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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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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凉山州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政府令第18 号


  新修定的《凉山州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州长:曲木史哈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凉山州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破坏性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明确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职责,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四川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凉山州自然灾害救灾预案》,结合凉山实际,对2002年3月凉山州人民政府颁发的《凉山州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进行修定。
  第二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防震减灾工作方针,加强对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及配合;制定、完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和做好地震应急抢险救灾各项准备工作。
  第三条 地震发生后,州和地震灾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地震破坏程度,启动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迅速开展地震应急抢险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
  第四条 州内各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有参加地震应急救助活动的义务。

第二章 地震预报和临震应急措施

  第五条 地震预报的发布,严格按国务院《地震预报管理条例》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和泄露地震预测预报意见。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预报地区即可进入临震应急状态,临震应急期一般为10天,必要时可延长10天。
  第七条 临震应急措施
  (一)全州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变化,强化震情跟踪,及时向党委、政府和上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震情发展趋势。
  (二)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情,科学、统一部署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对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落实好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三)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对地震谣言、误传及时予以平息和澄清。
  (四)在已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发现突出的明显的临震异常,情况紧急,州、县市人民政府可发布48小时内的地震临震警报,并同时向上级报告,必要时组织紧急避震疏散。
  (五)在临震应急期,对危险建筑进行检查,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尽一切努力减轻地震灾害损失。

第三章 震后地震应急

  第八条 破坏性地震分类
  破坏性地震分为一般破坏性地震、严重破坏性地震和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
  (一)一般破坏性地震:是指州内发生5.0级至5.9级地震。
  (二)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州内发生6.0级至6.9级地震。
  (三)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州内发生7.0级以上地震。
  (四)对确定破坏性地震类型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指标,参照省人民政府《四川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第九条 一般破坏性地震应急行动
  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州人民政府根据震情、灾情规模,启动《凉山州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指导灾区县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工作。
  (一)立即召开指挥部会议,听取地震、民政、救灾办等部门关于震情、灾情的汇报,部署抗震救灾工作。
  (二)向省委、省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情况,必要时报请省人民政府支援。
  (三)分管地震工作的州人民政府领导(副指挥长)率领地震、民政、建设、救灾办、卫生、新闻等相关部门赶赴灾区调查灾情,指导灾区县市人民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四)根据震情、灾情,动员机关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救助。
  (五)地震灾区县市人民政府应急行动。
  1、地震灾区县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救灾工作。
  2、迅速了解灾情,核实、统计人员伤亡、建筑物、生命线工程破坏情况,及时报州人民政府和州级有关部门,并通报驻军。
  3、协助省地震局做好地震现场工作和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第十条 严重破坏性地震应急行动
  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州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凉山州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指挥紧急抢险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
  (一)立即召开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会议,听取地震、民政、救灾办关于震情、灾情、波及范围、救灾方案的汇报,部署紧急抢险救灾工作。
  (二)迅速向省委、省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组织抢险救灾情况,请求省和国家救援。视灾情请求军队援助。
  (三)由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或指挥长委托副指挥长、州领导率领救灾办、地震、民政、卫生、公安、建设、水利、经贸、宣传、教育、驻军、武警部队等指挥部相关部门赶赴地震灾区,调查灾情,组织指挥抗震救灾工作。
  (四)州委、州人民政府视震情、灾情发慰问电、派出慰问团慰问灾区干部、群众。
  (五)州人民政府根据震情、灾情举行新闻发布会,动员、呼吁全社会紧急援助。
  (六)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按照《凉山州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和州委、州政府部署迅速组织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七)地震灾区县市人民政府应急行动
  1、立即启动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抢险救灾工作。
  2、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地震灾区了解、核实、统计人员伤亡、建筑物、生命线工程破坏情况,及时报州人民政府和州级有关部门并通报驻军。
  3、协助省地震局开展地震现场工作和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4、协调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第十一条 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简称特大破坏性地震)应急行动
  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州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凉山州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在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采取紧急行动、组织指挥紧急抢险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
  (一)立即召开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会议,听取地震、民政、救灾办等部门关于震情、灾情、波及范围、紧急抢险救灾方案的汇报,部署紧急抢险救灾工作。
  (二)迅速向省委、省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紧急抢险救灾情况,特大地震灾害可同时越级向国务院报告,请求省和国家紧急救援,请求军队援助。
  (三)根据震情和灾情,在局部地区、通往灾区的交通干线采取特别管制措施,确保紧急救援工作的开展。
  (四)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或指挥长委托副指挥长、州领导率领救灾办、地震、民政、建设、卫生、经贸、公安、水利、教育、宣传、驻军、武警等指挥部相关部门赶赴地震灾区,了解灾情、组织指挥紧急抢险救灾。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州人民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动员、呼吁全社会和国际社会紧急援助。
  (六)州委、州人民政府发慰问电、派出慰问团慰问灾区干部、群众。
  (七)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主动按照《凉山州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和州委、州政府的部署,采取紧急措施,迅速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八)地震灾区县市人民政府应急行动
  1、地震灾区县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主动采取紧急措施,开展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和组织自救。
  2、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地震灾区了解、核实、统计人员伤亡、建筑物、生命线工程破坏情况,及时报州人民政府和州级有关部门,特大地震灾害可以同时越级向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驻军。
  3、在通信中断时、采取紧急措施与上级取得联系,报告震情、灾情,请求紧急救援。
  4、协助省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开展地震现场工作和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5、做好后勤服务工作。

第四章 应急机构和职责

  第十二条 凉山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州内发生破坏性地震,“凉山州防震减灾领导小组”自动转为“凉山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州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12个处。
  (一)凉山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由州人民政府州长(州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组长)担任;
  副指挥长:由州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副组长担任
  成员: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州委宣传部、凉山军分区、63790部队、州发展计划委员会、州经济贸易委员会、州政府救灾办公室、州建设局、州民政局、州卫生局、州公安局、州财政局、州交通局、州粮食局、州水利局、州广播电视局、州教育局、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州科技局、州统计局、州药品监督管理局、州公路局、州地震局、省地震局西昌地震中心站、州红十字会、州外事侨务办公室、州无线电管理处、武警四川省三支队、武警凉山州支队、武警凉山州消防支队、西昌青山机场公司、成都铁路分局西昌办事处、中国电信凉山分公司、四川移动通信凉山分公司、中国联通凉山分公司、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部门领导同志组成。
  (二)凉山州抗震救灾指挥部职责
  1、组织指挥抗震救灾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的临震预报,指挥长或指挥长委托副指挥长召开指挥部紧急会议,宣布进入临震应急状态,决定启动《凉山州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部署抗震救灾工作。
  2、及时将震情、灾情和震情趋势及抗震救灾工作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特大地震灾害可同时越级向国务院报告,视灾情严重程度,请求省、国家、军队支援。
  3、派出工作组赶赴地震灾区,帮助当地政府组织抗震救灾工作。派慰问团、发慰问电慰问灾区干部群众。
  4、视震情、灾情和社会影响情况、发布有关临时政令。
  (三)指挥部办公地点:指挥部设在州人民政府(遇特殊情况改设凉山军分区)。
  第十三条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和主要职责
  (一)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凉山军分区、州委宣传部、州财政局、州民政局、州政府救灾办公室、州地震局、州广播电视局。
  办公室主任:州人民政府秘书长
  办公室副主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州委宣传部副部长、凉山军分区参谋长、分管防震减灾工作的副秘书长。
  办公地点:州人民政府(遇特殊情况改设凉山军分区)
  (二)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指挥部办公室为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
  2、迅速了解、收集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的情况,并及时向指挥长和省委、省政府报告,特大地震灾害可同时越级向国务院报告。
  3、传达贯彻中央和省州领导对抗震救灾工作的指示,传达贯彻州委、州政府、州抗震救灾指挥部颁发的各项政令并督促落实。
  4、负责协调抗震救灾各项工作,负责救灾物资、资金的筹集,调运和安排。
  5、适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组织抗震救灾宣传和新闻报道,统一宣传口径,平息谣传误传。
  第十四条 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处组成和主要职责
  (一)震情监测处
  成员单位:州地震局、四川省地震局西昌地震中心站。
  处 长:州地震局局长
  副处长:四川省地震局西昌地震中心站站长
  办公地点:州地震局(必要时改设在西昌地震中心站)
  主要职责:
  1、进入临震应急期,进行强化震情跟踪监视,根据震情地发展变化,及时提出震情趋势意见,报告州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对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落实进行督导,为州政府当好参谋。
  2、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在30分钟内将地震参数(发震时间、震级、震中位置)报告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州领导,特大地震可直接报告州委书记、州政府州长,通报州级相关部门,凉山军分区、通知灾区县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建议。
  3、震后进行紧急会商,对震情趋势作出初步估计。在震后应急期,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动态,加强分析研究震情发展趋势,将趋势意见报告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省地震局
  4、震后2小时左右,按照州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要求派出地震现场工作组(并为省地震局现场工作先遣组)赶赴地震灾区进行地震现场监测,速报震情和灾情情况。
  5、协助省地震局现场工作组做好地震现场工作。
  6、地震后运用地震应急辅助决策系统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初评估(理论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提供初步灾情数据。
  (二)抢险救灾处
  成员单位:凉山军分区、63790部队、武警四川省三支队、武警凉山州支队、武警凉山州消防支队、成都军区合成战术区。
  处 长:凉山军分区参谋长
  副处长:63790部队参谋长
  办公地点:凉山军分区
  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驻州部队、武警、民兵迅速赶赴灾区抢险救灾。
  2、抢救被埋压人员和被困在危险建筑物中的人员,抢救国家重要财物,运送紧急救援物资和伤病员。
  3、负责地震造成的火灾、水灾、爆炸及有害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的抢险救灾。
  4、其他急、难、险、重任务。
  (三)医疗救护处
  成员单位:州卫生局、州药品监督管理局、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处 长:州卫生局局长
  副处长:由州药品监督管理局、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单位领导担任。
  办公地点:州卫生局
  主要职责:
  1、按照州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求,组织派遣医疗救护队伍,组建临时医院(医疗所),抢救伤病员。
  2、负责监测、检查灾区的饮用水和食品卫生,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疫情。
  3、迅速调集、运送灾区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加强质量监督检查,确保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
  (四)灾情调查处
  成员单位:州建设局、州民政局、州地震局、州统计局、州水利局、州政府救灾办公室。
  处 长:州建设局局长
  副处长:由州民政局、州地震局、州统计局、州水利局、州政府救灾办公室等单位领导担任。
  办公地点:州建设局
  主要职责:
  1、负责对地震灾区人员伤亡,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各类建(构)筑物、国家和公民家庭财产损失等进行调查、统计、汇总、上报。
  2、对灾区各类建(构)筑物、生命线工程、基础设施、民房进行安全性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3、协助、配合省地震局、中国地震局做好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4、负责城市供水设施的抢险救灾、保障生活用水(自来水公司属建设部门主管)。
  (五)救灾物资、资金保障处
  成员单位:州经济贸易委员会、州发展计划委员会、州财政局、州民政局、州政府救灾办公室、州粮食局、州物价局、西昌电力股伤有限公司、西昌电力局、成都铁路分局西昌办事处、西昌青山机场公司。
  处 长:州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副处长:由州发展计划委员会、州财政局、州民政局 、州粮食局、州物价局、州政府救灾办公室等单位领导担任。
  办公地点:州经贸委
  主要职责:
  1、负责抗震救灾资金的筹集、储备、拨付。
  2、负责协调组织抗震救灾物资特别是群众生活必需品和生存性物品的采购、管理、调拨。
  3、负责协调组织医疗救护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品器械等医疗用品采购。
  4、负责协调电力部门的抢险救灾工作、保障供电。
  5、负责协调铁路、青山机场的抢险救灾工作,保障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
  6、负责承办向省人民政府和中央申报救灾经费、物资计划、请求援助,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通信保障处
  成员单位:州无线电管理处、中国电信凉山分公司、四川移动通信凉山分公司、中国联通凉山分公司。
  处 长:州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副处长:由州无线管理处处长、中国电信凉山分公司、四川移动通信凉山分公司、中国联通凉山分公司等经理担任。
  办公地点:凉山电信公司
  主要职责:
  1、负责通信设施的紧急抢险救灾,迅速恢复通信。
  2、布设临时通信网、确保抗震救灾工作通信畅通。
  3、设置地震应急通信网,并地震后迅速开通,确保地震后州委、州政府、凉山军分区领导,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地震灾区通信正常。
  4、在通信设施遭地震破坏时,用卫星电话与州委、州政府有关领导和上级通信部门沟通。
  (七)交通保障处
  成员单位:州交通局、州公路管理局、州交通警察支队。
  处 长:州交通局局长
  副处长:由州公路管理局、州交通警察支队等单位领导担任。
  办公地点:州交通局
  主要职责:
  1、尽快组织抢修遭受地震破坏的公路、桥梁,修复中断的国道、省道、县道和通往灾区的公路。
  2、路政要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伤病员、救灾物资的运输和灾民、外地旅游人员的疏散。
  3、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必要时对陆路、水路交通实施特别管制。
  4、在危险路段要派人和推土机值守,保证道路畅通。
  (八)灾民转移安置处
  成员单位:州民政局、州政府救灾办公室、州教育局、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处 长:州民政局局长
  副处长:由州政府救灾办公室、州教育局、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等单位领导担任。
  办公地点:州民政局
  主要职责:
  1、调配救灾物资,发放救济款和物资,保障灾民基本生活。
  2、转移、安置无家可归灾民。
  3、转移、安置受灾学校的学生,做好灾后学校恢复工作,尽快恢复学校上课。
  4、做好在地震中死难者的善后工作。
  (九)治安保卫处
  成员单位:州公安局、州交通警察支队、武警四川省三支队、武警凉山州支队。
  处 长:州公安局局长
  副处长:由州交通警察支队、武警四川省三支队、武警凉山州支队等单位领导担任。
  办公地点:州公安局
  主要职责:
  1、确保党政首脑机关、要害部门的安全,确保到地震灾区视察、慰问和组织抗震救灾的中央、省、州各级领导和国内外救援人员的安全。
  2、强化社会治安,防御和打击违法犯罪,预防和平息灾区地震谣传,维护社会秩序,确保社会稳定,保障抗震救灾秩序和安全。
  3、维护机场、车站、通往灾区的交通要道的秩序。
  4、对灾区金融、救灾物资仓库等重要目标实施重点保卫,确保国家财产安全。
  5、对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次生灾害 源实施重点防卫。
  (十)宣传报道处
  成员单位:州委宣传部、州广播电视局、州政府救灾办公室、州地震局、凉山日报社、凉山电视台、凉山广播电台。
  处 长:州委宣传部副部长
  副处长:由州广播电视局、州政府救灾办公室、州地震局、凉山日报社、凉山电视台、凉山广播电台等单位领导担任。
  办公地点:州委宣传部
  主要职责:
  1、负责统一宣传报道口径。
  2、负责抗震救灾工作宣传报道。
  3、按规定向社会公布震情、灾情有关信息。
  4、负责抗震救灾的录像、摄影等工作。
  (十一)涉外事务和接收援助处
  成员单位:州外事侨务办公室、州民政局、州红十字会。
  处 长:州外事侨务办公室主任
  副处长:由州民政局领导、州红十字会秘书长担任。
  办公地点:州外侨办公室
  主要职责:
  1、按照《四川省严重破坏性地震涉外工作应急预案》,做好各项涉外工作,处理好涉外事务。
  2、地震灾情特别严重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可呼吁国际社会提供援助。
  3、依法募集和接收国内外社会各界及个人提供的救援物资和资金。
  4、州外侨办负责国际组织及港澳救灾捐赠活动的协调和联络工作。
  5、州民政局负责做好各类救援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接收、安排、管理和监督。
  6、州红十字会负责接收、安排国内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红十字会提供的救灾捐赠。
  (十二)次生灾害防御与抢险处
  成员单位:由州水利局、州建设局、州环境保护局、州安全生产监督局、州气象局、大桥水电开发总公司等单位领导担任。
  处 长:州水利局局长
  副处长:州建设局、州环境保护局、州安全生产监督局、州气象局、大桥水电开发总公司等单位领导担任。
  办公地点:州水利局
  主要职责:
  1、对地震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地质灾害、水利设施受损、矿井坍塌、剧毒泄漏等次生灾害采取紧急措施抢险救灾。
  2、平时加强次生灾害源预防、建立灾害预警机制,减轻或消除隐患。

第五章 地震应急条件保障

  第十五条 抢险救灾队伍准备。凉山军分区统一协调组织驻州部队、武警部队、预备役人员、民兵做好紧急抢险准备、按平震结合原则,可进行必要的抢险训练,必要时,经批准进行演练。
  第十六条 平时组织好救灾医疗救护队伍,灾情发生后能迅速赶赴灾区投入抢救伤病员工作。
  第十七条 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救援物资包括抢险物资装备和救助物资两大类。
  抢险装备主要是抢救伤病员所需药品、器械、防疫药品,抢救被埋压人员所需装备和工具,抢修通信设施、道路桥梁、电力设施、供水设施、水利设施等所需物资装备,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协调、储备。
  救助物资主要是生活必需品、包括粮食、方便食品、饮用水、帐篷、衣被和其他生存性救助物资等,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协调、筹集、采购、调运、储备。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准备。有关部门协调做好伤病员转运、救灾物资运输所需车辆,必要时请有关部门、军队派直升飞机援助。机场、铁路优先保障救援人员、伤病员、救灾物资的运输。
  第十九条 通信部门应做好地震应急通信设施、设备和技术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地震工作部门做好地震现场监测设备,震情灾情速报通信设备、灾害损失评估设备的准备和技术力量培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破坏性地震都要进行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其评估结果报省地震灾害评审委员会审定。造成轻度破坏的4.9级以下地震应急工作由震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损失评估工作由州地震局负责组织实施;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由四川省地震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参照本预案,修定或制定本县市、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州人民政府、抄送州地震局、州政府救灾办公室。
  州、县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工作;未设地震工作机构的县市,由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相关部门负责此项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预案适用于发布临震预报后和发生破坏性地震后的应急阶段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3月31日州人民政府1号令《凉山州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国管财〔2004〕196号,2004年8月24日印发)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处置权限,规范审批程序,防止和杜绝资产浪费与流失。

第三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称国管局)是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负责中央国家机关资产处置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资产占用单位转移、变更和核销其占有、使用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改变资产性质或用途的行为。

第五条 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有:调拨、变卖、报损、报废以及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非转经”)等。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主要包括:

(一)闲置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罚没或按规定上缴的资产;

(三)经批准需置换或交易的资产;

(四)因机构变动(分立、撤消、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改变)发生的所有权、使用权转移、变更的资产;

(五)已达到报废期限的资产或因技术原因不能安全有效使用的资产;

(六)盘亏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七)“非转经”或因行政工作、事业发展需要改变用途的资产;

(八)根据国家政策法规规定需要处置的其它资产。

第七条 资产处置应逐级申报,分级审批:

(一)一次性处置价值原值20万元以下的资产,由各部门审批,报国管局备案。

(二)一次性处置价值原值2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需经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国管局审批。

(三)国有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汽车的处置,均报国管局审批。

第八条 各部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一般情况下不允许“非转经”。确有闲置不用的资产或继续使用不经济的资产,为充分发挥资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可以办理“非转经”,但必须按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九条 申请办理无价调拨资产,须提供:

(一)拟处置资产、资金来源证明;

(二)资产产权证明或财务部门出具的有关资产原始价值的证明,以及经社会中介机构审定、上级部门批复的会计报表;

(三)调出、调入双方(或置换双方)签订的协议;

(四)申请调出、调入部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第十条 申请办理变卖、出售和有价调拨资产,须提供:

(一)拟处置资产、资金来源证明;

(二)资产产权证明或财务部门出具的有关资产原始价值的证明,以及经社会中介机构审定、上级部门批复的会计报表;

  (三)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备案核准证明;

(四)申请出售、转让部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报损资产,须提供:

(一)拟处置资产、资金来源证明;

(二)财务部门出具的有关资产原始价值的证明,以及经社会中介机构审定、上级部门批复的会计报表;

(三)对报损资产的说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四)非正常损失,提交本部门对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五)申请报损部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第十二条 申请办理报废资产,须提供:

(一)拟处置资产、资金来源证明;

(二)资产产权证明或财务部门出具的有关资产原始价值的证明,以及经社会中介机构审定、上级部门批复的会计报表;

  (三)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四)申请报废部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第十三条 申请办理“非转经”,须提供:

(一)拟处置资产、资金来源证明;

(二)资产产权证明或财务部门出具的有关资产原始价值的证明,以及经社会中介机构审定、上级部门批复的会计报表;

  (三)验资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备案核准证明;

(四)“非转经”意向书、草签协议或合同;

(五)申请“非转经”部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第十四条 处置房屋建筑物和国有土地,除按第九条至第十三条规定外,还须提供:

(一)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

(二)拟处置的房屋建筑物和宗地座落、面积、规划用途,拟采取的处置方式。

第十五条 各部门应加强对“非转经”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资产处置收入及“非转经”占用费、收益等,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没有规定的,由国管局统一管理,作为中央国家机关重新购置、修建各类资产的专用资金。

第十六条 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会同专业机构对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非转经”进行评估,按评估确认值将其改为非经营性资产,并按审批权限报国管局批准或备案。

第十七条 各部门应当根据资产管理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批复意见,按规定程序调整资产、资金账目,并办理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

第十八条 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于每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填报《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情况汇总表》和《中央国家机关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情况汇总表》(附后),报国管局备案。

第十九条 各部门在发生机构变动(分立、撤消、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资产处置工作。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私分、转让、转借、调换或变卖国有资产。

第二十条 对因资产处置工作管理不善、擅自处置国有资产或利用资产处置谋取私利,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国管局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或其所在部门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人防资产的处置管理,按照《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1998]国人防办字第21号)和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所属境外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人民团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1998年1月8日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财字[1998]第20号)同时废止。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政务督查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永政办发〔2008〕8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政务督查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永州市政务督查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永州市政务督查工作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政府系统的督查工作,切实提高政务督查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政府决策的贯彻落实和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确保政令畅通,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包括凤凰园经济开发区、长丰工业园)。  
  二、考核内容  
  1、市政府全会精神贯彻落实情况;
  2、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决事项办理落实情况;
  3、年度政府主要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和落实情况;
  4、市长批示件办理落实情况;
  5、年度重点项目和为民办实事工作任务完成和落实情况;
  6、省、市政府组织的各项督查活动安排落实情况;
  7、市政府督查室督办事项办结情况;
  8、年度督查工作开展情况;  
  9、督查组织机构建设情况(包括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办公条件等)。  
  三、考核办法
  按百分制标准实行分值考核。
  (一)分值比例。满分为100分。其中:市政府全会精神贯彻落实情况5分;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决事项办理落实情况10分;年度政府主要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和落实情况35分;市长批示件件办理落实情况10分;年度重点项目和为民办实事工作完成和落实情况20分;省、市政府组织的各项督查活动安排落实情况5分;市政府督查室督办事项办结情况5分;年度督查工作开展的情况5分;督查组织机构建设情况5分。
  (二)计分标准。
  1、市政府全会精神贯彻落实情况(5分)。  
  考核内容:每次政府全会后10日内,各参会部门和单位将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报市政府督查室计5分,迟报1日每件扣1分,扣完当项分止(下同)。
  2、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决事项办理落实情况(10分)。  
  考核内容:市政府督查室督办函下发后,在规定时间内将常务会议议决事项办理落实情况报市政府督查室计2分,迟报1日每件扣1分;在规定时间内对议决事项办理落实到位的计8分,非客观原因不能办理落实到位的每项扣1分。  
  3、年度政府主要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和落实情况(35分);
  考核内容:按要求报送完成情况材料计5分,迟报1日每件扣1分;按时全面完成和落实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计30分,非客观原因不能完成任务的,每项扣5分。
  4、市长批示件办理落实情况(10分)。
  考核内容:在市长批示件督办单规定时间内办结并回复的计10分,迟报1日每件扣1分。
  5、年度重点项目和为民办实事工作完成和落实情况(20分)。
  考核内容:按时报送建设和实施进度情况资料计4分,迟报1日每件扣1分。按时全面完成和落实目标任务计16分。其中:为民办实事不能完成任务的,一票否决;重点项目不能完成任务的,每项扣5分。
  6、省、市政府组织的各项督查活动安排落实情况(5分);
  考核内容:按督查要求落实到位,督查活动开展顺利计5分,因组织工作不到位影响督查活动顺利开展的,每次扣3分。
  7、市政府督查室督办事项办结情况(5分)。
  考核内容:在市政府督查室督办函规定时间内办结并回复的计5分,不能按时办结和回复的,每迟报1日每件扣1分。
  8、年度督查工作开展的情况(5分)。
  考核内容:政务督查网络健全、政令畅通计2分;政务督查制度完善、工作人员职责明确、落实到位计2分;督查工作的方法、手段切实可行,并有创新,工作质量、效率有保证计1分。  
  9、督查组织机构建设情况(5分)。
  考核内容:政府督查组织机构设置完备、人员配备合理、办公条件(包括办公设备、工作经费等)能满足工作需要,达到了上级要求的计5分,未达到要求的每项扣2分。 
  四、考核程序  
  日常考核 半年小结 自查 年终考评
  1、日常考核。按时按规定报送工作完成情况进度、小结、总结材料。
  2、自查。当年7月5日前,向市政府督查室报送半年工作总结;下年1月5日前,报送全年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  
  3、年终考评。市政府督查室对自查报告进行复核后,评定考核等次,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考评情况报市政府。
  五、考核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真实反映被考核单位政务督查工作任务的完成和落实情况,确保考核结果真实、客观、准确。
  六、奖惩
  (一)将政务督查工作的考核情况作为年终综合目标考评的依据之一。
  (二)对在政务督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本考核办法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