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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金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4-06-16 11:31: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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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金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陕西省宝鸡人民政府办公室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金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金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宝鸡市金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互动与合作,加大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力度,促进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市政府决定建立宝鸡市金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条 金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是指政府经济管理部门与金融机构以及企业之间建立的有组织、多形式、制度化、全方位的沟通协作机制。
  第三条 金融工作联席会议在市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金融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
  第四条 金融工作联席会议由市金融办负责牵头召集,成员单位包括人民银行宝鸡市中心支行、宝鸡市银监分局和市发改委、财政局、国资委、工交办、中小企业局、统计局、交通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商务局、招商局、投资公司以及市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市保险业协会、西部证券营业部。同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和相关企业参加。
  第五条 建立联席会议信息联络员制度和日常信息交流机制。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确定1名信息联络员,定期向市金融办、人行宝鸡市中心支行报送国家产业政策、行业产业运行情况、在建新建扩建项目、招商引资等相关信息。同时,人行宝鸡市中心支行会同宝鸡银监分局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国家货币信贷政策、信贷重点支持方向、银行业监管政策等情况。
  第六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遇有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市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筹备。
  第七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每季度全市经济、金融运行情况,分析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和下一步工作措施。主要内容包括:
  1、全市经济发展情况通报。由市发改委通报本季度经济运行态势、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措施。市统计局、财政局就全市经济发展情况作专题通报。
  2、全市金融运行情况分析。由市银监分局、市人行介绍国家金融政策及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情况。包括:国家货币政策的基本取向及对本地区的影响;全市贷款分布情况和新增贷款投向;信贷政策执行情况和改进措施;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协调;促进经济金融健康发展的意见和措施。
  3、贷款需求状况分析。由市发改委、工交办、中小企业局分析全市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贷款需求状况,研究解决企业融资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4、季度贷款安排投向。各金融机构介绍季度信贷工作安排、信贷重点支持方向、贷款主要投向、经营发展中面临的主要问题以及需要各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
  5、金融风险状况分析。由宝鸡市银监分局和人民银行宝鸡市中心支行分析全市银行业风险状况和下一步各方需要采取的措施。
  6、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情况通报。由市金融生态环境办公室负责通报。
  7、讨论各成员单位提交会议的问题。
  8、认真完成市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联席会议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发送相关单位予以解决落实。重大问题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九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接到会议通知后,应提前做好发言材料和有关资料的准备工作,并按要求准时参加会议。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案情摘要】

  2011年3月,李某、鲁某、李某某合伙出资成立“邻水县顺兴中介代理服务有限公司”(简称顺兴公司),从事代办汽车的年审、过户、转籍手续及机动车驾驶证和年审等业务。2011年8月,李某、鲁某、李某某与邻水驾校法定代表人袁某约定在顺兴公司营业场所设立“邻水驾校学府招生点”,按邻水驾校统一的收费标准招收学员,并向邻水驾校交纳报名费和管理费。李某、鲁某、李某某等人先后购进4辆轿车,由邻水驾校登记上户作为教练车,并聘请教练、利用邻水驾校的场地对学员进行培训,邻水驾校统一组织学员参加各科目的考试。2011年9月至2012年6月期间,顺兴公司以邻水驾校的名义共招生290余人,收费达147万余元

  【分歧意见】

  李某、鲁某、李某某、袁某4人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李某、鲁某、李某某、袁某4人明知顺兴公司无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资质且无国家规定的相关教学设施的情况下,在未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批同意也未将设置招生站(点)的情况报原许可机关备案的情况下,擅自以驾校名义招收学员并进行培训,非法获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上述行为应当按非法经营罪处理。

  第二种观点:李某、鲁某、李某某等人的行为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不应构成犯罪。

  【法理评析】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从罪行法定的原则来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了四种非法经营行为:(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李某、鲁某、李某某、袁某的行为显然不属于前三种行为,而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行为又是否属于第四类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呢?从立法形式看,近几年的立法与司法解释,将非法买卖外汇、擅自发行、销售彩票等12种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既然相关司法解释对非法经营的行为做了列举性规定,并没有将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就不应当把该行为作有罪类推。

  第二,从刑法的谦抑性来看,凡是能够用民法或者行政法来调整的法律关系,就不应当用刑法来规制。刑罚应当作为最后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本案中李某、鲁某、李某某、袁某的行为,实质上属于顺兴公司超出经营范围经营,属违章经营。邻水驾校与李某等人协商达成设立邻水驾校学府招生点,但未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主管机关备案,同时,招生点有违反规定培训学员的行为。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对于违反规定设置招生站(点)未备案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驾驶培训机构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此,李某、鲁某、李某某、袁某等人的行为属于行政法规调整范畴,不应由刑法来调整。

  第三,从事实层面上看,虽然李某、鲁某、李某某与袁某达成的协议为口头协议,但是这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袁某作为邻水驾校的法定代表人,在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与李某等人协商设立“邻水驾校学府招生点”,实际上在李某、鲁某等人与邻水驾校之间形成了一个有效的合同关系。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行为是非法进行行为。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是不是法律规定的“专营”行为呢?法律没有规定。即便是属于专营行为,由于李某等人与邻水驾校之间存在上述合同关系,李某等人以邻水驾校的名义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责任也应该由邻水驾校来承担。

  终上所述,李某、鲁某、李某某、袁某等人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不构成犯罪,但李某等人的行为违反了行政许可有关法律、法规,应移送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作者单位: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黑龙江省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88年10月16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承包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三章 无效承包合同的确认
第四章 承包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五章 违反承包合同的责任
第六章 承包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和完善农村承包经营责任制,正确处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与承包者的经济关系,加强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的管理,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与承包者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而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与承包者之间订立的农业、林业、牧业、副业、渔业、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服务业等承包合同。
第四条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乡一级,经济管理委员会;村一级,农业合作社、经济联合社)是集体所有的资源、资产和集体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家资源的发包方,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的单位和个人是承包方。承包方对承包的资源和资产享有使用权、经营权,其所有权除归国家所有外仍
归合作经济组织集体所有。
第五条 订立承包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计划和政策,坚持平等、自愿、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承包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当事双方必须严格履行,非经合同双方同意,不得变更或解除。
第七条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是承包合同的主管部门,负责宣传、贯彻有关承包合同的法律、法规,指导承包合同的订立,办理承包合同的鉴证,检查监督承包合同的履行,开展承包合同的咨询服务。

第二章 承包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八条 发包方式除按政策规定已经承包给农户的耕地外,可采用招标、投标的形式进行。
第九条 订立承包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明确规定以下条款:
(一)承包合同名称;
(二)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法定代表人和承包人或承包方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三)承包项目包括:承包资源的名称、数量、地点及生产经营方式,承包资产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价值及管理使用办法;
(四)承包合同的履行期限;
(五)对耕地的建设和投入,对其它资源的养护和建设;
(六)承包方应交纳的承包款及产品等;
(七)发包方提供的生产、经营、技术条件和服务内容;
(八)乡、村企业承包前的债权、债务的处理;
(九)违约责任;
(十)双方议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 订立承包合同必须由发包方法定代表人和承包人或承包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发包方须加盖合作经济组织印章。
第十一条 承包合同一式三份,发包方、承包方和乡(镇)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各存一份。
第十二条 承包合同订立后,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要求鉴证的,由乡(镇)承包合同管理部门予以鉴证。
第十三条 发包组织分立或同其他组织合并,以及法定代表人变更,承包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章 无效承包合同的确认
第十四条 承包合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无效合同: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违反合作经济组织章程的;
(四)采取欺诈、胁迫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订立的;
(五)发包方无权发包的。
第十五条 无效承包合同的确认权,归县(市)、乡(镇)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
无效承包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第十六条 承包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应停止执行。确认承包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对已造成的经济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予赔偿;如果双方均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承包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十七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
(一)承包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
(二)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无法防止的外部因素,使承包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的;
(三)订立承包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计划调整或变更而严重影响一方利益的;
(四)承包的土地被国家征用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需要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答复,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逾期不答复者视为默认。
第十九条 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应当经双方协商同意,并订立新的协议书,由双方签字或盖章,并报乡(镇)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承包方在承包合同有效期间将承包的项目部分或全部转包给第三者,必须经发包方同意,由承包方同第三者订立转包合同,重新明确原承包合同中承包方承担义务的履行人和相互间的经济补偿。已经转包的项目,第三者不得再转包。


第五章 违反承包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包方未履行承包合同义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向承包方赔偿经济损失,并追究其当事人的责任。
(一)不按承包合同规定提供生产条件和服务的;
(二)干预承包方正常生产经营的;
(三)擅自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的。
第二十二条 承包方未履行承包合同义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发包方有权对承包方进行批评教育,索赔经济损失,直至收回发包项目:
(一)对承包资源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生产或放弃经营的;
(二)对承包的生产设备、设施、机具和其它生产资料,使用管理不当,造成损坏或丢失的;
(三)对承包的耕地未按承包合同规定投入,造成土地肥力下降或荒芜的;
(四)有能力按承包合同规定交纳承包款和产品而拒不交纳的;
(五)擅自转包承包项目给发包方造成损失的。

第六章 承包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
第二十三条 县(市)、乡(镇)建立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承包合同纠纷的调解与仲裁。
县(市)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由农业、乡(镇)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成,由主管农业工作的副县(市)长兼任主任。
乡(镇)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由主管农业工作的副乡(镇)长、经营管理站长、司法助理组成,由主管农业工作的副乡(镇)长兼任主任。
县(市)、乡(镇)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
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设兼职仲裁员若干人,负责办理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第二十四条 村建立承包合同管理小组,由村民委员会主任、会计、调解主任和村民代表组成,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兼任组长。其职责是:组织承包合同的订立、审核、兑现;对承包合同纠纷进行协商处理;保管合同书和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所在地的乡(镇)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进行仲裁的,应当制作仲裁决定书。
当事人对乡(镇)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的,可在接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县(市)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县(市)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不服的,可在接到仲裁决定书十五天内,向县(市)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县(市)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1988年12月1日起施行。



1988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