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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与治安保障的互动关系/张文明

时间:2024-06-17 04:09: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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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与治安保障的互动关系

 

张文明 韩利
  一方面市场经济负面效应所产生的治安问题在不断增多,另一方面市场经济对治安保障的需求也十分旺盛。

  第一,政治安定需求。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必然要求生产关系与之相适应,作为上层建筑的国家政权和执政党地位必须从多方面改革,才能与此相适应。而在上层建筑改革时期,政治上不稳定的因素大量增多,急需良好的治安环境来作保障,以用于维护国家政权的稳定和执政党地位的巩固。

  第二,公共安全需求。市场经济活动使社会各方联系越来越紧密。任何一起刑事、治安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都是对公共安全的一个重大威胁。

  第三,产业运营安全需求。要求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建立一种防爆炸、防诈骗、防贪贿、防盗窃、防抢劫、防经济纠纷、防火灾事故等全新的治安机制。

  第四,生命财产安全需求。市场经济使社会总财富和个人财富急剧增长,保护个人财富和生命不受侵害的群体意愿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强烈。

  第五,调节社会关系的需求。市场经济的发展,导致各种社会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由此各种关系之间发生了一轮又一轮新的矛盾。理顺这些关系,解决这些矛盾用传统的政治手段、文化手段、行政手段已不能完全奏效,呼唤着治安手段的介入,用治安手段理顺和解决其他手段替代不了的社会关系和矛盾。

  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社会治安问题总的对策是:在“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战略方针指引下,以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历史经验为基础,遵循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贯彻执行“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工作原则,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齐抓共管,各司其职,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技术的等多种手段,融打、防、教、管、建、改为一体,形成严密有序的预防犯罪体系,以达到最大限度的控防犯罪和减少犯罪,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的目的。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马政〔2005〕39号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的通知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马鞍山市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马鞍山市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审法发〔2002〕49号)和《安徽省审计厅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皖审综〔2002〕12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市审计局通过新闻媒体、市政府公报及市政府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有关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内容。

第三条 审计结果公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

(二)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事业组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

(三)有关行业或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财务收支审计的结果;

(四)财政性投资项目的审计结果;

(五)有关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结果;

(六)其他需要公告的审计结果。

第四条 可以根据需要,在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范围内,优先选择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社会关注的审计事项公告审计结果。

第五条 审计结果公告应符合下列批准程序:

(一)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政府部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有关行业或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财务收支审计的结果,市管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审计结果等需要公告的,必须经过市政府批准;

(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经过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三)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由市审计局研究决定。

第六条 公告审计结果的审计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评价客观公正;

(二)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相关审计结论性文书已经生效;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

(四)涉及不宜公布内容的,必须对相关内容进行删除或修改。

第七条 审计结果对外公告后,发现有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后果的,视责任大小和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八条 审计结果公告后,被审计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提出异议或诉讼的,由市审计局解释和应诉。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把城市农副产品市场场地列入城市规划的通知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城市建设总局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把城市农副产品市场场地列入城市规划的通知(已废止)



1980-10-30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把城市农副产品市场场地列入城市规划的通知
〔80〕工商总字第155号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大中城市相继开放了农副产品市场,其他工业小商品、旧物等市场,也正在恢复。这些市场开放后,对于方便人民群众生活,补充国营商业供应和网点的不足,沟通城乡物资交流,促进农副业生产的发展,起了很好的作用,受到城乡人民群众的欢迎。
城市农副产品市场,适应当前生产力发展的水平,是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组成部分。开放这种市场,是党的一项长期的经济政策。市场的布局,应纳入城市规划,搞好建设。但是,目前有的市场没有场地,不便农民销售和居民购买,造成游街串巷,到处摆摊叫卖,秩序混乱,难以管理;有的市场没有合理规划,出现乱搭乱建,挤占道路,妨碍交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等情况,为了改变这种情况,合理设置城市农副产品市场,加强市场环境卫生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农副产品市场是城市商业网点的组成部分,应当纳入城市建设和改造规划,统筹安排。城市建设部门对设置场地和市场建设,要积极支持。
二、场地的设置,要因地制宜,既要考虑到历史的传统习惯,方便群众购销,又要考虑到城市的发展,合理安排,并要和公安、交通、卫生等有关部门充分协商,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设一些一年四季都能营业的永久性和半永久性市场;临时性的小型市场,也搞一些防雨、防晒设施,但场内不要搞永久或半永久性建筑。对现有的市场,要根据上述原则进行合理的调整。
三、加强城市农副产品市场环境和卫生管理,保持场地经常整洁,并杜绝乱占乱建现象的发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切实抓好这项工作,做到场内无垃圾、无杂物、无积水,摊位整齐。对违章者,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按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制裁。
一九八○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