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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关于加强银行结算工作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13:34: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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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关于加强银行结算工作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关于加强银行结算工作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为了更好地执行《关于加强银行结算工作的决定》(银发〔1994〕245号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托收承付的拒付理由。目前企业在办理托收承付结算中,因增值税发票的使用、填写和计算问题而提出的拒付较多,此问题属于发票的使用管理,银行也难以对此监督审查,因此不能将其作为拒付理由提出和受理拒付。企业未按规定使用和填写发票形成的纠纷,应由双方自行
解决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二、关于新华书店办理托收承付的问题,新华书店是我国图书发行的主渠道,其结算点多面广,金额小,笔数多。鉴于过去的历史做法和新华书店结算中存在的实际困难,新华书店使用托收承付方式仍维持原金额起点1000元。根据新华书店经营的特点,订货单、发货单或购销协议
等可视为购销合同,凭以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对外文书店、图书进出口企业也可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三、关于委托收款方式的使用。委托收款方式改变后,由于过去的习惯做法,一些行业和企业不够适应,对此要进一步做好宣传工作,引导和组织企业使用商业汇票、信电汇以及支票等结算方式来加以解决。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方式,对国务院已明文规定由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的
款项,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等,收付双方无须事先签订经济合同,可以根据收款人提交的特约委托收款凭证直接办理划款。
四、关于大额转汇的范围。为办好大额转汇和加快结算速度,县以下未参加县城票据交换的汇出行,办理大额汇划款项、大额银行汇票可以不通过人民银行转汇和清算资金,直接向外办理结算;汇入行对上述汇出行直接向外办理的大额汇划款项和大额银行汇票,应积极受理,不得退票
。兑付地的人民银行不得受理未加盖“请划付××人民银行”戳记的银行汇票的资金清算。直接或间接参加票据交换的国有商业银行汇出行,必须按照统一规定的大额标准,通过人民银行转汇和清算银行汇票资金;对未按规定办理大额转汇和清算银行汇票资金的,汇入行在办理解付的同时
,应向汇出行的上级管理行和汇出地的人民银行举报。交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办理的系统内大额汇划款项和银行汇票,暂可以不通过人民银行转汇和清算资金,但要加强汇差管理和资金调度,保证结算款项的支付清算。
另外,因西藏自治区未设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分支行,暂不要向西藏地区签发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的银行汇票。
以上请速转知辖属各行、城乡信用社执行。



1995年1月20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直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直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9〕5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省直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江西省省直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部门统计工作,逐步实现部门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统计资料的共享性和统计调查整体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江西省统计管理条例》、《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部门和单位,具体指省直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省级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经省人民政府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中央驻赣单位(以下统称部门)。法院、检察院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把统计工作的发展纳入本部门发展规划,统筹安排有关统计工作经费,逐步实现统计工作的规范化、现代化。
   第四条 部门应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或指定综合统计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综合统计人员,指定综合统计负责人,履行综合统计职能。
   第五条 部门综合统计机构在统计业务上受省统计局的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统一组织、管理和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及其管辖系统内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调查活动,共同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
   (二)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本部门各职能机构及其管辖系统内企业事业组织实施统计法律法规、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情况,开展统计执法检查。
   (三)根据国家统计任务和本地区、本部门的管理需要,制定本部门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总体方案,管理本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四)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上级机关和省统计局报送和提供本部门统计资料,会同有关职能机构对本部门执行政策、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统计监督。
   (五)加强本部门统计工作的科学研究,制定部门信息化规划,组织指导本系统(行业)的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建立和完善各项统计工作制度,保障本系统(行业)统计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六)管理本部门各种统计资料。依法核定本部门公布的统计信息。
   (七)加强统计队伍建设,有计划地对本部门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职业道德教育;进行统计理论和实践技能、计算机、网络、数据库以及统计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组织本系统统计人员参与统计继续教育;负责组织本部门统计人员参加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负责对本系统(行业)统计人员进行考核和奖励。
   第六条 部门综合统计机构负责人(以下简称统计负责人)是代表本单位履行《统计法》规定职责的主要责任人员,其名单应当报省统计局备案。
   第七条 部门应组织本部门统计人员参加省统计局召开的统计工作会议、统计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不断提高现代信息技术条件下依法统计的能力。
   第八条 部门统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调换统计人员应当先补后调。部门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求本部门统计负责人的意见;统计负责人调动后,应当及时报省统计局备案,并指定合适人选,做好必要的交接工作。
   第九条 部门统计机构应建立统计执法定期检查制度,对本部门管理的单位开展定期统计检查工作,检查时必须有2名以上统计检查员参加,并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执法证件。
   第十条 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制度。各部门应遵循科学、合理、实用的原则,根据统计报表中主要统计指标的数据来源设置统计台账。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统计数据审核评估制度。各部门应对基层统计报表中指标填报的完整性、准确性、逻辑性进行审核,对综合统计数据要进行评估,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可靠。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统计数据报送制度。各部门应按照《江西省省直部门和单位统计数据报送制度》的有关规定,建立本部门统计数据报送制度,把各项报送任务落实到处室和人,按时向省统计局相关处室报送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统计数据发布制度。各部门发布部门统计数据前,应当及时报省统计局备案。发布涉及全省性的社会经济统计资料,须经省统计局核准,方能发布。向国外、境外机构和个人提供部门统计资料,将统计资料输入计算机网络,以及出国携带或对外商务谈判使用统计资料时,均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建立统计资料管理与保密制度。统计资料管理包括统计资料档案保存、统计资料保密、统计资料交接等内容。各部门应对统计报表、重要统计文件、重要会议材料、统计调查分析资料及其他有保存价值的统计资料及相关资料,按照《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立统计档案,统一归档保管,以便于查阅。进度统计资料保管期限为三年,年度统计资料永久保存。各部门还应建立统计资料交接制度,遇机构变动、人员调整,对所保管的统计资料应当办理交接手续,防止丢失和损毁,确保统计档案资料连续完整。
   第十五条 积极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加快统计信息网络及应用平台建设,改进统计信息传输手段,按照统计工作现代化的要求,为本部门统计人员配备必要的网络传输设备,提高统计信息的时效性和统计工作效率,为统计信息资源共享创造技术条件。逐步实现统计数据采集、整理、传输、存储、应用和管理的现代化,并根据统计信息化发展的需要,及时改善统计人员的工作条件。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本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检查制度。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内部各职能机构统计工作规范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省统计局对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实行检查制度,并将对统计工作规范化的检查列入对部门统计工作考核内容。省统计局有计划地对省直各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对于达不到本办法规定标准的,省统计局对其提出明确的指导建议,要求其整改,限期达到规范化要求。
   第十八条 市、县两级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5日起施行,由江西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防止发生重大特大火灾事故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防止发生重大特大火灾事故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入冬以来,吉林、辽宁、新疆等地连续发生重大、特大火灾事故,伤亡数百人,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非常重视,要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立即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防止火灾特别是重大、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经国务院同意,现紧急通
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火灾的严重危害,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重视并抓好安全防火工作,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一项一项地督促落实。
二、各地要立即认真组织一次安全防火大检查。对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和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一定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颁布的消防法规和规范标准,逐个检查并加强安全管理,消除火灾隐患。凡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要采取断然措施
予以查封或关闭。对置若罔闻者,要坚决依法查处。
三、公安机关要认真履行国家赋予的消防监督职责,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格监督。对各类工程项目,都必须按照国家规范严格防火审核。各部门、各行业都要高度重视安全防火工作,在抓生产、经营的同时,把安全防火工作摆到应有位置,依法履行责任。要加强对广大群众的安全防
火宣传教育,普及安全防火知识,时刻警惕发生火灾,增强自防自救能力。
四、依法严惩重大、特大火灾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对已发生的重大、特大火灾事故,要认真逐起查清原因,追究肇事者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和行政责任。对发生重大、特大火灾事故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要严肃处理。



199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