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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工贸双方注册同一商标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4:44: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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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工贸双方注册同一商标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工贸双方注册同一商标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在《商标法》实施以前,曾经根据工业企业和外贸经营单位在国内外市场的需要,采取变通办法,核准工贸双方分别在内销和出口的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同一商标,出现了同一注册商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情况。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对外贸易的发展,工贸双方注册同
一商标所产生的矛盾日趋尖锐,由此引起的商标纠纷愈益增多,已经影响到工业生产和外贸出口,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我局经过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本着既兼顾工贸双方的利益,又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具体问题,具体处理,不搞“一
刀切”的精神,对工贸双方注册同一商标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一九六六年十一月以前注册的商标,依据当时的商标法规,谁注册在先,该商标归谁所有,注册在后一方,不再享有商标所有权。
二、在一九六六年十一月至一九七九年十月期间注册的商标,谁先使用归谁所有,使用在后的,不再享有该商标所有权。
三、注册商标曾经由转让人和受让人依法申请转让注册并经核准的,该商标归受让人所有,如当时未经原注册人同意,只由受让人或某个组织单方面将该商标办成转让的,均视为无效,商标仍归原注册人所有。
四、工贸双方注册的同一商标,其中一方多年来确实未使用,或基本不使用,或经营管理不善、经济效益很差的,应放弃该商标,将商标归属于多年来一直使用的或经营管理能力强、经济效益好的另一方。
五、在确定某一商标归一方所有后,另一方应将其在国内外注册的相同商标一并转让,不能因国内注册商标转让导致国外注册商标权的丧失(个别不再用于出口商品的商标除外)。
六、商标归由一方所有后,应允许另一方继续使用两年,作为过渡;也可以由双方协商共同使用商标的期限,但应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备案。
各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会同当地工贸双方的主管部门,做好企业的工作,妥善予以解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今年年底前,将本地处理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在正式确定商标归一方所有后,另一方应按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注册商标的手续。
此文请转发至有关工贸企业。



1990年6月13日

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办发[2005]2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合理流动、产权多元化,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支持企业改革发展,实现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保障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公开、公平、公正,建立和完善国有产权的市场化定价机制,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含企业改制)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勘探权、开采权、土地使用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和向管理层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或由其授权其他职能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五条 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明确。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有利于地方经济发展、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推进国有产权市场化定价进程,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现充分的市场化定价,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并不得侵害国家和其他各方的合法利益。
  第七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经批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行。批准机构是指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批准权限的所出资企业和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的其他职能部门。
  第八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等公开竞买方式或协议转让方式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九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并经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金额较小的实物资产转让方式,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处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中的相关事项。


    第二章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与管理办法;
  (二)根据国家及本级政府的宏观经济方针政策制订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规划以及国有企业进退的5年计划和年度计划;
  (三)决定或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研究、审议重大产权转让事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的监缴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六)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七)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产权交易机构并负责对其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进行监督;
  (八)履行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十三条 所出资企业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制订本企业发展规划和改制计划、方案;
  (二)研究审议所属二级全资企业、控股公司的国有产权转让及三级全资企业、控股公司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决定或批准其他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
  (三)根据授权监缴和管理所属子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
  (四)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国有产权转让情况;
  (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其他职能部门的职责,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十五条 从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关条件。


       第三章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程序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地区国有经济布局和战略性调整规划的要求制订国有企业进退5年规划和年度计划,企业应据此制订本企业发展规划和改制计划、方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符合上述规划、计划。
  第十七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对可行性报告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第十八条 转让方应向批准机构提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书面申请。批准机构在接到转让方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后应作出书面批复。
  第十九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按产权转让的审批权限,经批准机构批准或决定后,批准机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和审计工作。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由人民政府批准或决定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由批准机构委托评估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结果的核准和备案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资产评估结果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底价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选择从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审计、评估业务的中介机构,由批准机构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对地方经济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项目,批准机构可以指定委托中介机构。审计和评估业务不得由同一中介机构进行。
  第二十三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应由转让方委托产权交易机构通过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发布媒体,由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四条 转让方负责提供真实、完整、全面的转让标的信息并将详细信息保存在产权交易机构以供查询。 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合理的信息查询要求。
  第二十五条 产权转让信息公告发布后,转让方不得随意变动或无故取消所发布信息。因特殊原因确需变动或取消所发布信息的,应经批准机构同意后,由产权交易机构在原信息发布渠道上进行公告。
  第二十六条 转让方在信息发布时应对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让条件。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提出的受让条件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背公平竞争原则的内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披露后,应当按照受让条件选择受让方。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有关方面能够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参与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发布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对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管理:
  (一)由产权交易机构负责意向受让方的登记管理。产权交易机构不得将对意向受让方的登记管理委托转让方或其他方面进行。产权交易机构应与转让方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对登记的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二)产权交易机构要对有关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情况进行记录并将意向受让方的登记、资格审查等资料与其他产权交易基础资料一同作为产权交易档案妥善保管;
  (三)在对意向受让方的登记过程中,产权交易机构不得预设受让方登记数量或以任何借口拒绝、排斥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
  第二十八条 受让方为外国及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及两个以上受让方时,应当采用招投标或拍卖方式进行转让。
  第三十条 转让底价或标底应根据评估价值由批准机构决定。
  第三十一条 经两次以上公开征集受让方仍只征集到一个受让方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协议转让应在产权交易机构的主持下,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进行充分协商,形成转让方案。其协商谈判过程,应由纪检监察部门、转让方的律师和职工代表参加并独立对转让方案提出相关意见。 
  第三十二条 批准机构及转让方在决定和批准重大转让事项时,应引入专家咨询、评议及审查机制,必要时可召开听证会进行审议。
  第三十三条 转让过程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按规定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按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由转让企业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好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解决转让标的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并做好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
  第三十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除规定的必要条款外,还应根据转让标的及标的企业的不同情况进行重要事项的特别约定。
  第三十五条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产权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值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批准机构书面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三十六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必须签定产权转让合同并取得由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国有产权交易鉴证书,转让方与受让方凭国有产权交易鉴证书到相关部门办理权属登记。
  第三十七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重要环节,应当通过公告或公示的形式向公众或转让标的企业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对已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年度评价工作,根据市场情况对转让价格、受让条件等作出评定,完善国有产权转让的市场定价机制。
  第三十九条 为推动我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序进行,降低国有产权转让成本,政府职能部门在制定收费政策时,应给予适当的政策优惠。


           第四章审批权限

  第四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或批准所出资企业及重要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企业整体资产转让、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有股不占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由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第四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的审批权限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涉及财政、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同级财政部门后批准。
  第四十二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应经政府职能部门审批。
  第四十三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如转让方改变产权转让比例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有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四十四条 对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产权。
  第四十五条 政府在向境内外招商引资中引入对四川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战略合作者和项目,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布信息并征集意向合作方。形成竞争机制的,应通过竞争选择合作方;如确属不适宜采用市场竞价的,由省级招商引资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产权,但应到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告,接受监督。


      第五章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的管理

  第四十六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监缴并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所出资企业设专户管理。
  第四十七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管理。建立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后,纳入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除国家规定可要求终止产权转让及确认转让无效的行为外,转让方、受让方及其他机构人员严重违反本办法进行产权转让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批准机构可要求转让方终止产权转让行为并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必要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产权交易机构和中介机构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违规执业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追回所得,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不再委托其从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业务;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批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纪律处分;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违反规定擅自批准国有产权转让或在批准过程中以权谋私的;
  (二) 违反规定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
  (三) 违反规定无故拖延办理或者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四)其他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涉及出让土地使用权不改变用途的伴随转让,适用本办法。
企业通过产权转让使国有股丧失控制地位,导致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的,其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国有资产转让,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 国有企业增资扩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涉及有关部门的,由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商有关部门解释。
  第五十五条 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本办法制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实施细则,各市(州)比照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中国科技馆新馆内容建设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关于印发《中国科技馆新馆内容建设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科技馆: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科技馆新馆内容建设专项经费管理,现将《中国科技馆新馆内容建设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技馆新馆内容建设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科技馆新馆内容建设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科协办发计字〔2006〕39号)等法律规定,结合中国科技馆新馆内容建设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经费是指从中央财政和其他渠道获得的用于中国科技馆新馆展教设备及附属设施购置、研制、布展等经费。

第三条 专项经费管理遵循“馆长负责、专款专用、科学论证、追踪问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经费管理实行馆长负责制。馆长对专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馆长可以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授权管理。

第五条 专项经费实行滚动预算、动态管理,对专项经费使用实施追踪问效,对专项经费使用效果进行绩效考评。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 中国科协计划财务部负责指导、监督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指导中国科技馆制定专项经费具体管理办法;
(二)批复下达专项经费年度预算;
(三)监督检查专项经费年度预算执行;
(四)审核专项经费年度决算;
(五)加强对专项经费的重大开支内容和专项资金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中国科技馆是专项经费使用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编制专项经费年度预算草案;
(二)制定专项经费具体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三)严格执行专项经费年度预算;
(四)按规定报送年度预、决算;
(五)及时总结报告专项经费年度执行情况。


第三章 年度预算


第八条 专项经费年度预算方案应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申请理由及项目主要内容;
(二)项目年度目标及分阶段实施计划;
(三)项目组织实施条件;
(四)项目采购方式;
(五)项目支出预算及测算依据等。

第九条 专项经费年度预算编制前,中国科技馆应按照财政部和中国科协年度预算编制要求,组织专家做好前期研究、规划、论证等基础工作。

第十条 中国科技馆根据专家论证的年度预算方案,编报“一上”预算。

第十一条 中国科技馆根据 “一下”专项经费年度预算控制数和“二上”预算细化要求,组织专家对“一上”预算进行调整完善,编制“二上”预算。

第十二条 “二下”预算正式批复后,中国科技馆严格按照批复执行预算。

第十三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重大预算变更等调整事项,应按程序报财政部审批。


第四章 支出范围


第十四条 专项经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支出具体范围包括:常设展览展品及配套设施购置和研制、短期专题展览展品及配套设施购置和研制、科普报告厅设备设施购置、培训实验教育设备设施购置、特效电影技术展示及天象演示系统设备设施购置、观众综合服务设备设施购置、展品研制设备设施购置和综合管理区设备设施购置等。

第十五条 专项经费开支内容包括展品购制费、设计费、布展费、设备设施购置费、项目管理费等。
(一)展品购制费,指用于购置和研制一般展品和大型特殊展品的费用;
(二)设计费,指用于展览大纲和展览设计方案的编制、展览和展品内容和形式设计、内容设计建议征集活动等相关费用;
(三)布展费,指用于展览布展安装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如:展品搬运设备购置租赁费、展品安装调试费、运输费、布展人工费、布线和水电安装费、相关器材购置租赁费以及相关展教宣传品和纪念品设计印刷制作费等相关费用;
(四)设备设施购置费,指用于培训实验室、特效电影技术展示及天象演示、库房、展厅工作人员工作室、观众综合服务区及综合管理区等区域的相关设备设施的购置费用;
(五)项目管理费,指中国科技馆为组织实施新馆内容建设所发生的组织管理工作支出,包括调研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咨询费、监理费、验收费、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项目管理费的开支标准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采购合同


第十六条 对外采购可以根据采购内容是否存在现行市场标准,分为标准采购和非标采购。
(一)标准采购主要指从市场直接采购标准展品、办公设备和通用设施等;
(二)非标采购主要指无法从市场直接采购、需进行研制的展品等。

第十七条 对外采购必须按《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标准采购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非标采购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进行,但应提前报政府采购中心履行相应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对外采购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通过采购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后,中国科技馆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见附件1)。

第十九条 项目合同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总目标、技术要求、计划进度和阶段目标、合同金额及支付方式、验收内容、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条 项目合同书的订立,应由中国科技馆展品设计人员、财务资产管理人员、技术专家、律师等相关人员组成的合同审核小组审核后,由中国科技馆馆长或其书面授权人签字,方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项目合同书是预算执行、付款、监督检查和验收的重要依据。项目合同金额称为合同价,合同价不得超出预算。


第六章 会计核算


第二十二条 中国科技馆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第二十三条 按照对外采购、自行研制、联合研制三种不同的项目组织实施方式,采取不同的付款方式。

第二十四条 对外采购的项目经费按照项目合同书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进度进行付款。

第二十五条 自行研制的项目经费依据项目预算和实施方案,凭发票实报实销。

第二十六条 联合研制的项目经费,对外采购部分按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自行研制部分按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申请项目付款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项目合同书;
(二)经批准的项目预算;
(三)经审批的《中国科技馆新馆内容建设专项经费支付申请表》(见附件2);
(四)其他与付款相关的材料。

第二十八条 凡出现以下情况,中国科技馆财务部门不予办理付款:
(一)申请付款的项目内容与项目实施方案不符;
(二)项目支出无预算、超预算;
(三)项目支出超出开支范围;
(四)提供的相关资料不准确、不真实、不全面;
(五)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全;
(六)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中国科技馆应当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项目完成情况报中国科协,经审核后报财政部。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通过后,中国科技馆组织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决算审计并填制《中国科技馆新馆内容建设专项经费决算表》(见附件3)。

第三十一条 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中国科技馆依据项目验收报告、经费决算表、《中国科技馆新馆固定资产(设备)验收报增单》(见附件4)等资料,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三十三条 为采购特定重要展品展项发生的布展费等支出,暂列新馆内容建设专项辅助账处理,待项目完成验收合格后,按展品展项价值分摊计入固定资产账。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应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要求,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及时建账、建卡,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中国科协会同中国科技馆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专项经费必须依法接受政府审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中国科技馆应建立健全专项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对项目经费开支做到审批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在专项经费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中国科协可以责成内部审计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专项经费的使用进行审计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中国科技馆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项目支出绩效考评工作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项目的绩效考评工作。

第三十九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放松管理,造成资产损失、流失和严重浪费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并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追回已拨经费等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接受社会捐赠等其他资金用于中国科技馆新馆内容建设的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中国科技馆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专项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国家对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科协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附件:
1.项目合同书(范本)
2.中国科技馆新馆内容建设专项经费支付申请表
3.中国科技馆新馆内容建设专项经费决算表
4.中国科技馆新馆固定资产(设备)验收报增单

附件1
项目合同书(范本)
委托方: 中国科学技术馆 (以下简称甲方)
承接方: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 项目名称:
二、 项目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 技术要求:
四、 项目完成时间:
安装调试完成时间: 年 月 日。
五、 项目经费及支付方法:
1.合同总价:
人民币(大写) ________ 元,¥ 。
2.支付方法:
3.乙方需提供与合同款一致的《经费预算明细表》作为合同附件。
六、 甲、乙双方的义务:
甲方义务:
1.按照合同规定按时支付各期款项;
2.如对设计有变更意见,应及时与乙方协商;
3.为乙方现场安装调试提供必要的协助;
4.及时进行设计评审、中期检查及展品验收。
乙方义务:
1.按照项目合同书的要求完成展品;
2.设计完成后及时通知甲方进行设计评审,设计评审通过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作,未经甲方同意不能变更设计;
3.积极配合甲方在展品制作过程中的中期检查及展品验收;
4. 在交付展品时,同时交付充足的、必要的展品备件和易损件;
5.展品保修期内,乙方需提供无偿保修以确保展品正常运行,在接到甲方报修通知后48小时内需给予答复。
展品研制成果归双方所有。
七、 甲、乙双方违约责任:
甲方的违约责任
1.非乙方责任,甲方中途终止合同时,应偿付此前乙方已履行部分的实际费用;
2.无故拒绝接收展品,应偿付乙方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3.未按合同规定支付项目经费,每逾期一天,按拖欠经费的0.5%偿付违约金。
乙方的违约责任
1.非甲方责任,乙方中途终止或不履行合同,应偿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费用;
2.设计评审及展品验收时,如项目不符合设计要求,甲方提出限期修改意见,乙方应负责修整或调换;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偿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费用;
3.未按合同规定交付展品,每逾期一天,按项目经费的0.5%偿付违约金;
4.保修期内未按合同规定维修展品,甲方可拒付尾款。
八、 项目变更
项目如有较大变更,甲、乙双方需另行补充协议。
九、 项目验收:
1.根据项目实施方案进行;
2.由甲方组织验收,乙方配合;
3.经验收未达到合同有关条款规定要求的,按本合同第七条执行;
4.保修期自展品正式投入运行起计算,时间为一年。
十、争议解决方法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由北京市仲裁机构裁决。
十一、合同生效期
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须由中国科技馆馆长或其书面授权人签字盖章。
十二、其它
1.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2.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规定双方协商解决;
3.合同附件:
《经费预算明细表》


甲方签名(盖章) 乙方签名(盖章)

中国科学技术馆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地 址: 地 址:
邮 编: 邮 编:
电 话: 电 话:
联系人: 联系人: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附件2
中国科技馆新馆内容建设专项经费支付申请表
申请部门: (盖章) 单位:万元

项 目名 称
项目基本情况
支付计划 支付金额 说 明
1.
2.
3.
……
往年已拨经费 支付时间 支付金额 完成工作情况


中国科技馆展品设计部意见 (签名)年 月 日
中国科技馆财务处审核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分管馆长审批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馆长审批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名) 填表人:(签名)

附件3
中国科技馆新馆内容建设专项经费决算表
项目负责人: 编报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合同金额 实际用款
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
支出明细 支出内容 金额(万元)
1.展品购制费
2.设计费
3.布展费
……
节余或超支说明
财务处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馆长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决算审核单位(公章): 制表人:

附件4
中国科技馆新馆固定资产(设备)验收报增单
报增部门: 报增日期: 年 月 日
品 名 型 号
规 格 编 号
生产厂家 国 别
出厂日期 供货单位
附件及备用件 使用方向
发 票 号 发票日期 单 价
数 量 金 额 经费科目

使用部门: 验收负责人:

监验负责人: 记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