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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较轻”?/王政

时间:2024-07-08 09:04: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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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较轻”?

王 政 律师

任何犯罪行为都是具体的,在确定了具体的罪名后,犯罪情节的轻重便是对犯罪行为人施以刑罚的最重要依据。以故意杀人罪为例,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虽然同样是故意杀人,可能由于考虑到具体情节的不同,可能会被判处差异较大的刑罚。按照《刑法》该条规定,如果是情节较轻,可能会被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徒刑”。如何理解这里的“情节较轻”呢?由于司法实践中法律还没有非常具体和明确的规定,一般由具体办案人员根据案件本身情况予以灵活掌握。本文主要从被害人过错角度,谈一下对故意杀人案中“情节较轻”的认识。
一、司法实践中对故意杀人案中“情节较轻”的一般认识。对刑事犯罪,最容易让人想到的从轻或减轻量刑情节是“自首”和“重大立功表现”。但在故意杀人案中,这些都不属于犯罪“情节较轻”的范畴。在一般司法人员的眼中,故意杀人案中的“情节较轻”,无外乎以下几个方面:
(一)存在犯罪未遂的情形。指在故意杀人案件中,由于犯罪分子意志外的原因使杀人行为没有得逞,尚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存在犯罪中止的情形。指在故意杀人案中,由于犯罪分子自身意志的原因(如良心发现、出于对被害人的怜悯或畏惧法律制裁等)而自动放弃犯罪或防止更严重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形。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当然对于中止犯,原则上只在已经造成一定的犯罪后果的情况下(如被害人受到了肉体或精神上的损害)才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胁从犯。指故意杀人案件有多人实施,在共同实施犯罪行为中,被胁迫参与杀人或在杀人行为中起次要作用的情形。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存在特殊犯罪主体时的情形。指精神病人或盲聋哑等残疾人由于存在某些先天性的缺陷,控制和辨认自己能力差,在特殊条件下而实施杀人的情形。法律依据是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十九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存在防卫过当时的情形。指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而故意将不法侵害者杀死的情形。法律依据是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司法实践中,在故意杀人案中,存在上述情形时,司法人员据其认定“情节较轻”是正确,也是有法律依据的。但是上述情形,除了防卫过当外,都没有从被害人过错角度去考虑犯罪“情节较轻”,这无疑是我国刑事立法的一大缺陷。笔者以为:故意杀人案中,在存在以下两种特殊情形、被害人具有明显过错时,亦应当按犯罪“情节较轻”进行处理。  。

二、认定与处理两种特殊情况的故意杀人罪
在故意杀人案中,与被害人过错相关的两种情形是激情杀人和义愤杀人。下面就这两种特殊情况的故意杀人做一下分析。
(一)激情杀人。我国刑法中没有规定何为“激情杀人”,但这类杀人却经常出现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地讲,激情杀人是指行为人因被害人的严重过错而受到强烈精神刺激,激情之下将被害人杀死。它有下列几个特征:
1、被害人的严重过错致使行为人产生激情。 作为行为人而言,不存在过错。而被害人则对行为人实施了各种侵权行为,即被害人的过错存在,才导致了行为人产生杀人的激情。实践中下列情况,都可认定为被害人的过错行为:(1)被害人暴力攻击行为人,使其产生很大的痛苦,但被害人的暴力攻击不是行为人挑起的;(2)被害人的近亲属受到暴力攻击,使目睹此种情况的行为人不能忍受而产生激情的,如甲见乙正在殴打甲的妻子,便上前制止,乙不听劝阻,反而更加凶猛地殴打甲妻,甲激情顿生,寻尖刀刺杀乙;(3)被害人与行为人的配偶正在通奸时,被行为人发现后,一怒之下杀死被害人的;(4)行为人听到足以使其产生激情的言词后,愤怒之下杀死他人的,这里单纯地诽谤、谩骂不能认定使人产生激情的原因,而是正常人得知信息反映的事实后产生了愤怒,并且这种事实中行为人的权益受到了严重的侵犯。如甲听到其父被乙无故打伤,便产生杀死乙的激情。
2、行为人在激情支配下,当时杀死被害人。行为人产生激情后,立即实施杀人行为。如果被害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人利益后,行为人一时产生激情,但行为人又因种种因素而使激情平静下来,如果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再去杀死被害人,则不属于激情杀人。
由于激情杀人是行为人主观杀人的意图支配下实施的杀人行为,因此,行为人应被追究刑事责任。但行为人的激情杀人是因被害人方面的严重过错并受到强烈刺激后实施了杀人行为,因此,应在量刑时考虑“被害人严重过错”的因素,对激情杀人的行为人按情节较轻予以处罚。例如,被告人张某与其妻于某从山上拉草回家后,李某、何某找上门来,以索要电费为由,找张某妻子谈话,并提出张某妻子曾说过他二人的“坏”话,要求她赔礼道歉,遭到张某妻子的拒绝后,李某、何某便对其大打出手,二人将张某妻子倚在墙角处殴打其头部、胸部,张某见状,便去找其弟来拉架,待返回屋后,见李某、何某仍在狠打于某,顿时火冒三丈,遂从外屋缸内抽出一把尖刀,向里屋的李某、何某奔去,李、何二人见状,遂放开于某,朝张某扑来,张某在与李某、何某厮打中将何某捅死。案发后,某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张某犯有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省法院在复核时,发现此案应属“情节较轻”,量刑畸重,遂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告申庭重新开庭审理此案,经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是在其妻被殴打、身心健康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因激情而实施的,被害人在这里有明显的过错行为,故对张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笔者认为,这种判决是正确的,它既考虑了行为人的杀人行为的危害性,又体现了被害人的严重过错。

(二)义愤杀人。我国刑法也没有直接规定什么属于“义愤杀人”,司法实践中一般指行为人受被害人的虐待、侮辱或迫害,因不能忍受而被迫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义愤杀人具有下列特征:
1、行为人受被害人的虐待、侮辱、迫害。这是行为人产生义愤的前提。所谓“义愤”,是指基于正义,伦理道德而产生的愤怒。
2、行为人无法忍受被害人的虐待、侮辱、迫害。这里的侮辱、迫害、虐待行为是较为严重的行为,情节较轻的,行为人实施杀人的,不属于义愤杀人。
3、行为人为摆脱所受的虐待、侮辱、迫害而杀人。被害人的虐待、侮辱、迫害在一段时间内是连续的,行为人无法忍受而欲摆脱所受的虐待、侮辱或迫害,不得已实施了杀人行为。如果所受的虐待、侮辱或迫害已停止,行为人出于报复而杀人的,不属于义愤杀人。
义愤杀人的,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被害人实施的虐待、迫害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也是致使行为人实施杀人的诱因,因此,量刑时应充分地考虑这些因素,按“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例如,甲、乙二人生有一子丙,丙长大成人后,横行乡里,对甲、乙二人不尽赡养义务,而且施以打骂、冻饿等虐待行为,甲、乙二人忍气吞声,曾去派出所报案,丙被拘留十日后回到家中,变本加厉地虐待甲、乙,甲、乙二人实在无法忍受,只好商议于夜晚勒死丙,夜晚,丙酒后醋睡,甲、乙二人用绳索将丙勒死后,投案自首。后经某县人民法院以甲、乙二人犯有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笔者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合理合法的,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是正确的判决。

三、对因被害人过错而导致的杀人按“情节较轻”处理的理论依据
从道义上讲,“害人者,终害己”,“多行不义必自毙”。因为按照传统的道德理念,凡事必有因果,善恶皆有报。在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的杀人案中,正是由于被害人恶行或不义之举首先激怒或惹恼了行为人,所以才引来了行为人“以恶制恶”的极端报复。这种道义上的平衡,可以从我们每个人在小说或影视中,当看到恶棍、贪官、反革命或刽子手被人杀死时所产生的快感中能够得到证实。也就是说,实施恶行的人被杀死虽然是法律所禁止的,但是在道义上却能够得到大家一定的同情和支持;这种道义上的平衡无疑也会减轻或降低行为人主观上的罪责。所以,行为人如果杀死的是存在重大过错的被害人,在对其量刑时按“情节较轻”处理合乎情理。
从法理上讲,对他人生命的非法剥夺是最大的侵权行为。在侵权行为中,法律上也必须讲究侵权人和被侵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对这种利益上的平衡,我们称之为“过错相抵”,即被侵权人的过错与侵权人的过错能够进行相互抵销或抵减,通过对被侵权人与侵权人相互利益损害计算的方式平衡双方的权益救济途径和方式,从而达到公平保护各方权益的目的。在行为人激情和义愤状态下实施的杀人案中,由于被害人失去了生命,所以被害人的过错与行为人的过错显然是不能相互抵销的,所以有追究行为人杀人行为法律责任的必要。但是法律在保护被害人权益的前提下,按照“过错相低”的基本原则,也不应当忽略掉对犯罪者权益的保护。在对因激情和义愤实施杀人者进行量刑时,按照“情节较轻”处理合乎基本的“过错相抵”法律原则。
从社会防卫和功利的角度讲,对因激情或义愤实施杀人者进行量刑时,按照“情节较轻”处理,有利于教导每个社会公民对自己实施的影响或侵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更加理智地进行权衡。考虑到激情或义愤杀人行为属于“情节较轻”的量刑依据,每个人为避免自己成为激情或义愤杀人行为的被害人,会本能地对自己不符合社会道义的行为自觉地内敛,从而更加理智地划定自己行为的边界,尽可能地避免侵害他人事件的行为发生,有利于最大可能地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只有每个人在社会中时刻想着避免实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减少引起他人激情或义愤杀人的因素产生,那么我们整个社会才会更加和谐,才会实现社会自我防卫、主动预防犯罪的社会功利目的。
总之,我们认为:对故意杀人者实施严刑峻法未必是预防犯罪的理想措施。正如古人所云“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相反,对杀人者采取更加符合人性或道义的刑罚,尤其是对符合激情或义愤状态条件下的杀人者实施较为轻微的刑罚,不仅可以实现劝导人们积极“向善”、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的目的,而且顺应国际上刑罚朝着更加“科学化”、“轻刑化”和“人道化”方向发展的大趋势。

(作者简介:王政,系北京市中企国盛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现为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主要从事公司证券、房地产和诉讼等方面的法律业务,擅长刑事辩护,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



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留用察看人员经济待遇问题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留用察看人员经济待遇问题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自从一九八二年四月十日发布《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以来,有些地区和部门对受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工在“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的规定反映较多,指出它与《刑法》第三十四条“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的规定不够平衡,需要研究解决。对
此,我们向国务院作了请示报告。经国务院原则同意,对《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四条有关受留用察看处分职工的经济待遇问题,按下述意见办理,即:在留用察看期间,由企业根据其所从事的工作和按劳分配的原则,决定发给适当的劳动报酬。留用察看期满后,是否需要重新评定工资
,由企业根据情况自行确定。
在本通知下达以前,正在受留用察看处分的人员的经济待遇是否变动,由企业自行确定。但对确定要提高待遇的,过去的差额部分,一律不予补发。



1984年11月7日

国家商检局关于明确《第二批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目录》中商品的适用范围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明确《第二批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目录》中商品的适用范围的通知


     (国检监〔1995〕324号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七日)

各直属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外经贸部于1995年9月4日联合发布了《第二批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目录》,现将该目录中商品的适用范围通知你们,请贯彻执行。

       第二批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适用范围

  1、家用电动洗衣机:适用于家用带或不带水加热装置、脱水装置或干衣装置洗涤衣物的电动洗衣机。

  2、真空吸尘器:适用于家庭、宾馆、企事业单位和类似场所所具有的吸除干燥灰尘或液体的由串激整流子电动机或直流电动机驱动的真空吸尘器。

  3、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适用于人或动物的皮肤及毛发护理,并带有电热元件的器具;包括干发器(电吹风)、干手器、电烫电器、电热卷发器、电热梳、以及供理发师用的电器和带有喷蒸气装置的器具。

  4、电热水器:适用于把水加热至点以下的贮水式和快热式电热水器。

  5、电烤箱:适用于电烤箱、面包烘烤箱、华夫烙饼模和类似的电器。

  6、微波炉:适用于频率大于300MHz,采用电磁能量来加热食物的家用微波烹调器具,以及家用烹调电灶、烤炉等组合型微波烹调器具。

  7、电饭锅:适用于采用电热元件加热的自动保温或定时电饭锅。

  8、电熨斗: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干式电熨斗和蒸气式电熨斗。

  9、电灶:适用于家用电灶、分离式固定电烤炉、电灶台、台式电灶、电灶的灶头、烤架的烤盘以及内装式电烤炉和烤架。

  10、电动食品加工机:适用于家用电动食品加工器具及类似用途的多功能食品加工器具,包括混合器、奶油搅打器、打蛋器、液体搅拌器、食物搅拌器、筛分器、搅乳器、冰激淋机、柑橘果汁压榨器、蔬菜水果离心取汁器、电动搅肉机、切片机、去皮机、多功能食品加工器、磨碎器、碾碎器。

  11、液体加热器具: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的,用电热元件加热的,额定容积不超过10L的器具,包括电热杯、电热水瓶、电热锅、煮奶器、电茶壶、咖啡壶、压力锅、开水器、煮饺锅等。

  12、录像机:适用于能够记录和重放视频和音频节目信号的磁带系统及相应的信号处理、伺服控制电路。

  13、组合音响:适用于能够重放各种声音媒体所载节目,总输出功率在500W(有效值)以下的家用音频组合设备(系统)。包括调谐器、电唱盘(或/和CD唱机)、录音座、放大器和扬声器系统等。

  14、个人计算机:适用于台式个人计算机,便携式个人计算机(笔记本计算机,带有液晶显示的个人计算机)。

  15、显示器:适用于与计算机连用的单色显示器、彩色显示器、显示终端机、液晶投彩显示器、大屏幕投影显示器。

  16、开关电源:适用于计算机内开关电源单元、机外配套使用的电源,包括UPS电源、直插式电源变换器等。

  17、打印机:适用于与计算机连用的打印机。包括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点阵打印机、绘图机、热敏打印机等。

  18、电动工具:适用于由220V交流电网供电的手持式电动工具。包括电钻、冲击电钻、电动刀锯、电动曲线锯、电动螺丝刀、电动扳手、电动砂轮机、电动角向磨光机、电磨具电磨机、电动砂光机、电圆锯、电锤、电镐、电剪刀、电冲剪、电动攻丝机、电刨、非燃性液体喷枪、电链锯、电动修枝剪、电动草剪、电木铣、电动修边机。

  19、低压电器:适用于交流50Hz(或60Hz)、额定电压为1200V及以下、直流额定电压为1500V及以下的电路内起通断、保护、控制或调节作用的电器,包括刀开关及刀形转换开关、低压断路器、低压熔断器、控制器、低压接触器、起动器、控制继电器、电磁铁、主令电器、电阻器、变阻器、调整器等。

  20、电焊机:适用于将电能转换为焊接能量的整套装置设备,及焊接电源、辅助设备、焊接附件。包括电弧焊机(含交流弧焊机、便携式交流弧焊机、整流弧焊机、TIG焊机、MIC/MAG焊机、等离子弧焊机和切割机、埋弧焊机)、电阻焊机(含点焊机、悬挂式点焊机、缝焊机、对焊机)、TIG焊焊炬、MIG/MAG焊焊枪、焊机送丝装置、焊接电缆插头、插座和耦合器、电焊钳、弧焊变压器防触电装置。

  21、电信终端产品:适用于有线电话机、传真机、调制解调器、手持式无线电话机、集团电话系统。

  22、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适用于微波入侵探测器、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防盗报警控制器、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汽车防盗报警器、便携式防盗安全箱、手持式金属探测器、防盗保险柜。

  23、火灾报警设备:适用于火灾探测器、火灾报警控制器。

  24、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

  25、血液适析装置

  26、空心纤维透析器

  27、血液净化装置的体外循环管道

  28、心电图机

  29、植入式心脏起搏器

  30、医用超声诊断和治疗设备:包括医用超声诊断设备、医用超声治疗设备。

  31、汽车用安全玻璃:适用于汽车用A类夹层玻璃、B类夹层玻璃、区域钢化玻璃及钢化玻璃。

  32、汽车轮胎:适用于载重汽车斜交轮胎、轿车斜交轮胎、载重汽车子午线轮胎、轿车子午线轮胎。

  33、摩托车轮胎

  34、汽车安全带:适用于汽车前向座椅用安全带。

  35、锅炉:适用于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炉。

  36、移动式压力容器: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MPa(表压)、公称容器为0.4-1000L、盛装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吸附气体的气瓶;运输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液化气体汽车罐车;罐体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盛装各类气体或液化气体的铁路罐车。

  37、固定式压力容器:适用于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内径大于0.15M且容积大于等于0.025立方米及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压力容器。

  38、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附件:包括安全阀、爆破片、测压装置、保护装置、主要阀门、压力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