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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试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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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试行)说明

司法部



《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试行)说明

  (2002年7月5日司法部发布司发通[2002]56号)


  一、概述
  (一)司法鉴定文书的概念
  司法鉴定文书是司法鉴定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 件和程序,运用专门知识或者技能对诉讼、仲裁等活动中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定后制作的规范化文书的总称。
  (二)司法鉴定文书的特征
  1制作主体的特定性
  司法鉴定文书必须由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制作。
  2制作程序的合法性
  司法鉴定文书的产生过程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与司法鉴定程序等有关规定。
  3文书内容的科学性
  司法鉴定文书阐明的是自然科学现象,是对客观事实本质属性的真实记载。
  4文书形式的规范性
  司法鉴定文书必须按照统一规定的格式规范制作,使用国家标准计量单位、符号和文字,纸张、打印和版面符合规定的要求。
  二、司法鉴定文书分类
  (一)根据司法鉴定文书的性质和作用进行的分类
  根据司法鉴定文书的性质和作用,司法鉴定文书可以分为司法鉴定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四种。其中,司法鉴定书是基本文书,其它三种文书是其派生文书。
  1司法鉴定书(缩略语为“鉴”):
  司法鉴定书是司法鉴定人对所委托的专门性问题得出鉴定结论后出具的鉴定文书。出具司法鉴定书的基本条 件是:提供的资料系统完整,送检材料齐全,实验条 件(技术方法和设备)完备,能得出鉴定结论。
  2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缩略语为“检”):
  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是司法鉴定人对所委托的检验对象进行检验后出具的报告书。出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的基本条 件是:通过检验特定检验对象后,不加任何分析说明,直接客观反映检查、测试所见或实验结果。
  3司法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缩略语为“证”):
  司法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是司法鉴定人根据所委托审查的书面资料,通过分析、比较而出具的审查意见书。出具司法鉴定审查意见书的基本条 件是:一般不对具体的对象进行直接的检验,而是对书面材料的一种客观审查。
  4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缩略语为“咨”):
  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是司法鉴定人对委托咨询或者难以形成鉴定结论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分析意见书。出具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的基本条 件是:因资料不完整、检材不符合条 件、技术条 件限制等而不能得出鉴定结论。
  (二)根据司法鉴定程序进行的分类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司法鉴定文书可以分为鉴定文书、补充鉴定文书、复核鉴定文书、重新鉴定文书四种。
  1司法鉴定书:
  司法鉴定书是接受委托方的初次委托后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文书。
  2补充鉴定书:
  凡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和客体的、原鉴定项目有遗漏的、原鉴定结论不全面充分准确的,经委托方委托,可由原司法鉴定人或者其他司法鉴定人作补充鉴定,并出具补充鉴定文书。补充鉴定文书是对原司法鉴定文书的补充,要一并装订和使用。出具补充鉴定文书应注明“××鉴定补充鉴定书”。
  3复核鉴定书:
  凡对原鉴定结论有异议而需要委托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核的,可由司法鉴定人出具复核鉴定文书。
  4重新鉴定书:
  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凡不符合司法鉴定程序的、送检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原鉴定结论不科学准确的、当事人或者委托方不同意司法鉴定结论而需要委托再鉴定的,可由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司法鉴定人出具重新鉴定书。
  三、司法鉴定文书制作要求
  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是司法鉴定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其制作质量直接影响到司法鉴定文书的使用,制作司法鉴定文书的基本要求如下:
  1基本概念清楚,使用统一的专业术语。
  2文字简练,用词准确,语句通顺,描述确切无误。
  3使用国家标准计量单位和符号,使用国家标准简体汉字。
  4内容系统全面,实事求是,分析说明逻辑性强,文体结构层次分明,论据可靠充分,结论准确无误,不允许使用有歧义的字、词、句。
  5必要时应附有图表、照片、参考文献等说明性附件。
  四、司法鉴定文书格式
  (一)“司法鉴定书”格式
  司法鉴定书一般由编号、绪言、资料(案情)摘要、检验过程、分析说明、鉴定结论、结尾、附件等部分组成。
  1编号(包括机构名称、日期和编号):机构名用缩略语、年份用[]括起、编号由“专业名缩略语+司法鉴定文书性质缩略语+编号”组成。如:“××司鉴中心[20××]临鉴(检)字第×号”,并在文书的编号处加盖防伪“司法鉴定技术专用章”钢印。
  2绪言: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委托单位;
  (2)委托日期;
  (3)委托事项;
  (4)鉴定对象;
  (5)送检材料;
  (6)鉴定日期;
  (7)鉴定地点。
  3资料摘要:系对委托书附件(如:司法机关立案卷宗、书证复核材料、旁证材料)、口述材料(如被告人供述、当事人陈述)等的摘要。所有摘要均需注明出处,重点摘录有助于说明鉴定(检验、书证审查、咨询)结果的内容,引用材料应客观全面。
  (1)案情摘要:一般情况下都需要;
  (2)病史(伤情)摘要、书证摘要:常见于法医临床学和法医病理学专业;
  (3)被鉴定人概况、调查材料摘要(要制作询问笔录):常见于司法精神病学专业。
  4检验过程:检验过程是司法鉴定文书的核心,其检查和测试结果直接关系到鉴定结论。
  (1)检材处理和检验方法:经典方法只列方法名称,新方法须具体说明。
  (2)检查和测试所见:指通过肉眼、各种技术测试方法、专用设备等,观察、检查或检测到的客观事物的真相。有关专业内容举例:
  法医病理学鉴定:如尸表检验、尸体解剖、显微病理学观察、组织化学检查、病原学检查、毒物化验、物证检验、其它特殊检验等(现场勘验记录、尸体解剖记录等可以单列);
  法医临床学鉴定:如体格检查、专科检查、临床辅助检查等;
  法医精神病鉴定:如精神状态检查、心理测验、临床辅助检查等;
  法医物证鉴定:如形态分析、化学分析、仪器分析等;
  法医毒物鉴定:如毒物、毒品的形态分析、化学分析、仪器分析、免疫分析等。
  5分析说明:分析说明是司法鉴定文书的关键部分,是检验司法鉴定书质量好坏的标志之一。分析说明是根据上述资料摘要以及检查和测试结果,通过阐述理由和因果关系,解答鉴定(检验、书证审查、咨询)事由和有关问题,必要时应指明引用理论的出处。
  6鉴定结论(检验报告、书证审查意见、咨询意见):根据客观事实检查的结果和说明之理由,得出有科学根据的结论(或意见)及其依据。
  7结尾:
  (1)在文书的最后签署司法鉴定人(检验报告人、书证审查意见说明人、咨询意见说明人、补充意见说明人、复核鉴定人、重新鉴定人)的技术职务,并签名。
  (2)在司法鉴定人签名处加盖相应的司法鉴定章(司法鉴定检验报告章、司法鉴定书证审查意见章、司法鉴定咨询意见章)。
  (3)在司法鉴定专门机构名之后写上文书的制作日期。
  8附件:包括图、照片、音像资料、退还的检材和参考文献等。
  (二)“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格式
  一般不需要司法鉴定书格式中的“资料摘要和分析说明”部分。出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的有物证检验、尸体检验、毒物检验、文件检验、影像(声纹)检验等专业。
  (三)“司法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格式
  一般不需要司法鉴定书格式中的“检验过程”部分,而重点在于分析说明。出具司法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的有法医病理学、法医临床学等专业。
  (四)“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格式
  基本格式同“司法鉴定书”格式。
  (五)其它司法鉴定文书格式
  1补充鉴定文书
  补充鉴定文书在司法鉴定书格式的基础上还要增加以下格式:
  (1)补充鉴定说明:阐明补充鉴定理由和新的委托鉴定事由;
  (2)补充资料摘要:在补充新资料摘要基础上,还要包括原鉴定书的基本内容等。
  (3)再次检验过程:在补充检查、测试等基础上,还要包括原检验过程的基本内容等。
  (4)补充鉴定结论:在原鉴定结论的基础上,提出补充性鉴定结论。
  2复核鉴定文书
  复核鉴定文书在司法鉴定书格式的基础上还要增加以下格式:
  (1)复核鉴定说明:阐明复核鉴定的理由和新的委托鉴定事由。
  (2)复核资料摘要:在摘抄原鉴定书资料摘要的基础上,添加新的资料摘要。
  (3)复核检验过程:记录重复原检验过程和或与原检验过程检材的不同处理和不同的检查和测试方法及其结果。
  (4)复核鉴定分析说明:对复核结果进行分析,如与原鉴定结论或意见有不同的,要针对性地说明理由。
  (5)复核鉴定结论或意见:写出鉴定结论或意见和依据。
  3重新鉴定文书
  基本格式同“司法鉴定书”格式。
  五、司法鉴定文书纸张、字体和字号
  (一)纸张
  1规格:A4。
  2专用纸张:首页封面用套红的鉴定文书专用纸张(根据司法鉴定文书的性质而分别选用司法鉴定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其余页内芯用白纸。
  (二)打印
  1打印:单页、单栏。
  2页边距:左右、上下边距各空2厘米(首页上边距空4厘米,左边距留出装订线)。
  (三)字体和字号
  1大标题:2号黑体,居中排列。
  2编号:4号仿宋体,居右排列。
  3文内标题:一级标题用3号黑体,段首空2字;二级标题用4号黑体,段首空2字。
  4正文:4号仿宋体,两端对齐,段首空2字,行间距为15倍行高。
  5文内编号:用“一、(一)、1、(1)”表示;页号位于页面下端,居中,须连续编号。
  6表格用统一的三线表,图表说明和表内文字用5号仿宋体。
  7附件:同正文要求。
  六、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
  (一)司法鉴定书示范文本
  (二)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示范文本
  (三)司法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示范文本
  (四)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示范文本
  
××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

   ××司鉴中心[20××]
   病鉴字第×号
  司法鉴定技术专用章(钢印)
  委托单位:××县公安局刑警队
  委托日期:20××年×月×日
  委托事项:查明邓×死亡原因
  鉴定对象:邓×,女,21岁,工人,未婚
  送检材料:
  鉴定日期:20××年××月××日××时××分
  鉴定地点:尸表检验在案发现场,其余检验鉴定在××司法鉴定中心
  在场人员:×××;×××
  一、案情摘要
  20××年××时许,邻居发现有烟雾从现场透进自己室内,起床查看时,见邓×室内起火,即呼救,即刻有职工多人来救火,并发现邓××已死于床上,且仍被燃烧中。
  二、检验过程
  (一)尸表检验记录:
  死者邓×,尸体仰卧于被烧单人床上,蚊帐、被褥及衣物等全被烧光。尸体左上肢伸向头部左上方,呈微曲状,右上肢伸向右下方,稍曲屈;两下肢呈微曲状;头、胸部及上腹部覆盖有衣、被和书等物的烧焦残片。
  尸体身长158厘米,赤脚,出现尸僵。上身粘附有未燃烧完的蓝色外衣及白色衬衣残片;下身粘附有被烧尼龙裤及红黄相间的花布裤衩残片;背部未烧到部位有淡红色尸斑。
  头(面)部:头部无损伤,黑色烫发,有发辫,额部头发已烧焦。
  面额青紫肿胀,周围有烟熏痕迹;鼻翼及口唇部压迫变形,呈扁平状;两眼闭合,角膜混浊,球、睑结合膜下有点状出血;鼻腔有少量血性液体及泡沫溢出,口唇青紫,舌头伸出齿列外侧约05厘米。
  颈(项)部:颈部有缠绕三周的淡绿色塑料皮铝质电线,其在颈前偏右侧扭结成死结。颈后部(项部)缠绕电线的下方压有发辫。去除勒颈电线后,颈后部(项部)显露出呈苍白色环状勒沟,颈前部勒沟间的夹脊亦呈苍白色,无出血及水泡形成。颈前部有散在表皮剥脱和多处皮下出血,呈条 状及点片状,其中比较明显的有4处,大小分别为12厘米×03厘米、08厘米×03厘米、06厘米×06厘米和05厘米×03厘米。右侧胸锁乳突肌中段有15厘米×05厘米皮下出血。
  躯干部:胸腹部及腰背部皮肤呈黄褐色,有烟熏痕迹,无充血,无烧伤水泡形成。
  肢体:上、下肢被烧焦,皮肤和肌肉裂开,左手腕部戴有上海牌手表一块,表带已被烧毁。
  会阴部:外阴部被烧焦成炭化状,无法检查处女膜。
  (二)尸体解剖记录:
  颅腔及器官:脑充血,轻度水肿,未见硬膜外血肿形成。
  颈部器官:颈前和右侧深部肌肉与舌骨周围有点状或片状出血,舌骨大角骨折。
  胸、腹腔及器官:胸腔无积液,无粘连。心包腔内无积液,无粘连;胸腺已脂肪化;心脏大小正常,心外膜有散在出血点,心肌厚度和颜色正常,内膜光滑;心房、室腔未见扩大,内有未凝固呈暗红色的血液;心瓣膜周径正常,菲薄透明,房间隔和室间隔无缺损;冠状动脉畅通,主动脉内膜光滑;气管及支气管内有白色泡沫,无烟尘及炭末附着,粘膜完整;两肺表面光滑,有多处点状肺膜下出血,切面呈暗红色,各肺叶呈中度水肿。
  腹腔无积液,无粘连,各器官位置正常;横膈膜高度在第5肋间;肝、脾、肾均呈瘀血状;胃肠、胰腺、肾上腺、膀胱等均无异常。
  子宫及附件正常,宫腔内无胚胎,两侧卵巢无妊娠黄体和月经黄体。
  (三)显微镜观察:
  颈项部索沟组织:表皮完整,真皮及皮下组织未见充血和出血,无炎性细胞浸润。
  颈前部皮肤及皮下组织:表皮缺损,累及棘细胞层,基底层完整,真皮毛细血管充血,周围有中性白细胞浸润。肌肉间质出血,有少许中性白细胞浸润。
  其余器官切片所见:略。
  阴道分泌物涂片:未检见精细胞。
  (四)毒物化学检验:
  心血中未检出碳氧血红蛋白,胃内容物未检出毒物。
  三、法医病理学诊断
  1……。
  2……。
  四、分析说明
  1死者体表大面积被烧伤,四肢和阴部皮肤及浅层肌肉大部分呈炭化状,烧伤和未烧伤相邻部位的皮肤无充血、无烧伤水泡形成,即无烧伤的生活反应现象。口鼻部覆有衣被残片、烟尘等物,但未吸入口鼻和气管内,说明被烧时邓×已无呼吸功能存在。尸体仰卧姿势未呈挣扎状,未有体位变动现象,说明被烧时,邓×已无知觉存在。这些检验所见,具有一般死后焚尸的征象。
  2颈部勒沟呈苍白色,无皮下出血,勒沟间的夹脊亦无出血及水泡形成,无明显的生活反应,系符合死后勒沟征象。
  3颈前有散在的表皮损伤及深层肌肉的出血现象,其性状具有一般扼颈损伤的征象,且位于勒颈电线下方,说明系勒颈前先行扼颈所造成。
  4尸体颜面部青紫肿胀,两眼球及睑结合膜下出血,口鼻腔有血性泡沫样液体流出,呈明显窒息征象,其原因应系扼颈所造成。
  5除颈部扼伤及窒息现象以外,未发现其它致命性损伤,勒颈与焚烧皆系死后形成。
  6外阴部烧焦成炭化状,处女膜形状已无法检查,加之阴道内容物未检见精细胞,故一时难以认定为强奸。
  五、鉴定结论
  根据上述检验结果和分析说明,死者邓×系被他人扼颈致死,勒颈与焚烧系死后进行。
  鉴定人:主任法医师:×××(签名)
   主检法医师:×××(签名)
   ××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章
   二×××年×月×日
  
××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司鉴中心[20××]毒检字第×号
   司法鉴定技术专用章(钢印)
  委托单位:××县公安局
  委托日期:20××年××月××日
  委托事项:对送检的江×检材作毒物分析
  送检材料:1(开棺取出的)胃组织及胃内容物若干;
  2(附于布片上的)呕吐物若干;
  3纸片1张。
  检验日期:20××年××月××日
  检验地点:××司法鉴定中心
  一、检验过程
  (1)胃组织、胃内容物和呕吐物毒物化学检验:
  分别取适量胃组织、胃内容物和呕吐物,经有机溶剂提取、净化后,作常规GC/MS分析,均未出现巴比妥类、苯二氮卓类等安眠镇静药物、常见麻醉剂、违禁毒品、有机磷农药以及杀虫剂等有毒成分的特征色谱峰和特征碎片离子。
  另取适量胃组织和胃内容物进行雷因希氏反应分析,结果呈阴性。
  (2)纸片毒物化学检验:
  取适量纸片,经有机容剂提取、净化后,作常规GC/MS分析,出现阿斯匹林、2—羟基苯甲酸、咖啡因及尼可刹米成分的特征色谱峰和特征碎片离子;未出现其它巴比妥类、苯二氮卓类等安眠镇静药物、常见麻醉剂、违禁毒品、有机磷农药以及杀虫剂等有毒成分的特征色谱峰和特征碎片离子。
  二、检验结果
  1从送检纸片中检出阿斯匹林、2—羟基苯甲酸、咖啡因及尼可刹米成分。
  2从送检的纸片、胃组织、胃内容物和胃呕吐物中均未检出巴比妥类、苯二氮卓类等安眠镇静药物、常见麻醉剂、违禁毒品、有机磷农药、杀虫剂以及砷化物等有毒成分。
  检验报告人:主任法医师:×××(签名)
   主检法医师:×××(签名)
   ××司法鉴定中心
   司法鉴定检验报告章
   二×××年×月×日
  
××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

  ××司鉴中心[20××]临证字第×号
   司法鉴定技术专用章(钢印)
  委托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
  委托日期:20××年×月×日
  委托事项:对孙×的伤情进行法医学书证审查
  送审材料:1委托书壹份;
  2公安局预审卷宗壹册,检察院卷宗贰册,法院卷宗叁册;
  3X片贰拾张,CT片伍张,MRI片捌张。
  送审日期:20××年×月×日
  被审查人:孙×,女性,49岁,汉族,安徽人,已婚,文盲,农民,住安徽省合肥市×镇×村×组,现在北京打工,暂住北京市×路×号。
  审查日期:20××年×月×日
  审查地点:××司法鉴定中心
  一、案情摘要
  据20××年××月××日某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记载:20××年××月××日××时,自诉人孙×在她居住的墙上挖门,准备住进隔壁一间空房时,与被告人崔×发生争吵,在争执中,崔×将孙×甩倒在地,崔×的双腿压在孙×的腿上,并用一只手按住孙×的胸部。孙×受伤后于当晚××时许,由其丈夫用车子送往某区人民医院治疗。此后,孙×左半身瘫痪,左手掌呈猴掌状态,生活不能自理,平时由其丈夫背着进出。
  二、书证摘录
  120××年××月××日—××月××日,某区人民医院住院病历记载:入院时检查:孙×头颈部无外伤,剑突下及下腹部轻触痛,脊柱和四肢无畸形,功能正常,肾区稍压痛,叩击尾骨处有压痛,神经系统未引出任何病理征。20××年××月××日病程记录:自述左下肢不能活动,但未见阳性体征。出院时诊断:软组织伤;骨质增生(腰椎);左下肢肌张力增高待查。
  220××年××月××日—××月××日,某区人民医院住院病历记载:以左下肢运动障碍半年余、加重半个月为主诉入院。20××年××月××日病程记录:左下肢感觉障碍与神经分布不符,可能为非器质性病变,配合针灸“暗示”疗法,效果甚佳。出院时诊断:软组织损伤;腰椎骨折增生;左下肢运动障碍(癔病性)。
  320××年××月××日,××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医学鉴定书结论:20××年××月××日,被鉴定人孙×遭受的伤害属于一般伤害;孙×左半身瘫痪属于外伤后神经症—癔病性偏瘫;20××年××月××日孙×所遭受的外伤作为精神刺激,成为癔病性瘫痪的直接诱发因素。
  420××年××月××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崔×伤害孙×一案法医学鉴定书补充说明书记载:“原鉴定书所指的外伤主要是精神损伤。癔病的直接原因是精神因素。轻微外来机械作用力和精神创伤是引起瘫痪的直接诱发因素,单纯轻微的外来力量不会引起瘫痪”。
  5阅片:20××年××月××日××医院头部正侧位X片×张(号××),20××年××月××日××医院头部CT片×张(号××)、20××年××月××日××医院头部CT片×张(号××),20××年××月××日××医院头部MRI片×张(号××),共×张X片、×张CT片及×张MRI片,示:××。
  三、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机关提供的现有的材料,包括病史,结合本中心检验所见(并专家会诊意见)分析如下:
  1根据本案卷宗和病历材料,孙×受伤当天送往某区医院,入院体检除了剑突下及下腹部轻触痛、肾区稍压痛、尾骨处叩击痛以外,未见其它异常表现。为此,某区医院所作“软组织损伤”的诊断可成立,这种损伤是外力作用于人体而造成的局部组织结构、器官的轻微损害,其经过治疗后一般可以痊愈。参照《××××》,应评定为轻微伤。
  2孙×软组织损伤后第××天起所表现的左下肢症状和体征与神经分布不符,配合针灸“暗示”疗法后,效果又甚佳。据此,某区医院所作的“左下肢运动障碍(癔病性)”的诊断以及××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医学鉴定书的“单纯轻微的外来力量不会引起瘫痪”的分析意见可以成立。孙×软组织损伤后表现的左下肢症状和体征可能与纠纷当时的轻微损伤有间接(心理)因果关系,其发病机理有待进一步认识。孙×此种症状和体征通过综合治疗一般是可以有所改善或痊愈的。
  四、审查意见
  1被审查人孙×受伤当时为软组织损伤,应为轻微伤。
  2被审查人孙×软组织损伤后所表现的左下肢症状和体征可能与纠纷当时的轻微伤有间接(心理)因果关系。
  书证审查意见说明人:
  主任法医师:×××(签名)
  主检法医师:×××(签名)
  ××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证审查意见章
  二×××年××月××日
  
××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

  司鉴中心[20××]物咨字第×号
   司法鉴定技术专用章(钢印)
  委托人:李明
  委托日期:20××年×月×日
  委托事由:对李明、张图与李小明之间有无亲生血缘关系进行技术咨询
  检验材料:李明、张图与李小明指血各少许
  检验日期:20××年×月×日
  检验地点:××司法鉴定中心
  一、情况摘要
  20××年×月×日,李明、张图携李小明来本中心,要求对李明、张图与李小明之间是否存在亲生血缘关系进行技术咨询。
  二、检测过程
  (一)被检验人及检材登记
  
  
  
  
  
  
  
  
  
  
  
  
姓名

  
  
性别

  
  
称谓

  
  
出生年月

  
  
证件号码

  

  
  
  
张 图

  
  


  
  


   1965.8.5
    
  

  
   李小明
   男
   子
   1992.6.8
    
  

  
   李 明
   男
   父
   1963.8.21
    
  

  
  



  
  
  (二)检材处理和检验方法
  按血清学方法检测ABO血型;用chelex法抽提DNA,用复合扩增和四色荧光技术检测STR位点的基因型。
  (三)检验结果
  
  
  
  
  
  
  
  
  
  
   检测系统
   张 图
   李小明
   李 明
  

  
   ABO
   O
   A
   AB
  

  
   D3S1358
   15,16
   15,17
   15,17
  

  
   vWA
   14,17
   14,18
   17,18
  

  
   FGA
   22,23
   22,23
   22,24
  

  
   D21S11
   29,31.2
   29,31
   30,31
  

  
   D18S51
   13,20
   18,20
   13,18
  

  
   D5S818
   10,10
   10,12
   10,12
  

  
   D13S317
   8,9
   9,11
   10,11
  

  
   D7S820
   11,13
   12,13
   11,12
  

  
   D16S539
   9,12
   9,13
   12,13
  

  
   THO1
   6,9
   6,7
   7,9
  

  
   TPOX
   11,11
   11,11
   9,11
  

  
   CSF1PO
   12,12
   12,12
   10,12
  

  
  
  
  三、分析说明
  根据孟德尔遗传定律,孩子的全部遗传基因必须分别来源于其亲生父母双方。综上检验结果分析,李明、张图在13个STR位点的基因型符合作为李小明亲生父母亲的遗传基因条 件,且亲子关系概率值经计算可达9999%以上。
  四、咨询意见
  参照国际惯例,可以认为李明、张图与李小明之间存在着亲生血缘关系。
  咨询意见说明人:
  主任法医师:×××(签名)
  主检法医师:×××(签名)
  ××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章
  二×××年××月××日

印发清远市拍卖行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


清府[2006]26号



印发清远市拍卖行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清远市拍卖行业管理试行办法》,经2006年2月13日召开的四届十二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清远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清远市拍卖行业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促进清远市拍卖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广东省经贸委《关于实施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清远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本地、外地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各种经营性拍卖活动,应当由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拍卖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经营性拍卖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清远市经贸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对拍卖行业按各自法定职能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拍卖企业从事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拍卖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拍卖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 申请设立拍卖企业的投资者应有良好的信誉,无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七条 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公司法》、《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和省经贸委《关于实施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 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应当先由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县级经贸部门加注意见,由市级经贸部门审查后,报省级经贸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申请人持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条 拍卖企业申请变更注册登记项目前,应当由县级经贸部门加注意见,由市经贸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省级经贸部门核准,并由其换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第十条 拍卖企业及分公司自领取拍卖经营批准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未领取营业执照,其拍卖经营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成立后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连续六个月无正当理由未举办拍卖会或没有营业纳税证明的,由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由县、市经贸部门报请省经贸部门收回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第十一条 拍卖企业根据章程规定事由、股东会决议或其他事由解散的;或者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被责令关闭的;或者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注销。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拍卖从业人员及拍卖活动



第十三条 国家对拍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获得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后,方可主持拍卖活动。

本办法所称拍卖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人事部、商务部联合用印的,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人员。

第十四条 拍卖师只能在一个拍卖企业注册执业,且不得以其拍卖师个人身份在其他拍卖企业兼职,也不得以个人名义与其它拍卖企业签订拍卖合同。

拍卖师不得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借予他人或其他单位使用。

拍卖分公司的拍卖师,必须在分公司专职执业,不得由公司总部的拍卖师兼职。

第十五条 拍卖师可以变更执业注册单位。拍卖师变更执业注册单位的,应当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办理注册变更手续。拍卖师在一个注册年度内只允许变更注册单位一次,否则审核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应根据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如需进入拍卖市场的,必须委托拍卖企业按规定进行拍卖。涉及公有资产的拍卖标的物(如法院、国企、国土、财政、银行等的委托标的物)必须由委托方以摇珠或公开招标形式从3家以上拍卖企业中选定,其中标的物超千万元以上的,委托方必须选定2家以上拍卖企业联合拍卖,标的物超5千万元以上的,委托方必须选定3家以上拍卖企业举行联合拍卖。

第十七条 土地及土地地上附着物的拍卖佣金实行政府指导价,土地一级市场拍卖佣金确定在2.5%以内,只向买受人收取;土地二级市场拍卖佣金,其标准确定在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和买受人各自收取,标准在成交总金额的5%以内。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金额成反比的原则确定(具体标准详见附表一)。

第十八条 对土地及土地地上附着物以外的其他拍卖行为,根据《拍卖法》、《价格法》及《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金额成反比的原则制定我市的政府指导价(详见附表二)。

第十九条 下列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禁止拍卖:

(一)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

(二)所有权或者处分权有争议,未经司法、行政机关确权的;

(三)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海关监管货物。

第二十条 拍卖企业应当依法开展拍卖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租和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的;

(二)对拍卖标的进行虚假宣传,使买受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

(四)采用恶意降低佣金比例或低于拍卖活动成本收取佣金,甚至不收取佣金(义拍除外)或给予委托人回扣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拍卖企业发现拍卖标的中有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物品或赃物,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二条 竞买人委托他人代理竞买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和竞买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期限。

第二十三条 拍卖实施前,拍卖企业与委托人应当就委托拍卖事宜和拍卖未成交的有关事宜以及因委托人中止或终止拍卖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等事项达成书面合同。合同除明确标的物的规格、数量、质量、拍卖保留价等事项外,还必须明确注明委托拍卖佣金比例和付款方式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 对委托人送交的拍卖物品,拍卖企业应当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建立拍卖品保管、值班和交接班制度,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五条 拍卖企业举办拍卖会的前7天和会后,必须到当地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备案登记,同时抄报同级经贸、税务部门,拍卖会前登记的内容包括拍卖公告(包括拍卖会名称、时间、地点)、拍卖资料(拍卖资料中还必须明确拍卖企业向买受人收取的佣金比例)、媒体公告资料(或合同复印件)、标的物清单、拍卖委托合同、竞买人申请资料、主持拍卖师名单及其执业证书复印件等;拍卖会后,登记成交标的物清单、成交金额、成交确认书的复印件,按照《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日期进行公告。

第二十六条 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会前展示拍卖标的,为竞买人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并向竞买人提供有关资料。

展示时间不少于两日,鲜活物品或其他不易保存的物品除外。

第二十七条 拍卖企业有权查明或者要求委托人书面说明拍卖标的的合法来源。

第二十八条 法律、法规对拍卖标的受让人有特别规定的,拍卖企业必须将标的拍卖给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竞买人。

拍卖标的依照法规需要行政许可经营资格且可以转让的,委托人在拍卖前应当征得行政许可机关的同意。

第二十九条 拍卖企业举行拍卖活动要对拍卖会进行现场录像,录像资料作为拍卖会资料保留备查。

第三十条 拍卖企业可以在拍卖会现场设立委托竞买席,并在拍卖会开始时对全体竞买人作出说明。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拍卖:

(一)没有竞买人参加拍卖的;

(二)第三人对拍卖标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有争议并当场提供有效证明的;

(三)委托人在拍卖会前以正当理由书面通知拍卖企业中止拍卖的;

(四)发生意外事件致使拍卖活动暂时不能进行的;

(五)法规要求中止拍卖的。

中止拍卖由拍卖企业宣布。中止拍卖的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拍卖。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拍卖:

(一)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机关认定委托人对拍卖标的无处理权并书面通知拍卖企业的;

(二)拍卖标的被认定为赃物的;

(三)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拍卖活动无法进行的;

(四)拍卖标的在拍卖前毁损、灭失的;

(五)委托人在拍卖会前书面通知拍卖企业终止拍卖的;

(六)法律法规要求终止拍卖的。

终止拍卖由拍卖企业宣布。拍卖终止后,委托人要求继续进行拍卖的,应当重新办理拍卖手续。

第三十三条 外商投资拍卖企业与内资拍卖企业联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拍卖会的,其拍卖标的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经贸部门根据省经贸部门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拍卖行业进行管理,建立与拍卖企业、其他有关行政机关信息网络,对拍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对核查不合格的拍卖企业,应当逐级提请省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将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加强对拍卖行业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拍卖企业和委托人必须及时向税务部门据实申报纳税,对申报不实或漏申报的,税务部门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主要领导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鼓励建立拍卖行业协会性质组织,拍卖行业协会依法并根据章程,对拍卖企业和拍卖师进行监督。拍卖行业协会应当制定拍卖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协调会员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及会员企业之间的关系,为会员企业提供服务,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未经许可从事经营拍卖活动的企业,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取缔。拍卖企业开拍卖会前及会后未经有关部门备案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拍卖企业擅自设立的分公司一律废止,设立的各类办事处、联络处、征集处等没有法人资格机构,不得参与法院摇珠和发布拍卖公告及主持拍卖活动。

第三十八条 对拍卖师及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或有向监管部门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违规行为的,由市、县(市、区)经贸部门将其违规事实及处理建议逐级报告省经贸部门,由省经贸部门通报拍卖行业协会,对违规拍卖师及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拍卖企业应当给予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企业有权向委托人追偿。

第四十条 拍卖标的物委托合同和拍卖资料中未明确拍卖企业向委托方和买受人收取佣金比例事项的,物价部门可按违反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拍卖企业拍卖前违规进行公告或展示的,可由市、县(市、区)经贸部门逐级提请省级经贸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延期拍卖或处以罚款,也可由当地工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二条 拍卖企业、委托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要求拍卖企业给予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企业有权向委托人追偿。

拍卖企业、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真伪担保责任(以下简称免责声明)。但是拍卖企业、委托人明知或应当知道拍卖标的真伪的,免责声明无效。

第四十三条 拍卖成交后,委托人没有协助买受人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造成买受人或拍卖企业损失的,委托人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委托人提出中止或者终止拍卖,给拍卖企业或者竞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县、市经贸部门逐级提请省级经贸部门撤消有关拍卖企业及分公司设立的许可决定,工商部门收回已发的营业执照: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许可设立决定的;

(二)违反《拍卖法》和有关规定作出设立决定的;

(三)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决定的。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以及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在执行公务中获知的有关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应当按保密规定为其保密,造成泄密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拍卖企业认为向管理机关报送的材料有保密内容的,应注明“保密”字样并密封。

第四十七条 拍卖企业、拍卖从业人员和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或其上级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 月 日起试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经贸、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反映。

附:1、清远市土地使用权拍卖佣金标准表;

2、清远市非土地使用权的拍卖物品佣金计量标准表。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莞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

东府办〔2009〕9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七月三日



东莞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
补偿标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集体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征地拆迁补偿是指市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需实施征地拆迁,并依法给予合理补偿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指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列入市人民政府近期建设规划或者年度建设项目计划的交通、能源、管线工程、环保、水利、军事、教育设施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属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集体土地征收、地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适用本规定。
国家或省对大型公路、铁路、水利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
征收集体土地的拆迁补偿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镇街拆迁补偿工作的责任单位,负责实施本辖区内拆迁补偿的具体工作。
市拆迁办公室承办本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协调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城管综合执法、城市管理、农业、林业、建设、财政、劳动、社保、民政、信访、物价、审计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保证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根据我市各镇街和园区经济发展水平,以镇街和园区为单位将集体土地划分为两类片区:第一类片区范围包括莞城、东城、南城、万江、松山湖、长安、虎门、厚街、石龙、寮步、常平;第二类片区范围为第一类片区以外的其他镇和园区。

第二章 土地、青苗补偿标准及安置补助


第六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七条 被征收集体土地的面积以经批准的征地红线确定范围为准,地类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确认为准,青苗补偿按预公告征地时实际种植情况计算。
第八条 征收第一类片区内的农用地按综合平均价每亩8.5万元补偿(只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征收第二类片区内的农用地按综合平均价每亩6.5万元补偿(只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征收未利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参照前款分类标准执行。
第九条 征收已批集体建设用地按相应土地用途补偿。其中宅基地的补偿标准为:第一类片区2000元/ m2,第二类片区1400元/m2;商业用地的补偿标准为:第一类片区3000元/m2,第二类片区2000元/m2;工业用地的补偿标准为:第一类片区450元/m2,第二类片区384元/m2。其他土地按照相应土地用途的评估地价计算补偿费。
第十条 青苗补偿费按照以下标准计算。
(一)荔枝、龙眼树补偿标准(连片种植的按面积量算补偿):
1、平均树冠每棵6米(含6米)以上的,每亩补偿3.5万元;
2、平均树冠每棵2米(含2米)至6米的,每亩补偿3万元;
3、平均树冠每棵1米(含1米)至2米的,每亩补偿2.5万元;
4、平均树冠每棵1米以下的,每亩补偿0.5万元。
(二)其他杂果(包括芒果、葡萄、李树、柚树、柑橘、柿子、黄皮等)补偿标准:
1、平均树冠每棵5米(含5米)以上的,每亩2万元;
2、平均树冠每棵1米(含1米)至5米的,每亩1.5万元;
3、平均树冠每棵1米以下的,每亩0.5万元。
对于零星青苗的补偿,由镇街在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10%不可预见费中包干。
(三)香蕉:每亩0.5万元。对于零星青苗,由镇街在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10%不可预见费中包干。
(四)林木、竹木:每亩 0.2万元。
(五)青菜、稻谷等农作物:每亩0.2万元。
(六)鱼塘青苗迁移费:每亩0.25万元。
(七)花木场迁移费:每亩1.2万元。
第十一条 下列青苗不予补偿。
(一)政府征地预公告下达之日后栽种的林木、青苗;
(二)天然野生杂木。
第十二条 对被征收土地的农(居)民的安置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征地需要安置的人员,必须是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籍的常住人口。

第三章 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
对被拆迁房屋,应按照被拆迁人提供的有效证明权属文件确定的用途和面积补偿。
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拆迁集体土地上合法建(构)筑物的,主要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补偿。
第十五条 已建房屋用地的补偿标准,应当纳入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其补偿方式和标准参照本规定第九条。
第十六条 住宅及综合楼(不含建筑占地)主体的补偿标准为:第一类片区1500元/ m2,第二类片区1200元/ m2。
第十七条 首层商业铺面主体补偿标准为:第一类片区4500元/ m2,第二类片区3600元/ m2。
第十八条 框架厂房补偿价格为800元/ m2,砖混厂房补偿价格为600元/ m2,高级钢架结构补偿价格为400元/ m2,附属及简易建筑补偿价格为200元/ m2,并根据厂房已使用的年限进行折旧。
第十九条 住宅及商业铺面装修补偿价格为500元/ m2,厂房装修补偿价格为300元/ m2,附属及简易建筑不作装修补偿。
第二十条 管线迁改方案由建设单位审定,管线迁改由镇街负责实施,但管线权属为省级以上单位的,可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拆迁,镇街协助。迁移费由专业咨询公司审核,经市(或镇)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征用单位按规定支付。
第二十一条 拆迁私人房屋按每户2万元给予搬迁补助费(含临时安置费等);拆迁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性用房造成停产停业实际损失的,可以按照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前6个月,税务部门核实的税后平均利润(每月)80%给予不超过六个月的补偿。
第二十二条 除本规定以上的补偿项目外,征地拆迁不可预见费按照包干费用总额(扣除按评估补偿价赔偿部分)的10%提取。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4年6月30日。本规定实施前已经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或已达成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的,应当按原协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