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肿瘤病理远程会诊及质控网络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18:15: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0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肿瘤病理远程会诊及质控网络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肿瘤病理远程会诊
及质控网络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卫办医管发〔2010〕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直属有关单位,卫生部部属(管)医院,各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卫生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加强公立医院改革,提高基层公立医院常见肿瘤诊疗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医疗安全,降低医疗费用,减轻患者负担,我部决定开展肿瘤病理远程会诊及质控网络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从我国国情出发,坚持立足基层,维护公益性质,加强能力建设,提高市、县级医院肿瘤诊断治疗水平,降低肿瘤诊疗费用,减轻患者医药负担,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病理远程会诊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国家级、省级、市级病理远程诊断、会诊中心和质控评价系统,为肿瘤规范化治疗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市、县级医院常见肿瘤诊疗的质量和效率,缓解基层病理诊断薄弱问题,有效减轻患者医药费用负担。

三、工作内容

(一)选择国家、省级、试点地区市/县级医院开展肿瘤病理诊断和质控现状调研。

(二)组建专家委员会,制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方案。

(三)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根据各医院的病理诊断能力、水平和病种分布,在全国范围内选择50家医院作为肿瘤病理远程诊断和会诊试点医院。

(四)依托数字化信息技术工具,初步建立国家级肿瘤病理诊断会诊中心和网络平台;结合工作的推进和试点医院的扩大,分区域建立省级、市级肿瘤病理诊断会诊中心和网络平台。

(五)建立健全全国病理远程会诊、质控网络体系,为试点医院提供肿瘤病理学诊断与会诊服务。

四、组织管理

(一)卫生部医疗服务监管司负责试点工作的管理。

(二)成立试点工作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部医院管理研究所。

(三)组建病理诊断专家委员会,负责远程诊断和会诊业务开展的技术支撑,落实相关的调研检查评价工作。

五、实施步骤

试点工作为期3年(2010年9月-2013年9月)。

(一)试点工作启动阶段(2010年9月-2011年3月)。

项目启动、组建专家委员会、选择10家试点医院开展工作。

(二)试点工作扩大运行阶段(2011年4月-2013年5月)。

扩大试点医院范围,增加40家试点医院开展工作。

(三)试点工作总结阶段(2013年6—9月)。

完成50家试点医院的病理远程会诊、质控体系建设,总结经验在全国医疗机构推广。

各地在试点工作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联系我部医疗服务监管司或试点工作管理办公室。

联 系 人:卫生部医疗服务监管司 王乐陈

联系电话:010-68792776

传 真:010-68792790

联 系 人:卫生部医院管理研究所(试点工作管理办公室)

孙纽云

联系电话:010-62326305转209

传 真:010-62326305转219

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监察罚款收入“收支两条线”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煤安监司办字〔2004〕16号

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监察罚款收入“收支两条线”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国家局日前召开的安全监管监察系统纪检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结合《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国家局有关罚没款管理的相关文件,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监察系统罚款“收支两条线”的监督管理,经研究,决定于5月至9月份对煤矿安全监察系统罚款“收支两条线”执行情况开展一次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2003年12月31日前的煤矿安全监察罚款情况。

  二、检查内容

  按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内容逐项对照检查,包括:实施行政处罚的政策依据,罚款收入是否实行专户管理并按“五五分成比例”的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有无截留、挪用罚没款收入的行为;是否定期与财政部门、代收银行进行对账;罚款票据的购领、发放、使用、保管是否符合规定。

  三、检查方式

  专项检查采取自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各单位自查面应达到100%,国家局重点抽查面将不低于50%。

  四、检查工作的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主管领导要亲自抓,并研究提出具体措施和要求,切实做好检查工作。

  (二)各单位自查工作应于6月30日前结束,7月15日前将自查报告报送国家局办公室(财务司)。

  (三)国家局将于8月中下旬组成检查组,对部分单位的自查工作进行重点抽查(抽查的具体单位和时间另行通知)。

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许昌市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暂行)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许政办[2011]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市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许昌市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暂行)



为全面推进我市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工作,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豫政办〔2010〕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政府批准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指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医疗机构按比例使用基本药物。

第二条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对基本药物的遴选、生产、流通、使用、定价、报销、监测评价等环节实施有效管理的制度,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

第三条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要执行以下基本原则:坚持科学发展观,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坚持立足市情,确保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坚持统筹兼顾,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要与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同步推进;坚持因地制宜,稳步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第四条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全市统一领导、地方分级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多方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强化部门责任与协调配合。

第二章 目标任务

第五条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总目标是: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维护健康公平,使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全面健康协调发展。

第六条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分阶段目标是:2011年,全市所有政府批准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到2020年,全面实施规范的覆盖城乡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第三章 基本药物管理及配送

第七条 政府批准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品和河南省确定的非目录药品。

第八条 政府批准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县级组织统一配送。

第九条 鼓励、支持非政府批准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和零售药店配备销售的基本药物纳入政府集中招标和统一配送范围。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麻醉、精神药品、免疫规划疫苗、免费治疗的抗结核药、抗麻风病药、抗艾滋病药、抗疟药、计划生育药品以及中药饮片等的采购配送仍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条 省级统一招标选择配送企业,我市从省级中标配送企业中合理选择15家配送企业,负责各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的配送。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从市选15家配送企业中选择1-3家作为本地基本药物的配送企业。

第十一条 加强基本药物购销合同管理。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规定,根据集中采购结果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合同中应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执行周期与招标采购周期保持一致,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基本药物回款时间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各级卫生部门要会同食品药品监管、工商等相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

第四章 配备使用

第十二条 建立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制度。政府批准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具体使用比例按省级卫生部门规定执行。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合理用药管理,确保规范使用。

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健全药事管理机构,完善医师处方监督检查和审核制度,加强医师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培训,规范基本药物临床使用,发挥临床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和规范临床用药行为的作用,为药物治疗的合理、安全、有效提供保障。

第十四条 全市所有零售药店应配备和销售国家基本药物。患者凭处方可以到零售药店购买,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用药指导,对处方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审核,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药品。

第十五条 政府批准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原库存药品,在启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可继续使用,但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零售指导价和省招标采购限价,售完为止。

第五章 价格管理

第十六条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批准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购进价实行零差率销售。其他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按国家有关价格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基本药物省级集中招标后,对高于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销售价格的药品,可以县(市、区)为单位,在省级中标品规内进行二次招标或者竞争性谈判,进一步降低价格,确保政府批准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销售的基本药物价格低于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前其销售价格。

第六章 补偿报销与人事改革

第十八条 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机制。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其正常运行。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在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采取预拨和结算相结合的方式予以拨付。探索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政府批准的股份制医院、公立医院、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具备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条件的,经同级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可以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依据使用基本药物的情况,政府按规定给予补助。

第十九条 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和《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目录(甲类药品)》(以下简称《目录(甲类药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比非基本药物提高10个百分点,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按《目录(甲类药品)》规定执行。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基本药物的报销比例进行结算。

第二十条 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因事设岗、全员聘用的用人机制。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合同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

第二十一条 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制度。县级卫生部门会同财政、人社等部门应以任务完成情况、患者满意度、居民健康改善状况为核心,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绩效考核,经费拨付与考核结果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以服务质量、工作数量和医德医风为核心,对职工个人进行考核,个人工资收入与考核结果挂钩。

第七章 质量监管及考核评估

第二十二条 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对基本药物实行定期质量抽检,并向社会及时公布抽检结果。加强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完善药品召回管理制度,保证用药安全。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杜绝不合格基本药物进入流通环节。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加强基本药物配送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成本效益评价和考核制度。对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效果和成本效益进行分析评估,把基本药物的价格降低程度、给群众带来的实惠和对基层医疗机构运行、医生行为造成的影响等作为主要考核内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对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坚持政府考核与社会监督相结合,促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不断完善。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价格和报销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基本药物实施情况的实时监控和动态监测。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成立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在市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一协调下负责研究制定、组织实施我市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行过程中基本药物统一配送、临床使用、定价报销、监测评价等环节的相关政策,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职责范围内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坚持改革与投入并重,完善政府批准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制度,落实财政补助政策,并与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政策衔接一致。各级卫生、编制、发展改革、工信、商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保证制度顺利实施。

第二十六条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制度,要加强合理用药的舆论宣传与教育引导工作,普及合理用药常识,提高全民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