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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行内大额款项汇划事宜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08:09: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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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行内大额款项汇划事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行内大额款项汇划事宜的通知

银发[2002]59号


中国建设银行:

  鉴于你行的数据密传已联调成功并通过验收,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取消你行行内大额汇划款项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转汇的规定。为保证取消大额转汇后中国人民银行及时掌握你行的大额支付信息情况,你行的行内电子汇兑系统要与中国人民银行开发的大额支付统计分析系统实施连接,报送有关大额支付信息。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3月15日起,取消你行行内50万元以上大额汇划款项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转汇的规定。其汇划业务可通过行内电子汇兑系统办理。

  二、自3月15日起,你行应于每天上午10∶00(法定节假日顺延)前将上一日行内大额支付信息按照规定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信息时,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数据信息格式,在行内汇兑系统自动生成大额支付信息统计报表,通过网络方式加密传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统计分析系统。具体内容为:

  (一)每日处理的每笔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异地大额支付信息。

  (二)每日处理的100万元(含)以上的大额支付业务按省际进行资金流向和流量统计。

  二00二年三月一日

中国人民银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外经贸部关于落实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暂行办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外经贸部关于落实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11月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沈阳、长春、哈尔滨、济南、杭州、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外经贸委,国家商检局,本部直属事业单位,各外贸中心,本部直属总公司(含华润、南光〔集团〕有限公司):
现将《外经贸部关于落实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外经贸部关于落实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外经贸审计工作的严肃性,督促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认真执行审计决定和采纳审计意见,及时纠正违规违纪行为,加强和改进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我部关于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经贸部及其所属的国有外经贸企事业单位和地方各级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的国有外经贸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外经贸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改组的国有独资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审计决定系指经批准的《审计决定》和《审计报告》中所列的要求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执行的事项,以及审计机构向本单位其他部门、机构以书面形式提出的、要求其协助落实或监督落实的与审计有关的事项。批准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的单位以下简称批准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中审计意见系指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报告》中提出的有关被审计单位改进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的意见的建议。
第五条 经批准的有关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应及时通知被审计单位,并抄报上一级外经贸审计机构。对于需要落实到被审计单位有关责任人的事项,由被审计单位通知有关责任人。
第六条 对于需要本单位其他部门、机构协助落实或监督落实的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审计机构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机构。有关部门、机构应及时落实并向发出通知的审计机构报送有关情况。
第七条 对于经批准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应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执行,包括:补缴有关税款;上缴有关款项;追回或偿还有关款项;对有关事项进行清理;冲转有关帐目和改正有关报表、报告等。
第八条 被审计单位及有关责任人执行审计决定结束后,应按审计机构要求的时限,将有关证明材料及执行情况说明书面报送审计机构。
第九条 对于审计机构提出的改善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的审计意见和建议,被审计单位应认真研究分析,并及时向审计机构反馈采纳情况。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对审计决定、审计意见如有异议,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批准单位负责人提出,并附必要的申诉材料,并通知审计机构。批准单位负责人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及时处理:
(一)原处理无不当的,维持原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执行;
(二)原处理错误或不当的,可部分或全部撤销原审计决定、审计意见。
申诉期间,原审计决定、审计意见照常执行。
第十一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未按前款规定提出申诉,又未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构及协助落实或监督落实的部门、机构应催其执行,并向批准单位负责人报告;对于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不按要求报送审计决定、审计意见落实情况的,审计机构应催其报送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审计机构按前款规定催促后,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仍不执行审计决定或拒报审计决定、审计意见落实情况的,经批准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由批准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被审计单位及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审计机构应认真审查被审计单位报送落实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的有关资料,并根据需要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了解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并对审计效果进行评估和总结。
第十四条 审计机构发现原审计决定、审计意见有错误或不当的,应当主动进行复查,并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五条 审计机构应将审计决定、审计意见的落实情况报告批准单位负责人,并抄报上一级外经贸审计机构。
第十六条 外经贸部所属企事业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外经贸部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铁路更新改造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铁道部


铁路更新改造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1982年10月30日,铁道部

为了加强铁路运营企业、施工企业、工业企业、供销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的管理,明确经济责任,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国发(1980)162、286号,(1982)61号文件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企业更新改造资金管理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铁道部门的更新改造投资计划,实行总额控制,分级管理的原则。铁道部在国家规定的更新改造投资计划总额范围内,批准和调整部管更新改造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核定和调整各铁路局所管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总额。各铁路局在铁道部核定的年度投资计划范围内及利用本局历年更新改造资金结余,批准和调整局管项目的年度计划,并报铁道部备案。超过铁道部核定的投资计划总额的(不包括铁路局所属工附业单位自提自用的部分),必须事先报经铁道部批准。
二、确定更新改造项目,必须经过可行性研究,技术经济论证,落实建设条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事。防止盲目投资,重复建设。
三、铁道部下达和调整铁路局、部属工厂、供销企业的年度更新改造项目投资计划,核定和调整局管项目投资计划总额,同时抄送建设银行总行、有关省、市、自治区分行、铁路局、部属工厂、供销企业的经办行。铁路局批准下达铁路分局的年度投资计划,同时抄送经办行。各级建设银行应根据下达的投资计划,在开户单位的更新改造资金存款内供应资金。
四、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同人民银行贷款合用的,由人民银行管理;同财政拨款、建设银行贷款合用的,由建设银行管理;同人民银行、建设银行两行分别贷款合用的,现在是谁管的仍由谁管理。
五、更新改造项目周转金和更新改造资金历年的结余,因已参加流动资金周转,不再划转建设银行。以后年度因调整投资计划而由更新改造资金调整周转金定额,仍由人民银行办理。利用历年结余的更新改造资金安排当年更新改造项目的,应转存建设银行。
六、铁路局和部属工厂、供销企业用于更新改造的各种资金,应当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并应编制更新改造财务计划,送经办行。
七、铁道部集中提存的更新改造资金,按照提取进度存入建设银行总行,并根据当年更新改造投资计划,按月下拨铁路局及直属单位。存入经办行更新改造资金户。
八、铁道部属工厂和部属供销企业,以及铁路局所属工附业单位提存留用的更新改造资金,凡已确定用于当年更新改造的,应按提取进度存入经办行,先存后用;凡未确定用于更新改造的,仍应在人民银行专户存储。
九、铁路局所属的运营单位和大修单位承建更新改造项目应收取的工程价款,上级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和实际需要,通过建设银行分次汇拨各单位的存款户。
十、铁路施工企业及所属单位的年度更新改造计划,应送经办行,其管理方法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十一、铁道部及所属单位在建设银行的更新改造资金存款,按月息1.5‰计算利息。
十二、铁路局、部属工厂和部属供销企业进行更新改造措施工程,由于更新改造资金的提取和拨入同使用时间不一致,暂时发生资金不足,经办行可在上级行分配的贷款指标范围内,核实发放临时性周转贷款,贷款期一般为半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月息4.2‰,逾期贷款加收利息的20%,挪用贷款加罚利息的50%。此项贷款,用企业以后提取和上级拨入的更新改造资金及利润留成中的生产发展基金归还,不得挤占应上缴国家的税利。
十三、各单位承建的更新改造措施项目,要根据计划编制施工预算,按规定程度报经审查批准后,作为签订承包合同和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并按开工预拨、月估季验、竣工结算的办法进行拨款和清算。工程完工后,应编制更新改造项目竣工决算表,连同末次计价表(比照基建施工单位计价表)办理竣工验收和清算手续。施工预算、承包合同、竣工结算表要及时送经办行,据以监督拨款。
十四、工期短,计划投资额小的项目,可根据施工预算,按实际需要分次拨款,竣工后一次办理结算,对机车车辆及设备工器具购置,按照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核实拨付;对自制设备,按计划分次拨款,竣工后进行清算。
十五、路外单位和路内基建施工企业承建更新改造项目,其盈亏及所提企奖和留成按照建筑安装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铁路局所属运营单位和大修单位承建更新改造措施项目,按预算清算,在更新改造资金中单独反映。铁路局汇总以后,所得盈余,百分之二十归铁路局支配,其余部分由铁路局按照部、局更新改造项目投资的比例,分别退还部、局的更新改造资金存款户。
十六、上级拨入的更新改造资金年末结余和项目竣工以后多余的资金,属于部管项目的退回铁道部,属于企业自有的仍归企业所有。
十七、铁路局更新改造资金在不影响当年执行更新改造计划的前提下,可与企业流动资金、大修理基金临时调剂使用。
铁路局、部属工厂和供销企业应在提报原规定的季度决算时,同时向经办行填报更新改造资金使用情况表,并按表列有关项目进行核算。
十八、铁路局、部属工厂和供销企业使用更新改造资金,应接受经办行的监督检查。经办行有权调阅有关资料。
十九、铁道部机务局、车辆局、基建总局、工业总局、物资管理局和各直属单位、各大专院校的更新改造项目,其存款和使用办法均比照本通知办理。
二十、各铁路局、工程局、铁道部主管局(公司)、部属工厂和供销企业以及建设银行,可以根据本办法的精神结合实际情况,作出补充规定,并报铁道部、建设银行总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