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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网吧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9:28: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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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网吧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化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公安部


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网吧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市发[2008]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公安局,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2007年文化部等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7〕10号),对网吧管理工作做出了全面部署,各地认真贯彻,网吧市场总体秩序日趋规范,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高。当前的网吧管理工作,要继续抓好文市发〔2007〕10号文件的落实,狠抓严格执法,推进网吧连锁,改善宏观调控,加强内容管理,完善法制体系,深化网吧管理长效机制建设。结合当前网吧市场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善宏观调控

坚持“有进有出”,综合运用市场准入、执法监管等手段促进网吧市场秩序规范。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要认真总结评估本辖区网吧总量布局规划的实施成效,对市场混乱、监管不力、群众意见大的地区,要严格限制网吧数量,不得增加总量;对市场已经饱和的地区,要着重调整存量,优化结构;对原有规划数量与现实市场需要矛盾比较突出,且目前市场秩序较为规范、网吧接纳未成年人现象得到有效遏制的地区,可修订规划。修订方案要摸清和研究当地网吧市场的现状和规律,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市场需求、消费习惯、监管实效、监管力量和社会反映等因素。市、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完善辖区网吧区域布局规划,通过规划促进合理布局,防止恶性竞争。规划修订工作要广泛征求意见,提高科学性、有效性和针对性。

加强和完善网吧许可的政务公开,公平、公正、公开地开展许可工作。定期向社会发布网吧总量布局规划与实际许可情况的信息,防止盲目投资。加强对《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变更环节的管理,依法打击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非法行为。各地要严格按照经文化部同意的规划实施网吧许可工作,对违反规定审批网吧的,要按照文市发〔2007〕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在实施网吧许可工作前,要将本地区网吧总量布局规划抄送同级工商、公安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互联网上网服务《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依法为网吧经营单位办理营业执照。

二、强化日常监管

文化行政部门要以禁止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为工作重点,落实各项已有规定,继续实行量化管理和严管重罚,强化市场退出机制。建立和完善网吧市场信用监管体系,科学调配监管力量,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激励与约束并重。加强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和学校周边地区网吧的执法巡查。加强对网吧内利用服务器等设备传播的文化内容的监管。

落实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评估考核机制。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建立本辖区未成年人进入网吧情况的统计分析和通报制度。上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定期统计下级文化行政部门对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行为的行政处罚执行情况,对累计2次和3次接纳未成年人的网吧,要及时督促有关文化行政部门实施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加强对网吧行业协会的指导,大力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提高网吧从业人员职业素质,提高行业自律水平。经常性地组织网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人员学习政策法规,剖析典型案件。拟对违法经营网吧实施吊销许可证等重大行政处罚的,要召开听证会,组织辖区内的网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人员旁听,发挥行政处罚的警示教育作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保持打击黑网吧的高压态势。要在总结网吧专项整治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部署更有针对性的措施。加大巡查次数和巡查力度,加强日常监管。以农村、城乡结合部、学校周边及各类变相黑网吧为重点,继续开展查处和取缔黑网吧专项整治行动。广泛开展打击黑网吧的宣传工作,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全面强化基层工商所的监管职能,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明知是黑网吧,却仍然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和场所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公安、文化部门要大力支持配合工商部门取缔黑网吧。

三、稳步推进网吧连锁

稳步推进网吧连锁化、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积极培育和扶持若干经营规范、业绩明显、声誉良好、品牌价值高、核心竞争力强、市场影响力大的网吧连锁经营企业,努力通过市场机制和政策激励扶持改善、优化网吧市场结构,提高连锁网吧的市场占有率,改造和提升网吧产业。

要对网吧增量市场和存量市场分类指导。注重通过连锁经营体系整合存量市场并加以规范、提升。支持和引导非连锁经营网吧向连锁业态发展;规范和引导网吧连锁经营体系;积极引导同城区域内的网吧连锁经营。加强对网吧连锁经营单位的指导,积极引导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按照连锁经营标准化、专业化的要求,完善经营管理体系和服务标准。

特此通知。



文化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公安部

二00八年七月七日

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试行)

国家教育委员会


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试行)

1988年8月20日,国家教委


一、自尊自爱,注重仪表
1.坐、立、行走、读书、写字姿势端正。
2.穿戴整洁、朴素大方。提倡穿校服。头发干净整齐,男生不留长发,女生不烫发。不化妆,不佩戴首饰,不穿高跟鞋。
3.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纸屑果皮。不吸烟、不喝酒。
4.举止文明。不打架骂人,不说脏话。不赌博,不参加封建迷信活动。
5.不看宣传色情、凶杀、迷信的坏书刊、录像,不听不唱不健康歌曲。
6.不进营业性舞厅、酒吧和音乐茶座。
7.拾金不昧,不受利诱,爱惜名誉,不失人格。
8.维护国家荣誉,遇见外宾,以礼相待,不卑不亢。
二、真诚友爱,礼貌待人
9.使用礼貌用语。讲话注意场合,态度和蔼。要讲普通话。
10.尊重他人的人格、宗教信仰和民族习惯。谦恭礼让,敬老爱幼,尊重妇女,帮助残疾人。
11.尊重全体教职工,见面行礼或主动问候。回答师长问话要起立,接受递送物品时要起立并用双手。给教师提意见态度诚恳。
12.同学之间团结互助,正常交往,不叫侮辱性绰号,不欺侮年幼体弱的同学,发生矛盾多做自我批评。
13.待客热情,起立迎送。邻里有困难时,主动关心、帮助。
14.未经允许不进入他人房间,不动用他人物品,不拆看他人信件,不看他人日记。
15.不要随意打断别人的讲话。不打扰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妨碍别人要道歉。
16.守信守时。答应别人的事要按时做到,做不到时表示歉意,借他人钱物要及时归还。
三、遵规守纪,勤奋学习
17.升国旗、奏、唱国歌要肃立、脱帽、行注目礼,少先队员行队礼。
18.认真值日,保持教室、校园整洁优美,保持图书馆、阅览室的安静。不在教室和楼道内吵闹喧哗。
19.爱护校舍和各种公物,不在黑板、墙壁、课桌、布告栏等处乱涂抹刻画。借阅书刊要按时归还,损坏东西要赔偿。
20.按时到校,上课前准备好学习用品。上、下课时,起立向教师致敬。下课时,请教师先行。
21.上课专心听讲,勇于提出问题,敢于发表自己的见解,积极回答教师的提问。
22.认真复习,按时独立完成作业。考试不作弊。珍惜时间,科学安排课余活动。
23.遵守宿舍和食堂的制度,爱惜粮食,节约水电,服从管理。
24.参加各种集会准时到达,安静听讲,不做与会议无关的事。
四、勤劳俭朴,孝敬父母
25.生活有规律,按时作息。
26.学会料理个人生活,自己的衣物用品收放整齐,不乱摆放。
27.主动承担收拾房间、洗衣、做饭、洗刷餐具等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和其他劳动。
28.生活节俭,不摆阔气,不乱花钱,不向父母提出超越家庭经济条件的要求。
29.尊重父母意见和教导,经常把生活、学习、思想情况告诉父母。
30.外出和到家时,要向父母打招呼,未经家长同意,不得在外住宿。
31.体贴帮助父母,尊敬祖父母、外祖父母,关心照顾长辈和兄弟姐妹。
32.对长辈有意见,有礼貌地提出,不闹脾气,不顶撞。
五、遵守公德,严于律己
33.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不违章骑车,过马路走人行横道。
34.乘公共电、汽车主动购票,给老、幼、病、残、孕妇及师长让路、让座,不争抢座位。
35.遵守公共秩序,购票购物按顺序,对营业人员有礼貌。
36.爱护公共设施、文物古迹。爱惜庄稼、花草、树木。保护有益动物。
37.参观博物馆、纪念馆要守秩序,瞻仰烈士陵墓保持肃穆。
38.观看演出和比赛时,要做文明观众,不起哄滋扰,结束时鼓掌致意。
39.尊重外地人,遇有问路,认真指引。
40.见义勇为,对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要进行劝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甘肃河西走廊项目)

中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


(甘肃河西走廊项目)
(签订日期1996年7月2日 生效日期1996年7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借款人”)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于1996年7月2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
  (A)借款人对其与国际开发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于同一天签订的《开发信贷协定》附件2中所述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感到满意,要求银行对本项目提供资助;
  (B)借款人还请求协会为本项目提供另外的资助,协会同意通过《开发信贷项目》向借款人提供本金总额相当于六千一百八十万个特别提款权(SDR61,800,000)(以下简称信贷)的资助;
  (C)借款人和银行打算在实际允许的情况下,使信贷资金对本项目费用所作的支付早于本协定规定的贷款资金的支付;
  (D)甘肃〔如《开发信贷协定》1.02节(b)段所作定义〕将在借款人的协助下执行本项目。作为此种协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应按照本协定及《开发信贷协定》的规定向甘肃提供本贷款本金和信贷本金;及
  特以上述情况为基础,银行同意按照本协定规定的及协会、银行和甘肃之间在同一天签订的《项目协定》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贷款;
  为此,本协定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银行于1995年5月30日颁布的《单一货币贷款与担保协定通则》,是构成本协定整体的一部分。
  1.02节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在《通则》和《开发信贷协定》中已经解释的词汇具有其中给定的相应含义,而《开发信贷协定》系指借款人与协会双方在同一天为本项目所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可随时予以修改,及该词汇还包括1985年1月1日施行的并适用于该协定的《开发信贷协定通则》和附属于《开发信贷协定》的所有附件及补充协定。

  第二条 贷款
  2.01节 银行同意按照本《贷款协定》中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总额为六千万美元(US¥60,000,000)的贷款。
  2.02节 本项贷款资金可根据《开发信贷协定》附件1的规定,从贷款帐户中提款,用于支付已发生的(如银行同意,亦可用于支付将发生的)、《开发信贷协定》附件2所述项目所需的、并且应从本贷款资金中支付的货物及服务的合理费用。
  2.03节 截止日期应为2006年12月31日,或由银行另定的更晚的日期。银行应及时将该更晚日期通知借款人。
  2.04节 对于尚未提取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按0.75%(1%的四分之三)的年率按时向银行交付承诺费。
  2.05节 (a)对于已经提取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按每一个利息期的利率按时向银行交付利息,每一利息期的利率等于LIBOR(伦敦同业银行拆借利率)基准利率与LIBOR总利差之和。
  (b)在本节中使用的:
  (i)“利息期”系指从本协定签字日起(包括该日期)至(但不包括)第一个利息偿付日的时期(起始利息期),和在此之后的从一个利息偿付日(包括该日期)到下一个利息偿付日(不包括该日期)的每一时期。
  (ii)“利息偿付日”系指本协定2.06节规定的任何日期。
  (iii)每一利息期的“LIBOR基准利率”系指该利息期第一天〔对起始利息期而言,系指该利息期第一天当天或之前的第一个利息偿付日〕内的伦敦同业银行美元六个月存款拆借利率。该利率由银行合理确定,并以年率表示。
  (iiii)每一利息期的“LIBOR总利差”,系指:(A)0.5%(1%的二分之一);(B)减除(或加上)该利息期内银行用于所有或部分单一货币贷款(包括本贷款)的所有或部分银行未清偿借款之利率低于(或高于)伦敦同业银行六个月存款拆借利率或其它参考利率的差额部分的加权平均,该利差由银行合理确定,并以年率表示。
  (c)在每个利息期的LIBOR基准利率和LIBOR总利差确定之后,银行应将其及时通知借款人。
  (d)当任何时候,根据影响本2.05节提及的确定利率的因素的市场惯例所发生的变化,银行决定使用一个与本节给出的本贷款利率确定基础不同的利率确定基础将对借款人整体和银行都有利时,银行将在就新的利率确定基础通知借款人至少六个月后,可对应用于本贷款尚未支付部分的利率的确定基础进行修改。该基础在通知的时限期满后生效,除非借款人在该时限内将其反对意见通知银行,在后一种情况下,该修改将不适用于该贷款。
  2.06节 利息和其它费用应每半年偿付一次,偿付日为每年的1月15日和7月15日。
  2.07节 借款人应按照本协定附件规定的分期还款时间表偿还贷款本金。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根据本节(b)段的规定,《开发信贷协定》中2.02节(b)段、3.01、3.02和4.01节、及该协定附件1、2和3全部纳入本《贷款协定》,但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对上述各节(除3.01(b)段)和附件2作出如下修改:
  (i)“协会”一词应改读作“银行”;
  (ii)“信贷”和“信贷帐户”应改读作“贷款”和“贷款帐户”;及
  (iii)“本协定”应该读作《开发信贷协定》。
  (b)只要《开发信贷协定》规定提供的任何一部分信贷款项尚未完全提取,除非银行另行通知借款人,则:
  (i)协会采取的一切行动,包括根据本节(a)中列举的《开发信贷协定》各节和附件及《开发信贷协定》2.02节(a)所作的批准在内,均应被看作是以协会和银行的共同名义或代表双方而采取的行动和给予的批准。及
  (ii)借款人根据《开发信贷协定》中任一节或其附件的规定向协会提供的一切资料或文件,均应被看作是向协会和银行双方提供的。

  第四条 银行的补救措施
  4.01节 根据《通则》6.02节(i)段的规定,特别列举下述附加事项,即《开发信贷协定》5.01节列举的事项。
  4.02节 根据《通则》6.02节(h)段的规定,特别列举下述补充事项,即《开发信贷协定》5.02节列举的事项,并由此规定在《开发信贷协定》中所有出现“协会”一词的地方,应该读作“银行”。

  第五条 生效日;终止
  5.01节 在《通则》12.01节(c)段的含义范围内,特别以下列事宜作为本《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即:除以本协定生效有关的条件外,所有《开发信贷协定》生效前的条件应已满足。
  5.02节 现规定本协定签字后第90天为《通则》第12.04节要求的日期。
  5.03节 如果《开发信贷协定》的终止先于本协定的终止,收入本协定的《开发信贷协定》的规定对借款人和银行继续具有充分的约束力和效力。

  第六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6.01节 为《通则》11.03节之目的,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6.02节 为《通则》11.01节之目的,特列明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 100820
  三里河 财政部
  电报挂号:      电传:
  FINANMIN  22486 MFPRC CN
  BEIJING

  银行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哥仑比亚特区 20433
  西北区H街1818号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      电传:
  INTBAFRAD       248423(RCA)
  Washington,D.C.     82987(FTCC)
                      64145(WUI)或
                      197688(TRT)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本协定开始所述的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仑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东亚及
     授权代表         太平洋地区代理副行长
      李道豫            哈罗德·梅森杰
     (签字)            (签字)

 附件:         分期偿还时间表

    偿付日期              偿还本金(以美元表示)
  2002年1月15日           1,290,000
  2002年7月15日           1,330,000
  2003年1月15日           1,365,000
  2003年7月15日           1,405,000
  2004年1月15日           1,445,000
  2004年7月15日           1,485,000
  2005年1月15日           1,530,000
  2005年7月15日           1,575,000
  2006年1月15日           1,620,000
  2006年7月15日           1,665,000
  2007年1月15日           1,710,000
  2007年7月15日           1,760,000
  2008年1月15日           1,810,000
  2008年7月15日           1,860,000
  2009年1月15日           1,915,000
  2009年7月15日           1,970,000
  2010年1月15日           2,025,000
  2010年7月15日           2,085,000
  2011年1月15日           2,145,000
  2011年7月15日           2,205,000
  2012年1月15日           2,265,000
  2012年7月15日           2,330,000
  2013年1月15日           2,400,000
  2013年7月15日           2,465,000
  2014年1月15日           2,535,000
  2014年7月15日           2,610,000
  2015年1月15日           2,685,000
  2015年7月15日           2,760,000
  2016年1月15日           2,840,000
  2016年7月15日           2,91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