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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包机会谈纪要

时间:2024-07-03 14:35: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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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包机会谈纪要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海峡两岸包机会谈纪要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认为,近年来两岸节日包机、紧急医疗包机、人道包机及专案货运包机相继开通,促进了两岸人民往来和经济交流。为尽早实现两岸直接通航,双方就开通两岸客运包机和货运包机等事宜,经平等协商,形成会谈纪要如下:

一、承运人。双方同意在航班总量相等的情形下,各自指定包机承运人,并事先知会对方。

二、搭载对象。双方同意凡持有效旅行证件往返两岸的旅客均可搭乘客运包机。

三、飞行航路。双方同意尽快协商开通两岸直达航路和建立双方空管方面的直接交接程序。在直达航路开通前,包机航路得暂时绕经香港飞行(航)情报区。

四、通关便利。双方同意简化客、货通关手续,为旅客及机组人员提供便利。

五、保税措施。双方同意对承运人租用机场公共保税仓库储备飞机维修配件,提供便利并予以保税监管。

六、互设机构。双方同意包机承运人得在对方航点设立办事机构。在本纪要签署后,大陆包机承运人即可派出员工驻台,办理有关业务,设立办事机构筹备处。台湾方面同意大陆承运人于六个月内设立办事机构。

七、辅助安排。双方同意有关地面代理、销售途径、票款结算、航空器及机组证照证明与检查、机务及飞行前安全检查、检验检疫等事宜,比照节日包机做法处理。如遇飞行安全、急难救助等特殊情况,双方同意以个案方式协商处理,并提供必要协助。

八、申请程序。包机承运人按照各方规范逐月申请飞行班次,每次飞行前十五日提出申请。

九、准用事项。双方同意节日包机、紧急医疗包机等仍暂按双方已经公布的框架性安排执行,并得准用本纪要搭载对象等条款。

十、货运事宜。双方同意在周末客运包机实施后三个月内就两岸货运包机进行协商,并尽速达成共识付诸实施。

十一、定期航班。双方同意尽快就开通两岸定期直达航班进行协商,以实现两岸人民的共同愿望、增进两岸人民的福祉。

十二、联系机制。本会谈纪要议定事项,由海峡两岸航空运输交流委员会与台北市航空运输商业同业公会相互联系。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得指定其他单位进行联系。

十三、签署生效。本会谈纪要自双方签署之日起七日后生效。纪要的附件与本纪要具有同等效力。

本会谈纪要于六月十三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附件:海峡两岸周末包机时段、航点及班次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会长 董事长

陈云林 江丙坤

附件

海峡两岸周末包机时段、航点及班次

一、时段。周末包机时段为每周五至下周一计四个全天。自七月四日起正式开始实施。

二、航点。大陆方面同意先行开放北京、上海(浦东)、广州、厦门、南京五个航点,并陆续开放成都、重庆、杭州、大连、桂林、深圳,以及其他有市场需求的航点。台湾方面同意开放桃园、高雄小港、台中清泉岗、台北松山、澎湖马公、花莲、金门、台东等八个航点。

三、班次。双方同意在周末包机初期阶段,每周各飞十八个往返班次,共三十六个往返班次。根据市场需求等因素适时增加班次。

每周台湾方面至上海(浦东)的班次不超过九个往返班次;大陆方面至台中清泉岗的班次不超过六个往返班次。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安全生产表彰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安全生产表彰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庆政办发〔2007〕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大庆市安全生产表彰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八日

                大庆市安全生产表彰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奖励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表彰奖励对象
  在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表彰奖励原则
  (一)分类表彰。市政府对安全生产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分别授予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单位、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对连续三年、六年、九年获得先进单位称号的,分别命名为安全生产“三连冠”、“六连冠”和“九连冠”单位。
  (二)分级奖励。对受表彰的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分两级进行奖励。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单位由市政府给予奖励;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贡献人员、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由本单位给予奖励。
  (三)专项奖励。设立安全生产立功人员专项奖,对在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中,面对突发情况,采取及时有效措施,直接避免重大事故发生,减少重大事故损失的有功人员;对举报重大安全事故隐患(需经评估确认)、举报隐瞒重大安全事故的有功人员;在安全生产事故救援抢险中负伤的非责任人员及其他有立功表现人员,由市政府给予奖励。
  第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单位参评范围和评选条件
  (一)参评范围。各县(区)人民政府、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大庆石油管理局、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大庆石化分公司、大庆炼化公司、蓝星集团大庆分公司等中直企业,承担安全生产四项亡人控制指标监管任务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消防监督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和市农业委员会。
  (二)评选条件。全年不突破安全生产四项亡人(道路交通、火灾、工业生产、农业机械)控制指标;全年未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安全事故,未发生直接经济损失超过30万元的安全事故;在市政府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中获得优秀。
  第五条 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参评范围和评选条件
  (一)参评范围。市直机关各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地方规模以上企业,大庆石油管理局、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大庆石化分公司、大庆炼化公司、蓝星集团大庆分公司所属二级单位和其它中省直单位。
  (二)评选条件。全年未发生安全生产亡人事故和经济损失超过30万元的安全事故;模范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并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日常管理规范;单位无重大事故隐患,危险源监控措施到位;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培训,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第六条 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参评范围和评选条件
  (一)参评范围。全市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生产一线人员。
  (二)评选条件。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模范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严于律己,敢抓敢管,工作作风过硬。
  第七条 表彰形式
  市政府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对在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为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单位颁发奖杯,为安全生产“三连冠”、“六连冠”、“九连冠”单位颁发奖牌,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颁发奖状,为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颁发证书。对受表彰的单位给予奖励。
  第八条 奖励标准
  (一)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单位奖金20000元;
  (二)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奖金500元;
  (三)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贡献人员奖金参照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标准执行;
  (四)立功人员专项奖金不低于1000元,具体标准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视情况确定。
  第九条 评定程序
  (一)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单位由市政府安全生产考核领导小组推荐,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评定。
  (二)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推荐,市政府安全生产考核领导小组评定。
  第十条 表彰奖励工作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领导,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与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同时进行,目标考核结果作为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表彰奖励情况在全市予以通报,接受社会监督。凡谎报瞒报事故、弄虚作假骗取表彰奖励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奖励和撤消荣誉称号,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的安全生产表彰奖励办法。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大庆市安全生产表彰奖励暂行办法》(庆政办发〔2006〕4号)文件同时废止。

新乡市民营经济考核办法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民营经济考核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2003〕7号       (二OO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民营经济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乡市民营经济考核办法

一、考核目的
为落实“十六”大精神,实事求是地反映民营经济一年来的发展情况,为市领导正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激励先进,鞭策落后,进一步调动各级发展民营经济的积极性,促进规模化发展进程,保持民营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考核范围
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以上人民政府命名的工业园区;除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公司以外的所有民营企业。
三、考核内容
(一)当年民营企业新建(扩建、技改)项目。
(二)主要经济指标:增加值、税金、固定资产原值。
(三)劳动就业人数、安全生产、企业厂长经理培训。
四、考核方法
(一)采取全面检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各县(市)、区重点考核,每个单位抽查1-2个工业园区、3-4个乡(镇、办事处),被抽查乡(镇、办事处)中抽查3-5个企业。列入重点抽查的工业园区、乡(镇、办事处)、企业要填报考核表和有关资料。
(二)考核主要采取"一听、二看、三查、四对照"的方法进行。听,就是听取县(市)区、乡(镇、办事处)当年民营经济发展运行的情况汇报。看,就是实地考察县(市)区、乡(镇、办事处)当年新上、技改、扩建项目及园区建设;查,就是查县(市)区、乡(镇、办事处)、企业国税、地税实缴税金及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对照,就是对照各级上报资料是否一致。
五、奖惩办法
(一)对评出的民营经济先进县(市)区进行表彰奖励,一等奖3个,奖3万元,二等奖3个,奖1.5万元;对指标连续下降、排名后两位的县(市)区给予通报批评。
(二)对评出的民营经济先进乡(镇、办事处)进行表彰奖励,一等奖20名,奖8000元,二等奖20名,奖5000元。
(三)对评出的全市民营企业前100名、出口企业前10名,挂牌表彰。
(四)对评出的工业园区前3名,挂牌表彰。
(五)奖金使用办法:上述奖金50%奖励县(市)区、乡(镇、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和主抓副职;50%奖励县(市)区、乡(镇、办事处)乡镇局(民营经济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六、组织领导
(一)全市民营经济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牵头,抽调市直有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考核组,分赴各县(市)、区,采取各责任单位自查与集中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二)各县(市)、区要加强对民营经济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机构,抽调专人负责。
(三)各县(市)、区要及时提供数据、资料和有关材料,便于全面了解各单位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并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四)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虚报、瞒报,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凡发现弄虚作假者,除取消评先资格 ,通报批评外,还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新乡市民营经济考核实施细则由市乡镇企业办公室另文下发。
(六)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