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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2年第一批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1:13: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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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2年第一批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2012年第一批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


有关单位:
  
  根据工业和通信业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总体安排,我部编制完成了2012年第一批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标准化工作程序认真组织落实,严格执行标准制修订计划。具体要求如下:
  
  一、标准起草单位要注意做好标准制定与技术创新、试验验证、知识产权处置、产业化推进、应用推广的统筹协调。
  
  二、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技术组织等要做好标准意见征求和技术审查等工作,把好技术审查关。
  
  三、部机关相关司局应做好所辖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过程的管理工作,确保标准质量。
  
  四、在计划的执行过程中,如需对标准项目进行调整,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联系电话:010-68205230)
  
   附件:2012年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doc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917012/14536175.html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山东省市长、专员绿化目标责任制奖惩办法

山东省政府


山东省市长、专员绿化目标责任制奖惩办法
山东省政府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省造林绿化的进程,维护省长与市长、专员签订的绿化目标责任状的严肃性,做到奖惩分明,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市、地应把责任状规定的造林绿化总目标层层分解,逐级落实到县、乡(镇)、村,并按照年度实施计划,每年进行一次检查验收,及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省政府。
第三条 市、地全面完成责任状规定的五年造林绿化总指标后,向省政府写出验收申请报告,省政府进行检查验收。一九九二年底绿化责任状到期后,省政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检查验收的具体组织工作由省林业厅负责。
第四条 省政府全面检查验收结束后,召开表彰大会。对具备下列条件并且在林木保护、资源管理和林政管理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市地及其行政有关负责人进行表扬和奖励:
一、对按期完成责任状规定的五年绿化指标的市、地、颁发合格证,并通报表扬;
二、对提前一年完成责任状规定的五年绿化指标的市、地,除颁发合格证、通报表扬外,发给造林绿化奖金二十万元,给其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分别记功一次;
三、对提前两年完成责任状规定的五年绿化指标的市、地,除颁发合格证、通报表扬外,发给造林绿化奖金四十万元,给其行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分别记大功一次。分管负责人中成绩特别突出的,可晋升一级工资。
第五条 责任状到期后完不成绿化指标的,对市、地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其中负有主要责任者,扣发一级工资一年。对在任期内因失职造成森林火灾、乱砍滥伐、病虫害后果严重的,必须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条 各市政府、行署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内逐级年度检查验收、全面检查验收办法和奖惩办法。
第七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89年2月16日

厦门市关于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补充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关于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补充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下称《条例》),现结合厦门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作为《条例》的补充规定与《条例》一并实施。凡《条例》和本规定赋予企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有关部门和企业都应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厂长在行使职权时,应同时接受企业的党组织和职代会的监督。
第二条 取消企业及管理人员套用的行政级别。企业的厂长(经理)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投资公司(以下统称主管部门)聘任,副职由厂长(经理)在征得企业党组织同意后聘任,报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接受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监督。企业厂长(经理)、书记可由一人兼任,凡能
胜任本职工作的厂长(经理),任职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三条 企业的资产在评估之后每年审计一次,厂长(经理)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有法律责任。
企业可按年净资产增值额(国家或外单位新增投资除外)的5%提取厂长奖励基金,其中30%奖励厂长(经理),经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核企业主管部门确认后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条 企业自主决定工资总额,由开户银行直接办理,报主管部门和劳动、财政、税务部门备案。盈利企业厂长的工资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年均工资的三至五倍。企业出现亏损后的第三月起工资总额应报市劳动局审批,亏损企业厂长的工资不得高于全厂职工的平均工资。财政局应按月
将亏损或扭亏的名单通报劳动局和开户银行。
企业的工资、奖金、补贴、津贴等工资性支出全部纳入工资总额,在成本中列支。政府各部门不再下达在企业成本中列支的单项奖和固定升级指标。
第五条 除涉及金融、外贸、房地产等某些特殊性质的行业和组建股份制公司、集团公司、新办三资企业外,凡新办企业或扩大企业经营范围的都可直接向工商管理部门申报登记注册或办理变更手续。企业办理注册登记后,应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条 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可选派经常出国(境)业务人员,实行简化审批手续。审批手续参照厦府(93)综131号文关于出国人员审批权限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凡企业人员出国(境)政审,厂长(经理)由企业主管部门政审,其他人员经企业党组织政审通过后,由厂长签字并出具企业政审批文直接送公安、外事部门办理证照。
第七条 企业在自用地红线范围内进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发展规划及城市规划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凡能自行解决生产建设条件和资金的,由企业自主立项,自主决定开工,报市有关部门备案。在岛内非工业区的企业进行生产性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定的投资审批程序办理。
凡不能自行解决生产建设条件或建设资金,需申请国家专项贷款、市政府周转金、向社会发行债券、使用境外贷款,或要政府帮助落实贷款的,应报市经济综合部门和土地、规划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工。有关部门应当在接文后七天内办妥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市土地、规划、城建、环保、消防、劳动等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和竣工投产前依法进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应定期发布产业政策和城市规划等政策,引导企业的投资行为。
第八条 企业的季度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决算委托注册会计师或注册审计师进行审查签字,并出具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或注册审计师对其签字负法律责任。
第九条 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限额内据实列入管理费用。全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不含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年营业额的10‰;全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超过5‰。
第十条 企业可以参照主管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差旅费标准,并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企业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在5.5%-10%的范围内可自主决定,报财税部门备案,超出规定范围的报财税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企业中的富余人员,原属合同制可按合同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原属固定制的可按市待业保险有关规定,交由社会另行安排职业。年辞退职工超过固定工总数的10%以上的应报市劳动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
第十四条 本市过去发布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厦门市人民政府。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93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