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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试行《国外委托检验收费表》的通知

时间:2024-07-11 01:53: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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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试行《国外委托检验收费表》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试行《国外委托检验收费表》的通知

((88)国检外字第349号 一九八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上海、广东、辽宁、天津、山东、江苏、浙江、湖北、福建、广西、北京、河北、海南、深圳商检局:

  为了统一对外收费标准,适应国外委托检验业务发展的需要,在征求各地分公司意见的基础上,于8月份组织了上海、天津、辽宁、山东等8个主要分公司负责收费同志研究和讨论了新的《收费表》。现将重新修订的《国外委托检验收费表》发给你们,于九月一日起对外收费时执行。

  在执行中,请各地分公司认真做好对外报价和收费资料情况的记录、统计和分析研究,便于今后每年修订和充实《收费表》的工作。

 

              国外委托检验收费表

 

  一、国外委托检验收费有关规定

  二、出口商品检验部分

  三、进口商品到货检验部分

  四、进口商品装运前检验部分

  五、公证鉴定部分

  六、化验、分析部分

  七、附加费用及其他

  八、对日本海事检定协会收费部分

  

  一、国外委托检验收费有关规定

  为了统一管理国外委托检验收费工作,便于各地分公司对外收费基本趋于一致,特制订国外委托检验收费表,有关规定如下:

  1.《收费表》以委托检验项目分类计费。未注明一揽子报价者,仅指品质检验,包括抽样和制样。其品质检验项目均指合同规定之常规项目。

  2.《收费表》注明检验费按总值计收,均指货物FOB总值。若无法掌握货物FOB总值时,可按合同或最终发票总值计收。但报价时说明,得到确认后,放能计收。

  3.本《收费表》不包括CISS业务收费。

  4.除《收费表》已规定的最低收费外,其余一般检验、鉴定的最低收费为每批120-150美元。按劳务计收,每人每天(8小时)为150-180美元。每小时20美元。

  5.为了便于统一管理检验技术交流工作,凡经总公司发出邀请进行的检验技术交流业务,总公司每批收技术交流费300美元。除此以外,由各地分公司自行邀请进行的检验交流业务,每批收技术交流费200-300美元。但必须均在报价时说明。

  6.大宗商品每批委托检验数量二万吨以上部分,均按收费标准的九折计收。

  7.各地分公司对外收费不得低于本《收费表》的规定标准。否则,须征得总公司同意。

  8.除总公司有协议规定外,本《收费表》不包括支付对方佣金。需支付佣金者,须经总公司同意,方可执行。但佣金比例不得超出15%。

  9.本《收费表》适用于接受香港中检公司、中天公司和泰国五洲检验有限公司委托检验的收费。

  10.本《收费表》未列品种和项目的费率,各地分公司收费后,报总公司便于随时增加和修订。

  二、出口商品部分

  (一)纺织品及原料类:

  1.(棉)坯布、呢绒、绸缎等:

  检验外观、品质、按总值的0.8%计收。

  每批最低收费          200美元

  2.棉花:

  抽样:按接受检验的包数计收,每包1.0美元

  长度:每只样品         2.0美元

  强度:每只样品         4.0美元

  细度:每只样品         1.0美元

  水份:每批           100美元

  3.化纤、棉纱及其他类:

  一揽子报价,按总值的0.7%计收。

  (二)服装类:

  1.全过程检验:

  指生产前的原料检验,生产过程中质量控制,出运前对品质、外观、包装、规格、数量的检验:按总值的1.5%计收。

  2.生产中检验:

  指生产过程中质量控制,出运前对品质,外观、包装、规格、数量的检验:按总值的1.2%计收。

  3.最终检验:

  指出运前仅对品质、外观、包装、规格、数量的检验:按总值的1.0%计收。

  4.每批最低收费:          150美元。

  5.持IWS标记的出口服装:

  按总值的0.8%计收。

  每批最低收费:            300美元。

  6.裘皮服装:

  按总值的1.2%计收。

  (三)轻工、工艺、机、电、仪类:

  1.一揽子报价,按总值的0.7%计收。

  2.按劳务计收,每个工作日        150美元

  3.每批最低收费:            120美元

  (四)土畜产品类:

  1.饲料:包括白薯片,木薯片、红薯片、骨粉、血粉、菜籽饼、粕、豆饼、粕等;

  (1)抽样、常规品质化验:每吨0.20美元。

  (2)除抽样、化验常规品质项目外,每增加一个化验项目,每吨增收0.05美元。

  (3)抽样化验任何一种含量即:黄曲霉毒素,或纤维素,或者尿素酶:

  每吨            0.15美元

  每增加一个化验项目,每吨增收0.05美元。

  2.其他产品类:

  一揽子报价,按总值的0.7%计收。

  (五)粮油食品类:

  1.罐头

  听装:         每箱          0.08美元

  瓶装:         每箱          0.05美元

  软包装:按总值的0.7%计收。

  2.其他产品:

  一揽子报价,按总值的0.7%计收。

  (六)焦碳、煤炭:

  抽样、品质化验:每吨         0.20美元

  每批最低收费:            200美元

  (七)化工产品:

  1.原油:      抽样费      每吨      0.05美元

  2.汽油:      抽样费      每吨      0.10美元

  3.煤、柴油:    抽样费      每吨      0.08美元

  4.石脑费:

  抽样费: 3000吨以下         300美元

       4000吨以下         400美元

       5000吨以下         500美元

       6000吨以下         570美元

       7000吨以下         665美元

       8000吨以下         760美元

       9000吨以下         855美元

       10000吨以下        950美元

  5.化工品:

  (1)抽样费: 500吨以下       300美元

          1000吨以下      400美元

          1500吨以下      450美元

          2000吨以下      500美元

  (2)品质检验:

  袋装: 1000吨以下     每吨      0.40美元

      2000号以下     每吨      0.35美元

      4000号以下     每吨      0.30美元

      6000号以下     每吨      0.25美元

  桶装: 1000吨以下     每吨      0.55美元

      2000号以下     每吨      0.45美元

      4000号以下     每吨      0.35美元

      6000号以下     每吨      0.30美元

  (八)动植物油:

  1.散装:抽样、品质检验  每吨      0.45美元

  2.桶装:抽样、品质检验  每吨      0.55美元

  (九)矿产品:

  1.铅、锌精矿等贵重金属:抽样、制样、水份

               每吨    0.30美元

  2.生铁:抽样、制样、水份每吨    0.25美元

  3.镁砂:一揽子报价,  每吨    1.0美元

  (十)对二甲苯:抽样品质检验:每吨  1.0美元

  (十一)乳胶手套:

  一揽子报价,按总值的1.0%计收。

  三、进口商品到货检验部分

  (一)非金属矿产品:

  1.粉状:抽样、品质分析    每吨      0.15美元

  2.块状:抽样、品质分析    每吨      0.20美元

  (二)化肥:

  1.袋装:抽样、品质分析    每吨      0.25美元

  2.散装:抽样、品质分析    每吨      0.18美元

  (三)化工原料:

  1.桶装:抽样、品质分析    每吨      0.40美元

  2.散装:抽样、品质分析    每吨      0.25美元

  (四)动植物油:

  1.桶装:抽样、品质分析    每吨      0.50美元

  2.散装:抽样、品质分析    每吨      0.40美元

  (五)塑料类:抽样、品质分析  每吨      0.80美元

  (六)橡胶:一揽子报价     每吨      3.50美元

  (七)金属矿产品:

  1.钢精砂(分项目报价):

  监卸(从大船到驳船):     每吨      0.12美元

  监装(从驳船到车皮)      每吨      0.12美元

  其中增加一道监卸和监装:    每吨      0.20美元

  取样、制样、水份测定:     每吨      0.30美元

  水尺计重:           每吨      0.10美元

  小船费用:                   200美元

  衡重:             每吨      0.15美元

  封样:             每只样品    6.50美元

  寄样费:            按实计收

  附加费:            每批      500美元

  2.络矿:

  抽样、品质分析         每吨      0.35美元

  (八)生铁:抽样品质分析:每吨    0.30美元

  (九)废钢:抽样品质分析:每吨    0.30美元

  (十)钢材:

  1.抽样、制样费:       每吨      0.40美元

  2.每批最低收费:               250美元

  3.一揽子报价,按总值的0.5%计收。

  (十一)铁合金类:

  1.抽样、制样费:        每吨     0.35美元

  2.每批最低收费:               250美元

  (十二)有色金属类:

  1.抽样、制样费:        每吨     1.0美元

  2.每批最低收费:               250美元

  (十三)粮食类:

  1.玉米、小麦:抽样、品质检验  每吨     0.20美元

  2.大米:抽样、品质检验     每吨     0.30美元

  3.大豆:抽样、品质检验     每吨     0.25美元

  (十四)原糖:

  1.袋装:抽样、品质检验     每吨     0.35美元

  2.散装:抽样、品质检验     每吨     0.30美元

  (十五)木材等

  1.原木:检验品质、规格、材积每立方      0.80美元

  2.板材:检验品质、规格、材积每立方      0.60美元

  3.胶合板:检验品质、规格、材积每立方按总值的0.35%计收。

  (十六)鱼粉:一揽子报价     每吨     0.40美元

  (十七)皮张:一揽子报价     按总值的0.7%计收。

  (十八)其他:一揽子报价     按总值的0.7%计收。

  四、进口商品装运前检验部分

  (一)矿产品:

  1.检验费:            每吨0.50美元

  2.生活费:            每人每天100美元

  3.往返交通费、国外交通费、通讯费等由委托人支付。

  (二)钢材、废钢等

  1.检验费:

  5000吨以下,按总值的0.4%计收,

  10000号以下,按总值的0.3%计收,

  10000-20000吨,按总值的0.25%计收,

  20000吨以上,按总值的0.2%计收。

  2.生活费:每人每天100美元

  3.往返交通费、国外交通费、通讯费等由委托人支付。

  (三)机械、设备等其他类:

  1.检验费

  (1)按总值的0.5%计收。

  (2)按劳务计收:

  高级技术人员:       每天        250美元

  中级技术人员及其他技术人员 每天        150美元

  2.生活费:        每人每天100美元

  3.往返交通费、国外交通费、通讯费等由委托人支付。

  五、公证鉴定部分

  (一)重量鉴定:

  1.衡器计重:

  (1)料斗秤:       每毛重公吨      0.12美元

  (2)轨道衡:       每毛重公吨      0.15美元

  (3)地中衡:       每毛重公吨      0.18美元

  (4)台秤:

  A:一般商品:

  (a)全部衡重:      每毛重公吨     1.0美元

  (b)抽衡5%:

  袋装:           每毛重公吨     0.25美元

  桶装:           每毛重公吨     0.35美元

  (c)抽衡10%:     每毛重公吨费用增收50%

  (d)粉尘污染商品:每毛重公吨费用增收25%

  (e)危险品(根据危险程度大小):

              每毛重公吨费用增收50-100%

  B.特殊商品:

  (a)棉花类:

  出口:           每包       0.25美元

  进口:           每包       0.35美元

  需分批出证者:       每包       0.30美元

  (b)纸浆:         每毛重公吨0.60美元

  (c)五金钢材:       每毛重公吨0.55美元

  (5)结合水份、油份和其他化学成分计算重量者:

                 每毛重公吨费用增收0.15美元

  (6)每批最低收费         150美元

  2.容器计重:

  (1)原油:

  (a)岸罐:          每吨       0.05美元

  (b)油舱:          每吨       0.07美元

  (c)每批最低收费:               450美元

  (2)成品油及矿物油:

  (a)岸罐:          每吨       0.08美元

  (b)油舱:          每吨       0.10美元

  (c)每批最低收费:               350美元

  (3)动植物油及化工品:

  (a)岸罐:          每吨       0.15美元

  (b)油舱:          每吨       0.18美元

  (c)每批最低收费:               250美元

  (4)液化气体及其他危险品:  每吨       0.20美元

  3.船舱油温及空距:      每舱       40美元

  每批最低收费:                  80美元

  4.水尺计量:         每吨       0.08美元

  (二)货载计量:

  1.量尺:

  (1)一般包装货物:      每立方      0.35美元

  (2)定量件货物:       每立方      0.25美元

  (3)托盘装货物:       每立方      0.30美元

  (4)裸装异体大件货物:    每立方      0.45美元

  (5)原木类:         每立方      0.40美元

  2.量尺、衡重同时做,按最大数(吨/立方米)计收:

  (1)一般货物:每立方米/吨     0.60美元

  (2)定量件货物:每立方米/吨    0.40美元

  (三)验残(不包括化验分析项目费用):

  1.按残损货物完好时总值的0.7%计收。

  2.按劳务计收:每个工作日    150美元

  (四)舱口检视:

  1.1-3舱          每舱      7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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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旅游管理条例(已废止)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旅游管理条例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湖北省旅游管理条例》已由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于1999年1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旅游业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旅游服务设施,专门或主要从事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餐饮、住宿、购物、文化娱乐等综合性服务的行业。
本条例所称旅游资源,是指具有旅游开发利用价值,并能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民俗风情以及现代建设成就。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经营、管理以及旅游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并重,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方针。
禁止从事有害公民身心健康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促进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发展。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领导和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贫困地区发展旅游业。
第六条 旅游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政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业实行行业管理。
中央一级单位在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的旅游单位和省直旅游企业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七条 旅游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或者加入旅游行业协会。
旅游行业协会遵循法律、法规,依照协会章程对会员的旅游经营活动进行协调指导,提供咨询,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旅游业发展的建议,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旅游资源的开发和保护
第八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旅游资源进行普查和评价,科学论证,制订旅游业发展规划。
旅游业发展规划应当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生态环境建设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和文物保护规划等协调一致,由制定该规划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上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鼓励多渠道筹集旅游业发展资金。鼓励多种经济成份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和建设旅游设施,并实行“谁投资、谁开发、谁受益”的原则。
外国公民和法人、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澳门和台湾同胞在本省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和建设旅游设施,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条 在旅游资源丰富集中、有开发前景的区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建立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区,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建立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报国务院批准。建立省级旅游度假区,由所在地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景点,应当避免重复建设。立项时,有批准权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旅游景区、景点的管理机构应当制订旅游发展详细规划,由有管辖权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上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涉及土地、建设、交通、林业、文物、宗教、环境保护等事项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禁止在旅游景区、景点的规划范围进行损害旅游资源和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

第三章 旅游业的经营与管理
第十三条 旅游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同时,在旅游经营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拒绝无合法证件人员的检查;
(二)拒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罚款和其他处罚;
(三)拒绝无偿提供服务和其他形式的摊派;
(四)在旅游经营活动中享有的其他合法权利。
第十四条 旅游经营者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经营,坚持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其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二)按照规定及时、真实填报旅游经营情况统计报表;
(三)按照旅游合同或者约定,履行对服务对象的承诺,公开标明价格,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四)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不超越经营范围,不给予或者接收回扣,不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在旅游经营活动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旅游从业人员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应当履行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义务。
第十五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旅游业发展规划,组织旅游经营者开展旅游宣传促销活动,开拓旅游市场。
本省旅游经营者自行在境外举办旅游促销活动或者在国内举办跨省的旅游促销活动,应当事先到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外、境外旅游经营者在本省举办旅游促销活动,应当报促销活动发生地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旅游经营者在旅游促销活动中,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
第十六条 对旅行社(含从事旅行社业务的旅游公司和其他同类性质的组织,下同)实行设立审批制和年检制。
设立国内旅行社,由拟设地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地方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国际旅行社,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拟设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旅行社经营旅游业务,必须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到拟设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本省旅行社根据国家规定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接受所在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外省旅行社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征得拟设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到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交纳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专门用于赔偿因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在旅游经营活动中的过错或者歇业、解散、破产、合并等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以接待外国公民、华侨等旅游者为主的饭店(宾馆)、旅游船、旅游汽车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取得旅游涉外接待资格。接待国内旅游团队的旅游经营者,应当具备旅游定点接待资格。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求饭店(宾馆)、旅游船、旅游汽车公司所在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确认旅游涉外接待资格,颁发《旅游涉外接待许可证》。设区的市、自治州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认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定点接待资格。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旅游者应当由取得旅游涉外接待资格的单位接待。
未取得旅游涉外接待资格或者旅游定点接待资格的,不得从事相应的业务。
第十九条 对旅游涉外饭店(宾馆)、旅游船实行星级评定制和复核制。
一、二星级饭店(宾馆)由拟设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地方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定和审批。三星级旅游饭店(宾馆)由拟设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评定和审批。旅游船和四、五星级饭店(宾馆)由省旅游行政
主管部门签署评定意见并报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对复核中发现的未达到相应标准的星级饭店(宾馆)、旅游船,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达到相应标准的,由有批准权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所评定的星级。
未评定为星级的饭店(宾馆)、旅游船,不得使用有关星级的称谓和标志。
第二十条 在本省设立专门从事旅游企业管理业务的管理公司,应当经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到拟设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管理公司及其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省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境外有关机构颁发的证件或者资格证书。
旅游企业不得聘用未取得有效证件或者资格证书的管理公司或者管理人员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星级饭店(宾馆)、旅游船的经理,旅行社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以及其他旅游从业人员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提供服务,并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旅行社不得聘用未取得导游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导游业务。未取得导游资格证书或者取得导游资格证书但未经旅行社聘用的人员,不得从事导游业务。
第二十二条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不得伪造、涂改、转借从事旅游业务的有关许可证或者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旅游安全设施,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或者侵害时,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施救或者查寻,并同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 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四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旅游服务的真实情况,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有关服务内容、规格、费用等方面的资料;
(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服务方式、服务项目;
(三)按照约定获得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
(四)获得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保障;
(五)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受到尊重;
(六)在旅游活动中享有的其他合法权利。
第二十五条 旅游者在合法权益因旅游经营者或者其工作人员的过错受到侵害时,有权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向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旅游经营者要求赔偿或者补偿;
(二)向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旅游经营者所在地或者损害行为发生地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和组织投诉;
(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要求赔偿的旅游经营者应当自收到索赔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答复;受理旅游者投诉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六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社会公德;
(二)保护旅游资源、环境和设施;
(三)尊重旅游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四)遵守旅游秩序和安全、卫生的规定;
(五)履行与旅游经营者签订的合同;
(六)在旅游活动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在旅游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和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人民币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四款、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注销或者没收许可证或者资格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以人民币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人民币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或者资格证书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破坏旅游资源、损坏旅游服务设施、扰乱旅游秩序,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旅游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1月22日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的通知

教师[2013]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重大部署,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精神,构建教师队伍建设标准体系,建设高素质“双师型”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教育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专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专业标准》是国家对合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素质的基本要求,是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规范,是引领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发展的基本准则,是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养、准入、培训、考核等工作的基本依据。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中等职业学校师资培养培训院校(机构)、中等职业学校要把贯彻落实《专业标准》作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任务和举措,认真制订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务求取得实效。

  各地、各校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专业标准》学习宣传活动,帮助广大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师范生准确理解《专业标准》的基本理念,全面把握《专业标准》的内容要求,把《专业标准》作为开展教育教学实践、提升专业发展水平的行为准则。要紧密结合实际,抓紧制订贯彻落实《专业标准》的具体措施。依据《专业标准》调整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养方案,科学设置教师教育课程,改革教育教学方式。将《专业标准》作为教师培训的重要内容,依据《专业标准》制定教师培训课程指南。将《专业标准》作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考核的重要依据,进一步完善考核的内容和指标。



教育部

2013年9月20日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标准(试行)


  为促进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发展,建设高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特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专业标准》)。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是履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职责的专业人员,要经过系统的培养与培训,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要具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经历或实践经验并达到一定的职业技能水平。《专业标准》是国家对合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素质的基本要求,是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规范,是引领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发展的基本准则,是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养、准入、培训、考核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一、基本理念

  (一)师德为先

  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职业理想、敬业精神和奉献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履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依法执教。立德树人,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自尊自律,关爱学生,团结协作。以人格魅力、学识魅力、职业魅力教育和感染学生,做学生职业生涯发展的指导者和健康成长的引路人。

  (二)学生为本

  树立人人皆可成才的职业教育观。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以学生发展为本,培养学生的职业兴趣、学习兴趣和自信心,激发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挥学生特长,挖掘学生潜质,为每一个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终身学习能力,促进学生健康快乐成长,学有所长,全面发展。

  (三)能力为重

  在教学和育人过程中,把专业理论与职业实践相结合、职业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相结合;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提升教育教学专业化水平;坚持实践、反思、再实践、再反思,不断提高专业能力。

  (四)终身学习

  学习专业知识、职业教育理论与职业技能,学习和吸收国内外先进职业教育理念与经验;参与职业实践活动,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不断跟进技术进步和工艺更新;优化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提高文化素养和职业素养;具有终身学习与持续发展的意识和能力,做终身学习的典范。

  二、基本内容.doc

  三、实施要求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专业标准》作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基本依据。根据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专业标准》的引领和导向作用,深化教师教育改革,建立教师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不断提高教师培养培训质量。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准入标准,严把教师入口关;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聘任(聘用)、考核、退出等管理制度,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形成科学有效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管理和督导机制。

  (二)开展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教育的院校要将《专业标准》作为教师培养培训的主要依据。重视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特点,加强专业建设,深化校企合作;完善教师培养培训方案,科学设置教师教育课程,改革教育教学方式;重视教师职业道德教育,重视职业实践、社会实践和教育实习;加强从事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教育的师资队伍建设,建立科学的质量评价制度。

  (三)中等职业学校要将《专业标准》作为教师管理的重要依据。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发展规划,注重教师职业理想与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教师育人的责任感与使命感;开展校本研修,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完善教师岗位职责和考核评价制度,健全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绩效管理机制。

  (四)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要将《专业标准》作为自身专业发展的基本依据。制定个人专业发展规划,爱岗敬业,增强专业发展自觉性;大胆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不断创新;积极进行自我评价,主动参加教师培训和自主研修,逐步提升专业发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