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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重点项目联动和资源配置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00:48: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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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重点项目联动和资源配置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重点项目联动和资源配置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许政办[2009]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重点项目联动和资源配置监督检查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六月三日    



许昌市重点项目联动和资源配置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重点项目联动和资源配置机制的意见》(许政〔2009〕17号),保障重点项目联动和资源配置工作的落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项目联动和资源配置工作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由市政府大型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大项目办)负责,监督检查结果报告市政府,工作落实情况每月进行通报。



第三条 监督检查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平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选定的重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安全生产、节能减排政策,是否符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产业集聚区发展规划。



(二)重点项目前期谋划情况,其中包括:



1.有关部门、重点项目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是否牵头谋划重点项目前期工作。



2.各级财政部门是否将重点项目前期谋划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切实保障重点项目前期谋划工作顺利进行。



3.重点项目经市政府确定后,有关部门、相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企业是否制定项目的启动方案、工程网络计划、目标任务等。



(三)重点项目的资源优先配置情况,其中包括:



1.土地优先配置情况。国土资源部门是否坚持有限指标保重点的原则,实行全市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对重点项目优先保障、统一配置;是否优先办理重点项目涉及的用地手续等事项;是否在限定期限内制定优先保障重点项目用地的具体方案,并按要求报送市大项目办。



2.环境容量优先配置情况。环境保护部门安排全市通过减排腾出的环境容量指标时,对重点项目是否优先保障、统一配置;对重点项目是否实行环评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同时推进,符合审批条件的随到随批;是否在限定期限内制定优先保障重点项目环境容量指标的具体方案,并按要求报送市大项目办。



3.资金优先配置情况。市大项目办定期向金融机构通报重点项目实施情况后,有关金融机构对重点项目是否优先支持;各级财政部门是否优先保证重点项目建设资金、配套资金及补助资金的供应,并将资金到位情况按要求报送市大项目办。



4.重要资源优先配置情况。有关单位和部门在矿产后备资源配置、资源整合、矿业权属设置上,是否优先支持重点项目。供气、供电、供水、供油、供热和运输等单位是否在限定期限内制定优先保障重点项目的具体方案,并按要求报送市大项目办。



5.优先纳入规划审批情况。规划部门对重点项目推进中涉及的各种规划审批手续,是否在限定期限内制定优先快速办理的具体方案,并按要求报送市大项目办。



6.相关部门对重点项目涉及的文物勘探、地质勘探、安全评价、消防许可、地震评估、水资源论证审批、人防审批、开工审批、市场准入等手续,是否优先办理,限时办结。



7.相关单位资源优先配置方案经市大项目办审查,并报市政府审定后,各有关单位是否按要求执行并跟踪服务至项目竣工验收。



(四)重点项目的审批联动情况,其中包括:



1.经市政府研究确定的重点项目,由市大项目办牵头制定审批计划并下发任务单后,相关部门是否按要求限时办结并向市大项目办报告审批情况。



2.有2个或2个以上审批环节的重点项目,前一环节审批完毕后,审批部门是否会同行政服务中心帮助指导重点项目单位准备好下一环节所需各种材料,并把审批情况及时通报相关单位。



3.需报国家、省审批的重点项目事项,牵头责任单位、相关部门是否明确责任人全程跟踪服务。



(五)重点项目联合推进情况,其中包括:



1.重点项目推进中,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以及市级领导联系重点项目现场办公议定的事项,相关单位和部门是否按要求及时办结。



2.重点项目建设中的一般性问题,市大项目办向重点项目所在地政府(管委会)、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发出督查通知后,受理单位是否按限定时限解决,并报办结报告。



3.重点项目推进中涉及面较广的问题,经市大项目办组织召开重点项目协调会确定的事项,相关单位是否按承诺时限办结。



第五条 监督检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听取主管单位或相关部门、重点项目所在县(市、区)关于重点项目联动和资源配置情况汇报;



(二)参加重点项目联动和资源配置重要会议或主要环节的活动;



(三)查阅、复制或要求主管部门、相关单位、重点项目所在县(市、区)报送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到重点项目单位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五)依职权可采取的其它方式。



第六条 监督检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确定检查内容,制定检查方案,组织实施检查。



市大项目办既可就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和重点项目建设全过程,也可就其中的具体环节,对业务主管单位、相关部门和重点项目所在县(市、区)落实重点项目联动和资源配置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业务主管单位、相关部门和重点项目所在县(市、区)应积极配合检查,汇报重点项目联动和资源配置工作落实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等。



第八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积极做好各项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 对落实重点项目联动和资源配置工作不力的,由市大项目办公开通报批评。



对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和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业务主管单位、相关部门、重点项目所在县(市、区)存在效能过错的,由市监察局按照《许昌市影响重大项目建设效能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对有关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追究效能过错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效能告诫、取消年度评先资格、建议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监督检查人员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写出检查、调整工作岗位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境内居民因私兑换外汇办法》及《境内居民外汇存款汇出境外的规定》的补充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境内居民因私兑换外汇办法》及《境内居民外汇存款汇出境外的规定》的补充通知
(1996年12月9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96)汇管函字第31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的原则,现对(96)汇管发字第07号文“关于下发《境内居民因私兑换外汇办法》和《境内居民外汇存款汇出境外的规定》的通知”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境内居民因私兑换外汇办法》(简称《办法》)和《境内居民外汇存款汇出境外的规定》中,境内居民申请经常项目下超出标准兑换外汇及超出标准汇出外汇存款须报外汇管理部门审核的,外汇管理部门应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文件,如情况属实,应同意其购汇或汇出。
二、《办法》第二条所指境内居民还应包括在中国境内居留满1年(按申请人护照上登记的本次入境日期计算)以上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同胞。上述人员如申请兑换外汇,限额内的,银行应审核其真实性,情况属实的,应同意其兑换外汇。超限额的由外汇管理部门审核其真实性和人民币来源的合法性,如真实合法则应同意其购汇或汇出。


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造林绿化规划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

全国绿化委员会 国家林业局


全国绿化委员会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造林绿化规划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

全绿字〔20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绿化委员会、林业厅(局),各有关部门(系统)绿化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绿化委员会,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绿化委员会、林业局:
《全国造林绿化规划纲要(2011—2020年)》已经全国绿化委员会第二十九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造林绿化是生态建设的核心内容,是维护生态安全的基础保障,是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选择,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途径,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必须始终坚持的基本国策。实施《纲要》对于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建设的一系列方针政策,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转变发展方式,增加森林资源,提升城乡绿化水平,保障国土生态安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民生,如期实现林业“双增”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按照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纲要》提出了未来10年全国造林绿化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建设重点、保障措施等,是统领全国造林绿化事业的纲领性文件,是做好造林绿化工作的基本遵循。各地、各有关部门(系统)要充分认识实施《纲要》的重大意义,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根据《纲要》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制定落实造林绿化目标责任制;搞好协调配合,建立造林绿化协作机制;分级编制规划,层层分解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确保《纲要》顺利实施和规划目标的实现。
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将组织《纲要》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各省(区、市)、各有关部门(系统)要将按程序报批后的本地、本部门(系统)造林绿化规划,以及贯彻实施《纲要》的具体情况,于2011年12月底前报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

附件:全国造林绿化规划纲要(2011—2020年)
http://www.forestry.gov.cn/uploadfile/main/2011-7/file/2011-7-12-8920476e3e204817a8d33e821e5fdb44.pdf
全国绿化委员会 国家林业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