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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乡镇企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20:57: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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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乡镇企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乡镇企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农企发[200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乡镇企业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乡镇企业局: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全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2006-2010年)》精神,结合乡镇企业发展实际,我部组织编制了《乡镇企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乡镇企业“十一五”发展规划》

  农 业 部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目录

第一章 回顾与展望

  第一节 “十五”乡镇企业发展的成就和经验.6

  一、“十五”乡镇企业取得的成就.6

  二、发展乡镇企业的基本经验.8

  第二节 机遇和挑战.10

第二章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第一节 指导思想.12

  第二节 基本原则.12

  一、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发展的原则.12

  二、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服务的原则.12

  三、坚持分类指导、突出特色的原则.13

  四、坚持公平竞争、扩大开放的原则.13

  五、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14

  六、坚持发挥比较优势、提升竞争能力的原则.14

  第三节 主要目标.14

  一、总量发展目标.14

  二、结构优化目标.15

  三、技术进步目标.16

第三章 重点任务

  第一节 支持乡镇企业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17

  一、支持乡镇企业发展农业生产.17

  二、支持乡镇企业富裕农民生活.18

  三、支持乡镇企业改善农村环境.18

  第二节 扶持乡镇企业发展农产品加工业.19

  一、扶持乡镇企业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19

  二、扶持乡镇企业提高农产品加工创新能力.19

  三、扶持乡镇企业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20

  第三节 促进乡镇企业协调发展.21

  一、促进乡镇企业区域协调发展.21

  二、促进乡镇企业集群发展.21

  三、促进乡镇企业向园区聚集.22

  四、促进乡镇企业向小城镇聚集.22

  第四节 引导乡镇企业走可持续发展之路.23

  一、引导乡镇企业节约资源.23

  二、引导乡镇企业保护环境.23

  三、引导乡镇企业提高产品质量.24

  四、引导乡镇企业安全生产.25

  第五节 鼓励乡镇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25

  一、鼓励乡镇企业利用国外生产要素.25

  二、鼓励乡镇企业开拓国际市场.26

  三、鼓励乡镇企业开展跨国经营.26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一节 明确定位,理顺乡镇企业管理体制.27

  一、明确乡镇企业定位.27

  二、理顺乡镇企业管理体制.27

  第二节 维护权益,优化乡镇企业政策环境.28

  一、维护乡镇企业平等权益.28

  二、减轻乡镇企业负担.28

  三、建立乡镇企业社会保障体系.29

  四、维护乡镇企业职工合法权益.29

  五、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对乡镇企业的监管.30

  第三节 加强指导,建立健全乡镇企业社会服务体系.30

  一、建立健全乡镇企业融资担保服务体系.30

  二、建立健全乡镇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体系.31

  三、建立健全乡镇企业教育培训服务体系.31

  四、建立健全乡镇企业人才交流服务体系.32

  五、建立健全乡镇企业信息中介服务体系.32

  第四节 深化改革,为乡镇企业持续创新提供制度保障.33

  一、促进乡镇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33

  二、促进乡镇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33

  三、促进乡镇企业完善经营机制.34

  四、深化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管理体制改革.34

乡镇企业“十一五”发展规划

  《乡镇企业“十一五”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十一五”规划)是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全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2006-2010年)》以及乡镇企业发展实际编制的。“十一五”规划通过总结分析“十五”期间乡镇企业发展的成就、经验以及存在的问题,确立“十一五”期间乡镇企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明确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是未来五年乡镇企业发展的指导性文件和行动纲领。“十一五”规划中的指标和措施是指导性的,在规划执行过程中将根据国内外形势和乡镇企业发展实际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一章 回顾与展望

  第一节“十五”乡镇企业发展的成就和经验

  “十五”时期,在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方针政策指引下,乡镇企业发展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服务“三农”为主线,以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为动力,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和结构布局调整,取得了巨大成就和一些成功经验。

  一、“十五”乡镇企业取得的成就

  ——经济总量持续增大。2005年乡镇企业增加值达到50534亿元,完成“十五”计划的108.2%,比2000年增长86.1%,年均增长13.3%,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从2000年的26.8%上升到2005年的27.7%;其中工业增加值达到35661亿元,比2000年增长77.4%,“十五”期间年均增长12.15%,占全国工业增加值的比重从2000年的45.3%上升到2005年的46.8%。

  ——经济运行质量稳步提高。2005年乡镇企业实现营业收入215204亿元,“十五”年均增长12.62%;实现利润总额12519亿元,年均增长12.66%;上交税金5181亿元,年均增长15.62%;“十五”支出工资总额46205亿元,比“九五”增加0.49倍;2005年乡镇企业从业人员1.43亿人,比2000年增加1456万人,年均增加约291万人。乡镇企业从业人员占农村劳动力的比重继续攀升,由2000年的27%上升到2005年的28%。

  ——外贸出口增势强劲。2005年乡镇企业出口产品交货值达20662亿元,比2000年增长112.9%,年均增长18.64%。乡镇企业外贸出口总额占全国外贸出口总额的比重达33.6%。

  ——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迅速。2005年个体企业1709万家,实现营业收入66179亿元,比2000年增加23559亿元,年均增长9.2%。2005年私营企业462万家,比2000年增加256万家,实现营业收入75061亿元,比2000年增加46730亿元,年均增长21.5%。

  ——农产品加工业长足发展。2005年规模以上乡镇企业中,农产品加工企业达68322个,比2000年增加1.2倍;从业人员1241万人,比2000年增加693万人;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乡镇企业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达31.3%。

  ——产业集群成效明显。“十五”时期,乡镇企业进一步向小城镇集中,块状经济发展迅速,产业集群成效明显。2005年,各类乡镇企业园区29575个,园区内企业数达136.8万个,创造的增加值、税金、出口交货值分别占全部乡镇企业的21.85%、25.86%、28.12%。

  二、发展乡镇企业的基本经验

  一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乡镇企业发展大局。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包括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城乡统筹发展方略,全面落实“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政策,创新发展思路,整合各种资源,优化区域布局,加快科技创新,引导乡镇企业提升素质、节能降耗,走可持续发展的路子。

  二是坚持优化乡镇企业发展环境。各级党委和政府加大乡镇企业政策扶持力度,努力改善乡镇企业的发展环境。农业部加强乡镇企业行政执法工作,联合六部委制定了《乡镇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办法》,积极开展乡镇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坚决取消涉及乡镇企业的不合理收费、罚款和摊牌,切实减轻乡镇企业负担,不断优化乡镇企业发展环境。

  三是坚持鼓励、支持和引导农村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积极鼓励、支持和引导发展农村非公有制经济。加快推动乡镇企业进行产权改革和管理创新,鼓励大型乡镇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鼓励中小企业通过拍卖、出售、转让等形式,转变为个体、私营、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等非公有制经济。

  四是坚持推进乡镇企业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以市场为导向,不断深化乡镇企业结构调整和区域布局,促进乡镇企业产业优化升级,引导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发展,推进乡镇企业产业集聚,完善乡镇企业园区建设机制,大力发展乡镇企业生态经济园区。

  五是坚持推进乡镇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健全融资担保服务体系、信用评价服务体系、创业辅导服务体系、人才培训服务体系、管理诊断服务体系、政策法律咨询服务体系和信息网络服务体系等服务平台,不断转变服务理念,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推动乡镇企业服务体系健康稳定发展。

  六是坚持推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政策性文件,中编办批复农业部成立农产品加工局,赋予了农业部农产品加工业职能。农业部制定了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和行动计划,启动了农产品加工推进行动,确认了一批全国农产品加工业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制定了一批农产品加工制品标准,为农产品加工业快速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第二节 机遇和挑战

  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向纵深发展、我国开始进入新的经济增长阶段的大背景下,乡镇企业发展面临着一些难得的历史机遇,同时也面对着国内外严峻的挑战。

  一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乡镇企业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给乡镇企业发展带来新的机遇,使乡镇企业发展的方向、目标和任务更加明确,乡镇企业发展的宏观环境进一步优化。

  二是完善社会市场经济体制为乡镇企业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做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为推进乡镇企业改革和调整、促进乡镇企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发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进一步强化,为乡镇企业发展提供了有利的体制环境。

  三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新阶段为乡镇企业发展提供了更为有利条件。目前,我国总体上到了“以工补农、以城带乡”的新阶段,居民消费结构持续升级,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和国际化进程加快,为乡镇企业更好地发挥工业与农业、城市与农村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提供了更有利的条件。

  四是国际产业转移为乡镇企业发展开辟了广阔空间。近年来,国际产业转移的速度不断加快,国际制造业和服务业向我国的转移速度明显加快。预计在“十一五”期间,国际制造业和服务业向我国转移的规模将继续扩大,方式将日趋多样化。将为乡镇企业积极承接国际产业转移开辟更加广阔的空间。

  在抓住机遇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正视来自各方面的挑战。一是今后国家出台新的扶持乡镇企业发展的政策将面临更大压力,一些地方管理机构出现职能弱化和断层现象,国家扶持企业发展的政策在有的地方难以落实。乡镇企业在信贷、担保、上市融资、债券发行、土地使用等方面制约因素仍然较多。二是乡镇企业素质参差不齐。地区之间发展也很不平衡,大部分企业缺乏自主创新能力,产品科技含量低,缺乏市场竞争力。同时,随着WTO过渡期结束,对外经济贸易壁垒增加,国际市场竞争难度加大,这些都将对影响乡镇企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第二章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第一节 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发展现代农业的总体要求,坚持以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为动力,以促进农民创业就业和增收为出发点,以优化结构为主线,以强化服务为保障,不断提高乡镇企业的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全面推进乡镇企业改革和发展,为加快建设小康社会和推进我国现代化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二节 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发展的原则

  发展乡镇企业要坚持以农为本,依靠农民,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为拓宽农民就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素质、改善农民生活条件、维护农民权益提供服务。按照建立全国统一市场的要求,规范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优化配置资源,统筹城乡和区域发展。

  二、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服务的原则

  发展乡镇企业要遵循市场规律和经济规律。政府应通过制定和实施法律法规政策,为乡镇企业提供公共服务,为乡镇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和政策环境。乡镇企业发展什么样的产业、生产什么样的产品和采取哪一种经营方式,都应由其根据市场需求和国家产业政策自主决定。

  三、坚持分类指导、突出特色的原则

  发展乡镇企业要因地制宜,发挥优势,突出特色。各地要根据自身的资源禀赋特点和发展水平,自主确定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在政策指导和规划安排上不搞“一刀切”。乡镇企业发展慢或刚起步的地区,要以发展为主,在发展中提高;乡镇企业发展已有较好基础的地区,要以提高为主,在提高中发展。

  四、坚持公平竞争、扩大开放的原则

  要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取消对乡镇企业的各种歧视性政策,为乡镇企业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和市场环境。对中西部等发展慢的地区,要采取一定的倾斜政策支持乡镇企业发展。对东部乡镇企业发展快的地区,要加快推进乡镇企业对内对外开放,不断优化组合国内国际资源,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大力开拓国际市场。

  五、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乡镇企业发展资源节约型企业,淘汰耗能高、浪费大的技术、工艺和设备,限制高能耗企业生产。鼓励乡镇企业建设环境友好型企业,加大污染治理投入,严格限制污染环境的企业发展。要引导乡镇企业聚集发展,统一建设治污、排污等基础设施,降低污染治理成本。

  六、坚持发挥比较优势、提升竞争能力的原则

  乡镇企业要充分发挥自身土地资源、自然资源和劳动力资源较丰富和机制较灵活等方面的比较优势,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密集型产业,加快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注重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积极发展有市场、成本低、附加值高的产业和产品,不断提高乡镇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第三节 主要目标

  “十一五”期间(从2006年到2010年),乡镇企业发展力争实现总量发展目标、结构优化目标和技术进步目标。

  一、总量发展目标

  ——增加值。预计以年均9.6%左右的速度增长,2010年达到79800亿元左右。

  ——工业增加值。预计以年均10%左右的速度增长,2010年达到57500亿元左右。

  ——出口产品交货值。预计以年均11%左右的速度增长,2010年达到34800亿元左右。

  ——从业人员。预计以年均增加250万人以上的速度增长,2010年达到1.5亿人以上。

  ——实缴税金。预计以年均9.5%左右的速度增长,2010年达到8200亿元左右。

  二、结构优化目标

  ——区域结构优化目标。东部地区的乡镇企业要以提高为主,在提高中发展,适应资源和环境约束加重的新形势,走内涵和集约发展之路,不断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中部地区的乡镇企业要以发展为主,在发展中提高,资源丰富的地区可适当走外延扩张之路,资源短缺的地区则要走内涵和集约发展之路。西部地区的乡镇企业要加大发展力度,充分利用资源优势,大力引进国内外资金,重点发展地方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

  ——产业结构优化目标。第一产业乡镇企业要在稳定中提高,在设施农业、精品农业、生态农业、创汇农业、观光农业等特色农业领域有明显提高。第二产业乡镇企业要以内涵提高为主,重点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和技术密集型产业,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企业。第三产业乡镇企业要以发展为主,在继续巩固为居民生活服务的生活型服务业良好发展态势的同时,重点发展商贸、物流、金融和信息服务等生产型服务业。

  ——企业结构优化目标。要鼓励农民创业,大力发展农村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不断增加农村非农就业劳动力的比重。要着力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带动和辐射作用、在国内外市场上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著名品牌的大型骨干乡镇企业,逐步形成大、中、小型乡镇企业优势互补、龙头企业与专业化配套企业有机结合、和谐发展的企业结构。

  三、技术进步目标

  ——技术发展目标。引导和扶持大型乡镇企业建立技术研发机构,中小型乡镇企业建立以科研院校为依托的研发合作机制。不断提高生产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产品的乡镇企业或自主创新型乡镇企业的比重。适应不同发展水平乡镇企业的需要,形成以高新技术为先导、先进适用技术为主体、一般适用技术和传统技术并存的多层次技术体系。骨干乡镇企业的技术水平力争基本达到或接近同期国内先进水平。鼓励乡镇企业积极采用国际先进标准进行生产经营,推行质量和环保体系认证。东部地区乡镇企业主要行业的物耗、能耗、环保和安全指标基本达到全国同行业平均水平,大中型乡镇企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中西部地区大中型乡镇企业力争达到全国同行业平均水平。

  ——人员素质目标。通过实施乡镇企业“蓝色证书”培训工程、乡镇企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体系建设项目,对乡镇企业职工开展岗前及在岗培训,提高乡镇企业从业人员的素质及职业技能。要不断提升乡镇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和较高学历人员的比重,力争到2010年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职工达到6%左右,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达到10%以上,技工比例显著提高。

第三章 重点任务

  第一节 支持乡镇企业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一、支持乡镇企业发展农业生产

  支持乡镇企业充分利用和开发农村资源,将农村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支持和鼓励乡镇企业积极反哺农业,参与现代农业建设;引导乡镇企业发挥比较优势,大力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开发品质优良、特色明显、附加值高的优势农产品,推进“一村一品”发展;培育农村产业和产品品牌,优化农村产业结构;鼓励乡镇企业将发展非农产业与发展农业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鼓励乡镇企业开展招商引资和对外投资,将国内外要素引进农村,改善农村的生产条件;引导乡镇企业与周边城市或城镇的企业紧密协作,延长农村的产业链。

  二、支持乡镇企业富裕农民生活

  积极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引导乡镇企业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农村服务业、与大企业配套的产业,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增加农民收入;争取国家有关支持政策,对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较多的乡镇企业给予税收和信贷等方面的优惠;引导乡镇企业提高从业人员的工资水平和福利待遇;支持乡镇企业发展农村公共事业,改善农民的教育文化、医疗卫生、体育保健等生活条件。

  三、支持乡镇企业改善农村环境

  支持和鼓励乡镇企业投资农村交通、通讯、供水、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乡镇企业通过制定和完善厂区规划、改善厂区环境等方式带动所在地乡村面貌的改变;支持乡镇企业投资农民的住宅建设,改善农村的居住条件;支持乡镇企业加大环保投入,开展清洁生产,改善农村的生态环境;鼓励乡镇企业培育先进企业文化和发展企业民主,带动农村民主政治、先进文化与和谐社会建设。

  第二节 扶持乡镇企业发展农产品加工业

  一、扶持乡镇企业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

  鼓励和扶持乡镇企业发展农产品加工业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农产品储藏、保鲜、运销业,逐步形成适合不同区域特点的农产品生产和加工产业带。全面推进“农业产业化和农产品加工推进行动”,编制农产品加工优先扶持行业和产品目录,扶持一批农产品深精加工示范企业和农产品加工出口示范企业。制定和完善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政策,推动农产品精深加工增值税改革试点。积极协调银行对农产品加工业以动产抵押、仓单抵押和权益质押等方式申请贷款给予支持。

  二、扶持乡镇企业提高农产品加工创新能力

  建立农产品加工研发中心和工程技术中心,提高原始创新能力。鼓励和扶持农产品加工企业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对接,组建技术创新机构,提高集成创新能力。结合实施优质粮食产业工程,组织粮食加工企业进行技术设备工艺的改造与创新,提高其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的能力。培植农产品加工示范企业,大力发展科技含量高、加工程度深、产业链条长、增值水平高、出口能力强、符合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要求的产品和产业。扶持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开展创名牌活动,依托品牌开拓市场和提高竞争力。

  三、扶持乡镇企业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支持粮食主产区从事粮食加工的乡镇企业参照享受国家优质粮食产业工程的有关政策。鼓励和扶持乡镇企业争当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农户结成利益共同体,构建市场牵龙头、龙头建基地、基地连中介、中介带农户的格局。支持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为农户提供培训和营销等服务。扶持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建立研发机构和检测检验体系等。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与农用机械企业、农药企业、肥料企业、农村商业企业、农村运输企业等开展产业链协作经营。

  第三节 促进乡镇企业协调发展

  一、促进乡镇企业区域协调发展

  要按照“推进西部大开发、促进中部崛起、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等重大战略的要求,协调财政和金融部门在税收、转移支付和信贷等方面加大对中西部乡镇企业的扶持力度,促进中西部乡镇企业快速发展。继续实施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引导和鼓励东部地区企业采取投资设厂、参股入股、收购兼并、技术转让等形式,加大对中西部乡镇企业的帮扶力度。继续举办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经贸洽谈活动,不断创新乡镇企业东西合作新思路,逐步建立东中西地区乡镇企业互相交流、互惠互利、协调发展的新机制。加强对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乡镇企业的帮扶力度,鼓励乡镇企业参与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建设。加强对西部地区乡镇企业人才培养,不断提高西部地区乡镇企业人才素质。积极协调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乡镇企业发展的扶持力度。

  二、促进乡镇企业集群发展

  鼓励中小型乡镇企业和农村个体私营企业发展,夯实乡镇企业集群发展的微观基础。支持并通过龙头企业或骨干企业的发展,带动零配件供应商、金融保险机构和销售商等配套企业的发展。支持并通过乡镇企业核心产业、重点产业的发展,带动能源产业、原材料产业和各种服务业等相关配套产业的发展。鼓励乡镇企业与国内外大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建立稳定的供应、生产、销售、技术开发等协作关系。引导和鼓励乡镇企业从事专业化生产和特色经营,走“专、精、特、新”之路。加大产业集群和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力度,重视和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为乡镇企业集群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三、促进乡镇企业向园区聚集

  积极推进乡镇企业园区建设规范化、标准化、集约化进程。积极支持区位优势明显、规模较大、基础设施配套、运行规范、发展前景较好的乡镇企业园区的发展。重点发展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园区、科技园区、生态园区。抓好乡镇企业园区的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乡镇企业向园区集中,新办乡镇企业和现有乡镇企业的技改扩建项目原则上都要进入园区发展。

  四、促进乡镇企业向小城镇聚集

  将发展乡镇企业与推进城镇化紧密结合起来,重点发展区位优势明显、经济基础较好、发展前景广阔、辐射带动能力较强的小城镇。促进乡镇企业向小城镇和城市周边聚集。引导乡镇企业的总部或分支机构迁向城镇。对在小城镇投资兴办的乡镇企业,当地应在企业登记、税收、信贷、融资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鼓励乡镇企业职工在小城镇落户,并依法维护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

  第四节 引导乡镇企业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一、引导乡镇企业节约资源

  引导乡镇企业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走资源节约型的可持续发展道路。鼓励发展资源节约型乡镇企业,限制和淘汰资源消耗较多的乡镇企业,鼓励乡镇企业大力发展和应用节能降耗技术,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引导和督促乡镇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土地使用标准、资源利用标准和能源消耗标准,减少乡镇企业资源和能源消耗和浪费。

  二、引导乡镇企业保护环境

  鼓励发展环境友好型乡镇企业,限制和淘汰环境污染重的乡镇企业。引导和督促乡镇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排污、治污、清洁生产和职业卫生标准,加大环境污染治理力度,推广清洁生产,保障职工的身心健康。大力推进ISO14000环境保护标准的认证工作,从产品的设计开发、加工制造到报废处理的各个环节,都实行污染控制和预防。对乡镇企业新建项目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保证投产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鼓励乡镇企业聚集发展,实现资源和能源的集约利用、环境污染的集中治理。

  三、引导乡镇企业提高产品质量

  引导乡镇企业加快建立和完善产品质量监测管理制度,强化产品的国际化标准管理,广泛开展ISO9000质量标准体系咨询认证工作,加入国际质量认证体系。引导和督促乡镇企业依法获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须的产品质量资格和许可。按照“以质取胜”的原则,推进乡镇企业出口生产的国际化和标准化,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产品附加值。鼓励乡镇企业实施名牌战略,支持重点乡镇企业争创名牌产品。加强乡镇企业信用管理,不断提高乡镇企业信用水平,鼓励乡镇企业争创诚信守法乡镇企业。积极开展乡镇企业名特优新原产地域保护工作。

  四、引导乡镇企业安全生产

  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引导乡镇企业依法获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须的安全生产方面的资格和许可。督促乡镇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标准,健全企业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部门和关键岗位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切实消除安全隐患,保障职工人身安全。

  第五节 鼓励乡镇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

  一、鼓励乡镇企业利用国外生产要素

  鼓励乡镇企业充分利用国外的资金、技术和资源等生产要素。加强乡镇企业对外招商引资的指导,积极探索委托招商、组团招商、网上招商、以商招商等新的招商方式。鼓励外资企业特别是大财团和大公司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和产业发展的前提下,以收购、控股、参股和委托经营等多种方式,投资和管理一些规模较大但经营不善的乡镇企业。鼓励外商投资中西部乡镇企业。采取多种激励措施,吸引国外的优秀人才到乡镇企业工作。

  二、鼓励乡镇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帮助企业加大国际市场开拓力度,积极开发适合国际市场的产品,不断提高国际市场占有率。鼓励乡镇企业与国内外其他企业建立合作关系。支持乡镇企业申办自营出口经营权,大力发展自营出口。帮助乡镇企业积极应对反倾销、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和市场封锁,协助解决国际贸易纠纷。鼓励乡镇企业生产高附加值出口产品,努力降低生产成本,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增加品种,改进包装和售后服务。

  三、鼓励乡镇企业开展跨国经营

  引导和鼓励乡镇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采取独资、合资和收购等多种方式,到境外兴办资源开发型和技术开发型企业。鼓励乡镇企业发展境外加工贸易,带动技术、设备和劳动力的输出。支持有条件的乡镇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等方式,发展成为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大公司大集团,开展跨国经营。鼓励乡镇企业对外承包工程,推动对外劳务合作。加强乡镇企业出口产品基地建设,不断优化出口产品结构。引导乡镇企业积极承接国际产业转移,参与国际产业链分工,不断提高国际竞争力。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一节 明确定位,理顺乡镇企业管理体制

  一、明确乡镇企业定位

  乡镇企业的内涵已从过去的以乡村集体企业为主转变为办在乡镇区域内、以农村劳动力创业和就业为主的企业,是乡镇区域内以农村劳动力为主体的企业的统称。其特点是所在区域是乡镇范围内,就业和创业主体是农村劳动力。要从乡镇区域和农村劳动力主体两个角度来理解和重新界定乡镇企业。乡镇企业不仅包括乡村两级集体企业,而且包括乡镇范围内其他所有以农村劳动力为主体的企业,如个体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合作制或合伙制企业等。

  二、理顺乡镇企业管理体制

  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的要求,处理好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三方面管理机构的关系,明确履行乡镇企业管理职能的主体。进一步加强对乡镇企业规划、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职能的建设。按照工作任务和机构职能,落实编制和人员,增强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手段,改进服务方式,切实承担起指导和服务乡镇企业的重任。建立健全各级乡镇企业协会或商会。改进和完善现行统计制度,加强统计信息体系建设,运用现代信息传输技术及时准确反映乡镇企业发展状况。

  第二节 维护权益,优化乡镇企业政策环境

  一、维护乡镇企业平等权益

  按照《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精神,放宽乡镇企业市场准入限制,允许乡镇企业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公用事业、社会事业、基础设施和金融服务业等行业和领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乡镇企业的合法财产,不得非法改变乡镇企业财产的权属关系。加大现有政策落实力度,维护乡镇企业平等权益,确立乡镇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

  二、减轻乡镇企业负担

  全面贯彻国家减轻企业负担的各项政策法规,认真落实《乡镇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进一步清理现有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收费,坚决取消涉及乡镇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进一步规范针对乡镇企业的检查、检测行为,完善乡镇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制度。充分发挥乡镇企业负担监督网络体系的作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切实减轻乡镇企业负担。

  三、建立乡镇企业社会保障体系

  加快推进乡镇企业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引导乡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根据乡镇企业量大面广、用工灵活、员工流动性大等特点,力求保障水平低标准、保障面高覆盖,保证低收入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要随着乡镇企业整体效益的提高而逐步调整,各地要因地制宜推进与城市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衔接。

  四、维护乡镇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与职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依法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尊重和保障职工依照国家规定享有的休息休假权利。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逐步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身心安全。保障职工依法参加和组建工会或职代会的权利。鼓励乡镇企业建立党组织。督促乡镇企业尊重和维护职工的各项合法权益。依法保护乡镇企业主的名誉、人身和财产等各项合法权益。

  五、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对乡镇企业的监管

  建立维护乡镇企业合法权益投诉中心。改进监管办法,公开监管制度,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水平。切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凡不属于国家明文规定的审批事项,一律予以取消。对保留的审批事项,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改革审批方式,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

  第三节 加强指导,建立健全乡镇企业社会服务体系

  一、建立健全乡镇企业融资担保服务体系

  要充分利用和发挥政府、银行、担保机构和企业的积极型,积极争取国家对乡镇企业担保、贷款、引资和股票上市等方面的支持。定期举办面向乡镇企业的银企协作活动。帮助指导具备条件的乡镇企业到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乡镇企业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帮助落实乡镇企业出口退税政策,以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对乡镇企业进行支持。加快建立乡镇企业信用证制度、评级发布制度和失信惩戒制度,推进建立乡镇企业信用档案试点工作,建立和完善乡镇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

  二、建立健全乡镇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体系

  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技术中介服务机构为依托的乡镇企业技术创新体系。鼓励乡镇企业与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共建技术开发机构,建立乡镇企业与科研机构互动的长效机制。支持有条件的乡镇企业建立高新技术研发机构,鼓励其加大科技创新和新产品开发力度,努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乡镇企业科技成果孵化和扩散示范基地。鼓励科研机构大力开发成本较低的中性技术和市场转化较快的适用技术,建立先进适用技术项目库。鼓励乡镇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积极争取“火炬计划”和“星火计划”项目对乡镇企业的支持。鼓励和支持乡镇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发明专利和技术入股。进一步加强乡镇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工作。

  三、建立健全乡镇企业教育培训服务体系

  加快实施乡镇企业“蓝色证书”培训工程,大力推进乡镇企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各级乡镇企业培训机构,加强乡镇企业培训基地建设。对乡镇企业主要工种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或岗位技能轮训。充分利用大中专院校、职业中专和各种社会办学力量,采取联合办学等多种方式,培养乡镇企业所需各类高素质员工特别是高级技工。开展星火乡镇企业科技培训。引导和鼓励各种教育力量开展乡镇企业创业辅导和培训。

  四、建立健全乡镇企业人才交流服务体系

  建立健全乡镇企业人才交流服务体系,创造乡镇企业引进人才、交流人才、利用外脑的良好环境。依托乡镇企业信息网络,建立全国乡镇企业人才库,积极帮助乡镇企业选聘人才。拓宽乡镇企业选人用人的渠道和眼界,支持引进吸收海外人才。建立乡镇企业高素质人才和适用人才储备库。鼓励和支持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办乡镇企业。

  五、建立健全乡镇企业信息等中介服务体系

  建立和完善多级联网的全国性乡镇企业信息服务网络,加快建立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产品、培训、人才、政策法规、科技信息、统计数据等内容的数据库,发布有关信息。建立全国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统计、科技、培训、质检、就业等方面的信息传递网络,建立乡镇企业信息统计直报与经济运行分析系统。努力办好中国乡镇企业信息网和中国国家农产品加工信息网。鼓励发展乡镇企业信息服务、市场开拓、人才培训、管理咨询和法律咨询等各类社会中介机构。建立健全乡镇企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库。

  第四节 深化改革,为乡镇企业持续创新提供制度保障

  一、促进乡镇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

  加快乡镇企业改革进程,引导和促进乡镇企业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股份合作制企业、农户联合企业、企业集团等的公司制改造,加快实现股权多元化。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企业和家族企业开展联合和合作,有条件的向股份制企业发展。乡镇企业的改制要兼顾企业与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者与创业者、经营者与职工的权益。

  二、促进乡镇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引导和促进乡镇企业建立和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已进行公司制改造的乡镇企业,要按照《公司法》要求,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形成责权分明、科学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引导和促进乡镇企业优化股东结构、董事结构、监事结构和经理层人员结构。要使企业内部各利益主体之间责权利关系分明,形成规范的契约关系和相互制衡关系,对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要对称。适应国际公司治理结构演变的新趋势,乡镇企业要充分保障债权人和职工的权益。

  三、促进乡镇企业完善经营机制

  通过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典型示范,促进乡镇企业深化企业内部各项改革,完善企业经营机制。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决策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分配激励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等,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能上能下的干部管理机制、绩效挂钩的分配机制、奖惩分明的激励约束机制等。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上,鼓励乡镇企业根据自身实际,实行公开招聘制、任职资格制、聘任制、试用制、竞争上岗制、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职务和技术职称双轨制等各种有效的制度形式。在分配激励制度上,鼓励乡镇企业建立包括工资与奖金分配、股权和提成分配、福利和保障分配、机会和精神分配等较完整的分配激励系统。

  四、深化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加快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改组的步伐,盘活存量资产,扩大增量资产。坚持政企分开原则,积极探索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管理的有效形式,加快建立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和运营体系。通过资源开发、资本经营、合资参股、资产管理和社区服务等多种途径,实现乡镇企业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加大乡镇企业集体资产重组力度,鼓励和支持乡镇企业按照市场经济规律,以资本、技术、管理为纽带,通过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联合、兼并、收购、控股等多种方式,实现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重组,提高资产质量。加强对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加快推进厂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切实维护职工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乡镇企业“十一五”发展规划是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的重要规划。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广大乡镇企业要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乡镇企业发展全局,解放思想,振奋精神,创新思路,锐意进取,努力实现“十一五”规划的各项目标,为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政府采购合同撤销制度与合同法的不同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2日 09:04 中国经济时报

  ■谷辽海

  政府采购合同生效后,如果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或者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是否有权提出撤销?向什么机构申请?在什么时间提出来?我国政府采购法中没有特别规定。由于政府采购合同适用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根据合同法,前述三个问题都能够得到明确的答案。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与中标供应商或者成交供应商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政府采购合同归于无效。然而,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合同撤销制度与合同法所规定的截然不同。由此而来,矛盾将不可避免。

  首先,可撤销合同的原因和条件存在着冲突。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可撤销原因和条件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与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开标前泄露标底的;等等。只要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存在这些违法情形之一,且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可撤销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所规定的可撤销原因和条件是: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从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可撤销的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意思表示不真实不符合合同生效条件,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可能并没有故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显而易见,这与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可撤销合同是有质的区别。

  其次,享有撤销权的主体存在着冲突。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如果存在可撤销的法定条件和原因,那么享有撤销权的主体是有效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然而,《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三条或其他条款都没有赋予采购人或供应商享有撤销权,也无撤销权的例外规定。实践中,对政府采购合同行使撤销权的主体通常是财政部门或者相关的行政机关。笔者认为,即使政府采购合同属于行政合同,根据权力法定原则,行政主体在无法定授权的情况下是无权撤销合同的。然而,实践中,财政部门和相关的行政主体普遍享有对政府采购合同行使撤销权。而我们在政府采购法的所有内容中,都寻找不到一个条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享有政府采购合同撤销权。根据政府采购法的指引条款,政府采购合同非行政合同,因此,笔者认为,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根据意思自治、合同自由、合同相对性等原则,享有撤销权的主体应该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即供应商或采购人。但是,现实又恰恰相反,行政主体的任意撤销权显然与当事人所享有法律上的撤销权会发生冲突。

  第三,主管撤销权的机关存在着冲突。撤销权的行使一般由意思表示不真实而遭遇损害的一方当事人享有,但不一定非得通过诉讼来化解。如果撤销权人向对方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而对方未表示异议,则可以直接发生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如果合同当事人对撤销问题引起争议,那么只能通过法院的诉讼或仲裁机构的仲裁,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裁决。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或者变更合同。从这一规定来看,对合同当事人一方提出撤销申请,享有管辖权的分别是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然而,从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和实践来看,主管撤销政府采购合同的是相关的行政机关,通常是各级财政部门和相关的行政机关,与行使撤销权的主体是完全一致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行政规章,主管撤销权的行政机关并不是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受理申请的,而是根据行政主体自己的意志来决定是否行使主管权力。显然,实践中的习惯作法、有关的行政规章有悖于我国合同法所强调的合同自由原则和合同相对性原则,以及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争议管辖的基本规定。

  第四,撤销权行使期限存在着冲突。可撤销的合同一般只涉及到当事人一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如果当事人自愿接受这种行为的后果,放弃撤销权,或者长期不行使,法律允许合同绝对有效。否则,在合同已经生效后的很长时间再提出撤销,将使合同的效力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故撤销权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行使撤销权的时间,依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应该是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生效但尚未履行的某段期限内,如果已经开始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撤销权也就消灭了。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撤销权消灭须符合两种法定情形之一,即: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从两部法律对撤销权行使期限来看,前者是根据合同是否已经开始履行作为尺度,后者明确规定行使撤销权的期限是一年;前者规定撤销权消灭的原因是合同是否已经开始履行,如果已经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就是有效合同;后者规定以撤销权的行使期间经过而消灭,或者撤销权人放弃撤销权而消灭。在撤销权消灭的情况下,可撤销合同成为有效合同。

  根据上述,我国政府采购法所建立的政府采购合同撤销制度还存在着严重的缺陷,行使撤销权的主体、前提条件、法定期限、管辖机关、法律后果等方面的内容都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即使有规定也是存在着难以逾越的法律障碍。可见,我国未来的政府采购立法应该对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定位进行调整。(27)
(注:本文作者谷辽海为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

大学自治立法的基础问题

云南大学法学院06级硕士研究生 杨盛秋

摘要:大学自治立法要研究的是大学自治从大学精神向大学组织管理法律制度转化的过程。本文在分析研究我国大学之公务法人地位的基础上,阐述了大学自治的内部管理、外部监督问题。
关键词:大学自治 公务法人 大学自治权

大学自治是一个历史的发展的概念。关于大学自治的确切概念,学术界基于不同的角度和立场,有着不尽相同的表述。大学自治应当满足三个基本要求——一是大学治理的主体应当是大学自身内部的力量,可以是校长、教师和学生,但不是国家、社会、或学校以外的其他组织;二是大学治理的内容是高校内部的事项,主要包括学术上的自由和管理上的自主;三是大学自治的目标是学术自由1[P51]。笔者认为,大学自治是以学术自由为核心的大学精神的制度保障,但是,大学自治并不意味着摆脱政府的干预或控制。

一、明确大学 的公务法人地位
在我国的传统体制下,高校属于典型的事业单位。行政诉讼实践采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这一概念来为大学定性,认为凡是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公权力的行为,均可将其视为行政行为而提起行政诉讼。严格地说,这只是权宜之计。
大学自治在大陆法系的制度基础是公法人制度,在公法人的框架下,进行民主管理,大学因此获得内部立法权和行政主体资格。在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学校通常分为公立与私立两种。公立学校属于公营造物或公共公益机构的一种。所谓公营造物,根据德国行政法之父奥托•迈耶的解释,就是掌握于行政主体手中,由人与物作为手段之存在体,持续的为特定公共目的服务2[P164]。我国学者在介绍此类性质的组织时,将其统称为“公务法人”。
作为我国事业单位的大学与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务法人在功能方面有很多相似之处。笔者认为,将大学定位为公务法人,在此基础上研究大学自治立法问题,切实可行。这将有利于厘清高校与政府的关系,变原来隶属的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为外部行政法律关系 ,从而拓宽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空间;同时还有利于高校按照各自法人资格的特性完善自己的法人内部治理结构,提高办学效益3[P135];还可以将大学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顺理成章地纳入到行政诉讼中去。

二、大学自治的内部管理
大学的内部管理涉及到学术管理和行政管理两个方面。学术管理是大学管理的核心和最终目的,行政管理应围绕学术管理来进行,应当立法以学术自由为导向提升大学学术管理的地位。2004年教育部发布《2003—2007年教育振兴计划》“民主治校、科学决策、健全学校的领导管理体制和民主监督机制”的决定,已成为我国大学实行民主管理的法律基础。但是从实践来看,现有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大学依法行政和民主管理缺少具体有效的制度和法律保障,以至于大学民主管理实践进展甚微。为此,必须加快大学的组织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制度建设和法制建设,建议具体落实:
第一,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明确校长的责权。校长应切实地履行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职责,领导各类学校事务。校务委员会是行政事务决策机构。校务会下还可设各类审议机构,如财务委员会、人事委员会等。这些审议机构中应当保证相当比例的学术人员参加。校务会应设若干名监事,对各项事务进行监督。第二,确立以高级教授组成的教授会在重大学术事务决策与监督中的核心地位,落实“教授治校”,确立学术事务决策机构。教授委员会下还可设置各种固定的专业委员会,如教学委员会、专业设置委员会、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等。教授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并向校长进行报告。第三,进一步强化教职工代表大会应有的地位和权力,提升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法律地位,充分发挥教职工参与学校管理、民主决策与监督作用。第四,积极推动大学生参与大学管理,加大大学生参与高校管理的力度。

三、大学自治的外部监督
完全不受限制的大学自治是不存在的。笔者认为对大学自治进行外部监督是必要的,主要包括立法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三方面。监督的内容和范围需要法律法规加以明确。
笔者以为,可以基础关系及管理关系理论结合重要性理论, 界定大学自治外部监督的范围。对于管理关系,依据管理行为的外在形式和内在抽象性程度进一步划分为一般管理法律关系和具体管理法律关系。一般管理关系 是指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章程、校纪校规、以及依据学校章程、校纪校规发布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抽象性文件的抽象性管理行为。与此相对,具体管理关系 是指学校依据规范针对具体管理相对人或事务作出的影响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行政行为。据此明确:
1.保障具体管理关系
在具体管理关系中应充分保障大学自治权,法律保留原则和司法审查原则一般不适用。像大学考试中的评分是极其专业性学术评价,理应排斥法律规制,但有例外,如果具体管理关系中的行为对公民基本权利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涉及“重要事项”(如高校的具体行政管理行为侵害了大学生私有财产权、隐私利益等),则应将其置于法律保留和司法审查的范围内。要界定“重大影响”可以借助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来衡量。
2.规范一般管理关系
在一般管理关系中涉及到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事项”行使大学自治权必须适用法律保留原则和司法审查原则。但要注意,对于那些涉及到实质教学、学术层面的问题一般不审查,即使确实需要审查也应通过聘请专家作鉴定的方式来审查。
3.确立基础关系的可诉性地位及其例外
基础关系 中除有关学位授予的实体性评判行为外大学自治权的行使应受司法介入的限制。根据基础关系及管理关系理论,涉及基础关系的事项应适用法律保留原则,而该事项的决定,就属于可提起司法救济的具体的行政行为。因为基础关系涉及到公民的基本权利,理应只能由法律加以规定,而且应当接受法律的规制,所以明确其可诉性地位无须质疑。但是立法者和司法者不宜介入其中对大学的学术评价作出实体判断,只应从程序上规制学位授予的过程。

参考文献:
1 湛中乐,韩春晖.论大陆公立大学自治权的内在结构——结合北京大学的历史变迁分析[A].见:劳凯声.中国教育法制评论(第4辑)[C].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6.
2 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M].台湾:三民书局,1998.
3 石正义.高等学校法律地位研究述评[A].见:劳凯声.中国教育法制评论(第4辑)[C].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