅行社:

  为加大我市对国外主要客源市场的拓展力度,根据国家旅游局鼓励发展入境旅游的指导精神,我局制定了《关于对旅行社组织外国游客来深旅游实行奖励的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旅游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关于对旅行社组织外国游客来深旅游实行奖励的办法

  为发展我市旅游业,加强我市对国外旅游客源市场的宣传推广力度,扩大我市对国际旅游者的知名度和吸引力,多渠道、多形式促进我市入境旅游快速增长,推动我市旅游经济继续保持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大力发展入境旅游的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凡在我市登记设立的国际旅行社及分社,依法以各种形式开展组织外国游客来深旅游业务的,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市旅游局申请此项奖励。

  二、奖励原则

  (一)此项奖励以旅行社组织外国游客直接入境来我市旅游的人数作为计算依据。

  (二)旅行社必须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凡违法开展旅游业务的,市旅游局可取消其奖励资格。

  (三)旅行社每年度应当参加1次以上市旅游局组织的海外促销活动。

  (四)此项奖励以旅行社向市旅游局申请为前提,凡未在规定时间向市旅游局按照本办法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该年度奖励资格。

  三、奖励标准

  (一)包机外国游客。对以包机形式组织外国游客并以我市作为国内行程起点、安排游客游览1处以上我市收费旅游景区(包括高尔夫球会),且安排游客入住我市四星级以上酒店1晚以上的旅行社,按每位游客50元人民币给予奖励。

  (二)一日游外国游客。对以144小时便利措施或以免签、团签、自备签证等方式组织外国游客入境来深旅游,游览1处以上我市收费旅游景区(包括高尔夫球会),未安排入住我市酒店的旅行社,按每位游客2元人民币给予奖励。

  (三)普通过夜外国游客。对以144小时便利措施或以免签、团签、自备签证等方式组织外国游客直接入境来深旅游,游览1处以上我市收费旅游景区(包括高尔夫球会),且安排游客入住我市三星级以上酒店1晚以上的旅行社,按每位游客7元人民币给予奖励。

  (四)高端过夜外国游客。对以144小时便利措施或以免签、团签、自备签证等方式组织外国游客直接入境来深旅游,游览1处以上我市收费旅游景区(包括高尔夫球会),且安排游客入住我市五星级酒店1晚以上的旅行社,按每位游客10元人民币给予奖励。

  四、申请与审核

  (一)此项奖励实行按年度计评,计评期间为上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各旅行社按此周期统计年度的入境游人数,作为评奖依据。

  (二)各旅行社应于每年1月15日至30日期间内向市旅游局书面申请上年的入境游奖励,并按本办法所区分的奖励类别分别提交团队的以下书面证明材料。

  1.国外直航旅游包机游客,须提交:
  (1)旅行社与航空公司的包机合同(如旅行社委托第三方与航空公司签订包机合同,须提供旅行社与第三方的委托包机合同);
  (2)游客机票名单;
  (3)团队行程表;
  (4)我市酒店入住确认书(含名单、时间等,下同)。

  组织直航包机的旅行社还应配合市旅游局做好旅游包机的落地审核工作,在每架包机抵深3个工作日前向市旅游局书面申报当次包机的旅游团名单、包机起降地及时间、旅游行程及深圳机场相关部门有关证明资料,供检查核实。对未经预先申报和核实的旅游包机,市旅游局事后将不予确认。

  2.一日游外国游客。

  (1)以144小时便利措施组织外国游客入境来深旅游的,须提交:
  ① 144团队名单表(经边检盖章确认);
  ② 团队行程表;
  ③ 港澳旅行社或客源国组团社的团队确认书(含团队报价、人数等,下同)。

  (2)经由港澳地区旅行社组团,以免签、团签、自备签证等方式组织外国游客入境来深旅游的,须提交:
  ① 与港澳旅行社的组接团业务合同;
  ② 团队确认书;
  ③ 游客名单表;
  ④ 团队行程表。

  (3)直接在客源国当地组团,以免签、团签、自备签证等方式组织外国游客直接入境来深旅游的,须提交:
  ① 与客源国组团社的组接团业务合同;
  ② 客源国组团社的团队确认书;
  ③ 游客名单表;
  ④ 团队行程表。

  3.普通过夜外国游客。除须提供1日游外国游客所需材料之外,还须提供我市三星级以上酒店的入住确认书。

  4.高端过夜外国游客。除须提供一日游外国游客所需材料之外,还须提供我市五星级酒店的入住确认书和游览景点门票确认书或高尔夫球场确认书。

  (三)市旅游局应当在每年的3月1日前完成对旅行社提交的上年入境游奖励申请材料的审核确认。

  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市旅游局应当将拟奖旅行社和拟奖金额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拟奖旅行社和拟奖金额提出异议,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者虽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旅游局按核定的总额一次性向各旅行社发放奖金,并对成绩显著的旅行社给予通报表彰。

  经审核旅行社报送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市旅游局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监管措施

  市旅游局将加强对各旅行社入境游业务的监督管理,将派出或委托审计人员对有关团队的资料进行核查。发现有以下情形的,取消其入境游奖励资格并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一)以“零团费”或“负团费”运作入境游团队,扰乱我市正常入境游市场秩序的。

  (二)在入境游团队运作中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入境游团队运作中发生重大旅游质量投诉和责任事故的。

  (四)弄虚作假,虚报入境游业绩,骗取政府奖励的。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前”、“后”均包括本数。

  (三)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关于对旅行社组织外国游客来深旅游实行奖励的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政策延期两年的决定,现就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1999年年底尚未抵扣完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可以在2001年年底前分期抵扣,具体抵扣进度按有关规定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对应抵扣数额要严格审查。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的审核管理工作。在2000年一季度内,要对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严格核实基数。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9号)的规定,按季度及时准确地统计上报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进度情况。
四、总局将组织力量,分期分批进行专项检查。



2000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