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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上市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29 12:43: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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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上市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关于印发《企业上市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财企〔2008〕58号


各有关单位:

为扶持我市企业发展,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借助资本市场做优做强,从2008年起,市政府设立企业上市补贴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的使用及管理,特制订《企业上市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上市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企业上市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扶持我市企业发展,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借助资本市场做优做强,决定设立企业上市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上市补贴资金)。为规范资金的使用及管理,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于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且募集资金主要使用项目在我市的拟上市企业,均可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上市补贴资金。

第三条 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地区实际制订补贴办法。

第四条 首发上市企业补贴资金按照上市筹备工作进程,分为改制补贴、申报补贴和发行(成功上市)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

  1、按企业上市改制费用实际发生额给予适当补贴,一般不超过20万元;

  2、按企业上市申报费用实际发生额给予适当补贴,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3、企业正式获准发行股票后(即成功上市后),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上述三项补贴资金,同一企业可兼得。

第五条 非首发上市企业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给予上市补贴资金100万元。

  1、国内异地收购,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大连;

  2、收购本地上市公司,且使上市公司自收购之日起一年内实现扭亏为盈、经营业绩或资产规模增长20%以上;

  3、境外非首发上市,实现融资1000万美元以上。

第六条 申请改制补贴资金的企业需具备下列条件:

  1、纳入市金融办(市上市办)重点拟上市企业培育计划;

  2、与中介机构签订改制顾问协议;

  3、完成改制并取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第七条 申请申报补贴资金的企业需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已与具有境内(外)证券市场保荐资质的证券公司签署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相关协议;

  2、企业上市申请已被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监管机关)发行审核部门受理。

第八条 申请发行补贴资金的企业需具备下列条件:

  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监管机关)发行审核部门审核通过。

第九条 非首发上市企业申请补贴资金的需具备下列条件:

  1、国内异地收购:获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公司注册地已迁入大连,并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

  2、收购本地上市公司:获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公司质量有明显改善,且已经具有证券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认定。

  3、境外非首发上市:已在境外证券交易市场挂牌,且融资款已经到账。

第十条 企业在上市过程的不同阶段,可以分别申请相应的上市补贴资金。每家企业每项补贴只能享受一次。

第十一条 申请改制补贴资金的企业应填写相关申请表,报送市金融办(上市办),同时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与证券公司签订的改制顾问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 申请申报补贴资金的企业应填写相关申请表,报送市金融办(上市办),同时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如已提交可不再重复提交);

  2、企业与证券公司签订的上市保荐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发行审核部门)出具的已受理发行和上市申请的通知书、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三条 申请发行补贴资金的企业应填写相关申请表,报送市金融办(上市办),同时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发行审核部门)出具的发行申请核准文件。

第十四条 非首发上市企业申请补贴资金的应填写相关申请表,报送市金融办(上市办),同时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国内异地收购: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收购本地上市公司: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和上市公司收购前后会计年(季)度经审计认定的会计报表。

  3、境外非首发上市:境外上市证明文件和融资款银行进账单。

第十五条 市金融办(上市办)受理企业申请后,负责审核企业上报的有关文件材料,并出具初审意见送市财政局审核。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对企业申请进行复审,根据企业改制、申报、发行等上市工作中实际发生的费用情况提出补贴资金安排建议,会同市金融办共同下达资金计划并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 享受本办法资金支持的企业,应及时向市金融办、市财政局报告有关企业改制、上市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申请补贴资金的企业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对于编制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将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金融办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在本办法颁布前已改制上市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劳动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意见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意见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近几年来,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费用实行以市县为单位统筹,取得了明显效果,缓解了企业之间退休费用负担不均衡的矛盾,基本保障了退休职工的生活。但是,实行以市县为单位统筹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是社会化程度不高,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分散,调剂功能不强,抵御各种
风险和自然灾害的能力较弱。因此,必须不失时机地由市县统筹向省级统筹过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既是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必然阶段,也是深化企业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当务之急。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尚未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
金省级统筹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由目前的市、县统筹逐步过渡到省级统筹”的决定,现将我部对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和集体混岗职工,都应参加省级统筹。
中央部属企业,除国务院已批准实行系统统筹的外,都要参加所在地区的省级统筹。
计划单列市原则上要参加所在地区的省级统筹,具体办法由各省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退休费用应纳入省级统筹。
二、实行省级统筹时,除医疗费等暂时难以控制的费用外,凡属于国家规定的长期支付的离退休费用,原则上都要纳入省级统筹,具体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暂时没有纳入省级统筹的退休费用,仍由原企业直接支付。市县统筹时已纳入而省级统
筹时暂未纳入的统筹项目,可仍由市县继续统筹,待省级统筹项目扩大时再逐步纳入省级统筹。
三、实行省级统筹时,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养老保险基金原则上应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如暂时有困难,也可暂按工资总额与退休费用之和的一定比例提取。为了给人口老龄化和职工退休高峰的到来预作资金准备,实行省级
统筹后养老保险基金应留有部分积累,积累率可掌握在工资总额的3%左右,以后随着经济发展再逐步调整。
养老保险基金的具体提取比例和积累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离退休费用实际支付需要和企业、职工的承受能力确定。
四、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提取比例在税前提取,由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企业逾期不缴,要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基金。为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及时收缴,各地在实行省级统筹时可实行《社会保险证》制度。
在适当增加工资的基础上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数额,可按职工标准工资(基本工资)的3%或工资收入的2%,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职工工资的调整再逐步提高。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收缴,作为养老保险基金的一部分
,并记入全国统一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五、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转入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包括劳动部门本身)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动用。在规定范围之外需要动用、借用基金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批准。

对存入银行的基金,按其存期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基金。
六、为适应劳动制度改革的需要,减轻企业负担,在实行省级统筹时应将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养老保险基金按统一比例提取,合并调剂使用,建立起部分积累的筹资方式。如暂时有困难的,也可先分别定率,分别提取,部分调剂使用。
七、实行省级统筹,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退休费用平均负担的比例提取养老保险基金,必然涉及地区之间退休费用负担增减变化,影响已经形成的地区经济利益。因此,适当调整地区间经济利益关系是顺利实行省级统筹的关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要积极争取财政部门
的支持配合,对实行省级统筹后退休费用负担增减过大的地区,在不影响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包干基数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地区的财政包干基数。通过财政调整地区经济利益关系暂时还有困难的,也可根据地区退休费用负担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先采取变通办法,对养老保险基金的上缴
和下拨进行适当调整。
八、实行省级统筹时要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做好基金保值增值工作。既要坚持养老保险基金统一提取和相对集中管理,又要注意充分发挥地(市)、县各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收缴、调剂和管理基金的积极性,实行省、地(市)、县三级管理。在省级统筹前各地(市)、县已
经积累起来的养老保险基金,应绝大部分留在地(市)、县管理。为了方便退休职工和进一步解脱企业的事务性负担,要逐步推广委托银行或由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直接发放退休金的做法。
九、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是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负责经办省级统筹的具体业务,并受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的委托,管理养老保险基金。
实行省级统筹时,要理顺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关系,统一机构名称,统一核定人员编制,并注意保持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变动,要征求上一级劳动部门的意见。
各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管理服务费,可根据人员经费、办公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基建费和退休职工活动经费等实际需要并本着节约的原则,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调剂使用。管理服务费的具体提取比例和开支范围,由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劳动部门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批准后严格按规定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的财务、会计、统计、审计、预决算等各项养老保险基金和管理服务费的管理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银行和工会的监督。
十、实行省级统筹,是保证退休职工生活,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未实行省级统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要以积极的态度加快省级统筹的步伐,尽心尽力地做好省级统筹的准备工作,设计好省级统筹方案;要主动向政府汇报,把省级统筹工作列入
议事日程;要加强与各部门的联系,取得他们的支持、配合,已经实行省级统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要注意总结经验,发现新情况,研究解决新问题,不断完善省级统筹办法,逐步提高省级统筹的社会化程度。




1992年5月19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三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三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

安委办明电〔2010〕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0年7月31日,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汽车运输总公司所属的一辆号牌为川S50781宇通牌大客车(核载30人,实载22人),从宣汉驶往樊哙,当车辆行至省道201线宣汉段256公里325米处时,撞毁路面左侧波形护栏后坠入垂直高度8.5米的坡下,造成13人死亡、9人受伤。据初步调查分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为:事故车辆下坡时,速度过快,驾驶人接打手机,导致车辆冲出道路坠入坡下。

8月1日,一辆号牌为粤BVG617的小轿车行至广东省肇庆市境内省道263线151公里200米处时,与前方行驶的一辆号牌为粤HN1135的商务车(核载11人,实载13人,其中2名儿童)追尾碰撞,导致商务车向左越过中心双黄线与对向开来的一辆号牌为粤AC9415的重型货车相撞,造成商务车上11人死亡、2人重伤。据初步调查分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为:粤BVG617小轿车驾驶人酒后驾驶,车辆超速行驶。

8月2日,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一辆号牌为赣B70481的厢式货车,由全南县陂头镇驶往社迳乡,当行驶至全南县陂头镇村道转弯处时,与一辆号牌为赣B4N436的正三轮摩托车(车上共载18人)正面碰撞,造成摩托车上10人死亡、9人受伤。据初步调查分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为:货车制动不良,车速过快。

上述三起事故的发生,不仅暴露出部分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薄弱、驾驶员违法违规驾驶、低速载货汽车非法载客等突出问题,也暴露出部分地区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坚决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势头,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要加大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力度,督促运输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切实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针对个别地区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的情况,相关地区要认真分析研判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制定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并抓好落实。要严格运输企业特别是客运企业的市场准入,加强对运输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其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保障措施,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驾驶员安全培训,在运输车辆上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加强对车辆和驾驶员的动态监控。对发生事故的运输企业,要依法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和企业的经济处罚力度。

二、加大路面管控和车辆管理力度,深入开展道路交通“打非治违”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精神,继续强化道路交通“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加大打击无证驾驶以及货运车辆、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和证照不全车辆非法载人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力度。要突出事故易发的重点路段和重点时段,加大对客运班线集中和交通事故多发路段的巡逻管控力度,从严查处超速、疲劳驾驶、车辆非法载客、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严重违法行为,落实客运车辆交通违法抄告和转递制度,做到查处一起、 转递一起、抄告一起。

三、加强事故查处督办,依法从严从速查处事故。各有关地区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发生的较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及时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督促有关部门和企业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迅速落实整改措施,依法从严从速追究事故责任者责任。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对事故查处实行层层挂牌督办,对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