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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中国烟草博物馆文物藏品搜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23:00: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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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中国烟草博物馆文物藏品搜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中国烟草博物馆文物藏品搜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

  为开展和规范中国烟草博物馆文物藏品搜集管理工作,现将《中国烟草博物馆文物藏品搜集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暂行办法》认真做好中国烟草博物馆文物藏品搜集和管理工作。在具体执行中如遇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博物馆筹备处联系。




附件:


中国烟草博物馆文物藏品搜集管理暂行办法
http://www.tobacco.gov.cn/fujian.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根廷共和国联合声明

中国 阿根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根廷共和国联合声明(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根廷共和国联合声明

  一、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邀请,阿根廷共和国总统克里斯蒂娜·费尔南德斯·德基什内尔于二O一O年七月十一日至十五日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

  二、访问期间,胡锦涛主席同克里斯蒂娜·费尔南德斯·德基什内尔总统举行了会谈。两国领导人在亲切友好的气氛中就两国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达成广泛共识。双方对访问成果予以积极评价,认为访问取得了成功并将进一步推动两国战略伙伴关系的发展。

  三、两国元首回顾了中阿建交三十八年来双边关系的成功发展,强调二OO四年建立战略伙伴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对近年来两国关系快速发展感到满意。两国元首表示,在当前复杂的国际形势下,中阿深化战略伙伴关系意义重大。双方重申以战略和长远眼光发展中阿关系,愿在相互尊重、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进一步提升两国关系水平,深化各领域互利合作,加强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的沟通和协调。

  四、双方表示将在涉及彼此利益的重大问题上继续给予对方坚定支持。

  五、中方重申坚定支持阿根廷共和国在马尔维纳斯群岛问题上的主权要求,以及重启有关谈判,根据联合国相关决议规定寻求马尔维纳斯群岛问题最终和平解决。

  六、阿方重申坚定奉行一个中国政策,支持台海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中国和平统一。

  七、两国元首对访问期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长和阿根廷共和国外交、国际贸易和宗教事务部长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促进投资和贸易多样化谅解备忘录》表示满意,指出该谅解备忘录为两国经济关系在新阶段的扩大及多样化奠定了基础,明确了思路。

  八、为此,两国元首表示,应采取共同行动,推动双边经济关系发展,并一致认为,需要根据各自产业结构及市场需求推动双边贸易和谐、平衡增长及其多样化,特别是扩大高附加值和高技术含量产品贸易。

  九、双方相信,两国质检部门开展合作有利于将新产品纳入双边贸易,符合彼此利益。双方在牛遗传物质领域的合作将有利于两国畜牧业的发展。

  十、双方积极评价两国在基础设施和交通特别是铁路等领域合作所取得的进展,并对访问期间签署交通领域基础设施建设合作协定表示高兴。

  十一、两国元首同意积极鼓励相互投资,加强企业联系,支持两国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业在基础设施、能源和矿产领域的合作。为此,在与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相一致的情况下,支持本国企业投资对方发展计划内的项目,并通过工业投资和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当地产品附加值比重,提升投资对象国生产能力。

  十二、双方将推动两国金融合作,加强中国和阿根廷金融机构的联系。

  十三、两国元首表示愿继续加强在文化、教育、科技、体育、旅游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支持扩大双方民间和地方交流,增进两国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谊。为此,两国元首对在阿根廷开设孔子学院和将来成立中国问题研究中心表示欢迎,并强调在语言教学和教育服务方面进行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十四、两国元首强调愿进一步加强在科学、技术、天文、农业、食品技术、气象等领域的南南合作,推动中阿食品科技中心开展活动,探讨在和平利用核能和空间活动方面开展合作的可能性。两国主管机构应继续进行必要的接触,以确定双方可能感兴趣的共同议题及合作项目。

  十五、双方强调愿进一步加强两国在南极条约协商会议和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委员会中的交流与合作。

  十六、双方愿加强双边领事合作,为包括商务旅行在内的双方各领域人员往来进一步提供签证便利。中方欢迎阿根廷驻广州总领馆开馆,愿为总领馆开馆提供便利和必要的协助。

  十七、双方一致认为,中阿在多边事务中的合作是两国战略伙伴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同意进一步密切在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二十国集团、东亚-拉美合作论坛等国际和地区组织以及多边机制框架内的合作,就联合国改革、多哈回合谈判、国际金融体系改革、气候变化等全球性重大问题保持密切沟通与协调,促进南南合作,共同维护发展中国家整体利益,推动建设更加公正、合理、公平的国际秩序。

  十八、双方坚信安理会改革应建立在联合国成员国最广泛共识的基础上,寻求使该机构决策更民主、更具代表性和更透明的一揽子解决办法,避免强行推动未达成最广泛共识的方案或设定时限。

  十九、作为国际经济合作主要论坛二十国集团成员,双方强调要着力提高发展中国家代表性和发言权,不断推动国际金融体系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

  二十、两国元首重申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框架下,按照“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落实《巴厘行动计划》,呼吁发达国家率先大幅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履行承诺,通过应有的资金支持、技术转让和能力建设的方式,支持发展中国家的减缓和适应行动。

  二十一、作为东亚-拉美合作论坛的创始成员,双方强调愿推动这一亚拉地区间合作与对话的重要机制取得更大发展。中方对阿根廷连任论坛拉美协调员表示祝贺。

  二十二、双方支持南方共同市场同亚洲,特别是同中国开展对话。阿方表示愿以南方共同市场成员国身份继续推动和深化上述对话。

  二十三、克里斯蒂娜·费尔南德斯·德基什内尔总统重申祝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六十周年,强调阿根廷参展的二O一O年上海世博会取得了圆满成功。中方对此表示感谢,并祝贺阿根廷建国二百周年。克里斯蒂娜·费尔南德斯·德基什内尔总统积极评价华人团体对阿根廷社会发展作出的贡献。

  二十四、访问期间,双方签署了重要的合作文件。阿根廷企业家陪同克里斯蒂娜·费尔南德斯·德基什内尔总统访问,并同中方企业进行多次对口洽谈,表明了阿根廷生产部门希进一步密切两国现有贸易关系的愿望。

  二十五、克里斯蒂娜·费尔南德斯·德基什内尔总统对访华期间所受到的热烈欢迎和盛情款待表示感谢,邀请胡锦涛主席在方便的时候再次访问阿根廷。胡锦涛主席对此表示感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阿根廷共和国代表

        外交部长        外交、国际贸易和宗教事务部长

         杨洁篪         埃克托尔·马科斯·蒂梅尔曼

                                    二O一O年七月十三日于北京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2号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已由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6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6月8日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前款所称测绘活动包括: 大地测量、工程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编制、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海洋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测绘航空摄影、测绘成果的提供和使用等。
第三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
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第四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从事测绘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条 实施测绘项目,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
绘系统,执行国家统一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测绘成果提供使用时,提供单位应当对所采用的测绘基准和
测绘系统予以说明。
第六条 在海南岛及其邻近海域测绘,其成果统一采用海南
平面坐标系。
第七条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确需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海南平面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八条 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省级基础测绘包括下列项目:
(一)全省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更新和维护;
(二)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数字化测绘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三)省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的建立、更新和维护;
(四)省基础测绘设施建设;
(五)基础航空摄影与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空间遥感;
(六)本省基础地理底图和基本地图(册)的编制;
(七)国家及省人民政府确定应当由本省实施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市、县、自治县基础测绘包括下列项目:
(一)本行政区域内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加密、更新和维护;
(二)本行政区域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数字测绘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三)本行政区域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的建立、更新
和维护;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对少数民族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基础测绘给予财政支持。
第十条 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定期更新。
全省统一布设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复测改造周期不超过10年;其他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周期为5至8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区域的基础测绘成果,根据需要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省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敷设和更新城市地下管线,应当在覆土以前进行竣工测绘。
第十三条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或者使用地理信息数据建设其他专业信息系统的,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做好数据资料的保密和安全工作。
第十四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资质的统一管理。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有关规定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执业证书或者测绘作业证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测绘资质证书、执业证书和测绘作业证件。
外省的测绘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从事测绘活动,应当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交验测绘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 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按照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资质审查、发放资质证书。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测绘单位应当在测绘资质证书核准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内进行测绘活动。
第十六条 测绘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业务范围、测绘资质证书等级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测绘单位分立、合并的,应当重新办理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单位终止测绘业务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并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测绘资质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以测绘为目的的航空摄影与遥感活动,应当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测绘项目实行承发包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发包单位不得向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发包;
(二)发包单位不得向超出测绘资质证书核准业务范围的测绘单位发包;
(三)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价格承包;
(四)承包单位不得将承包的测绘项目转包;
(五)承包单位分包的业务量不得大于该项目总承包业务量的40%;
(六)接受分包单位不得将测绘项目再次分包。
第十九条 测绘项目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并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测绘单位实施测绘时,应当使用经法定机构检验合格的测绘仪器和设备。
第二十一条 测绘项目完成后,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政府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依法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项目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属于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目录。
受委托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测绘成果资料按年度上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公开和便捷的测绘成果服务,保障社会公益事业和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使用许可制度。
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无偿使用该测绘成果的单位,不得将测绘成果用于营利活动。
测绘成果依法无偿提供使用的,测绘成果提供单位除收取提供成果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的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测绘项目立项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已有适宜测绘成果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测绘项目立项审批部门,并为测绘成果需求单位提供或者指引其取得该测绘成果,测绘项目立项审批部门和测绘成果需求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第二十五条 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测绘项目,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测绘单位在实施测绘项目前,应当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示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测绘单位尽可能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二十六条 除依法应由国家审核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之外,其他主要地理信息数据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必要时与其他有关部门会商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测绘单位应当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永久性测量标志年度维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测量标志维护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九条 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部门,应当在测量标志设置完成后,将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位置、布点图、点之记等相关资料移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部门应当将永久性测量标志委托测量标志设置地的有关单位或者人员负责保管,签订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明确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由委托方将委托保管书抄送乡(镇)人民政府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烧荒、采石、取土、挖沙、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和通讯设施、搭建构筑物等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应予处罚的行为,没有约定测绘报酬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测绘产品价格和当事人约定的测绘工作量计算。
第三十四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1995年10月27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6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的《海南省测绘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