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大力提高工业产品质量发展品种的若干规定

时间:2024-07-01 12:04: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67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大力提高工业产品质量发展品种的若干规定

山东省政府


关于大力提高工业产品质量发展品种的若干规定
山东省政府


(一九八四年五月二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


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大企业,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尽快改变我省工业产品落后的状况,努力提高企业的技术素质,促进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依靠技术进步的重要性,把大力推进技术进步,抓紧运用新的科技成果,提高产品质量,发展工业产品品种真正作为一项战略任务来抓,尽快把工业生产转到新的、先进的技术基础上来。各地市和工业企业主管部门,都要组织各方面的技术力量,围绕开发新产
品、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具有重大经济效益的关键性课题,为我省九十年代经济起飞打下坚实的技术基础。
二、认真制定技术规划。各地市、部门和企业,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瞄准国内外先进水平,制定出科学技术进步规划。规划的重点要放在对国计民生影响大的拳头产品、优势产品和经济效益大的产品上。要以产品为龙头,把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技术攻关、产品质量创优升级
、采用国际标准、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等各项规划有机地结合起来。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要以行业为主,条块结合,并实行明确的责任制,规划真正落到实处。技术进步规划要同生产计划一样,列入国民经济年度计划,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对规划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确
保按期完成。
三、进一步充实和加强科研机构。工业主管部门的专业科研机构,要进一步充实健全,使之逐步成为本行业的技术开发中心;负责制定本行业的技术进步规划;研究本行业的技术,装备政策;开发本行业的新技术和新产品。厂办科研是企业加速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开发新产品的有效
途径。大中型企业和县级以上企业,都要建立厂办科研机构,有条件的县属企业也要建立厂办科研所或科研组,负责本企业的技术开发工作。要发动职工开展技术革新和合理化建议活动。企业要加强同大专院校和专业科研机构的联系,有计划地提出课题,组织技术攻关,并及时搞好科研成
果向生产的转移。要广泛聘请专家、教授当顾问,加强技术咨询工作。
四、加强质量管理。工业集中的城市和省直各行业都要建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充实完善检验、测试手段,健全检验制度,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县属以上企业都要设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业务主管部门,从主机厂到配套、原材料、协作件供应单位,企业从原材料进厂、加工、装配
到整机出厂以及售后技术服务,都要按系统工程方法,建立质量管理网络,形成质量保证体系。还要大力开展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关键工序要建立质量管理点,要保证产品质量的工作落实到基层。
五、实行鼓励技术进步的经济政策。各级财政要根据财力情况,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支持新技术的推广、技术攻关和新产品开发,各级工业主管部门要从留成资金中拨出百分之十、企业要从生产发展基金中拨出百分之三十用于开发新产品、采用新技术和改进产品质量。
企业试制新产品的费用,属于原材料耗用、工资支出、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专用工卡具部分,计入新产品成本;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试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的购新费,从企业管理费中开支;有关的固定资产购置费,在
更置改造资金或者生产发展基金中开支。
国务院各部门和省首次安排试制的新产品试销价格,由企业根据成本和市场情况,参照同类产品制定,报同级物价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试销期限一般为一年,最多不超过二年。在试制、试销期间,对列入省科委、省经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下达的试制计划内的产品,自省
主管部门鉴定之日起,可免税一年。对计划外试制的新产品,经省有关主管部门鉴定确认为省新产品,并经省税务局审核批准后,也可给予免税一年的照顾。批量生产按照规定纳税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再给企业定期的免税或减税照顾。减、免税的资金,企业必须专项用于开发新
产品,采用新技术,不得挪作它用。(注:关于对新产品减免税的问题,按照省税务局(85)鲁税一字14号文,关于对新产品征、免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产品优质优价政策,促进产品质量升级。要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物价局、国家经委关于进一步贯彻工业品按质论价政策的报告的通知》(即国发〔1983〕153号文件)中提出的原则执行。对地方定价范围内的国家、部、省优质产品,在保持优质产品称号期间,价格可以根
据市场情况向上浮动。上浮幅度:金质奖产品在百分之十五以内;银质奖产品在百分之十以内;部、省优质产品在百分之五以内。具体办法,按省政府鲁政发〔1983〕124号文件执行。
企业为提高产品质量、开发新产品和推广应用新技术,能取得显著社会效益、而企业自身却收益不大的项目,所需资金,由银行采用少额低息贷款给予扶持。并允许企业以该项目的收益在交所得税前还款,还款期限可延长至五年。
要大力开展技术转让,搞好科研单位对企业的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促进技术进步。转让的形式,由双方签定合同。技术转让费可一次或分期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也可按产量或实现利润数提成,还可采取技术投资的方式,组织合营。厂办科研所的研究成果向生产转移,也可参照上述
办法执行。
六、建立责任制,实行奖惩办法。创优企业要建立厂长、总工程师责任制,并同主管部门签订合同。荣获金、银质奖产品的企业,厂长、总工程师和有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可奖励三至六个月企业月标准工资;完不成任务及由于质量下降而丢掉金、银牌的扣发厂长和总工程师一年的奖金

对荣获省以上优质产品企业的有关职工,按贡献大小分等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额度要根据经济效益大小来确定。最高限额:国家金质奖,按企业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国家银质奖,按企业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四十;部、省优质产品,按企业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荣获国家质量管理奖和省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对职工的一次性奖励,可分别按国家金质奖和银质奖的规定执行。
以上奖励,不算在原定的奖金指标内,经主管部门批准,从企业利润留成中的奖励基金列支。
为了鼓励群众性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活动的开展,对在科研攻关、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工作中取得重大成果、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以及荣获各级优秀质量管理成果的质量管理小组,按国务院颁发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授奖。

各级主管部门对在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也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管理混乱,粗制滥造,产品质量低劣,用户意见很大的企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进。限期内不能改进的,企业停发奖金,必要时应停产整顿,并适当扣发部分工资,停止企业利润留成,直到产品质量达到要求为止。对于玩忽职守、不负责任,造成产品低劣的要追究企业领导和
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于弄虚作假,以劣充好、欺骗用户,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除包赔一定的经济损失外,还要从组织上进行严肃处理。
七、认真落实知识分子政策。要充分认识知识和知识分子在四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把有知识、有能力、懂技术、会管理、德才兼备的“明白人”,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要建立科技顾问和科技咨询机构,让他们参与技术、经济政策的制定工作;对科
技人员,要在政治上关心,工作上支持,生活上照顾;对有真才实学、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同志,要及时表彰奖励。要经常检查知识分子政策落实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要定期分批对知识分子进行培训。要支持学术团体和工会组织的职工技术协作活动,发挥他们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八、切实加强对科技工作的领导。各地市、部门和企业要切实把推动技术进步的工作放到重要位置,并有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这项工作。在机构调整中,要充实和加强技术工作管理机构,以适应技术工作发展的需要。各级计划、财政、银行、物资、供销、外贸、商业等部门,都要大力支
持工业的技术进步工作。
各地市、部门和企业要按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要向广大干部、职工和科技人员广泛宣传本规定的精神,确保贯彻执行。



1984年5月2日

文化部创新奖奖励办法(废止)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发布《文化部创新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文教科发[2004]8号
为在文化艺术领域大力倡导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积极引用现代科学技术,鼓励广大文化工作者的创造热情,使创新活动渗透到文化艺术生产、流通、服务和管理等各个环节,促进文化艺术事业繁荣和发展,特制定《文化部创新奖奖励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文化部创新奖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在文化艺术领域弘扬科学精神、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鼓励和调动广大文化工作者理论创新、体制创新和科技创新的积极性,促进文化艺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结合文化系统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文化部创新奖的评审、授予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文化部创新奖每二年评审一次。

第四条 文化部创新奖每届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5项,对其中特别优秀的项目授予特等奖,特等奖项目不超过2项。

第五条 文化部创新奖由文化部颁发奖状、奖金和证书。

文化部创新奖特等奖项目每项奖金为3万元。

文化部创新奖项目每项奖金为1万元。

第六条 文化部创新奖授予在下列文化艺术实践中以科学理论、科学方法和科学技术实施创新,为推动文化艺术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一)在艺术创作与演出中应用先进科学技术创造新的表现形式和积极探索新的表现手法,增强艺术表现力。

(二)在提供优质文化服务中运用先进科学技术实施创新,拓展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三)在文化体制改革中,引入先进的管理理念,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提高运营效率和水平。

(四)在艺术教育与人才培养方面,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手段,提高教育水平。

(五)在文化产业发展中与高新技术结合,提升文化产品的科技含量,实现文化产品的多层次增值和产业的跨越式发展。

第七条 本办法是针对完整文化创新实践过程的一种奖励,按项目指导思想的创新性和科学性,与文化工作结合紧密程度和产生的作用,取得的社会或经济效益及借鉴推广应用价值四个条件进行综合评定。

(一)创新奖项目应有一套相对完整的科学理论、科学方法作指导,将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创造性地应用在文化工作中,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具有一定的借鉴和推广应用价值。

(二)特等奖项目应有一套完整的科学理论、科学方法作指导,将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创造性地应用在文化工作中,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具有较大的借鉴和广泛的推广应用价值。

第八条 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文化部创新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九条 文化部设立文化部创新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文化部有关部门领导和相关专家组成。

(一)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若干人,并设若干专业评审组。

(二)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四年。

(三) 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评审办公室)设在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十条 文化部创新奖的项目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主管部门推荐;文化部直属单位可直接推荐本单位的项目。

第十一条 推荐单位推荐项目和完成人时,应征得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的同意,并填写《文化部创新奖推荐书》(见附件),提供有效的证明和评价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推荐项目完成单位是指在项目策划、实施或推广等工作中提供必要条件,直接完成项目的基层单位。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主持单位为第一完成单位。

推荐项目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完成做出突出贡献的主要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推荐为项目完成人:

(一)提出和确定总体方案设计的;

(二)直接参与项目策划、实施或推广过程并对解决疑难问题作出贡献的。

推荐项目完成人的限额为:特等奖15人,创新奖10人。

第十二条 推荐单位应当在奖励年度6月30日前向文化部创新奖评审委员会推荐本年度项目,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评审办公室对受理的推荐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为每个项目确定3名主审员负责主审。主审员在收到主审项目材料后,应当认真审查,在评审会前提出评审意见,并负责在专业评审组审议时介绍该项目情况;对不能主审的项目应当及时向评审办公室提出,由评审办公室处理。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依照下列规定评审:

(一)各评审专业组以会议方式或由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具有评审资格的专家以书面方式进行,产生初评结果。

(二)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初评结果进行评审,以记名投票表决产生最终评审结果。

(三)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票数超过实到评委半数以上,评审结果有效。

第十五条 文化部创新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作为被推荐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的评委,评审与其有关的项目时应当回避;投票不记入实到评委人数。

第十六条 参加评审的项目,完成单位可派完成人赴现场答辩。

第十七条 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后报文化部批准并公示。

第十八条 对已公示的获奖项目如有异议,应当自公示之日起一个月内向评审办公室提交异议书。

异议书应当写明项目名称、事实理由等事项,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并写明自己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

凡涉及完成人、完成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有效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出的异议,由评审办公室在收到异议书后一个月内会同该项目推荐单位协商提出处理意见报评审委员会裁决。

评审办公室负责将评审委员会裁决结果通知异议方、完成单位和完成人。

第十九条 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由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报文化部批准后撤消奖励,追回奖状、证书及奖金。

第二十条 参与文化部创新奖评审活动的评委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3月29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汕头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汕老龄办[2005]1号


关于印发汕头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老龄办,市直各有关单位:
《汕头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实施细则》已通过市法制局法律审查,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汕头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实施细则

为保证《汕头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顺利实施,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汕头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一、公园、风景区等
6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汕头市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可以免费进入下列享受财政补助的公园、风景区、纪念馆、博物馆、图书馆等场(所):
汕头市海滨华侨公园、汕头市石炮台公园、汕头市金砂公园、汕头市中山公园、汕头市石风景区、汕头市博物馆、汕头市东征军革命史迹陈列馆、汕头市图书馆。
二、体育健身场馆
6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优待证》可以享受半价优惠进入下列体育健身场馆:
汕头市潮汕体育馆、汕头市人民体育场、汕头市游泳跳水馆。
三、 环卫设施
6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优待证》免费使用全市各收费公共厕所(流动厕所除外)。
四、公房租赁
租赁居住房管部门管理的公产房的60周岁以上的孤寡老年人可凭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免交公产房租金。
五、百岁老人
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每月发给不少于200元的长寿保健金。具体发放办法由所在地的区(县)老龄委制定。
六、轮渡、公交车辆
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凭《优待证》可以享受半价优惠乘坐下列客运轮渡船、公交车:
  礐石至人民广场、西堤往返轮渡船,市区公交线路第1至31路和101至104路,共35路。
七、医疗卫生
6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优待证》到下列医院就医可以免收门诊挂号费,优先挂号、就诊、检查、化验、交费、取药:
汕头市中心医院、汕头市第二人民医院、汕头市第三人民医院、汕头市第四人民医院、汕头市中医医院、汕头市妇幼保健院、汕头市皮肤性病防治院、汕头市职业病防治所、汕头市职业病防治所红领巾门诊部、汕头市结核病防治所、汕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汕头大学医学院附属肿瘤医院、汕头大学医学院眼科中心、汕头大学精神卫生中心。
以上有条件的医院要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
八、法律援助
市及各区(县)法律援助处、公证处,应根据《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条件、范围、办法、程序办理法律援助事务。公证机构受理老年人申办的扶养、助养、赡养等公证业务时,按公证收费标准减收30%给予优惠,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免收公证费。
九、其它
(一)各区(县)老龄工作机构实施《汕头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落实本辖区实施老年人优惠待遇的具体单位、场所、交通工具等优待项目,报市老龄委办公室统一在《汕头日报》公告。
(二)实施老年人优惠待遇的单位、场所(窗口)、交通工具应设置老年人优待标志。
(三)有关部门对下属负有实施老年人优惠待遇义务的服务单位发生调整时,应在发生调整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市老龄委办公室,由市老龄委办公室统一向社会公布。
本《实施细则》由汕头市老龄委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