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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智利贸易混合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会谈纪要

时间:2024-06-17 05:41: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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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智利贸易混合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会谈纪要

中国 智利


中国和智利贸易混合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会谈纪要


(签订日期1980年10月18日 生效日期1980年10月18日)
  由外贸部三局李树德局长率领的中国官方贸易代表团和由外交部对外政策总司长哈维尔·伊利亚内斯大使率领的智利官方贸易代表团于一九八0年十月十四日至十六日在北京举行了中智贸易混委会第三次会议。
  中国对外贸易部副部长王润生会见并宴请了智利代表团全体成员;智利代表团团长为中国当局举行了招待会,以感谢代表团在北京期间所受到的热情接待。双方进行了友好的谈话。
  在北京期间,哈维尔·伊利亚内斯总司长会见了中国外交部美大司司长韩叙,并同外经部副局长张歧就两国科技合作问题交换了意见,分析了两国科技合作的可能性。智利代表团其他成员分别同中国银行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进行了接触。
  随代表团访华的智利工商界代表分别同中国外贸公司进行了业务洽谈。
  在混委会会议上,双方代表团相互介绍了各自国家的外贸方针政策和进出口管理制度,检查了近一年双边贸易关系的发展情况,并就两国贸易交流发展的前景广泛地交换了意见。
  双方对近一年来双边贸易关系的迅速增长表示满意。随着两国官员和贸易界人士接触的增加和交换商品品种的扩大,一九七九年双边贸易总额达到近几年最高水平。这是两国主管当局和企业界共同努力的结果。双方代表团表示愿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继续发展和扩大双边贸易关系。
  双方确认,在双边贸易中,近几年来中国方面均为逆差。中方希望,在可能范围内增加一系列产品向智利出口。智方表示,愿为促进扩大从中国的进口继续做出努力,研究从中国进口机电产品的可能性,欢迎中方多派贸易团组访问智利,举办展览会,以介绍推销中国产品。
  双方一致指出,近一年来中国从智利进口的商品品种已有扩大,除铜、硝石、纸浆以外,已开始进口智利的纸张、木材和鱼粉。中方表示,如果条件合适,中国公司愿继续自智进口上述产品和中国需要的其他商品。
  会议期间,双方有关公司的代表就中国购买智利二万一千立方米木材、二万吨硝石和一万二千吨纸浆达成了协议,并签订了具体合同。
  双方代表团还就改善两国间货物运输充分交换了意见,提出了一些改进建议。智利方面建议中方利用智利的自由贸易区和港口,中方表示对此有兴趣并进行研究。
  双方同意增加经常性接触和两国官方及贸易界代表团的互访,以增进相互了解,扩大贸易交流。
  双方代表团认为,中智贸易混委会第三次会议的顺利进行和圆满结束,充分体现了平等互利和友好协商精神,为两国贸易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做出了贡献。
  为此,于一九八0年十月十八日在北京签订本纪要,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贸易代表团          智利共和国贸易代表团
     团    长                团  长
    外贸部三局局长            外交部对外政策总司长
     李 树 德              哈维尔·伊利亚内斯
      (签字)                 (签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8]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一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个体工商户有关的评比达标活动和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工作。

(三)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监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职责;加强和完善工商行政执法,构建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六)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七)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九)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加强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登记、备案和保护。

(十一)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商标注册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十三)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十四)领导全国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

(十五)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设13个内设机构(正司局级)。

(一)办公厅。
负责机关文电、信息、统计、保密、保卫、信访等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政务公开、新闻发布等工作。

(二)法规司。
组织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组织开展工商行政执法监督和听证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赔偿工作;承担指导本系统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工作。

(三)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
拟订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查处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及其他经济违法案件,督查督办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

(四)直销监督管理局。
拟订直销监督管理和禁止传销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工作;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大案要案;承担协调相关方面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工作。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局。
拟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承担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工作。

(六)市场规范管理司。
拟订规范市场秩序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规范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工作;承担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工作;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承担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经纪人、拍卖行为工作;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市场专项治理工作。

(七)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司。
拟订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及相关市场准入制度;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重大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

(八)企业注册局。
拟订企业登记注册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指导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承担规定范围内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并监督检查其登记注册行为;组织指导企业信用分类管理;承担全国企业登记管理信息库的建立、维护和内资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

(九)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
拟订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工作,并监督检查其登记注册行为;承担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

(十)广告监督管理司。
拟订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广告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指导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十一)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司。
调查研究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管理情况,拟订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指导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注册与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管理工作;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工作。

(十二)人事司。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等工作;承办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双重管理的有关事项;指导本系统队伍建设的有关工作。

(十三)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
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承担涉及港澳台的合作与交流事务;承办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办公室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00名(含两委人员编制2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1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4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办公室领导职数1名)。

五、其他事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承担商标注册与管理等行政职能,商标评审委员会承担处理商标争议事宜等行政职能,其干部管理办法不变;其他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利润分配管理的暂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利润分配管理的暂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目前,国家对城镇集体企业征收八级超额累进税,留给企业的利润占百分之五十以上,这对搞活企业,支持生产发展等都有积极作用。但是,有的企业没有把这部分钱主要用于发展生产,而是过多地用于消费。这对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和职工的长远利益,都是不利的;从宏观上讲,于整
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也是不利的。为了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兼顾职工的目前利益和长远利益,限制消费基金的不合理增长,保证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特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一、城镇集体企业必须依法纳税,不准偷、漏和拖欠;并按规定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二、城镇集体企业缴纳税金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以后的利润,应主要用于发展生产。用于集体福利(包括留足社会保险基金)各奖励基金的部分最多不得超过税后留利的百分之五十,由开户银行监督执行。严禁把生产基金转为消费基金,更不准分光吃净。
三、城镇集体企业经批准减免的税收,必须作为发展基金用于扩大再生产,不得用于个人分配。
四、职工的个人所得(包括工资、奖金、利息、股息、红利、劳务报酬、实物等),月收入超过八百元的,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城镇集体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帐目,执行统一发货票制度,其财务管理和利润分配,受财政、税务、银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
本办法自一九八五年度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省财政厅。



198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