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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

时间:2024-07-04 10:44: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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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

高检发释字[2000]1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已于2000年3月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3月1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年三月十五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鲁检发研字[1999]第3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中未包括挪用非特定公物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对该行为不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如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老长贸合同适用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老长贸合同适用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2007年7月1日以前已经签订的长期贸易出口合同,适用以下退税政策。
  一、对下列9个长期贸易合同,准予出口企业持已签合同或中标证明,于本通知下发后l0日内,到当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备案,准予按2007年7月1日前的出口退税率将合同执行完毕。
  (一)中汽凯瑞贸易有限公司与古巴交通部TRANSIPORT汽车公司,签订的总金额为9124万美元的出口大宗柴油发动机的长期供货合同。
  (二)江苏亚星锚链有限公司在2007年7月1日政策调整前,签订的总金额为1.3亿美元的出口船用锚链和海洋石油工程链的长期供货合同。
  (三)麦基嘉集团定牌生产企业(南通虹波重工有限公司48249183美元、南通中远钢结构有限公司32284275美元、南通蛟龙重工发展有限公司13960905美元、上海凯航通力船用设备有限公司16131786美元、中船江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14085111美元、重庆国营川东造船厂369629美元、张家港市禾佳钢结构有限公司530000美元、张家港市安远钢结构有限公司1859316美元)在2007年7月1日之前与外国客户签订的总金额为130233205美元的船甲板舱口盖和滚装船设备的长期供货合同。
  (四)中国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2007年6月18日中标,总金额为1050万欧元的出口韩国和德国的焦炉设备的长期供货合同。
  (五)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在2007年7月1日政策调整前签订的总金额为8.48亿人民币的出口西班牙、突尼斯、哈萨克斯坦、土耳其、加纳、尼日利亚等国的离心球墨铸铁管及其配套管件的长期供货合同。
  (六)河南宝龙国际物流贸易有限公司出口叙利亚的电工圆铝杆,总金额为1.5亿元人民币的长期供货合同。
  (七)福建福耀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2007年7月1日前与巴西、美国、俄罗斯、韩国、目本、西班牙、印度、德国和英国等国客户签订的总金额为72亿元人民币的汽车玻璃的长期出口合同。
  (八)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下属的中化宁波公司在2007年7月1日前与欧盟的客户签订的总金额6024.5万美元的出口草甘麟和双氧化物等货物的长期供货合同。
  (九)石家庄鸿锐集团有限公司在2007年4月以前与美欧客户签订的总金额1.993亿美元的出口PVC、丁腈手套的长期供货合同。
  二、对其他2007年7月1日前签订的、且合同金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合同期限超过1年,价格不可更改的长期出口合同,凡在2008年2月15日内以书面形式上报财政部、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经审核无误,特批准予凭出口合同到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按2007年7月1日前的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对2008年2月15日以后上报的一概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4月3日 证监发字[1997]124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用 “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

我会证监发字[1996]123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69号和423 号文的有

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金到位情

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按企

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 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置的专户。

发行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 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送我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