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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引进高技能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02 20:37: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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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引进高技能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引进高技能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劳社规〔2008〕18号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市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更好地满足重点行业与项目建设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发〔2004〕9号)以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府〔2006〕125号)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引进高技能人才实施办法》,现予发布。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七月一日

深圳市引进高技能人才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更好地满足重点行业与项目建设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发〔2004〕9号)以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府〔2006〕12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技能人才,是指在生产、运输、经营、服务等一线岗位工作并熟练掌握操作技能,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具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或在国家级一、二类中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在广东省、深圳市劳动保障部门与有关行业联合举办的中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人员;或具有特殊才能的技能人才。

  第三条 引进高技能人才应破除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的身份限制、不受地域和企业所有制限制,坚持公平、公开、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坚持人才引进与技术技能引进并举的方针,即通过技能竞赛、赴国内外招聘、订单培训等方式直接引进高技能人才,通过特聘兼职、成果转让、技术咨询、项目合作等方式引进技术技能。建立与项目相结合的引进机制,在项目招商引资中一并引进关键技术岗位的高技能人才。

  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高技能人才引进工作,提出高技能人才引进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引进高技能人才由用人单位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组织引进。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单位;或具有用人自主权的中央及外省市单位在深圳的分支机构。

  各级各类职业院校需要引进从事实习指导和技能操作训练指导的高技能人才的,可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八条 用人单位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引进高技能人才计划。市劳动保障部门汇总形成全市高技能人才引进计划,纳入全市人才引进总体计划。

  第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深圳市引进高技能人才条件和引进计划对高技能人才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考核组进行考核。对拟引进的高技能人才,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引进高技能人才和技术技能登记表》(可在深圳劳动保障信息网上下载);

  (二)高技能人才的学历(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核原件、留复印件);

  (三)高技能人才主要获奖证书及代表性的技术技能成果证明材料(核原件、留复印件);

  (四)身份证、户口本(核原件、留复印件)。

  第十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对引进技术技能的,向用人单位颁发《引进技术技能证明》。

  第十一条 引进高技能人才,须符合当年的市招调工政策,经本人申请,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招调手续。如系农业户口,可同时申请办理农转非手续;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可随迁入户。

  第十二条 引进高技能人才,可按规定申报享受高技能人才津贴。用人单位应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在为高级技师配备技术助手和协助建设高技能人才工作室方面提供支持。

  第十三条 国家技能大奖获得者、具有特殊才能的高技能人才及高级技师可作为企、事业单位的重点引进人才。具有特殊才能的高技能人才,即确有一技之长且技艺精湛,但专业(工种)目前暂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范围或有职业标准但未开展技能鉴定,由市劳动保障部门通过评审认定的高技能人才。

  第十四条 企业可根据需要,设立高技能人才特聘岗位,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并可参照经营者或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收入水平,设立特聘岗位津贴或实行年薪制。

  第十五条 通过柔性引进方式在深工作1年以上的高技能人才,符合我市优秀中青年人才培养人选条件的可列为培养人选;符合国家、省、市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等推荐选拔条件的,可作为推荐人选。

  第十六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建立高技能人才引进信息服务系统,及时分析本市高技能人才结构和高技能人才流动状况,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对引进高技能人才的专业、年龄等结构实施宏观调控,并对用人单位引进高技能人才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七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每年发布高技能人才工资指导价位,公布不同职业和技能等级人员工资水平。

  第十八条 引进高技能人才的随迁子女就学,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可凭市劳动保障部门重点引进的高技能人才证明、《人才居住证》或户籍证明、房产证或住房租赁证、转学证书或学历证明,到实际居住地或高技能人才工作所在地的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转(入)学手续。由区教育部门按照就近的原则,优先安排办理转(入)学手续。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其申请引进高技能人才的资格。承办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其引进高技能人才的承办权。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南通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南通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3〕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订的《南通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五月九日


南通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四月)

为了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全市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促进我市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控制指标的确定和下达
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省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管理控制指标和前3年安全生产状况,综合确定当年度全市的控制指标:与上年相比,全市一般事故起数下降5%以上;重大事故起数有所下降;特大事故为零;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有所下降。控制指标每年年初分别下达到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各责任单位)。
二、签订责任书
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签订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书》和市直部门向市政府递交的《安全生产责任保证书》,制订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标准(见附件)。各责任单位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书》或《安全生产责任保证书》,制订本年度本地区、本系统或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并以责任书的方式,将考核指标层层分解落实。
三、考核
(一)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实行年度考核,列入市政府对各责任单位职能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分值不低于4%。
(二)各责任单位在年底时,对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完成情况逐项认真进行自查自评,并将自评结果书面报市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内)。市安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考核小组,按考核标准对各责任单位进行考核。
(三)考核评分标准按1000分计。其中安全基础工作为600分,事故控制效果为400分。采用扣分办法,每个项目扣分直至该项标准分扣完为止。
(四)市安委会办公室在考核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考核情况向市政府报告,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安委会办公室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并抄送被考核单位的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相关主管部门。同时将考核结果报市委,作为市委考察提拔干部的依据之一。
四、设立全市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励专项资金
奖励资金按规定筹措,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管理,专款专用,经分管市长批准方可使用。
五、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奖罚规定
(一)考核分三个档次。考核得分在900分以上的单位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800分以上的单位为合格单位,800分以下的单位为不合格单位。
(二)凡考核为先进单位的,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并按得分高低给予适当奖励,其中,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被考核为先进单位的,奖励0.5-1万元,市直部门被考核为先进单位的,奖励0.3-0.8万元,奖励资金应主要用于奖励直接有功人员。同时,经市安委会办公室审批,先进单位可发放一定数量的人均安全奖,所需资金自筹。
(三)被考核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本年度内该单位及其行政一把手均不得评先评优:
1.考核为不合格单位的;
2.本辖区、本系统或本单位当年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发生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责任事故的。
(四)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和责任区内存在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被考核单位,应于1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六、考核的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在市安委会领导下,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附件:
南通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标准

类 序号 项目 考核内容 标准分 检查方式 计分办法 自评分 考评分
安安全基础工作 1 责任制落实 1.政府各个领导和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明确,安全生产目标是否层层分解到基层,并制定措施加以落实。 30 查安全生产责任书等文件 未制定政府各个领导和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扣30分;安全生产责任书未签订到部门、乡镇扣15分;目标、责任和措施针对性不强扣5分。
2.责任追究制和奖惩措施。 30 查相关文件 无责任追究制和奖惩措施扣30分;缺一项扣15分;内容不完善酌情扣5分;有制度未执行扣20分。
3.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20 查相关文件 未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综合先进评比、评优的重要内容扣20分;执行不到位的扣10分。
2 综合管理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情况;全国、全省、全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及有关紧急会议后,是否能及时贯彻落实。 10 查文件、会议台帐 一次落实不到位扣5分。
2.县(市)、区政府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做出决议。 20 检查会议纪要 全年至少4次,少一次扣5分。
3.建立政府行政正职安全生产年度报告制度。 10 检查书面材料 年终,各县(市)、区及乡镇(街道)行政正职向上一级政府书面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少一份扣5分。


安全基础工作 3 机构建设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设。 40 检查“六到位”落实情况 有一项未到位扣20分。
2.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技术研究与推广、事故隐患整改、宣传教育培训及表彰奖励等。 40 检查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未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扣40分;投入力度不大扣10分。
4 乡镇达标 继续深入开展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达标活动。 80 查乡镇(街道)安全达标情况 发现一个乡镇(街道)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专职人员扣20分;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达标率低于100%扣60分。
5 宣传教育 1.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情况。 20 检查教育培训台帐 部门、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培训率100%,危险物品、建筑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考核率100%,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企业职工安全教育率100%,每低5个百分点扣5分;抽查中发现企业未参加安监部门组织的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的一次扣5分。
2.安全生产宣传普及情况。“安全生产月”活动、《安全生产法》宣传培训、“安康杯”竞赛活动开展情况。 20 查阅有关工作台帐 未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安全生产法》宣传培训、“安康杯”竞赛活动等安全知识普及活动扣20分。
6 三同时 1.建设项目(工程)安全生产评价(评估)和“三同时”审查开展情况。 30 现场检查,查阅有关资料 未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和“三同时”审查的扣30分;开展不到位扣5分。


安全基础工作 7 隐患管理 1.开展辖区内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工作;隐患治理方案完整,措施到位,资金落实,责任明确;事故隐患举报处理及时。 50 查汇总资料表和整改报告书,现场检查 未开展辖区内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工作扣30分;有一个重大隐患未整改或未落实防范措施扣20分;事故隐患整改率低于95%扣15分;发现一起事故隐患举报未及时处理扣10分。
2.完善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并组织演练。 20 查有关救援预案资料 预案不完善扣10分;体系未建立扣20分;未组织演练扣10分。
8 专项治理 1.任务目标分解落实到各牵头责任部门。 20 查阅年度工作方案 年度工作方案中未对专项治理任务目标分解落实到各牵头责任部门扣20分;内容不完整扣5分。
2.每项专项治理建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工作措施,专项治理专题工作会议全年不少于3次。 40 查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和实施进展情况 未按要求部署扣40分;无方案扣30分;工作措施不到位扣20分;专项治理专题工作会议少一次扣10分。
3.专项治理效果。 60 对照专项治理目标,考核治理效果 未进行检查考核的扣20分;一个专项治理未制定长效管理办法和落实管理措施扣20分。
9 制度建设 1.每季度以及元旦、春节、五一、国庆节前均应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有关领导应参加和指导工作。 10 查安全检查记录 少一次扣10分。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县(市、区)、乡镇二级检查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情况。 20 检查相关制度 一级没有制定扣20分;不完整扣10分。
3.安全生产制度执行情况。 30 到基层及企业现场检查 有关管理制度未执行,发现一次扣10分。
安全效果 10 事故控制 1.按照年初下达的事故控制指标。 370 检查事故汇总报表 特大事故一起扣200分;重大事故一起扣50分;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下降幅度每超1个百分点分别扣50分。
2.事故调查处理。主要领导是否按规定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是否及时上报,是否按规定处理结案。 30 基层检查了解,查有关事故结案报告 发生重特大事故,主要领导未及时赶到事故现场组织处理,一次扣20分;重伤以上事故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一次扣10分;重伤以上事故未能及时处理结案,一次扣10分。
合 计 1000分
备注:考核满分为1000分,以上各项考核内容按扣分标准进行扣分,扣完为止。

关于嘉兴市本级民办学校财政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嘉政办发〔2007〕140号


关于嘉兴市本级民办学校财政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关于《嘉兴市本级民办学校财政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嘉兴市本级民办学校财政补助暂行办法
(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 二○○七年九月)

为进一步深化办学体制改革,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办学,调动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尽快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嘉政发〔2005〕36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市本级民办的义务制教育学校(含外来人员子女学校)和高中段学校。本办法不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免杂费补助。
第二条 民办学校分类补助办法及标准。
(一)承担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
1.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以其招收计划内的市本级户籍学生数为准,按公办学校生均财政拨款标准补助给学校。
2.经教育部门批准承担义务教育的外来人员子女学校,以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学生数为准,按每生每年100元的标准补助给学校。
(二)民办高中段学校。
1.普通高中。
(1)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以其招收计划内的市本级户籍学生数为准,按公办学校生均财政拨款标准补助给学校。
(2)按办学成本收费的,以其招收计划内的市本级户籍学生数为准,按每生每年500元的标准补助给学生。
2.中等职业学校。
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以其招生计划内的市本级户籍毕业生数为准,按每生每年500元的标准补助给学校。
第三条 补助学校的经费只可用于学校设备、设施建设等办学条件的改善,不得用于人员奖励和福利。补助经费属政府投入,所形成的设备、设施等资产在学校存续期间,归学校所有;如学校终止办学,则由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置。
第四条 经费来源。
按照教育管理体制,市、区分别承担对民办学校的补助经费,其中区属学校财政补助经费市级财政承担30%。
第五条 申报程序。
每年9月30日前,申请学校将符合条件的学生清册(附表)、经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以及补助资金使用计划上报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确认。
第六条 补助方式。
补助学校的经费,由所属市(区)财政部门核拨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到具体学校。其中属于设备采购的项目,通过政府采购以设备方式补助;设施建设的项目,由学校提供相关依据后划拨补助资金。
补助学生的经费,采取发放“教育券”的方式。“教育券”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报到前发放给学生,同级财政部门凭学校收回的“教育券”金额划拨补助资金。
市财政局承担的各区补助资金由各区财政局与市财政局结算。
第七条 市(区)财政、教育、审计部门将不定期组织力量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各类学校应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经费使用效益。对违反规定的学校,除追缴当年度补助资金外,将减少或取消以后年度补助。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