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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邓小平同志谈话精神和国务院批准的体改要点加大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力度的通知

时间:2024-05-09 20:48: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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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邓小平同志谈话精神和国务院批准的体改要点加大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力度的通知

国土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邓小平同志谈话精神和国务院批准的体改要点加大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力度的通知
1992年3月16日,国家土地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各综合试验区土地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各直属单位:
《中共中央关于传达学习邓小平同志重要谈话的通知》(中发〔1992〕2号)指出,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邓小平同志就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特别是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加快改革开放的步伐,集中精力把经济建设搞上去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发表了极为重要的意见。要求全党同志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邓小平同志的重要谈话,全面深刻地领会谈话精神实质,紧密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我局在学习邓小平同志谈话时,总结了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工作的经验,大家一致认为,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积极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完全符合邓小平同志谈话精神,必须坚定不移地继续推进改革,加大改革的力度。最近,《国务际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一九九二年经济体制改革陋点的通知》(国发〔1992〕12号),将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出,要“适当加大改革的分量,加快改革的步伐”,要求“积极隐妥地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在继续抓好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工作的同时,今年重点清理整顿土地市场,将大量存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自发交易行为纳入依法运行的轨道。宅基地和乡镇企业用地有偿使用要扩大试点,逐步推开”。这一要求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高度重视,标志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已进入历史新时期。为贯彻落实中发〔1992〕12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大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力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的领导同志要认真学习中发〔1992〕2号和国发〔1992〕12号文件,深刻领会邓小平同志谈话精神,充分利用当前的有利时机,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一九九二年体改要点中对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要求,以及去年年底全国土地管理局长会议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座谈会的精神,在认真学习和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加快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步伐,加大改革的力度。
二、今年的工作重点要抓好清理整顿土地市场,将大量存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自发交易行为,按国务院55号令的规定,依法纳入有偿使用的轨道,即办理出让手续、补交或抵交出让金。将流失到土地交易者手中的地价款,尽可能收归政府,为财政创收,为经济建设和城市建设筹措资金,为国民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乡镇企业用地和农村宅基地的有偿使用办法,要在试点的基础上尽快推开。有条件的地方,对乡镇企业用地可以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出让(或有偿划拨)、统一管理的办法,为其供应土地。这样既有利于合理节约用地,有利于环境保护,又有利于乡镇企业的合理布局,为乡镇企业发展创造优良的外部环境。
三、要认真履行国务院赋予土地管理部门的职责,大力宣传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和改革的成效,积极主动地争取有关部门ツ支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尽快制定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方案和实施办法,做到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律师代理合同纠纷:尴尬、成因及对策/韦群林

韦群林
  

  一、律师代理合同纠纷--律师执业过程中挥之不去的尴尬

  作代表权利并充分表达权利、有效制衡权力的“社会法律监督者”, 律师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发挥着不可取代、无以伦比的积极作用。具体来说,律师通过发挥其作为社会生活的“先知者”与“润滑剂”、经济建设的“促进者”、依法行政的“加强者”和法治建设的“完善者”等几个方面的作用,实现其“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职业使命。

  和古代快意恩仇、行侠仗义的“侠客”不同的是,就其职业行为特征而言,律师所要表达的是当事人的权利,表达的前提也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离开了当事人的委托,离开了对当事人表达自身权利行为的代理,律师表达权利、制衡权力的行为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失去了正当性和合法性基础。而沟通律师与当事人委托关系、构成律师代理行为合法性的文件恰恰就是当事人聘请、委托律师的委托代理合同。

  这一份份看似平常无奇律师代理合同,对于合同双方来说,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从当事人角度而言,委托代理合同意味着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信赖、信任,意味着自己权利的托付以及最大的实现可能;而对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而言,特别是对于具体承办律师个人而言,委托代理合同则意味着自己职业使命的诞生,意味着众多自己从“社会法律监督者”选手中脱颖而出,有机会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实现自己的职业价值。可见律师代理合同不仅是连接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纽带,更是沟通律师维护法治、实现正义的职业宗旨可能性与现实性之间的桥梁。

  然而,令律师行业感到尴尬的是,本为当事人权利奔走呼号、本应获得当事人最大信任和尊重的律师,却频频被当事人推上法庭,充当种种案由的被告。 如认为“辩护律师未尽责”而引发的死刑犯母亲状告律师案; 因官司败诉而引发的委托人状告律师事务所要求返双倍律师费案; 因涉嫌双方代理而导致的当事人状告律师“拿着这边吃那边”案; 认为律师不履行合同义务而状告律师“收钱不辩护案”; 甚至于当事人为得到妻子不忠的证据,委托律师调查,结果律师无法取得证据,便将律师送上法庭; 以及曾一时轰动中国律师界的恒积大厦状告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的因律师事务所过错责任而被索赔2240万元案(最终上海高院终审判决建纬所应将收取的240万元悉数返还恒积大厦)。

  这些状告律师的案例向我们展示,当事人状告律师案例早已不再新鲜,并且似有上升势头;当事人状告律师,也并非如想象的那样谨慎从事,而是不管有理无理,先告了再说;新闻界、甚至个别法官推波助澜,在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司法判决、原告诉讼并不成立的情况下,不负责任地发上一通“办案法官对记者说……虽然败诉,但是,刘先生状告代理律师事务所一案说明百姓法律意识在日益增强,体现了社会的进步。此举对推动律师事务所更为诚信地为委托人服务有积极意义”的感慨; 重视管理、知名度大的律师事务所也难以幸免,如恒积大厦诉建纬所案就是如此。

  从律师与当事人代理合同纠纷解决的渠道来看,除了诉诸法院以外,双方协商、向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部门投诉而获得解决的律师代理合同纠纷案件也不在少数。换言之,因律师代理合同的订立、履行而产生的纠纷可能远比人们一般感觉的数量要多。曾经有一位资深律师戏称,如此发展下去,将来专门代理当事人状告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律师恐怕也会成为我国律师发展的一个“专业方向”,因为国外就有这样“专吃律师的律师”。

  诚然,有权利就会有权利的碰撞,所以律师代理合同纠纷一方面难以避免,即便是属于律师执业过程中的尴尬,也往往是难以彻底避免,或者说是挥之不去;但是不断攀升的纠纷,以及这些纠纷通过正规的新闻渠道或非正规的社会传闻扩散而形成的社会对律师执业效果、能力、诚信甚至律师存在价值方面的疑惑、质疑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却又是律师业界所不能不正视和重视的问题。

  因此,分析纠纷产生的原因并寻找避免或应对纠纷的对策,应该是律师行业管理、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以及律师明智地代理所共同感兴趣的话题。

  二、律师代理合同纠纷成因浅析

  律师代理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很多,可以从不同角度、或按照不同标准进行多种类型划分,如从纠纷产生的阶段来看,可以划分为代理合同履行前、履行中和履行后纠纷;从引起纠纷的过错来看,可以划分为律师过错、当事人过错、混合过错以及无过错纠纷;从投诉动因来看,可以划分为律师启动以及当事人启动的纠纷两大类型,而后者又可以进一步细分为主张权利型、报复型、迁怒误解型、追求轰动效应型纠纷。下面就最后类型的划分展开讨论,以便弄清律师代理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

  (一)律师启动的纠纷

  一般来说,当事人所要求律师代理活动的不合法、提供证据材料虚假、不依约支付律师报酬或律师办案所需其他合理费用等等都有可能导致律师启动合同纠纷协商、调解等纠纷解决程序,要求支付费用或解除合同(或者从一开始就根本不可能达成合意而订立合同),纠纷也极有可能无须诉诸法院即告解决。

  真正让律师耿耿于怀而非将当事人推上法庭不可的,往往是当事人不依约支付律师报酬而引起的律师代理合同纠纷。出于律师职业谨慎考虑,此类纠纷见诸新闻报道的并不在多数,或者虽然报道,可能是人们对于各种赖债行为,包括赖律师费在内,早已“波澜不惊”之故,于是按“狗咬人不是新闻”的行业文化,记者们往往也无太大兴趣对律师起诉当事人的案例进行太多热情洋溢的报道。

  (二)当事人启动的纠纷

  通常当事人比律师更容易启动代理合同纠纷处理程序,特别是非诉解决程序,如到事务所投诉承办律师、到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就通过诉讼程序起诉律师(事务所)而言,下列原因都可能成为诱发起诉的动因:

  1、主张权利

  总体上说,律师(通过律师事务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但不排除个别律师(甚至非律师)借律师代理合同,收取律师费后不履行代理职责。包括(1)因繁忙、懈怠或漠视当事人权利等缘故而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代理义务;(2)因业务水平局限或判断失误、行为不慎而错误地履行代理义务;(3)误导当事人对可主张权利数额的期望,致使当事人陷入在法律必然败诉的诉讼,导致诉讼费、律师费等方面的损失;(4)错过上诉期、诉讼时效,导致当事人获得司法救济的可能性严重下降或丧失;(5)承办律师身份存在问题,如以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充当律师;以其他非律师人员冒充律师;或者以一般资历的律师充当合同明确约定、当事人指名的资深律师;(6)丢失重要证据或全部案卷;(7)其他因律师违法、违约或过错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情形。

  2、报复

  如果说律师的过失违约行为可能导致当事人通过正常合法渠道解决代理合同纠纷的话,那么律师的故意违约行为则极有可能遭致当事人的愤恨,引来不同渠道的报复,诉诸法院可能是最文明、最有利于律师(事务所)的做法了。主要原因表现为:(1)律师标榜某种特殊身份或承诺作为普通律师所不可能达到的办案效果,但订立合同、收取费用后当事人发现上当;(2)律师违反约定或法定的保密义务,或者违背社会一般公认的诚信水准,漠视甚至出卖当事人的利益。

  如某律师事务所在担任某建筑企业法律顾问期间,获得当事人的一些业务资料。后在该所律师代理的其他案件中,利用这些业务资料作为证据,导致该建筑企业及关联企业利益严重受损,从而导致顾问合同履行后的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纠纷。尽管律师事务所也进行了一些法律形式上的辩解,但当事人认为律师诚信低下,事发后态度还十分恶劣,于是采取了当着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面打事务所主任耳光、以粪便涂事务所主任家门等过激手段对律师(事务所)进行非法报复,事务所主任之妻受刺激住进精神病院,一时造成十分消极的影响。

  3、误解及迁怒

  细心观察一下委托人订立代理合同时的表现,不难发现这样的有趣现象,即不少当事人在委托律师时,并没有认认真真研读代理合同文本即签字盖章;而律师方面在谈论所托具体法律事务办理构想以及吸引当事人达成合同方面表现积极的同时,对律师代理特点(如律师交付的只是符合勤勉谨慎的代理行为,而不是当事人期望的有利代理结果)、法律事务承办风险(由于形成裁判结果的因素复杂,我国诉讼可预测性极差,律师根本无法保证当事人最终获得的就是依法应获得的诉讼结果)、委托期限(究竟是一审、二审还是执行阶段)等等问题缺乏真正深入的告知与释明,造成当事人对代理合同的误解与误读,从而导致不必要的代理合同纠纷。

杭州市人才中介组织管理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人事局


杭州市人才中介组织管理办法

杭人〔2001〕290号文件发布
(杭州市人事局 二OO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人才中介组织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为用人单位或各类人才提供有关人才人事中介服务或相关社会化服务的专营或兼营组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杭州市人事局对辖区内的人才中介组织实施管理。

  第四条 设立人才中介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明确的章程及健全可行的工作规则;

  (二)与申请的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三)十万元以上注册资金;

  (四)有三名以上熟悉人事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经人事行政部门培训合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设立人才中介组织的程序:

  (一)设立人才中介组织,必须向杭州市人事局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说明成立人才中介组织的宗旨、业务范围、人员构成、场所、资金来源;

  2.办公和服务场所证明。自有场所,应当提交房产证明;租赁场所,提交不少于一年租赁期的租赁合同或出租方房产证明;

  3.专职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人才中介服务业务培训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任职证明;

  4.填写《杭州市人才中介组织审批表》和《杭州市人才中介从业人员登记表》;

  5.明确的章程,包括开展服务的方式、方法、服务内容、程序、收费项目和标准;

  6.健全可行的工作规则,包括内部管理规章和工作制度;

  7.资金证明。出具开展人才中介服务必备经费的出资验资证明文件;

  8.杭州市人事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市人事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并核定业务范围,发给《杭州市人才中介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取得《许可证》后,人才中介组织到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人才中介组织设立分支机构遵循上述程序。

  第六条 人才中介组织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开展人才信息咨询;

  (二)开展职业介绍;

  (三)收集、整理、储存和发布人才供求信息。人才中介组织受市人事局委托,可以从事人事档案管理和相关人事代理等业务。

  第七条 人才中介组织更名、换址、更换法定代表人或者停办的,应当依法分别到原审批机关和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或者终止手续。

  第八条 人才中介组织必须依法开展经营业务活动,不得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做出虚假承诺。

  严禁伪造、涂改、借用、租用《许可证》。

  第九条 人才中介组织应当对人才供需双方的资格和有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并承担由虚假行为造成的连带责任。

  第十条 杭州市人事局对人才中介组织实行年审制度。人才中介组织年审时应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及相关管理统计资料,年审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

  不按期参加年审的人才中介组织或经年审认定已不具备人才中介组织设立条件的,取消其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资格。

  第十一条 人才中介组织工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凡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人员,均需通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杭州市人才中介组织工作人员从业资格证》。

  第十二条 人才中介组织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执行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在服务场所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之前设立的人才中介组织,须在本办法施行后两个月内按规定补办《许可证》。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按《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