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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内利昂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塞内利昂工作的议定书

时间:2024-07-23 01:26: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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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内利昂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塞内利昂工作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塞内利昂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内利昂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塞内利昂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5年10月25日 生效日期1986年1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拉利昂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塞拉利昂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塞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十五人左右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等)赴塞拉利昂进行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塞拉利昂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塞方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进行工作的地点暂在罗蒂芬克医院,为更好地发挥中国医疗队的积极作用,需要逐步改善该队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双方将通过友好协商将中国医疗队迁往一个更为合适的医院工作。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在塞拉利昂工作期间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由塞方供应。为保证工作需要,中方每年无偿赠送十万元人民币的药品、器械(包括中成药和针灸用具),由中国医疗队直接保管使用。

  第五条 中方提供中国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器械和其它物品(包括生活用品)由中方负责运至弗里敦。塞方负责它们的报关、提取手续和在塞拉利昂境内的运输,并支付各种税款和费用。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赴塞拉利昂的旅费及在塞拉利昂工作期间的工资由中方负担。他们回国的旅费及在塞拉利昂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卧具、水、电),交通(包括交通工具及维修、油料、司机)、办公费、出差费、医疗费由塞方负担。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塞拉利昂工作期间,塞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塞方规定的假日。每工作满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如因工作需要,不能在当年休假,可保留在下年度补休。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塞工作期间,如有伤亡,塞方负责一切善后事宜和由此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并支付死亡人员抚恤金或伤残人员津贴。

  第十条 中国医疗队应尊重塞方的法律和规定及其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两年,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一九八八年一月二十二日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五年十月二十五日在弗里敦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塞拉利昂共和国政府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拉利昂        塞拉利昂共和国
    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卫生部部长
      罗 嘉 廷           杭·A·B·卡曼达
      (签字)              (签字)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个人倒卖侨汇券如何定性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个人倒卖侨汇券如何定性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答复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个人倒卖侨汇券如何定性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侨汇券的管理不同于外汇券,对个体倒卖侨汇券的行为,同意你局依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进行定性,参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进行处罚。



1992年4月15日

关于发布《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科技专项行动》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发布《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科技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科发社字〔2007〕4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各有关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部署,并为实施《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提供科技支撑,我们组织编写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科技专项行动》,统筹协调和指导我国2007年—2020年的应对气候变化科技工作。经请示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科技专项行动》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科技专项行动
  
  

  

      科学技术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外 交 部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水 利 部
  
      农 业 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林业局
  
      中国科学院     中国气象局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国家海洋局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二OO七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