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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创新成果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6-02 04:07: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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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创新成果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开展创新成果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直机党字[2007]42号 


部机关和在京直属各单位党组织:

  为检验各单位开展“建设服务型机关,努力做好‘三个服务’”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成效,促进不断提高交通创新能力和做好“三个服务”的水平,根据《交通部直属机关2007年党建工作要点》和主题实践活动方案的安排,由部直属机关党委负责组织、直属机关工会协助于今年年底开展部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创新成果评选表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建设创新型交通行业“需求引导、科学统筹、重点突破、全面推进”的指导方针和推进“理念创新、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创新、政策创新”的战略重点,开展创新成果的评选表彰,以促进增强创新意识、弘扬创新精神、形成创新风气、提高创新能力,推进交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评选表彰内容
  按照部《建设创新型交通行业指导意见》提出的“要把创新落实到交通建设、运输服务、科研开发、安全保障、精神文明和行风廉政建设等各个方面”的要求,紧密联系各单位、各部门承担的职能,联系各岗位的职责,重点从以下五个方面提出创新成果的评选项目:
  (一)理念创新。主要是围绕部党组提出的“三个服务”的战略部署,从实际出发提出的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新理论、新观点,并在实践中取得良好成效;针对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新思路、新措施;总结在工作中创造的对实践有切实指导作用的新经验。
  (二)工作创新。主要是在业务工作、行政工作、党务工作中采用新的工作手段、工作方式方法,产生明显工作绩效的新成果。
  (三)科技创新。主要是在推进交通向现代服务业转型和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交通、做好“三个服务”中,针对交通发展需求,攻克关键性技术,突破牵动性技术,推广普及型应用技术,坚持自主创新取得的科技新成果。须是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的新成果。
  (四)体制机制创新。主要是针对管理中的弊端,大胆探索,提出并实施的改革举措,有利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有利于理顺交通管理体制,有利于健全和完善运行机制,有利于促进转变观念、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有利于规范并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的新成果。
  (五)政策创新。主要是针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按照科学、民主、依法原则,制定和调整的政策法规、制度、办法、预案等,充分体现了交通新的发展理念、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具有科学性、规范性、可操作性、实效性的新成果。
  以上创新成果:必须富有新意,有效解决实际问题,经济社会效益明显,群众认可度高。
  三、评选表彰数额和时限
  (一)数额。“五个创新”原则上每一方面评选6项成果,共计评选出30项成果。最终表彰数依据评选结果确定。
  (二)时限。本次评选自2006年至2007年的创新成果。从2008年起,每两年组织一次评选表彰。
  四、评选方法和步骤
  (一)推荐上报。各单位按照“创新成果内容”组织推荐(数额不限),可以是个人项目,也可以是集体项目,填写《交通部直属机关创新成果申报表》;经党组织审核把关后,连同电子版于12月底前报送部直属机关党委。
  (二)组织评审。评选工作力求体现公平性、科学性和权威性。分两轮确定入选成果:
  1.第一轮。部直属机关党委将申报的创新成果分类、汇编后,返回各单位酝酿评选。每个单位党组织作为一个评选单位,在充分征求本单位党员、干部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填写选票,于2008年1月中旬报直属机关党委。
  2.第二轮。部直属机关党委汇总选票,每一个创新成果按得票高低列出名次,按120%的比例划定第二轮上榜成果,再次返回各单位组织党员、干部职工按规定数额评选并填写选票报直属机关党委。直属机关党委1月底召开全委会讨论并投票。采用百分制确定创新成果入选的结果,各单位投票占60%,直属机关党委委员投票占40%,按评选分数及规定数额评出当选的创新成果,上报部党组。
  五、表彰奖励
  由直属机关党委和直属机关工会对获得“创新成果”奖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特别优秀者,报部党组予以嘉奖,并适时组织交流和宣传,推动创新意识深入人心、创新工作深入开展。
  六、几点要求
  (一)思想重视。开展评选表彰创新成果,是为了推动贯彻落实建设创新型交通行业工作会议精神,也是今年开展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单位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发动广大党员和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切实做好创新成果的推荐评选工作。
  (二)确保质量。各单位推荐创新成果,要求真务实,数量不限,但保证质量,并用写实的方式认真填写《交通部直属机关创新成果申报表》。
  (三)改进作风,推进工作。评选表彰创新成果旨在通过广大党员和干部职工广泛参与,在直属机关弘扬勇于变革、勇于创新,永不僵化、永不停滞,积极奋进的精神。各单位党组织要做好宣传和组织,推动广大党员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在做好“三个服务”的实践中不断推出创新成果。

中国共产党交通部直属机关委员会(章)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商务部关于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深圳市、广州市试点设立商业保理企业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深圳市、广州市试点设立商业保理企业的通知




深圳市经贸信息委、广州市外经贸局: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现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深圳市、广州市试点设立商业保理企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1月1日起,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或外资企业形式,在深圳市、广州市设立商业保理企业。

  二、申请设立商业保理企业的港澳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良好的信誉和从事保理业务的业绩和经验,商业保理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应包括2名以上具有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港澳服务提供者还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有关补充协议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商业保理企业经批准可以从事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信用风险担保等服务,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活动,禁止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催收业务,禁止从事讨债业务。

  四、商业保理企业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开展业务时风险资产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10倍。

  五、商业保理企业的设立和变更由深圳市、广州市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现行审批权限负责审核并报送广东省外经贸厅备案。

  六、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商业保理的统计工作。商业保理企业名称中应标明“商业保理”字样,发放批准证书时,行业分类须选择“租赁及商务服务业”项下的“其他商务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749 款)。

  七、商业保理企业应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将应收账款权属状态予以公示。

  八、试点地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商业保理企业日常监管机制,指导商业保理企业积极开展行业自律。广东省外经贸厅在每年1月底、7月底前将半年度试点运营情况综合报送我部(外资司)。


商务部
2012年12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西班牙王国政府关于互免持外交护照者签证的协定

中国政府 西班牙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西班牙王国政府关于互免持外交护照者签证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1年2月26日 生效日期1991年3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西班牙王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的友好关系和方便两国公民的代表履行其使命,就互免签证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一、缔约一方持有有效外交护照的公民,在派驻缔约另一方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及设在对方境内的国际组织任职期间,两年内出入另一方国境免办签证。
  二、按照本条第一款之规定,与上述常驻人员使用同一本护照或持有单独外交护照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同样免办签证。

  第二条 本协定第一条所述缔约一方的公民,须从缔约另一方为国际旅客开放的口岸入出境,并应按该国主管当局的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

  第三条 本协定丝毫不改变缔约双方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准则,拒绝第一条所述人员入境或中止其在本国境内逗留的权利。

  第四条
  一、由于公共秩序、国家安全或公共卫生的原因,缔约一方可部分或全部中止本协定。
  二、缔约一方如采取或取消本条第一款所述的措施,应通过外交途径提前通知缔约另一方。

  第五条 缔约双方应自本协定签字之日起三十天内,通过外交途径交换各自有效的外交护照样本。

  第六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第十一天即可临时执行,并自缔约双方通过外交途径换文通知对方已完成使协定生效的国内法律手续之日起第三十一天生效。

  第七条
  一、本协定无限期有效。
  二、如缔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须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本协定自此通知送达之日起第九十一天失效。
  本协定于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六日在马德里签订,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各一式两份,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西班牙王国政府代表
       钱其琛          弗朗西斯科·费尔南德斯·奥多涅斯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