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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筑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大纲编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函

时间:2024-05-25 08:58: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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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筑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大纲编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函

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筑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大纲编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函

建市监函[2003]4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管理的总公司:

  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大纲编制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会议确定的原则和分工抓紧工作。大纲编制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司建设监理处联系。

  附件:建造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大纲编制工作座谈会纪要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建筑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大纲编制工作座谈会纪要

  为加快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建设步伐,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于2003年2月12日在北京召开了建造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大纲编制工作研讨会。铁道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交通部、国家民航总局,部分地方建设厅(建委),有关行业协会,中央管理的企业等单位的同志参加了会议。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就建造师专业考试大纲编写的指导思想、标准、主要内容以及需要注意的问题提出了要求。与会代表就编制建造师专业考试大纲的内容、体例等进行了研讨。现将有关事项纪要如下:

  一、建造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大纲编写的组织领导

  专业考试大纲的编制工作由建设部统一领导,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中央管理的企业分工负责。具体分工如下:

  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由建设部负责,具体编制工作委托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组织;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由建设部负责,具体编制工作委托中国建筑安装协会组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由建设部负责;电力工程专业由建设部牵头组织,国家电网公司、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参加;公路工程由交通部牵头、国家民航总局参加;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由交通部负责;铁路工程专业由铁道部负责;水利水电工程专业由水利部负责;矿山工程专业由中国煤炭建设协会牵头组织,中国冶金建设协会、中国建材建设协会、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中国明达矿山总公司、中国有色建设协会参加;冶炼工程专业由中国冶金建设协会负责;石油化工工程专业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牵头组织,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总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等单位参加;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由信息产业部牵头,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参加。

  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制工作的总体要求

  建造师考试大纲的编制要重点体现“五个特性”,坚持“六个结合”。即体现“综合性、实践性、通用性、国际性和前瞻性”;坚持“与建造师的定位相结合,与高校专业学科设置相结合,与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结合,与现行法律法规相结合,与国际通行做法相结合和目前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平稳过渡相结合”。

  综合性:涵盖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艺性工业工程。

  实践性:解决、处理现场实际问题的能力。

  国际性: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做法,符合WTO规则的有关原则。

  通用性:以工程管理学科为主,涵盖其他专业学科。

  前瞻性:拓宽建造师执业范围,充分考虑将来与国际建造师互认。

  考试大纲体例以同济大学牵头组织编制的综合考试大纲体例为范本,明确考试知识点的具体要求(了解、知道、熟悉、掌握),突出“掌握”部分的知识点。

  专业考试采取推荐教科书的方式,原则上不统编考试教材。拟将争议较大的理论观点和名词解释等内容汇编成《建造师专业考试指导书》。

  三、建造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大纲的范围和内容

  专业考试大纲范围要包括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所应具备的相关知识点,以突出施工阶段管理为重点。内容包括:专业工程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专业理论知识与技术;专业工程案例。

  四、建造师执业资格专业大纲编制工作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各专业考试大纲编制机构人员构成要合理,原则上应包括大专院校、行政管理、行业协会和施工企业等方面的管理专家和学者。

  2.处理好建造师综合考试大纲与专业考试大纲之间的关系

  “综合”大纲突出对基础理论知识的了解和掌握,“专业”大纲突出对基础理论知识的熟练运用;“综合”大纲侧重工程项目管理,“专业”大纲侧重专业技术管理;“综合”大纲偏重对通用理论知识的了解和掌握,“专业”大纲偏重对专业理论知识的了解和掌握;“综合”大纲体现综合能力考核,“专业”大纲体现专业能力考核。

  3.牵头单位在编制大纲的过程中,注意做好配合和协调工作。

  会议要求各编制单位按照以上原则,抓紧开展专业考试大纲的编制工作,于2003年4月底前完成各专业考试大纲草稿,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对专业考试大纲进行修改完善,于5月底前报建设部审定。


关于迅速加强交通系统预防和控制非典型肺炎工作的紧急通知

交通部


关于迅速加强交通系统预防和控制非典型肺炎工作的紧急通知

交 通 部
交公路发明电(2003)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沿海各港口管理机构:
  据卫生部通报,近日广州市发现一名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人。根据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2003年10月9日召开的全国预防非典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我部相关文件的规定,现将全国交通系统预防和控制非典工作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尽管目前广州发现的非典疑似病例还未最后确诊,但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非典疫情反复性及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本着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在思想上给予高度的重视。要迅速进行动员,结合行业实际,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非典疫情的预防和控制,坚决避免非典疫情通过车船等交通工具扩散传播,认真履行好交通部门在防控非典工作中的职责。
  二、启动昼夜值班制度。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防控非典的领导机构和专门工作机构要迅速开展各项工作,坚持24小时值班,发现非典疫情或其它重大事项,要立即报部防非典办公室。各省交通主管部门原非典值班电话若有变化的要立即上报部防非典办公室。工作人员要严守工作岗位,确保通讯联络畅通,保证各项工作部署和重大情况能够及时上传下达。
  三、加强测温设备的测试和维护。各客运站和运输企业要对所有的测温设备进行测试和维护,确保技术状态良好,安装、发放到位。
  四、加强对省际旅客的测温工作。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省际旅客运输测温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以确保省际旅客测温工作落到实处。同时,广东及各相关省交通主管部门还要重点加强对进出广东旅客的测温工作,开行进出广东包车、包船的运输企业要负责做好对所运送旅客的测温工作。在检查中发现体温超过正常体温的旅客应对其做进一步的检查,发现体温超过38°C的旅客,应通知当地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医学诊断,排除非典可能性后方可登乘交通工具。拒绝体温检查的旅客不得登乘车船。同时,各客运站的工作人员要加强巡视,发现发烧旅客,要立即进行检查,切实做到非典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
  五、认真做好客运站及车船内清洁卫生、通风、消毒工作。各客运站和航运企业要加强对客运站和客车、客船的清洁卫生、通风、消毒等工作,同时要加强对发烧病人隔离室的管理,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检查防护服等相关设备,确保正常使用。要重新全面检查各客运站的旅客进出流程,检查发烧病人行走通道和隔离室的设置,确保不与正常旅客发生交叉。
  六、承担出入境运输任务的运输企业和客运站要积极配合检验检疫、边防检查、海关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出入境人员和交通工具的卫生检疫工作,切实避免非典疫情通过口岸传播。
  七、凡在车船上或客运站内发现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后,要立即向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报告,并严格按卫生部《预防SARS通过交通工具传播指导原则》和《SARS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的规定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病人、密切接触者的登记和隔离以及交通工具的消毒工作。
  八、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确保防控非典的各项工作有效、依法、科学、有序、规范的进行。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采取任何方式中断交通。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设立检查站点。在切实避免非典疫情通过车船等交通工具扩散传播的同时,要采取积极措施,确保交通运输生产的正常进行和交通的畅通,保证即将开始的春运工作有序的进行,切实实现交通行业“交通不断、客流不断、货流不断,病源切断”的工作目标。


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印发《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对新设立企业的定期检查制度》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关于印发《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对新设立企业的定期检查制度》的通知
1995年6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对新设立企业的定期检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一: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对新设立企业的定期检查制度
一、为完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对新设立企业的定期检查,是指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称登记主管机关)依法对新设立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实地检查的一项监督管理工作制度。
新设立企业,是指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办理开业登记未满一年的企业。
三、各级登记主管机关负责其核准登记的新设立企业的定期检查。上级登记主管机关可以委托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对新设立企业进行定期检查。
四、登记主管机关应在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六个月内,对企业进行定期检查。
五、定期检查的主要内容:
1、检查企业开业后实际情况与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是否一致。重点检查企业注册资本(资金)的实缴情况、住所(经营场所)情况,以及是否有相应的企业经营管理机构、健全的财务核算机构和必需的专职从业人员。
2、检查企业是否有其他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
六、登记主管机关监督检查人员对企业进行检查,应当经主管领导批准,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按规定向被检查企业出示有关证件。
七、监督检查人员对企业进行检查,应就检查情况填写企业定期检查登记表,作为企业监督管理资料备查。
八、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予以警告,制发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改的,可吊销营业执照。
1、企业变更登记事项,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
2、企业实收资本尚未达到注册资本(资金)的,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合同、章程规定缴付注册资本的;
3、企业没有必要的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设施和专职从业人员的;
4、企业尚未建立经营管理机构、健全的财务核算机构和财务核算制度的;
5、企业确已丧失登记条件,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
6、企业有其他违反登记管理法规行为的。
登记主管机关责令企业改正违法违章行为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九、限期改正通知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名称;
2、检查时间;
3、简要违法违章事实;
4、责令改正期限;
5、责令改正内容;
6、制发机关、签发日期。
十、企业定期检查登记表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十一、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二:企业定期检查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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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
|----------|----------------------------------------------------|
|注 册 号| |开业登记日期| |
|----------|----------------|------------|--------------------|
|检 查 人| | 检查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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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 | |
| 查 | |
| 内 | |
| 容 | |
| 及 | |
| 结 | |
| 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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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 | |
| 查 | |
| 人 | |
| 员 | |
| 意 | |
| 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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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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