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民政部关于授予1993年度民政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03:31: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05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民政部关于授予1993年度民政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授予1993年度民政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经专家评审,并经民政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核准,决定授予“FL-918不饱合聚酯树脂”等22个项目为1993年度民政部科学技术进步奖(正式获奖时间为1994年4月22日)。现将获奖项目名单印发给你们,并请代部颁奖。获奖证书和奖金将通过邮局、银行转
寄(汇)给你们。奖金分配办法,请参照《民政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一九九三年民政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名单
附件:
一九九三年度民政部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名单
二 等 奖
1 FL-918不饱合聚酯树脂 江苏省江阴市富丽化工总厂 许培圣等
2 纺丝牵伸一步法技术 大连市合成纤维研究所 郭大生等
及部分设备国产化 大连化学纤维厂
3 DF-31伺服机构密封件 北京崇文区龙潭橡胶油封厂 包永年等
4 AFF6.928-200-1W交流 江苏省苏州电力容器厂 许亚德等
滤波电容器
5 精密磨导轨砂轮 江苏省国营泰县砂轮厂 王九峰等
6 食管置入吻合法的动物 河南省荣康医院 韩文周等
实验及临床应用
7 JH103非蒸散型低温 北京通县精密合金厂 安守环等
激活吸气剂
三 等 奖
1 BFF11/■-100-1W 江苏省苏州电力电容器厂 刘鸿昶等
并联电容器
2 TD系列变送器 上海南翔电子仪器厂 归成发等
3 102胶衣树脂 江苏省江阴市富丽化工总厂 许培圣等
4 一水过硼酸纳 江苏省江宁县造漆厂 崔双虎等
5 GFQ系列石油 浙江省慈溪市石油机械厂 赖全新等
储罐呼吸阀
6 单面光铝箔衬纸 山东省泰安市山口造纸厂 程传良等
7 WJM-100微型金刚石 河南省郑州上街建筑设备厂 王新宇等
水磨石机
8 螺栓紧固砂轮 江苏省国营泰县砂轮厂 过俊松等
9 中性艳黄-3GN 辽宁省丹东市精细化工厂 赵金玉等
10 898弹性体防水卷材 河南省郑州市新新化工厂 张智明等
四 等 奖
1 NH0.3-90型氖氩辉光灯泡 江苏省扬州灯泡厂 何康廉等
YH0.8-90型荧光辉光灯泡
2 ZGO-1型光电耦合器 上海低压电器五厂 王国兴等
3 二甲苯磺酸固化剂 大连金三角工业总厂 王 威等
4 HK4系列开启式负荷开关 天津市全明电器厂 王 伟等
5 TZ造纸涂布乳胶 江苏省泰县东方特种化工厂 李文甲等



1994年6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1994年1月31日,国务院

第一条 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尊重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外国人在宗教方面同中国宗教界进行的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条 外国人可以在中国境内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参加宗教活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宗教团体的邀请,外国人可以在中国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
第四条 外国人可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所举行外国人参加的宗教活动。
第五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可以邀请中国宗教教职人员为其举行洗礼、婚礼、葬礼和道场法会等宗教仪式。
第六条 外国人进入中国国境,可以携带本人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携带超出本人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入境,按照中国海关的有关规定办理。
禁止携带有危害中国社会公共利益内容的宗教印刷品和宗教音像制品入境。
第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招收为培养宗教教职人员的留学人员或者到中国宗教院校留学和讲学,按照中国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在中国境内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校,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和进行其他传教活动。
第九条 外国人违反本规定进行宗教活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构成违反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行为或者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宗教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十一条 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台湾居民在大陆,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进行宗教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襄樊市加快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实施办法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襄樊市加快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襄政发〔2001〕3号
二OO一年一月八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加快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襄樊市加快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臭氧层,保护人类生存环境,根据《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等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我市决定加快淘汰CFC类物质(氟里昂),在限期内实现我市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工作目标,建立无氟城市,为此,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市经贸委、市公安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局及有关部门组成襄樊市淘汰CFC类物质(氟里昂)工作推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襄樊市替代CFC类物质(氟里昂)制冷剂的总体规划,制定并落实相关政策,规范替代管理工作,负责对有关单位、制冷维修点的CFC类物质(氟里昂)替换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充分利用各种传播媒体加大保护臭氧层、节能增效和提高大众环保意识的宣传力度,并适时召开各种类型的替代技术推广会,宣传指导替代CFC类物质(氟里昂)工作,加速推动新型无CFC类物质(氟里昂)制冷剂在我市的推广应用。

第五条 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所有在用的工业及商业用制冷设备、汽车空调和家用冰箱、冰柜、空调等所用的含CFC类物质(氟里昂)制冷剂,必须逐步更换为符合国际制冷行业ASHRAE标准和列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推广计划项目的A类(强制性)技术和产品。为方便用户,不增加用户负担,在替换CFC类物质(氟里昂)制冷剂的过程中,推广使用不需要更换原有设备、润滑油并具有高效、节能效果的不含CFC类物质(氟里昂)的新型环保制冷剂。

第六条 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含CFC类物质(氟里昂)制冷剂的项目;禁止所有从事经销活动的单位、个人新订购、新储存含CFC类物质(氟里昂)的制冷剂及含CFC类物质(氟里昂)制冷剂的工业及商业用制冷设备、汽车空调和家用冰箱、冰柜、空调。所有新建、扩建的工业及商业项目,其制冷设备必须使用不含CFC类物质(氟里昂)的新型环保制冷剂。

第七条 根据鄂经贸资字[1999]459号文件规定,我市淘汰含CFC类物质(氟里昂)制冷剂计划时间:

1、汽车空调:2001年7月1日后出厂的新车空调,不得再用CFC类物质(氟里昂),必须使用符合第五条规定的高效、节能、环保型制冷剂。我市现有车用空调至2002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替换工作。

2、在用工商业中央空调及冷冻冷藏设备2002年6月30日前实现淘汰CFC类物质(氟里昂)。因制冷剂泄漏的,从2001年3月1日起,不得充灌含CFC类物质(氟里昂)制冷剂,必须使用符合第五条的高效、节能、环保型制冷剂替换。

3、家用冰箱、冰柜、空调无CFC类物质(氟里昂)的替换,于2002年年底完成。从2001年3月1日起不得继续充灌含CFC类物质(氟里昂)制冷剂,目前仍正常运转无须补充制冷剂的,可继续使用;但维修过程中需充灌制冷剂的,必须更换成符合第五条规定的高效、节能、环保型制冷剂。

4、2007年全市完全淘汰CFC类物质(氟里昂)。

第八条 使用其它消耗臭氧层物质(溴氟烷、四氯化碳、甲基氯仿、甲基臭、氢氯氟碳等)的单位,要按规定实行配额限量管理,到国家规定时间自然淘汰。

第九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