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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办法

时间:2024-07-03 00:18: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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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办法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办法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6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4年9月28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 设
第三章 保 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贵阳市蔬菜基地的建设和保护,稳定蔬菜基地面积,保障城市蔬菜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贵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蔬菜基地,是指贵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专业菜地及其附属设施和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规划作为补充专业菜地的耕地。
第三条 本办法由贵阳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贵阳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蔬菜基地的建设和保护工作,土地、规划、农业、环保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协同做好蔬菜基地的建设和保护工作。
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内蔬菜基地的建设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 蔬菜基地的建设和保护,要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应用科学技术成果。
第五条 对实施本办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或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建 设
第六条 蔬菜基地建设依照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农业综合区划进行布局。专业菜地的面积按城市人口人均20平方米(三厘)的标准安排。
第七条 蔬菜基地分为规划保留区、规划建设征用区、规划发展区。
规划保留区,是指划定为长期保留的专业菜地;
规划建设征用区,是指划定为城市建设需要征用的专业菜地;
规划发展区,是指计划补充为专业菜地的耕地。
第八条 贵阳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蔬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划定规划保护区、规划发展区的保护红线,绘图造册,建立档案。保护红线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九条 蔬菜基地应进行规范建设,逐步修建和完善水利、道路、供电等基础设施,加强土壤改良,提高地力和复种指数,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和抗灾能力。
第十条 蔬菜基地的水利、道路、供电等设施,由市、区、乡(镇)、村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管理维护制度。
蔬菜基地设施日常管理和维护的经费,由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按一定比例解决。具体办法,由贵阳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蔬菜基地的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

第三章 保 护
第十一条 规划保留区的专业菜地除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禁止征用。
规划为专业菜地发展区的耕地严格控制征用。
规划建设征用区的菜地,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蔬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分期征用规划,报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征用专业菜地必须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区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报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程序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二条 征用专业菜地必须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缴纳标准由贵阳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减缴、免缴。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储存,由贵阳市人民政府统筹用于新菜地的开发、建设和老菜地的改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财政、审计部门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实施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 乡镇企业建设用地要利用荒坡、荒地,无法避让确需占用专业菜地的,一律按征用专业菜地程序报批,并按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乡(镇)、村公益事业建设和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确需占用专业菜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区土地、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报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五条 为确保专业菜地面积总量,每年被征用的专业菜地,由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区、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征一补一点五的原则,负责统筹安排补充。
第十六条 农民承包和依法转包的专业菜地必须种菜,不得改种其它作物,不得丢荒。
第十七条 贵阳市人民政府要建立蔬菜风险基金,用于蔬菜生产受灾补贴和平抑市场菜价。
蔬菜风险基金由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贵阳市人民政府要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保护菜农利益,引导和扶持农民种好菜。
第十九条 专业菜地保护区域内,不得新建或扩建有污染或者破坏环境的设施。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无法治理的,应予停产或搬迁。
菜地严禁施用违禁农药。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损坏蔬菜基地设施的,应予赔偿。
依法征用专业菜地或者在专业菜地附近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需拆除蔬菜基地设施的,应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未经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征用专业菜地的,批准文件无效,由贵阳市人民政府责成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纠正。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不按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得签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将专业菜地改种其它作物或将菜地丢荒的,乡(镇)、村责令其限期恢复种菜。超过限期不恢复种菜或仍然丢荒的,由土地发包单位解除其承包合同。
第二十四条 被征用的专业菜地,从征地手续办完之日起,征而未用满一年的,由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按该菜地征用前三年年平均产值的一倍收取菜地荒芜费;两年以上未使用的,除按以上标准的两倍收取荒芜费外,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
收取的荒芜费纳入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由环保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玩忽职守造成蔬菜基地面积减少,后果严重的;
(二)擅自更改规划红线的;
(三)给未按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单位或个人办理用地手续,签发土地使用证的;
(四)擅自批准减缴、免缴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
(五)贪污、挪用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
第二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蔬菜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
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贵阳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贵阳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1994年9月28日
浅议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存在的弊端

彭行锋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是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所提起的诉讼,且这种损失是直接的经济损失。在我国法院审判实践中,调解是最能体现法律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的方式之一,能够节约大量的审判司法资源,长期以来均为中国司法界所重视。特别是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调解的案件极大部分被告人能够完全履行,但我们也不能突视,调解在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存在的弊端。

刑事被告人在减轻刑罚后再逃避赔偿责任。刑事被告人为了能够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减轻刑罚,往往会先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而等刑事判决后,却逃避赔偿责任,拒绝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作为被害人却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执行之路漫长而又遥远,法院的执行工作强度大,人力少,也不知道何时才能得到赔偿。即使法院能够找到被执行人,但由于被告人无执行能力,也最多只能拘留几天。被告人在调解前一再保证会想办法履行调解协议,会想方设法借钱挣钱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誓言,此时变了赖账的信心,反正刑事判决已经生效。

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大部分以损害被害人利益为前提。由于被告人触犯刑法会判处徒刑,一般情况下都羁押在看守所。与被害人调解的当事人都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新出台的执行规定,又更加严格的明确了执行财物的界线和责任,审判人员一时也无法摸清被告人的财物状况。所以审判人员或者被告人的近亲属在做被害人思想工作时,都以达成调解协议后由被告人亲属赔偿,而且判决后被告人坐牢无法执行,即使被告人释放出来也由于无执行财物而终结执行为理由,让被害人作出让步。当然我们也不能否认现实情况确实如此,被告人不主动履行责任的情况下,作为个人的被告人有百分之八九十无法执行。假如被害人作出让步,被告人积极履行赔偿责任,这也未必不是一种好的方法。问题是如果被告人或者其亲属只是为了在调解协议达成后,减轻被告人的刑罚,在判决生效后却不履行调解协议,被害人就得不偿失了。

被告人逃避调解赔偿责任不是加重处罚和撤销缓刑的法定条件。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的矛盾似乎一下子就化解,被害人积极为被告人从牢房里出来赔偿自己作准备,在被告人的近亲属要求下给法院出具对被告人减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的申请。审判人员为了体现调解的作用,也会对不能判处缓刑的罪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可能适用缓刑的罪犯,一律判处缓刑,因为这是罪犯悔罪表现的最好表现。但是,等判决一生效后果就来了,被告人逃避责任,又无法执行参与调解的近亲属,对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罪犯,刑罚不可能再给其加重处罚,特别是对判处缓刑的罪犯更是束手无策。在被害人提出撤销被告人缓刑的时候,法院也只好告知不符合刑法规定中撤销缓刑的条件,这时的被害人心中可以说是有苦诉不出来,有难无人帮。
所以,对刑事附带民事调解成功后,应该视被告人对调解协议内容实际履行作为对被告人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不能因为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就一律作出同样的从轻处罚。被告人履行协议内容多的,就在刑罚上多体现一些,履行协议内容少的,就少一些。对分期支付的,我们可以视第一次履行情况,作出量刑,然后对判处实刑的罪犯,支付一期,减刑一次,在刑期全部执行完毕前履行完毕的,可以假释。

对逃避赔偿责任的缓刑犯,应当撤消缓刑。应该在刑法中明确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如果不积极履行调解赔偿协议,而又不与被害人重新达成谅解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刑罚。在刑法中只有犯新罪或者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决的,才会撤销缓刑,被告人抓住一点,在调解时不管被害人提出什么要求,都一一满足,被释放后逃避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对这种不管是不是以欺骗手段调解的,没有履行调解协议对被害人就是一种伤害,给社会带了不稳定因素,造成被害人上诉上访。既然被害人经济上和精神上没有得到安慰,就不可能原谅被告人,不可能化解双方的矛盾,只能是加深加重了双方的矛盾。让社会怀疑法律的公正,怀疑法院调解的原意,怀疑调解的作用和效力。就只能在刑罚上对被告人更加严厉的制裁,才是最好的办法,不赔钱就坐牢,不能让被告人在自由上得到实惠,在经济上还得到实惠。

把积极履行赔偿作为减刑、假释条件。附带民事赔偿不管是调解还是判决的,只要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法院是否都可以作为减刑、假释条件考虑,督促被告人履行赔偿协议。因为对被害人来讲,得到赔偿就是最好的弥补自己损失的方式,至于被告人判多少年刑,都无关紧要,所以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就是减轻被告人的罪责。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

卫生部 财政部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

卫妇社发〔2010〕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精神,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面落实,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等有关要求,现就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考核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考核。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行属地管理,以县(区)级(含直辖市的区、县,下同)为考核主体,重点加强对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强化各级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中的主体责任,上级政府要加强对下级政府的考核、指导。

(二)坚持公开公平、客观公正。明确考核程序、内容、标准,所有按照规定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医疗卫生机构均要纳入考核范围,考核结果要客观、真实地反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实施和进展情况,考核办法和考核结果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三)坚持科学规范,准确合理。考核应当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全面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单项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机构考核与服务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办法,准确、合理地评价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绩效情况。

(四)坚持考核结果与改进服务和经费补助相挂钩。通过考核,及时发现问题,提高服务效率,改进服务质量,财政部门在安排和拨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经费时要与考核结果挂钩。

二、考核依据

各地区要根据公共卫生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各级政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政策文件以及卫生部、财政部制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绩效考核和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办法和考核指标体系,作为本地区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的依据。

三、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按照规定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

四、考核内容

(一)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目前,主要是卫生部、财政部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规定的9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数量和质量,包括: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0-36个月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今后,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时,考核内容相应调整。要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将中医药应用情况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内容。

(二)地方增补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地方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面临的主要公共卫生问题等增补制订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数量和质量。

(三)社会效果。主要包括城乡居民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知晓率和满意度等。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将城乡居民健康状况改善情况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长期考核指标。

五、考核方法和考核周期

(一)考核可采取现场考察、查阅资料、听取汇报、问卷调查等多种方法。考核工作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参加,并将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日常考核结果作为重要依据纳入综合考核。充分发挥电子信息系统在绩效考核中的作用,提高考核工作效率。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招标等方式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绩效考核工作。

(二)绩效考核周期原则上为一年,从上一年的第四季度到本年度的第三季度。县(区)级卫生、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

六、考核管理

(一)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年初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计划,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要求,并将工作任务分解到各相关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末开展绩效考核。

(二)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建立、健全机构内部考核制度,进一步明确分工,将相关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和责任人。

(三)省级和地市级卫生、财政部门要定期组织对各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落实情况进行抽查考核和督导检查,并作为省级、地市级财政部门安排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有条件的地市级卫生、财政部门也可直接组织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机构的考核工作。

(四)卫生部会同财政部负责制订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办法,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中央财政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重要依据。

七、考核结果应用

(一)各级卫生、财政部门要根据考核结果,合理确定下一年度本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工作目标和任务要求。对考核成绩突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予以适当奖励,对好的做法要及时总结经验,并推广交流。

(二)各级卫生、财政部门要针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服务和加强管理的意见,督促下级有关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整改。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扣减相应的补助资金并追究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提供服务的资格。对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拨付和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和安排的重要依据。要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信息公开发布制度,以适宜的方式公布绩效考核结果。

八、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工作,充分认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工作的重要性。逐步探索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效果指标纳入对地方政府工作考核指标,推进各地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健康水平。各地区要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考核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合理安排,保障考核工作有效开展。

(二)健全组织,加强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考核领导机制,负责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要加强对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医疗卫生机构管理,通过绩效考核,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要充分发挥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业务指导和培训作用,要根据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功能定位,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切实落实好农村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三)加强宣传,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区要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宣传,通过广播、电视、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使城乡居民了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和免费服务政策,调动其参与积极性。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纳入机构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要鼓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及村(居)委会参与考核,充分听取社会意见,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