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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指引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13:58: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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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指引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指引的通知

人社部函〔2012〕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企业年金市场运行秩序,提高企业年金管理效率,进一步明确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维护各方利益,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及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指引(以下简称合同指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本合同指引适用于法人受托模式单一计划,理事会受托模式单一计划及集合计划的管理合同主体条款可参照执行。受托人兼任账户管理人或投资管理人的,账户管理或投资管理内容在受托管理合同账户管理补充条款或投资管理补充条款中列示。合同指引主体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若有个性化需求,受托人需在合同报备时书面说明。
  各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要严格执行企业年金政策法规,按照合同指引签订受托管理合同,认真履行委托人职责,切实维护受益人利益。
  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及行业自律公约,自觉履行相关管理职责,依照合同指引签订管理合同。受托人要按照规定履行报备手续,严禁在正常报备的合同之外签订补充协议。发生企业年金计划名称变更、更换管理人、调整管理费率、改变合同主要内容等情况,受托人应按照合同指引要求重新报备。管理合同到期顺延或续签,若合同条款无变更,受托人可仅报送合同顺延或续签情况说明的函。受托人要建立科学的业绩评价机制,引导各方签订长期合同,避免短期行为,不断推动企业年金事业规范、健康发展。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行业自律公约及本合同指引审核报备的管理合同。管理合同到期或变更后,受托人不及时履行报备手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进行监管提示,提示后在规定时间内仍不报备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依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进行查处。

附件: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指引
UserFiles/File/3cefb927-83e2-4f76-a3e3-a81684865921.rar 

http://www.mohrss.gov.cn/page.do?pa=402880202405002801240882b84702d7&guid=8dec6c098f6b423093d55ad94f123afd&&og=8a81f3f131616a5101316467c33e019e&og=8a81f0842f8ffbb7012f958df9590380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潮州市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潮州市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管理暂行规定

(潮府[2000]50号 2000年11月3日颁发)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和盘活现有存量建设用地,消化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

第三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闲置土地的管理工作,并直接负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闲置土地的管理工作。各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区域内闲置土地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闲置土地: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超过出让合同或划拨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期限满1年仍未动工建设的;

(二)土地平整或“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道路和地面平整)工程完成后,中止建设满1年的;

(三)市、县城区的房屋拆迁通告公布之后,其地上建筑物已拆平(含部分拆平),具备项目开工条件满1年仍未动工建设的;

(四)动工开发建设期限满1年后,已开发建设的面积不足该宗地应开发建设总面积的2/3的,尚未动工开发建设部分视为闲置土地。

第五条 出让合同或用地批准文件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以出让合同或用地批准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年为动工开发建设日期。

第六条 对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及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原因造成动工(动迁)建设延迟的,土地使用者应在动工开发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向用地所在地的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开发建设的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延期开发的,开发建设期限顺延计算。

第七条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用地的检查,及时确认闲置土地。闲置时间从确认之日起计。

第八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造成非农业建设用地闲置的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标准向当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土地闲置费。

第九条 土地闲置费每平方米每年按下列标准收取:

(一) 房地产开发用地按出让地价的1%;

(二) 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按划拨地价的0.25%;

(三) 其他建设用地按出让地价的0.5%。

第十条 土地使用者应按土地闲置费征收通知规定的期限全额交纳土地闲置费。逾期交纳的,从逾期的第16天起,按日加收0 .3%的滞纳金。

第十一条 市收取的土地闲置费留市90%,上缴省10%;县收取的土地闲置费留县80%,上缴市10%,省10%,

土地闲置费专项用于土地保护、开发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留成的土地闲置费中按2%的比例提取管理经费。

第十二条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必须严格按本暂行规定征收和管理土地闲置费。

收取的土地闲置费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使用和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闲置土地超过1年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土地使用者限期动工开发建设。

闲置土地超过2年的,由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按省政府有关规定酌情一次性延长使用期限。

第十四条 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可区别情况采取如下处置方式:

(一)闲置土地原为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应限期复耕;

(二)原项目具备重新开发建设条件的,应采取招标或拍卖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继续开发建设;

(三)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重新安排建设项目或确定其他用途;

(四)新建项目凡能安排利用闲置土地的,应优先使用闲置土地,不得批准新增用地。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由潮州市国土局负责解释,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就业思想政治教育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就业思想政治教育的通知

教思政厅[200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精神,充分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学生就业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特别是做好毕业生就业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高校学生就业思想政治教育重要性的认识,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各地各高校要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就业工作统筹考虑和安排。高校要建立和完善由学校党政统一领导和协调,有关职能部门相互配合,院(系)具体组织实施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就业工作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思想政治教育在引导和促进学生就业中的积极作用。

  二、大力开展就业主题教育活动,唱响就业主旋律。各高校要结合时代特点和学校专业设置,广泛深入地开展就业主题教育活动。大力开展世情、国情和社情教育,大力开展就业政策宣传,引导学生正确看待就业形势,调整就业预期;唱响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的主旋律,鼓励学生多层次就业、创业。高校学生党支部要结合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开展有针对性的党支部学习和党员教育活动,毕业生党员要发挥好示范带头作用。

  三、在专业教学中渗透思想政治教育,坚定学生职业理想。各高校要倡导教师自觉地把思想政治教育同专业教育结合起来,在专业教学、认识实习、生产实习的各个环节中,积极介绍本行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取得的辉煌成就以及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激发学生热爱所学专业,树立长远职业理想,增强学生投身本专业的使命感和自豪感。要充分发挥研究生导师在研究生就业过程中的思想指导和推荐帮助作用。

  四、积极开展实践教育,帮助学生在实践中增强投身基层的信心和决心。各高校要多渠道为学生搭建课内外实践平台,建立一批相对稳定的实习和就业基地,积极组织学生开展社会实践、调研、实习、挂职锻炼等活动,让他们亲身了解基层、西部地区及重点行业建设的真实情况,从而既认清到西部、到基层工作的优势和机遇,又做好在艰苦环境下工作的思想准备,自觉扎根服务于基层。

  五、支持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加强创业教育。各高校要在校园文化建设中对学生的创新创业活动给予大力支持。要设立激励机制,鼓励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要加强创新创业队伍建设,配备学生创新创业指导教师,提升学生创新创业的能力。在创业教育方面,要积极开设相关课程和培训,帮助学生了解创业政策,培养创业意识、创业思维和创业技能,提高他们的创业能力和水平。

  六、加强毕业生心理健康教育,调整毕业生就业心态。各高校要重视毕业生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学生以积极心态面对就业压力,特别要注重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工作和心理疏导。要专门组织针对毕业生的心理危机排查、现场咨询、心理测评、心理讲座,积极为毕业生提供舒缓压力、排解紧张情绪的渠道,保证毕业生顺利度过毕业、就业的心理关键期。

  七、充分发挥高校辅导员作用,在职业生涯辅导中融入思想政治教育,强化就业工作导向。各高校要有计划地组织辅导员在开展职业生涯辅导工作中,突出理想信念教育,大力倡导国家至上、事业为先,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觉地把个人的发展同为国家和人民建功立业结合起来。要精心设计全程化职业生涯辅导实施方案,按照不同年级开展有针对性、分层次的指导。辅导员要主动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工作。

  八、注重发掘校友中的先进典型,树立正确择业就业榜样。各高校要积极利用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大力宣传毕业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的先进典型,如邀请成功校友回母校开展讲座、座谈、联谊、论坛等,积极宣传和报道在各行各业做出贡献的优秀毕业生的先进事迹,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九、支持高校学生求职类社团建设,充分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作用。各高校要鼓励和支持学生成立以提高职业发展能力和就业能力为目标的社团。要加强对求职类学生社团建设的指导,使学生通过参与社团的活动和实习,更加明确未来发展和奋斗的目标,有针对性地进行专业知识的积累,提高职业技能、择业技能、求职技能,为求职择业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十、系统开展毕业生文明离校教育,组织好毕业典礼。各高校可开展制作毕业纪念册、撰写毕业家书、毕业留念墙以及毕业生捐赠活动,举行赴国家西部地区、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到基层工作的毕业生欢送表彰会、优秀毕业生代表座谈会、毕业生主题班会等活动,校领导要积极出席相关活动。要大力宣传选择到西部、基层、艰苦地区和行业工作的优秀毕业生。设计组织好毕业典礼,发挥典礼仪式的育人作用。采取多项措施,引导学生文明离校。

  今年4月为高校学生就业教育活动月,请各地各高校围绕上述要求,组织开展系列活动,有关情况及时报送我部思想政治工作司。

                         教育部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