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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烟土银元债务处理意见的答复

时间:2024-05-19 03:25: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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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烟土银元债务处理意见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烟土银元债务处理意见的答复

1951年5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
1951年2月11日办文字第181号函悉。
一、关于烟土债务,基本上同意你院意见,即这种债务发生在解放后的,按西北区禁烟禁毒办法处理:如系解放前的烟土债务,法院一般的以不受理为宜,但来函所云“告诉当事人可以私下调解,如果硬要打官司,法院就要没收”云云,仍不应迳向当事人正面地为此表示。
二、关于银元债务问题:这种债务如发生在陕甘宁边区政府的“管理银洋暂行办法”颁布前,其处理办法,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如发生在颁布后并在中央及西北区尚未颁布有关该项问题的法令前,仍可根据该项暂行办法处理。

附: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关于烟土银元债务处理意见的请示 办文字第181号
最高人民法院:
去年12月11日我们对胡青山为烟土债务请求王义偿还一案作了不受理判决后,陕西省院又接到这类案件几起。可见单以不受理之判决,是不能解决这类问题的。同时当事人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有可能酿成更大的纠纷。该院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①凡解放前的非法债务,如鸦片债银洋债等,如系农民内部间的纠纷时,可以调解处理,使双方不至有一方便宜另方吃亏之现象。②如系农民欠地富的非法债,而涉讼者,可以作不受理之判决。③如农民与国家公司机关因此而发生诉讼者,为了保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失,即使不能判决该债务应受法律上的保障,也应将所争部分作没收处理。国家公司与私营公司发生这样事故者,也应如此解决。
陕西省院的意见经我们研究后提出如下意见:
首先我们必须搞清烟土债务不能作一般债务问题处理,从而处理一般债务问题的政策就不能通用于处理烟土债务。
烟土本身是毒品,银元本身是非法货币。虽然在其违法的这一点上是相同的,但其实质上的区别却很大,对于当地政府明令禁止使用银元之日以前的银元债务,可作一般的债务处理。按双方当事人的经济情况,折合人民币或货物偿还。禁止使用银元后的银元债务其银元没收,或折成人民币追缴。其情节严重者。并可处以罚金或徒刑。对于烟土债务就不能以同样的态度来处理了。陕西省院的意见,基本上把处理一般债务原则,用在处理解放前的烟土债务问题上,以及把烟土与银元债务问题,用同一办法处理是不妥当的。
如果为了解决少数人的旧烟土债务问题,予以受理,是违背政务院严禁鸦片烟毒命令的精神的。故我们的意见是不受理。告诉当事人可以私下调解,如果硬要打官司法院就要没收。因为双方争执不下硬要法庭解决时,为避免当事人间酿成更大纠纷或恶果,应当受理判决没收。
如烟土纠纷发生在解放后,就按西北区禁烟禁毒暂行办法处理。
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核示。
1951年2月11日


抚州市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实施办法

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


抚州市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实施办法
2005.04.07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抚州市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七日


抚州市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流通,满足居民住房消费需求,依法保护住房用地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土地所建商品房、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置房及个人建房等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办理住房用地登记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向有土地登记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四条 申请住房用地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商品房开发用地凭规划批文、规划红线图、用地批文、出让合同、出让金及契税完税凭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代表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办理土地使用证和分割转让许可证;
(二)购买商品房的用地户,凭分割转让许可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购房者身份证明等办理土地使用证;
(三)公有住房出售单位成批向购房人出售公有住房的,由售房单位凭原土地使用证,政府房改办出售公房审批表和住房产权转移手续等资料统一申请办理变更土地登记,填写《购买公有住房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
(四)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由交易双方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转让方的土地使用证、交易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的凭证、出让合同、交易双方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申请办理变更土地登记,填写《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
(五)拆迁安置房用地凭分割转让许可证、拆迁安置协议书、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拆迁证明、购买超面积部分的售房合同、发票、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被拆迁人的身份证明等办理土地使用证;
(六)私有住房用地提交用地批文、出让合同、出让金及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第五条 对受理的住房用地登记申请,经调查和审核确认土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地价合理,没有纠纷,符合土地登记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土地权利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六条 对受理的住房用地登记申请,经调查和审核不符合土地登记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公有住房出售用地范围和分户分摊土地面积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单独的住宅院落,应将整宗地作为房改房用地;
(二)宗地内含有其他用途(如工业、商业、机关办公用地等)用地的,应将住宅用地单独划出作为房改房用地。
分户分摊的土地面积等于各户的建筑面积与总建筑面积的比值乘以房改房用地的总面积。
第八条 开发小区或物业管理小区内的住宅用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对没有规定,且有明显界线的住宅小区,可以按住宅小区形成的封闭界线,设立共用宗进行土地面积分摊;
(二)对开放式难以确定明确界线的住宅小区,可按楼房基座占用土地面积进行分摊,对楼房基座占用土地面积以外的公用部分土地面积可以只造册,不登记,在造册时,明确公用部分土地面积归该楼房所有业主共有。
第九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属行政划拨的,购房者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属出让的,购房者按规定缴纳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缴纳标准按标定地价的10%缴纳,没有确定标定地价的按交易额的1%缴纳。购房者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后,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商品住宅办理产权登记。非公有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按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办理。
第十条 土地出让金按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已购公有住房产权属行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全额上交财政;属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50%上交财政,50%返还事业单位;属企业的,全额返还企业。
第十一条 原以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公房出售、分户登记发证时,土地使用权类型仍保留原划拨或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为区别公房出售以及出售后上市房与其他住宅用地的土地登记,公房出售的土地使用权证加盖“公房出售”字样印章;上市交易房的土地使用证加盖“公房交易”字样印章。
第十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是该宗地准予分割转让的法律凭证,又是分割宗地《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附件。分割单位房产售出前,《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所记载的分摊面积之和等于该宗地《国有土地使用证》所登记的面积,分割单元售出后,房地产开发商对该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是该宗地现存《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所记载的分摊面积之和。
《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在分割单元房售出前,由房地产开发商持有,售出后由房产购买者持有。
第十四条 商品房开发用地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商更不准出售商品房。
第十五条 对在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过程中碰到的历史遗留问题,按照《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赣国土资发[2002]22号)处理。
第十六条 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土地注册登记、发证费;土地证书工本费依据有关规定收取。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关于公示《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目录(第四批)》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公示《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目录(第四批)》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精神,进一步促进高效节能机电设备(产品)的推广应用,经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相关行业协会和专家评审,现对《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目录(第四批)》(征求意见稿) 进行公示,目录包括变压器、电机、工业锅炉、塑料机械、压缩机、制冷、泵、风机、热处理等9大类192项设备(产品)。欢迎社会各界参与提出意见和建议。

  公示时间:2013年1月7日至2013年1月18日;
  电话:010-68205367
  传真:010-68205337
  电子信箱:jienengchu@miit.gov.cn
  
  附件:节能机电设备推荐目录(第四批)- 征求意见稿.doc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5605/n13916913/n15113203.files/n15112937.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3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