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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指定专人保管的货款车上丢失,损失谁承担/李崇军

时间:2024-07-01 15:41: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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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指定专人保管的货款车上丢失,损失谁承担

案情:
张富善、刘小云和杨顺才三人每年均会合伙经营花生生意。花生出售后一般都是由刘小云负责结算,带回货款。2002年8月19日,三人又收购一车花生,雇请了司机黎竹根的货车装运到广东省广州市销售,得货款13760元。结算后,刘小云用塑料袋将货款包好装入自己的一黑色手提包内,放在货车的档位空隙间。三人对货款未指定具体的保管人。三人与司机同日同车返回。车行至江西省泰和县境内,三人均下车购买乌鸡。下车时,手提包还在车上。车行至江西省吉安县时,司机黎竹根因疲倦停车在路边休息了数小时。8月20日凌晨六时许,货车行至刘小云家门口,刘小云下车时,发现装货款的手提包不见,后向公安机关报案也未侦破。
意见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应由谁来承担所丢失货款的损失,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由刘小云一个人承担所丢失货款的损失。因为根据三合伙人以往的做法,均是由刘小云负责结算和带回货款,这次的花生销售,也是由刘小云负责结算,是刘小云将货款装入自带的黑提包内,将货款控制在自己的手中,此时对货款的保管义务也就相应地转移到刘小云手中。刘小云理应对货款应尽自己的保管义务,现在因刘小云的不慎,不将黑提包控制在手中,而是放在货车档位空隙,并且下车时也不加以保管,致使货款被丢失(或被盗),故刘小云应承担全部的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由刘、张、杨和司机黎竹根共同赔偿损失。因为,刘小云将货款装入自己的黑提包内,但并未将黑提包控制在自己的手中,而是放在货车档位的空隙,致黑提包于公开境地,也未明确指定黑提包的具体保管人,故三合伙人对装货款的黑提包均有保管的义务。三合伙人在整个返途中,对黑提包均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故对黑提包被丢失均负有责任。此外,由于黑提包是在司机黎竹根的车上被丢(或被盗),司机(车辆所有人)黎竹根对自己车上的物品也有保管义务,故司机对黑提包的丢失亦应负责任,故应由三合伙人和司机黎竹根共同承担货款被丢的损失。
第三种意见认为,在分清主次责任的基础上,由刘小云承担主要责任,另两合伙人(即张富善和杨顺才)承担次要责任,司机黎竹根不负担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三合伙人刘小云、张富善和杨顺才负责押运共同收购的花生前往广东出售,应当将出售的花生的货款安全带回。本次经营中,虽未具体指定花生货款明确的保管人,但刘小云负责结帐和经手货款,并将货款装入自带的黑提包内,故刘小云对货款负有主要的保管义务。张锦树和杨顺才作为共同的合伙人,在未指定货款的具体保管人的情况下,虽没有经手货款,但对货款也负有协同保管和提醒、注意的义务。因此,对货款丢失,刘小云负有主要民事责任,张锦树和杨顺才负有次要责任,司机黎竹根只对自己装运的货物(花生)有保管和安全运送义务,因货款出卖后,货款已转至刘、张、杨三合伙人控制,故司机对货款无保管义务,对货款丢失不负责。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李崇军傅正辉
邮编331600
电话0796—3522446


河北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办法(1995年修正)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办法(修正)
河北省人民政府


(1995年4月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发布 根据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暂住人口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暂住人口和雇用或者留宿暂住人口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公民,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不含市辖县)、乡(镇),到其他地区居住三天以上的人员。
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暂住人口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内暂住人口的登记、发证和管理工作。
雇用、留宿暂住人口的单位、公民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协助公安机关工作。
第五条 暂住人口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留宿谁负责”的原则。
公安派出所可视暂住人口居住情况,组织居(村)民委员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成立暂住人口管理组织或者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辖区、本单位暂住人口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 暂住人口必须在到达暂住地三日内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其中年满十六周岁、拟暂住一个月以上的,同时申领《暂住证》。
第七条 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在居民家中居住的,由暂住人或者户主携带被居住户户口簿和暂住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到居(村)民委员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其中拟暂住一个月以上的,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二)租房居住的,由出租人携带户口簿或者房产证带领暂住人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三)自建、自购房屋居住的,由暂住人携带房产证或者住房证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四)在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内部或工地现场居住的,由留宿单位登记造册后,统一携带暂住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五)被劳改、劳教的人员经批准回家暂住的,由本人携带劳改、劳教机关证明,在到达居住地二十四小时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六)在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旅馆行业居住的,按照旅馆业管理有关规定履行旅客住宿登记;
(七)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暂住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登记。
第八条 《暂住证》应根据暂住人申请注明有效期,但一次签证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暂住人逾期需要继续暂住的,应在《暂住证》有效期期满以前十日内到签发原证的公安派出所办理延期手续。经过一次延期仍需继续暂住的,应重新申领新证。
暂住人变更暂住地址的,应持《暂住证》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手续。
《暂住证》遗失、损毁的,应向公安派出所报告,并补领新证。
第九条 领取《暂住证》缴纳工本费。务工、经商和从事其他劳务、经济活动的,缴纳管理费。
管理费用于聘用管理人员和管理暂住人口,不得挪作他用。
收费标准和具体办法,由省公安、财政、物价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条 《暂住证》是暂住人口合法居住和办理权益事务的有效证件。
暂住人口应在离开暂住地以前三日内申报注销暂住户口,交回《暂住证》。
第十一条 《暂住证》由省公安机关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对暂住人口进行登记、发证和管理;
(二)组织、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暂住人口管理组织,制定管理措施,培训管理人员;
(三)查处刑事、治安案件;
(四)保护暂住人口合法权益;
(五)定期统计、核查暂住人口,为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政策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 管理暂住人口的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办事,严禁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刁难暂住人口。
第十四条 暂住人口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或者注销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或者缴销《暂住证》;
(二)不得涂改、转借或者使用过期的《暂住证》;
(三)随身携带《暂住证》并接受公安机关查验;
(四)协助公安机关查破刑事、治安案件。
第十五条 对在暂住人口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或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管理暂住人口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二)刁难暂住人口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不按规定使用暂住人口管理费的。
第十七条 暂住人口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申报、注销暂住户口登记或者申领、缴销《暂住证》的;
(二)故意涂改、转借或者使用过期的《暂住证》的;
(三)拒绝查验《暂住证》的;
(四)经公安机关通知仍不按规定缴纳管理费的;
(五)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罚款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发布施行)


第十七条修改为“暂住人口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申报、注销暂住户口登记或者申领、缴销《暂住证》的;
(二)故意涂改、转借或者使用过期的《暂住证》的;
(三)拒绝查验《暂住证》的;
(四)经公安机关通知仍不按规定缴纳管理费的;
(五)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1995年4月7日

中国和卡塔尔国建立外交关系联合公报

中国 卡塔尔国


中国和卡塔尔国建立外交关系联合公报


  从加强和发展两国友好合作关系的共同愿望出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卡塔尔国政府决定自1988年7月9日起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卡塔尔国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法兰西   卡塔尔国驻法兰西共和国

      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特命全权大使

        周 觉


                            一九八八年七月五日越巴黎