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1年11月,被告人杜某驾驶小型客车沿310国道由东向西行驶时,与行人张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当场死亡。被告人杜某所持驾驶证与驾驶车辆不符。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杜某驾车逃逸。经交管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杜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第二天,被告人杜某到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其家人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立案后,针对此案具体情况,承办人认为此案满足适用缓刑的条件,遂委托社区矫正机关即被告人户籍所在地的司法所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并附送了起诉书副本。司法所出具了审前调查报告,以被害人家属得到赔偿金后反悔,不同意给被告人杜某适用缓刑为理由,提出了“不适合社区矫正”的建议。
[分歧]
对于本案产生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杜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杜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告人杜某的亲属自愿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对被告人杜某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以上量刑情节,可以对被告人判处缓刑。虽然司法所出具的审前调查报告,以被害人家属得到赔偿金后反悔,不同意给被告人杜某适用缓刑为理由,提出了“不适合社区矫正”的建议,但本案系过失犯罪,被告人有悔罪表现,且民事赔偿到位,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不能因为司法所的审前调查报告不宣告被告人杜某的缓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既然司法所出具了“不适合社区矫正”的审前调查报告,法院就不再适合判处被告人缓刑,否则,如果社区不配合,法院判决无法或很好执行。
[评析]
笔者同意审委会第一种意见。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三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案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目前,社区矫正审前调查在先,法院判决结果在后,审前调查报告一般由所在地司法局(司法所)出具。司法局(司法所)认为罪犯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此时法院对被告人判处缓刑,适用社区矫正应无异议。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有的被告人有前科、一贯表现不好、具有社会危害,审前调查报告会认定不适合社会矫正,此时审判机关判决适用缓刑,对判决的合理性则出现争议。笔者认为,此时应保证判决的执行力与公信力。
审前调查结果不能影响审判独立。其一,社区应该是执行机关,应该无条件执行法院判决;其二,如果社区不配合,法院判决无法或很好执行,应报其上级机关监督执行;其三,社区矫正制度各地虽在建立健全中,一定程度上赋予了司法局更多的职责,但不能干扰审判。审前调查结果不适合社区矫正是判决执行效果的问题,不应作为作出判决的重要考虑因素。审前调查建议与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性质存在不同之处。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时,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及各地具体实施细则意见,公诉部门可以在移送起诉时,明确提出被告人是否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而建议的依据是检察机关的证据材料,并未将社区矫正审前调查结果纳入。另外,可以或者应当宣告缓刑的情形包括: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见,社区矫正审前调查结果与缓刑适用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审前调查结果认为不适合社区矫正,而法院判处缓刑,可能会造成执行困难的问题,这是社区矫正制度待完善的问题,但不能成为适用缓刑的前置条件。
(作者单位: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关于组织团员青年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通知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组织团员青年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通知
保监团委字〔2007〕8号
各保监局团委,保监会机关团委,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委:
党的十七大是在我国改革发展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对于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近日保监会党委发出通知,要求全系统认真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为深入贯彻落实会党委的部署,结合团员青年特点和工作实际,现就组织团员青年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挥学习力强的优势,组织团员青年深刻学习领会十七大精神
党的十七大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总结了党的十六大以来5年的工作,回顾总结了改革开放的伟大历史进程和宝贵经验,对继续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作出了全面部署,对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提出了明确要求。大会确立的“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的主题,揭示了中国社会主义的发展规律,反映了时代发展的新要求和各族人民的新期待。大会提出的各项目标和任务,描绘了我国改革发展的宏伟蓝图,是我们党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政治宣言,是指引全国各族人民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的行动纲领。
保监会系统各级团组织要发挥团员青年学习力强的优势,组织广大团员青年认认真真学习十七大文件,完整准确地掌握十七大精神,把思想统一到十七大精神上来。要引导广大团员青年进一步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深刻领会报告关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国防、外交和党的建设等方面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部署,进一步坚定跟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要结合实际,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活动,着力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教育团员青年。要通过学习,不断增强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激励广大团员青年努力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积极投身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的伟大实践。
二、发挥创造力强的优势,团结带领团员青年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践中发挥生力军作用
保监会系统各级团组织要发挥团员青年创造力强的优势,通过深化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不断增强广大团员青年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激励广大团员青年在提高服务和谐社会能力、促进科学发展和防范化解风险方面发挥生力军作用。要围绕“速度、效益、诚信、规范”的八字方针,团结带领全行业的团员青年在开拓“三农”保险、责任保险、健康保险、养老保险等重点业务领域和产品创新、改进服务等方面勇当先锋,在保险业全面增强竞争能力、创新能力、服务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等方面建功立业。要激励广大团员青年在创建具有保险特色的行业文化中发挥积极作用,为精神文明建设作出新成绩。要进一步深化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青年论坛等活动,为中国特色保险事业的发展贡献青春、智慧和力量。
三、发挥战斗力强的优势,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加强保监会系统团的建设
保监会系统各级团组织要发挥战斗力强的优势,适应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要求,以改革创新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团的自身建设,切实履行好团的基本职能,推动团的工作不断实现新发展。各级团组织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新阶段的要求,进一步找准团的工作在党的中心工作中的定位,充分发挥组织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维护青年合法权益的作用。要强化共青团的服务能力,扩大团组织对青年的有效覆盖,创新团的工作思路、工作方式和自身建设,进一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要探索适应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团的工作运行机制,不断增强对团员青年的吸引力、凝聚力,把广大青年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努力为党做好青年工作。
组织团员青年深入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统一思想,凝聚力量,团结带领广大团员青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完成十七大确定的各项任务、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是保监会系统各级团组织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各级团组织要广泛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学习宣传活动,要通过报告会、座谈会、专题研讨、知识竞赛、读书交流、团干部培训班等多种形式,推动学习活动不断深入开展。
请各团委将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的情况及时报送保监会团委。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