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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

时间:2024-07-23 17:27: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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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


(1996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37 号

1996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9月28日

第一条 为了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保护广大消费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其情节尚未达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标准的,均可以依照本规定查处。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以下称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在查处过程中,对有共同管辖权的案件不得重复查处 。
消费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以及新闻单位,应当加强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工作的组织和领导,鼓励、保护有关组织和个人举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或者协助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有功的单位、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以获取违法利润为目的的下列行为,属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
(一)生产、销售假冒商标及包装、装潢或者假冒国外驰名商标的商品的;
(二)生产、销售冒充知名商品的产地或者厂名、厂址商品的;
(三)生产、销售商品所明示质地与实际不符的;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第六条 为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故意提供场地、仓储、运输、隐匿等条件和服务的,视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第七条 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调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当事人,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或者查询、复制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有关的帐册、单据、记录和其他资料;
(二)检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假冒伪劣商品,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行为,对可能被转移隐匿、销毁的假冒伪劣商品和有关物品,应当采取登记保存、查封或者扣押等措施,仓储、运输等有关单位应当协助。
第八条 监督管理部门在检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时,当事人必须如实说明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拖延、阻碍履行公务。
第九条 监督管理部门在登记保存、查封或者扣押假冒伪劣商品时,应当经旗县级以上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列具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或者第三人见证,并出具书面通知书,当场送达当事人。
被登记保存、查封或者扣押的商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不同情况,及时送交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鉴定。对作出鉴定结论的,在7日内对物品做出处理决定。检验后认定为合格商品的,在查封期间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查封部门负责赔偿。
第十条 对假冒商标、包装、装潢或者假冒商品的厂名、厂址的商品,由该商标注册厂家或者商品生产厂家鉴定,由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认为是伪劣商品的,交由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并出具证明。
对假冒国外驰名商标的商品,由商品检验部门、或者该驰名商标生产厂家、或者在中国的代理机构鉴定并出具证明。
经检验确属假冒伪劣商品的,检验费和样品损耗由受检者承担;经检验不属假冒伪劣商品的,检验费和样品损耗由送检的监督管理部门在办案经费中列支。封存交检样品时,由监督管理部门和当事人共同取样封存送检,检验费由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支付(国家对检验收费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监督管理部门以下列情节,可以直接认定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
(一)更改所销售商品的商标、标识、产品说明而被查获的;
(二)商标注册厂家或者商品生产厂家直接指认不属于本厂生产的商品并提供有关证据,销售者不能证明正当来源的;
(三)批发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
(四)同一违法事实受到处罚后重犯的;
(五)事先已被监督管理部门警告不改正的;
(六)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时,在发票、帐目等有关凭证上弄虚作假的;
(七)查封后擅自拆除封条,转移、销毁物证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虚报情况的。
第十二条 销售者从当地批发企业购进假冒伪劣商品,能出具来源证据,并能及时停止销售该商品的,可以免予行政处罚。凡零售商业、饮食业从非正当渠道购进,或者代销假冒伪劣商品的,对当事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者经济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检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检查时要出示检查证件,对不出示检查证件的,被检查者有权拒绝检查。
第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罚没收入,应当全部上缴同级财政。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监督管理部门的实际需要拨付必要的办案经费。
第十五条 对构成有本规定第六条所列行为的,由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对危及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假冒伪劣商品予以没收或者销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规定第六条行为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被检查的当事人,拒绝检查和抽样,故意拖延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生产、销售证据和情况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如实提供有关证据和情况。经查明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由于当事人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不能确定其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数量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者抗拒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保存、查封物品、责令停止生产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转移、隐匿、销毁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有关财物的,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对查封、扣押的涉嫌假冒伪劣商品,在3个月内无法找到违法当事人的,经监督管理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作为无主财产处理。
对查封、扣押的容易腐烂、变质的假冒伪劣商品,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处理,并通知当事人。
第十九条 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假冒伪劣商品生产、销售者的行为及其名称(姓名)、字号、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予以通报。
第二十条 对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本规定,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监督管理部门除依据本规定对单位处罚外,对主要责任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不停止对处罚的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出示检查证件,强制检查商品的;
(二)不按规定收取检验费和随意超量收取抽样商品的;
(三)包庇、纵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或者阻碍、干扰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
(四)负有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执法人员不履行职责的;
(五)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实施细则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实施细则
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境内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均按《暂行规定》和本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企业对违纪职工,应坚持教育为主,惩戒为铺。在决定辞退前,应进行三至六个月的考察,考察期满仍不改正的,予以辞退。
第四条 企业辞退职工,应在作出决定十日前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工会应及时召开委员会或职工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意见提交企业行政领导。
第五条 企业辞退职工应作出书面决定,发绘辞退证明书,并将被辞退者的违纪事实、教育考察情况、工会意见等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辞退证明书由省劳动局制发。
第六条 被辞退的职工可持辞退证明书到本人户口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劳动服务公司办理待业登记手续。
第七条 被辞退职工自愿将户口迁回原籍或父母、配偶所在地的,经迁入地市、县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劳动服务公司同意,可以转迁。转出、迁入地的公安、粮食部门凭迁入地市、县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劳动服务公司出具的接收函,办理户口粮油关系转迁手续。由集镇迁
往县城或由县城迁往大中城市的,应从严控制;确需转迁的,应经迁入地公安部门同意。
第八条 被辞退职工的养老保险金,由原所在地区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劳动保险机构一次划拨给迁入地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劳动保险机构。
第九条 被辞退职工对企业作出的辞退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辞退证明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对劳动争议仲裁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细则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由省劳动局负责解释。




1986年11月24日

连云港市第二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连政发〔2003〕84号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第二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第二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已经市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二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共366项。其中,取消的272项(备案29项、核准132项、审核33项、审批78项),合并的72项,下放的10项,改变管理方式的12项。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这次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不同情况,认真落实后续监管的具体措施,防止出现管理脱节。对取消的项目,要立即停止审批,对合并、下放、改变管理方式的项目,要认真做好衔接和指导工作,确保取消、调整的审批事项落到实处。
  附件:连云港市第二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附件
  
  连云港市第二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一、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72项)
  (一)市财政局(20项)
   1.财务软件经销许可证(核准)
   2.财政票据印制和罚没款票据印制(核准)
   3.对财政性资金基建项目委托审计报告的核准(核准)
   4.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核准)
   5.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核准)
   6.建账监管注册登记证(核准)
   7.清产核资(核准)
   8.审核上报投资主体企业集团公司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实施方案事项(核准)
   9.审核投资主体、重点企业集团公司国有资本金事项(核准)
   10.世行农灌二期项目资金(核准)
   11.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核准)
   12.政府采购计划(核准)
   13.彩票发行和销售方案审批(审批)
   14.国有资产处置(审批)
   15.国债项目资金拨款审批(审批)
   16.企业对外捐赠或提供公益性赞助超过规定限额的事项(审批)
   17.市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审批(审批)
   18.税务业务经费及代征、代扣手续费退库和一般增值税退税审批(审批)
   19.需列入递延、待处理项目的财务事项(审批)
   20.预算内外经费审批(审批)
  (二)市城管局(1项)
   21.建立城市车辆清洗站颁发《运营证》从事车辆清洗业务(核准)
  (三)市档案局(2项)
   22.档案初、中级技术职务评审(核准)
   23.机关、企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工作目标管理(核准)
  (四)市地税局(1项)
   24.延期纳税(审批)
  (五)市法制办(2项)
   25.县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备案)
   26.县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备案)
  (六)市房管局(9项)
   27.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备案)
   28.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29.单位住房基金使用(核准)
   30.房地产中介服务(经纪、咨询、置换)机构资质(核准)
   31.房屋装饰装修结构安全核准(核准)
   32.机关等单位购私房审批(核准)
   33.落实房屋政策(核准)
   34.经济适用房房改房上市审核(审核)
   35.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审核)
  (七)连云港工商局(4项)
   36.核发店堂广告发布登记证(核准)
   37.核发粮食收购资格证(核准)
   38.经纪人资格认定、登记、注册(核准)
   39.核发、换发《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审核)
  (八)市公安局(15项)
   40.外地技防产品销售(备案)
   41.消防工程安装、质量检测、维护保养单位资质审批(备案)
   42.星级、涉外宾馆附属的娱乐服务场所(舞厅、餐厅、桑拿、美容美发)(备案)
   43.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审批(核准)
   4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合格证(核准)
   45.运钞车运营免检通行证核发(核准)
   46.企事业单位成立兼职消防队(核准)
   47.生产、运输、储存、销售或使用化学危险物品消防安全许可(核准)
   48.外国人在本地就业,华侨、港澳台同胞申请本地就业(核准)
   49.《计算机信息网络互联网单位登记表》(审核)
   50.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资格证(审核)
   51.计算机安全员合格证、培训点资格认证、师资资格认证(审核)
   52.省内(外)工程爆破设计施工单位审批(审核)
   53.焰火晚会烟火爆竹燃放员安全作业证审批(审核)
   54.组建经济民警队(审核)
  (九)市国税局(2项)
   55.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核准)
   56.核定定额(审批)
  (十)市国土局(5项)
   57.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地下水取水许可证申请、供水资源的地下水取水申请(核准)
   58.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量、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确定(核准)
   59.矿产储量核减注销(核准)
   60.收回土地使用权(核准)
   61.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库核准上报审批(审批)
  (十一)市环保局(2项)
   62.环保产品登记(备案)
   63.排污申报登记(备案)
  (十二)市计生委(4项)
   64.符合条件再生一个孩子备案(备案)
   65.节育并发证医学鉴定及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核准)
   66.特殊情况再生一个孩子(审批)
   67.县级、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十三)市发展计划委(6项)
   68.进口配额管理和进口限量登记商品的管理(核准)
   69.旧汽车更新定额补贴(核准)
   70.农转非人口迁入(核准)
   71.废旧汽车回收企业经营资格(审核)
   72.对新建市、县(职业中专)的设置调整(审批)
   73.汽车延缓报废使用(审批)
  (十四)市建设局(45项)
   74.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备案)
   75.工程竣工档案备案(备案)
   76.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合同备案(备案)
   77.建设教育计划(备案)
   78.建设培训机构设立(备案)
   79.建设项目报建(备案)
   80.建筑材料和构配件登记(备案)
   81.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其他挂浮物(核准)
   82.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核准)
   83.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核准)
   84.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核准)
   85.触及、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者影响其安全运行的地上、地下施工(核准)
   86.单位自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核准)
   87.工程等级核验(核准)
   88.核准中标通知书、进行合同草案审查(核准)
   89.建设新技术推广应用许可(核准)
   90.建筑安全用品准用证(核准)
   91.建筑门窗、幕墙生产许可(核准)
   92.燃气器具准销证(核准)
   93.塔吊、施工电梯组装验收(核准)
   94.投标人资质复查(核准)
   95.挖掘、拆除、占用、占压、堵塞、掩埋、改造排水设施及影响其安全有效运行的行为(核准)
   96.招标单位资质、招标申请书、招标文件审查及标底审定(核准)
   97.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核准)
   98.桩基检测许可(核准)
   99.城市供水企业(包括生活饮用纯净水、建制镇供水、自备供水企业)资质(审核)
   100.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资格(审核)
   101.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从业资质(审核)(该项目以后由注册建造师代替,并设立取消过渡期)
   102.燃气供应企业资质(审核)
   103.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审核)
   104.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资格(审批)105.村镇抗震防灾规划(审批)
   106.单位投资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审批)107.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审批)
   108.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可能损坏城市道路的(审批)
   109.公共绿地设商业摊点(审批)
   110.配套费减免(审批)
   111.燃气工程项目审批(审批)
   112.燃气供应企业及分销站点的变更、停歇业、分立或合并(审批)
   113.生活饮用纯(净)水供应设施建设(审批)
   114.新建、改、扩建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审批)
   115.需改动燃气设施的(审批)
   116.需改装、拆除、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审批)
   117.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118.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审批)
  (十五)市交通局(4项)
   119.车辆养路费报停(核准)
   120.核发《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许可证》(核准)
   121.乡镇船厂生产技术条件认可(核准)
   122.内河船员考试发证(审批)
  (十六)市教育局(13项)
   123.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乡镇、县(区)初审(核准)
   124.市区学校基建及配套设施建设立项(核准)
   125.市直属学校一天以上停课和重大集体活动(核准)
   126.职业学校、普通中专和成人中专新设专业(核准)
   127.高中段学校学生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审批)
   128.各级各类学校年度招生计划审批(审批)
   129.民办中专、职业中专校招生计划(审批)
   130.中小学图书馆推荐书目审批(审批)
   131.市及其以下所属中专校专业设置(审批)
   132.市及其以下中专校在本地区的招生计划(审批)
   133.市级重点学校、示范实验初中和实验小学、一类幼儿园审定(审批)
   134.示范初中、实验小学、实验幼儿园、示范性特殊教育学校的验收(审批)
   135.校办企业资格(审批)
  (十七)市经贸委(16项)
   136.化工系统企业财产损失(备案)
   137.企业标准备案(备案)
   138.企业国有资产的处置(备案)
   139.乡镇企业登记(备案)
   140.工伤事故结案(核准)
   141.国家级新产品试产计划项目的申报(核准)
   142.江苏省新产品项目申报(核准)
   143.酒类批发资格(核准)
   144.企业的关、停、并、转、更改名称(核准)
   145.企业封闭贷款申请(核准)
   146.省级扭亏资金申报(核准)
   147.市墙体材料生产资质证书(核准)
   148.报评高级经济师(审核)
   149.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资格(审核)
   150.乡镇企业技改贷款贴息资金申报(审核)
   151.新建旧货交易市场(审核)
  (十八)市科技局(5项)
   152.技术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核准)
   153.科技计划项目(核准)
   154.民营科技企业认定(核准)
   155.科技进步奖(审核)
   156.科技成果鉴定(审批)
  (十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4项)
   157.企业下岗职工人数、控制下岗速度和总量(备案)
   158.技工学校教师中、初级职称评审(核准)
   159.技校招生录取(核准)
   160.就业训练资格证(核准)
   161.空岗信息申报制度(核准)
   162.劳动保障年检(核准)
   163.劳动力调配(核准)
   164.外籍(港、澳、台)人员在华就业(核准)
   165.下岗职工生活保障资金的拨付使用(核准)
   166.用人单位使用农村劳动力和外来工计划(核准)
   167.招聘、招工信息申报(核准)
   168.职工工伤、因病或因公负伤伤残程度鉴定并核发证书(核准)
   169.困难企业建立工资预留帐户(审批)
   170.困难企业暂缓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审批)
  (二十)市粮食局(1项)
   171.农转非(核准)
  (二十一)市旅游局(6项)
   172.旅游意外保险理赔(备案)
   173.旅游建设项目、旅游发展规划(核准)
   174.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核准)
   175.旅游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发证(核准)
   176.旅行社旅游广告(国内、国际旅行社)(审核)
   177.国际旅游定点单位(审批)
  (二十二)市民政局(12项)
   178.老年优待证(60岁以上)(核准)
   179.老年优待证(70岁以上)(核准)
   180.老年优待证(百岁老人)(核准)
   181.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等地名、更名(核准)
   182.从事殡仪服务(审核)
   183.革命烈士追认(审核)
   184.革命伤残人员伤残等级评定及补(换)伤残证(审核)
   185.经营性公墓(审核)
   186.市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重点保护、新建、迁建(审核)
   187.婚姻介绍所(审批)
   188.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义卖(审批)
   189.涉港澳台和华侨收养登记(审批)
  (二十三)市农开局(2项)
   190.国家立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核准)
   191.沿海滩涂开发项目(核准)
  (二十四)市农业局(2项)
   192.动物防疫合格证的核准(核准)
   193.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的核准(审批)
  (二十五)市人事局(7项)
   194.毕业生改签(核准)
   195.发布人员招聘信息(核准)
   196.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奖(核准)
   197.计划内自费生户口农转非(核准)
   198.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核准)
   199.党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家属农转非(审批)
   200.设立计算机应用能力培训考核点(审批)
  (二十六)人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26项)
   201.金融机构部分中间业务备案(备案)
   202.贷款卡变更核准(核准)
   203.贷款卡解停核准(核准)
   204.贷款证变更核准(核准)
   205.贷款证发放核准(核准)
   206.贷款证解停核准(核准)
   207.单位举办黄金制品展览会核准(核准)
   208.拍卖行拍卖黄金制品核准(核准)
   209.商业银行办理代发工资业务资格认证(核准)210.商业银行办理政府采购资金划转业务资格认证(核准)
   211.黄金制品零售企业(审核)
   212.专用运钞车进口审核(审核)
   213.白银进口(境)审批(审批)
   214.白银收购及供应审批(审批)
   215.白银制品加工、批发、零售业务许可证审批(审批)
   216.单位"三废"金回收业务审批(审批)
   217.个体工商户金饰品以旧换新及维修业务审批(审批)
   218.黄金供应审批(审批)
   219.黄金收购许可(审批)
   220.黄金制品生产、加工、批发业务审批(审批)
   221.金饰品生产、经营单位跨省携带批量黄金审批(审批)
   222.经营已退出流通的人民币审批(审批)
   223.企业短期融资券审批(审批)
   224.人民币伪钞鉴别仪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审批)
   225.商业银行开出信用证类中间业务(审批)
   226.商业银行票据承兑类中间业务(审批)
  (二十七)市司法局(2项)
   227.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年度注册(核准)
   228.社会法律咨询服务人员从业资格证(审批)
  (二十八)市体改办(7项)
   229.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备案)
   230.股份有限公司审核报批(备案)
   231.江苏省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备案)
   232.连云港市小城镇综合改革(核准)
   233.市级国有资产监管、营运体制改革方案(核准)
   234.市属工业体制改革方案(核准)
   235.组建企业集团(核准)
  (二十九)市体育局(3项)
   236.经营性体育活动和体育专业技术培训(核准)237.临时占用体育场所和设施(核准)
   238.审批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审批)
  (三十)市外办(2项)
   239.接待境外非经贸人士来访(审批)
   240.途经香港、澳门证明(审批)
  (三十一)市外经贸局(2项)
   241.外国、港澳台企业设立常驻机构(审核)
   242.外派劳务出国任务批件(审批)
  (三十二)市卫生局(7项)
   243.STD健康证(核准)
   244.国产特殊化妆品初审(核准)
   245.进口化妆品初审(核准)
   246.食品广告内容审查(审核)
   247.一次性使用的医疗用品(审核)
   248.STD监测合格证(审批)
   249.眼镜生产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审批)
  (三十三)市文化局(1项)
   250.市演出活动的宣传广告核准(核准)
  (三十四)市物价局(8项)
   251.企业、个人办学者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备案)
   252.宾馆、饭店餐饮价格(核准)
   253.旅馆、宾馆客房价格等级(核准)
   254.农膜价格、农膜加工费(审核)
   255.24K黄金饰品及加工费(审批)
   256.房屋重置价格、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价格(审批)
   257.内河货运价格及运杂费(审批)
   258.农机销售价格(审批)
  (三十五)市烟草局(2项)
   259.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审核)
   260.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审批)
  (三十六)连云港药监局(10项)
   261.药品包装材料、容器(备案)
   262.放射性药品生产许可证、放射性药品经营许可证、放射性药品使用证的年检(核准)
   263.开设计划生育、避孕药具零售网点(核准)
   264.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注册证的年检(核准)
   265.药品生产企业GMP认证预审(核准)
   266.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年检(核准)
   267.医院制剂品种注册登记(核准)
   268.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审批)
   269.制剂许可证(审批)
   270.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核准)
  (三十七)市宗教局(2项)
   271.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业网点、举行陈列、展览活动或拍摄影视业(核准)
   272.宗教活动场所邀请外省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教职或主持宗教活动(核准)
  二、合并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2项)
  (一)市地税局(1项)
   1.政策规定失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营业税减免,年减免税额超过2万元以上的(审批)
  (二)市房管局(2项)
   2.房地产转让(核准)
   3.房屋置换公司资质(审批)
  (三)连云港工商局(7项)
   4.核发内资非企业法人(开业、变更)营业执照(核准)
   5.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广告显示屏登记证(核准)
   6.企业法人异地增减分支机构(核准)
   7.核准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核准)
   8.内、外资企业年检(核准)
   9.市场登记年检(核准)
   10.核发外资企业《营业执照》、注册证(核准)
  (四)市公安局(2项)
   11.收养子女户口审批(审批)
   12.大型活动(审批)
  (五)市规划局(3项)
   13.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的详细规划(除重要详规外)(审批)
   14.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审批)
   15.居民私人住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
  (六)市国土局(2项)
   16.采矿许可证年度检查(备案)
   17.矿产资源开采登记(办理采矿申请、矿区范围图划定、颁发采矿许可证)(审批)
  (七)市海洋与渔业局(1项)
   18.内陆水域捕捞许可证(核准)
  (八)市建设局(7项)
   19.建筑业企业设立(核准)
   20.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设立(核准)
   21.迁移古树名木(审核)
   22.占用城市道路(审批)
   23.施工或其它原因需向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审批)
   24.建制镇供水企业及自备供水企业资质(审批)
   25.室内装修装饰项目经理资质(审批)
  (九)市交通局(13项)
   26.从事内河港口、码头经营(核准)
   27.设置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核准)
   28.开办汽车维修企业(核准)
   29.从事道路客、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核准)
   30.从事道路货物运输服务性经营许可(核准)
   31.从事搬运装卸业经营许可(核准)
   3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核准)
   33.设置零担货运站点及零担货物货运班线(审批)
   34.建设对五至七级等级航道通航条件有影响的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和其它工程建设(审批)
   35.核发出租汽车营运证(审批)
   36.从事出租汽车租赁经营(审批)
   37.从事水路运输业经营许可(审批)
   38.从事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审批)
  (十)市旅游局(1项)
   39.国际旅行社的设立、中外合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
  (十一)市民政局(1项)
   40.社会福利机构(审批)
  (十二)市人防办(1项)
   41.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审批)
  (十三)市司法局(15项)
   42.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注销(审核)
   43.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审核)
   4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审核)
   45.公证员执业证书(审核)
   46.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审核)
   47.律师执业证书(审核)
   48.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注销(审批)
   49.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审核)
   50.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审核)
   51.司法鉴定机构名称核定(审核)
   52.律师事务所名称核定(审核)
   53.仲裁委员会设立、变更、注销(审核)
   54.公证处设立、变更、注销(审核)
   55.公证处办理涉外业务资格(审核)
   56.社会法律援助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审批)
  (十四)市外经贸局(1项)
   57.外商投资限额(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项目审核转报(审核)
  (十五)市卫生局(2项)
   58.蚊香、杀虫剂生产单位审查(核准)
   59.射线装置工作许可(审批)
  (十六)市文化局(6项)
   60.音像制品放映经营许可证(核准)
   61.市占用非营业性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审批)
   62.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和营业性音像制作服务许可证(审批)
   63.设立电子出版物二级批发单位的审核申报(审核)
   64.设立包装装潢印刷品企业(审核)
   65.设立电子出版物的零售、出租附赠业务的单位审批(审批)
  (十七)市物价局(5项)
   66.国家、省立项确定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核准)
   67.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审核)
   68.新增医疗服务收费(审批)
   69.特需医疗服务收费(审批)
   70.民办中小学收费(不含公办民助、民办公助)(审批)
  (十八)市信息产业局(1项)
   71.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时进行实效发射试验(审批)
  (十九)市宗教局(1项)
   72.宗教活动场所年检(核准)
  三、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0项)
  (一)连云港工商局(4项)
   1.个体工商户贴花验照(核准)
   2.核发、换发个人独资企业(开业、变更)《营业执照》(核准)
   3.核发、换发个人合伙企业(开业、变更)《营业执照》(核准)
   4.核发、换发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营业执照》(核准)
  (二)市计生委(1项)
   5.终身无子女、独生子女的职工退休后加发退休金(审批)
  (三)民政局(1项)
   6.国内公民收养登记(核准)
  (四)市人事局(2项)
   7.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核定(核准)
   8.五十年代退职人员生活补助(审批)
  (五)市司法局(1项)
   9.公民代理辩护登记(核准)
  (六)市公安局(1项)
   10.户口准入审批(核准)
  四、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2项)
  (一)市房管局(2项)
   1.白蚁防治机构资质(核准)
   2.房屋安全鉴定人员鉴定资格登记(备案)
  (二)连云港工商局(2项)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鉴证(核准)
   4.动产抵押物登记(核准)
  (三)市国土局(3项)
   5.土地使用权交易(核准)
   6.土地使用权抵押(核准)
   7.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租赁(审批)
  (四)市科技局(1项)
   8.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核准)
  (五)市旅游局(1项)
   9.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审核)
  (六)市农业局(1项)
   10.动、植物检疫的核准(核准)
  (七)连云港质监局(2项)
   11.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备案)
   12.锅炉、压力容器(安装、修理改造)压力管道新建、改建、扩建(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