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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新闻公报

时间:2024-07-04 19:32: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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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新闻公报

中国 罗马尼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新闻公报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朱镕基的邀请,罗马尼亚总理阿德里安·讷斯塔塞于2002年6月25日至29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工作访问。

  访问期间,两国总理举行了会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江泽民、国务院副总理钱其琛会见了罗马尼亚总理讷斯塔塞。

  双方在诚挚、亲切的气氛中就双边关系的现状和前景以及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并就所谈问题达成广泛共识。

  访问期间,双方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政府关于清理1949年至1989年间签订的两国及两国政府间条约的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罗马尼亚政府提供无偿援助的换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罗马尼亚教育与研究部2002年至2004年教育合作协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与罗马尼亚国家证券委员会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和《中国工商银行与罗马尼亚商业银行业务合作意向书》等文件。

  两国总理对中罗传统友好合作关系的积极发展表示满意,并重申中罗两国政府决心继续致力于深化两国互利合作关系。这既符合中罗两国人民的愿望和长远利益,也有利于促进地区和世界的和平与发展。双方愿在相互尊重、平等互利、互不干涉内政等原则及其它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双边关系。

  双方愿继续加强高层政治对话,扩大两国政府、议会、地方和民间组织之间的接触,推动彼此感兴趣的各领域的友好交流与合作。

  双方强调,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两国经贸关系,鼓励和支持两国公司、企业和商贸人士直接交流,在双方共同感兴趣的诸如电讯、信息技术、机械、汽车和农机制造、化工、医药、家具生产、木材加工、纺织等领域积极开展合作,并鼓励本国有实力的公司、企业在对方国家基础建设、能源、民用建筑、公路、水泥、石油运输、天然气管道等领域进行投资,包括在第三国市场开展合作。

  两国总理积极评价两国政府间经贸混委会的工作,重申有必要提高混委会的效率,尤其要提高商会和其它经济协会的效率,推动地方行政和经济部门的直接联系。

  双方一致同意,充分利用中罗政府间经贸混委会框架下现有的秘书长定期磋商机制,并吸收有关企业和专家参加,共同探讨加强双边合作的有效途径和项目。

  罗方重申恪守一个中国的原则立场,赞赏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促进亚洲乃至世界和平、合作和稳定所发挥的巨大作用和所作的重要贡献。中方表示理解和尊重罗马尼亚为加入欧洲和欧洲━大西洋一体化所做的努力,强调罗马尼亚在维护地区及世界和平与稳定、巩固安全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双方主张,国际关系民主化是国际社会绝大多数国家和人民的愿望。国家不论大小、贫富、强弱,都是国际社会平等的一员,都有参与国际事务的平等权利。双方愿在国际领域扩大合作,共同应对全球化带来的挑战。

  双方同时强调,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都是对人类文明和世界和平的严重威胁和挑战。双方重申愿就国际反恐问题加强交流与合作,支持国际社会在联合国安理会主导下为此而进行的努力。

  讷斯塔塞总理邀请朱镕基总理访罗,朱镕基总理愉快地接受了邀请。

  除北京外,讷斯塔塞总理一行还于6月25至26日访问了香港,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董建华会见了讷斯塔塞总理。


连云港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连政发〔2004〕35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一届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城市建设资金筹措力度,加快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提高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省关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市政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符合条件的必须依照本办法交纳市政配套费。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二章 征收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一般新建项目按建筑面积90元/平方米征收市政配套费;一般改建和扩建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90元/平方米征收市政配套费。构筑物按占地面积90元/平方米征收市政配套费。第五条 下列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45元/平方米征收市政配套费:(一)幼儿园、改制学校、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院校等教学用房;(二)社会福利事业项目;(三)地方财政预算资金部分拨款的文化、体育、卫生等公共事业项目。第六条 下列建设项目免征市政配套费:(一)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二)部队营房及军用设施;(三)工业生产性项目;(四)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教学用房及相关配套服务设施;(五)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六)地方财政预算资金全额拨款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 第三章 征收程序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以下材料进行核算,出具缴纳市政配套费通知单:(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备案通知书;(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三)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书。建设单位应按照通知单要求交纳市政配套费,不得拖欠,不得冲抵。第八条 征收市政配套费要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范围及标准严格足额及时征收到位;确需减免市政配套费的,也必须先按要求缴纳配套费,再履行以下报批手续:(一)建设单位提出减免市政配套费书面申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具备条件的及时进行审查,提出减免市政配套费初步意见报市政府;(二)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凭下列材料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市政配套费减免手续: 1.市政配套费缴费证明;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 4.有关减免市政配套费的政策性文件。(三)建设单位凭市政府减免市政配套费批件到市财政部门办理市政配套费资金返还手续。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缴费证明,各有关单位依据缴费凭证按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开工前有关手续。第十条 对建设项目竣工面积超出规划批准面积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违法建设行为依法查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划追缴超建面积的市政配套费。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办理建设项目规划、施工许可等法定手续的,除接受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规划按照实际竣工面积追缴市政配套费。第十一条 市建设、国土、规划、房产等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积极做好市政配套费征收工作。对没有办理市政配套费缴纳手续的建设项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缴纳市政配套费,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第四章 市政配套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二条 征收市政配套费实行公示制度,征收具体建设项目市政配套费时应在收费场所公示项目情况、政策依据、收费标准、征收数额及交费期限等内容。征收市政配套费须使用财政专用票据。征收的市政配套费全额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收支计划,纳入当年部门预算;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核准的收支计划及时办理入库和拨付手续。市政配套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第十三条 市政配套费征收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给市政配套费征收部门按照征收总额3%的比例安排业务经费,专项用于市政配套费的征收、管理、监察等业务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颁发前有关征收、减免市政配套费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合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各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域范围内的市政配套费征收办法。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连云港市征收市政设施配套费和住宅建设配套费的暂行办法》(连政发[1989]82号)同时废止。

版权局关于对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问题的意见

国家版权局


版权局关于对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问题的意见

国权办[2003]26号


浙江省版权局:

  《关于杭州XX电脑控制设备厂计算机软件是否侵权等问题的请示》(浙权〔2003〕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被投诉人的计算机软件是否构成侵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下称软件条例)的规定,被投诉人不能证明其制作、发行的作品、计算机软件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被投诉人XX电脑控制设备厂的软件已经有关部门认定与投诉人的软件绝大部分相同,因此,应当对自己制作软件的合法来源提供证据,如果提不出合法来源,应承担侵权责任。

  二、如何理解软件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软件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在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的情况下,软件可以相似或者相同,而不发生侵权。但相似或相同的软件必须是各自独立创作产生的,而不能是抄袭或者复制他人已有软件的结果。

  在软件著作权纠纷中,被诉方以“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为由,为其软件与他人软件相同或者相似进行抗辩的,应当承担说明其表达方式有限的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以上答复,供参考。

  

附件:《关于杭州XX电脑控制设备厂计算机软件是否侵权等问题的请示》  

  二OO三年七月七日

  

附件:   

  关于杭州XX电脑控制设备厂计算机软件是否侵权等问题的请示  

国家版权局:

  最近,杭州市版权局就如何处理杭州XX电脑绣花机厂与XX电脑控制设备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中遇到的问题向我局请示,事情的基本情况如下:

  2月下旬,杭州版权局接到杭州XX电脑绣花机厂投诉,反映该厂“袜机电脑控制系统V6.0软件〔软著登字第0007573号〕(附件1)被XX电脑控制设备厂解密复制,构成侵权”。同时,该厂还提供了2002年12月30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鉴定报告[中版鉴定〔2002〕第(012)号](附件2)、2003年1月6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给杭州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附件3)。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杭州市版权局针对软件程序是否独立创作、两软件相同是否系表达形式有限等问题进行了调查取证。经多方查证,XX电脑控制设备厂至今未能对其“袜机电脑控制程序V1.0”计算机软件提供独立创作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根据中版鉴定〔2002〕第(012)号和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的法律意见书,以及XX电脑控制设备厂未能提供独立创作软件程序的事实,杭州市版权局初步认为,XX电脑控制设备厂“袜机电脑控制程序V1.0”软件涉嫌构成对杭州电脑绣花机厂“袜机电脑控制系统V6.0”软件的侵权。

  为了准确把握法律法规精神,并考虑到XX电脑绣花厂“袜机电脑控制程序V1.0”软件也已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著登字第003182号〕(附件4),而目前又很难对两软件相同表达形式是否有限作出鉴定。鉴于上述情况,我局现特请示:1、XX电脑控制设备厂“袜机电脑控制程序V1.0”软件是否已构成对杭州电脑绣花机厂“袜机电脑控制系统V6.0”软件的侵权;2、如何理解《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9条的规定,对两软件表达方式竞合如何进行鉴别?

  请予示复。   

  附件:

  1、“袜机电脑控制系统V6.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著登字第0007573号)

  2、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书(中版鉴字〔2002〕第(012)号)

  3、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法律意见书

  4、“袜机电脑控制程序V1.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著登字第0031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