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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抗震救灾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对口支援前方指挥部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08:08: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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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抗震救灾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对口支援前方指挥部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抗震救灾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深圳市抗震救灾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对口支援前方指挥部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深援办〔2008〕5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对口支援前方指挥部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抗震救灾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抗震救灾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抗震救灾对口支援工作前方指挥部(以下简称前方指挥部)的固定资产管理,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市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前方指挥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的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建(构)筑物、车辆、设备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的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且总金额在4000元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如家具等,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后勤保障组是前方指挥部固定资产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前方指挥部固定资产的统一采购、验收、登记、调配、维修、明细账核算、清查盘点、仓库保管和有关资料档案管理以及办理报损、报废等有关手续,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固定资产购置

第四条 各工作组原则上在每年11月将下年度的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及预算报后勤保障组汇总,经指挥部领导审定并申请经费后实施。申请固定资产购置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各工作组根据需要提出申请,填写《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经本组负责人签字认可后送后勤保障组审核;

(二)后勤保障组核实是否需要,相关技术需求由评估单位出具意见,报前方指挥部领导审批。

第五条 经审批同意购置的固定资产,由后勤保障组安排专人按以下原则采购:

(一)前方指挥部办公地点在甘肃省陇南市,为不影响援建工作进度,提高采购效率,节省运送成本,原则上采购固定资产在当地政府采购中心完成,必要时可委托陇南市财政部门按政府采购程序代为采购,完成后移交前方指挥部;

(二)固定资产属于当年我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货物类物品,陇南市政府有协议供应商的,可向当地供应商按协议价直接采购;

(三)凡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固定资产项目,由前方指挥部成立不少于3人的采购组,对不同的采购项目按货比三家、质优价廉的原则进行直接采购。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验收入库及账务处理

第六条 购置、捐赠、调入的固定资产,必须组织验收。验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采购或接收人员按财产类别详细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入库登记单》,并分别在发票和验收单上签章,同时将实物交后勤保障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验收。对大型的精密仪器或技术含量高的专用设备,后勤保障组还应会同申请购买的工作组及其专业人员共同验收签章;

(二)验收必须认真及时,根据订货合同和发票内容验质验量。如发现型号规格不符、性能不良、数量短少、质量不符合要求或残缺损坏、短少附件、资料不齐等情况,应立即联系供货单位解决;

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一律交后勤保障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验收后统一登记造册入库,并进行账务处理;

(三)对于捐赠的固定资产,由接受或使用工作组会同后勤保障组进行鉴定验收,填写验收报告,连同原始单据一并送后勤保障组办理登记、领用等有关手续。财务人员应凭捐赠方提供的价值凭证入账,如无价值凭证,应估价入账。

第七条 账册设置及账务处理,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后勤保障组设置固定资产管理实物账和财务账,并定期进行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二)后勤保障组应及时办理已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的编号、建账、入库、分配等有关手续,并根据发票和验收入库登记单,办理入账手续、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录入固定资产管理系统。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领用、使用和维修

第八条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工作组和个人负责制。

(一)各工作组须指定一名工作人员(经办人)负责本组办公用品和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经办人名单须报后勤保障组备案;

(二)经办人如工作变动,应及时指定新的经办人,并做好交接工作;

(三)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由使用者本人负责;

(四)固定资产使用人有保养、维护的责任。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维修由各工作组提出申请,由后勤保障组负责进行维修,并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保修期内的设备用品由供货商按购销合同约定条款落实维修;

(二)保修期外的设备用品,应联系该设备在当地的特约维修商维修,或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维修商维修;

(三)建(构)筑物的修缮和车辆维修由陇南市政府采购定点企业进行维修。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清查核对及处置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按以下规定办理:

后勤保障组每年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后勤保障组可对各工作组使用的固定资产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检,主要检查实物外观是否完好整洁,性能是否良好,标签是否完整,账实是否一致,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产权转移及产权核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二条 申请报废固定资产(包括摄像机、手提电脑、数码相机等特殊管理的固定资产),由使用工作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逐一填明报废固定资产申请工作组名称、报废设备及品名、规格、单位、数量、原值(单价)、设备编号、经办人、使用人,并由工作组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后勤保障组审核;后勤保障组根据需要可组织检查鉴定,出具专业意见后,报前方指挥部领导批准,批准后再报资产主管部门审批。

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后勤保障组统一处理,所得款项及时入账;并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单》,连同审批报告一并办理固定资产销账手续。

前方指挥部所购交通运输车辆若在援建期间发生报废,按属地管理原则依照陇南市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处置,处置结果抄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报废以外的其他处置方式、程序均参照深圳市财政部门印发的《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执行。援建期间产生的固定资产处置收入上缴财政专户。

第六章 日常办公用品及消耗品

第十四条 办公用品及消耗品的采购由各工作组提出需求,后勤保障组审核后统一购买。各工作组紧急购买办公用品的,事后应及时根据行政经费审批权限规定报前方指挥部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前方指挥部对购买的办公用品及消耗品建立台账管理,依次登记购入数量及领用数量,领用人需在台账备注栏签字确认。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另作详细规定的,按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起开始执行,至深圳市援建工作结束时自动终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抗震救灾对口支援工作前方指挥部负责解释。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为了进一步做好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工作,针对近几年出现的新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申请者的条件
1.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有关条件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在职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开展此项工作的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硕士学位。
2.申请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应是学士学位获得者,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3年以上,并在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个别未取得学士学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在职人员,只有取得省部级以上的科技或学术成果奖(包括科学技术和社会科学),且为主要获奖者;或参加全国研究生入
学统一考试,并达到当年录取标准者;或经过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的考试取得所申请学科或相近学科8门本科段课程(专业课不少于5门)考试通过者才可提出申请。
3.港澳台人员以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按上述条款进行。具有同等学力的外籍人员(汉语为非母语)以在职人员申请中国硕士学位可以不参加外语统考,但必须通过中国汉语考试中心举行的汉语水平考试。
二、关于接受和授予程序
4.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文件精神,对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应坚持规定的标准,同时又注意体现在职人员的特点的原则,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管理。
5.凡符合条件的申请者,经过有关学位授予单位的审核同意后,应按该单位的规定参加其研究生课程考试。研究生课程考试是指在4年内通过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申请者必须在接受单位与在校研究生同时参加同种考试,其中外语须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6.有权在经济学、法学、工学门类的管理科学与工程及农学门类的农业经济管理等专业开展在职人员申请学位工作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对这些学科的必修课考试实行题库管理,由各单位的研究生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一至二次的统一考试。1995年准备,1996年正式开始。准备工
作完成后,由地方学位办或高教主管部门进行验收。达不到要求的单位将中止授权。
7.除国家教委批准经全国统考录取入学的全日制的研究生班外,各学位授予单位对申请者在社会上(包括高校自行组织的)各类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和研究生班所取得的各科成绩在其申请学位时,均不得作为学位课程成绩予以认可。
8.申请者在课程考试通过后的1年内,可向有关学位授予单位提出有关学位申请,并应向该单位提交以下材料:(1)学位申请书;(2)申请学位的论文;(3)最后学历证明(原件);(4)外语统考合格证、硕士学位课程成绩单;(5)经所在单位领导审定签署的登记表(包
括申请人简历、政治思想表现、工作业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内容);(6)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书(加印密封)。两位推荐人须了解申请者所提交论文的实际工作过程或曾指导其论文工作;两位推荐人中一般应有一位是学位授予
单位的相应学科的研究生导师。
9.学位授予单位应对申请者所报材料和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并按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者。申请者的申请被受理后,应按学位授予单位通知的要求,到该单位办理论文答辩或论文补充修改的有关事宜。上述工作完成后,学位授予单位可按本单位有关在校生答辩的规定进行答辩和学位
授予的审批工作。申请者的论文答辩工作一般应在1年内完成。
三、关于开展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的单位
10.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开展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工作的学位授予单位,仍须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未经批准的单位不能开展此项工作。新增单位的审批工作将另行通知。
11.经批准开展在职人员申请学位工作的单位,接受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应已有五届以上毕业硕士生;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科、专业须经各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接受在职人员的申请。
12.有权开展在职人员申请学位工作的单位,必须配备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对各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质量进行严格监督与定期评估。有关学位授予单位以新的通知精神进行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工作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不再对其进行验收。国务院学
位委员会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或主管部门)将对开展在职人员申请学位工作采取适当形式进行检查和评估。文中涉及有关材料应在申请者获得学位后保留5年,以备检查与评估。
13.已批准开展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工作的单位,应严格执行《学位条例》及有关规定,并根据本通知,制定出各单位的具体实施办法,于1995年4月30日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同时抄送本单位的主管部门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
(或主管部门)后执行。
四、关于本通知的执行
14.本通知自1995年5月1日起执行,凡是1995年5月1日起接受的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一律按本通知的规定办理。本通知是对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1991〕5号、7号文件的补充及完善,其中具体做法与本通知不同之处以本通知为准。有关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
申请博士学位的工作,仍按现行文件规定执行。本通知的解释权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1995年2月5日

安徽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134号)


  《安徽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已经2001年2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许仲林
                         

二00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安徽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防治松材线虫病,保护松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松材线虫病的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松线虫病防治工作,具体工作由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松材线虫害防治工作。


  第四条 松林分布地区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并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松材线虫病防治指挥机构,负责制定紧急除治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第五条 松林分布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知识宣传和培训,引导森林经营者调整林业生产结构,推广先进技术,奖励在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松林分布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松材线虫监测制度和监测网络。


  第七条 松林分布区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人员根据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需要,可以依法对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松材线虫病寄主植物加工、经营场所实施松材线虫病检疫检查。


  第八条 松材线虫病疫情发生区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的木材检查站;发生大疫情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加强对松材线虫病寄主植物调运的检疫检查。


  第九条 对经检疫发现带有松材线虫或松褐天牛的寄主植物,能够作除害处理的,责任人应当按照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除害处理;不能作除害处理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应当责令其停止调运、改变用途或者由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负责销毁,其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划定黄山风景名胜区和九华山风景名胜区为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
  其他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的划定,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防治工作实际需要提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禁止将松材线虫病寄主植物调入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
  禁止在每年的4月1日至10月31日将松材线虫寄主植物运经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通往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的路口依法设立有关松材线虫病寄主植物禁运标志。


  第十二条 森林经营者发现濒死木或者枯死木,应当及时予以清除;发现松材线虫病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报告。
  有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鉴定并上报松材线虫病疫情发生情况;涉及毗邻地区的,应当通知毗邻地区有关单位,加强联防联治。


  第十三条 松材线虫病疫情发生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疫情和松材线虫病除治技术要求,制定松材线虫病防治方案,按照国家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
  森林经营者应当按照松材线虫病除治方案进行除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松材线虫病除治过程进行监督,并负责查验除治结果。


  第十四条 木材加工经营单位和个人收购松材线虫病疫情发生区内因松材线虫病而采伐的松树,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方式安全利用,并报疫情发生区和加工经营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疫情发生区和加工经营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发病松树利用情况档案。


  第十五条 对有权属争议的发病松树,由负责人处理权属争议的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除治。
  因除治而采伐的松树,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处理,所得收入待争议解决后归还权属方。


  第十六条 松材线虫病防治费用,由森林经营者负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扶持;森林经营者确实无力负担全部防治费用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处理;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所购松树,由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有关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松材线虫病监测、检疫、疫情上报、除治过程中违法失职,造成松材线虫病传播扩散的;
  (三)骗取、截留、挪用松材线虫病防治经费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松材线虫病,是指通过松褐天牛携带松材线虫侵入感染松树而造成的一种毁灭性松树病害。
  本办法所称松材线虫病寄主植物,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规定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